金泰焕跟张翰很像:林蕴晖:陈云谈“文化大革命”未能避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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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蕴晖:陈云谈“文化大革命”未能避免的原因

2010年07月29日11:23《学习时报》林蕴晖(一)

历经十年的“文化大革命”引起的伤痛,不能不使与毛泽东同辈的领导人进行深刻反思,为什么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会发动这样一场“无法无天”被称为“革命”的内乱。陈云在1970年代末和1980年代初曾多次谈到“文化大革命”的教训。1980年11月,陈云两次与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具体负责人胡乔木谈话,向他指出:

(一)毛主席的错误问题,主要讲他的破坏民主集中制,凌驾于党之上,一意孤行,打击同他意见不同的人。着重写这个,其他的可以少说。

(二)整个党中央是否可以说,毛主席的责任是主要的。党中央作为一个教训来说,有责任,没有坚决斗争。假如中央常委的人,除毛主席外都是彭德怀,那么局面会不会有所不同?应该作为一个党中央的集体,把自己的责任承担起来。在斗争时是非常困难的,也许不可能。

(三)毛主席的错误,地方有些人,有相当大的责任。毛主席老讲北京空气不好,不愿呆在北京,这些话的意思,就是不愿同中央常委谈话、见面。他愿意见的首先是华东的柯庆施,其次是西南、再其次是中南。

值得后人思考的是,当时中央常委的人除毛泽东外,为什么没有“都是彭德怀呢”?难道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邓小平都是在明哲保身吗?为说明问题,我们不妨回顾一下彭德怀在庐山上书,受到毛泽东严厉批评后的情景。

彭德怀说:“第二天,即二十四日上午,有两个同志来到我处。问我考虑好了没有?我说,我写给主席的信,是根据国内某些具体情况和庐山会议的情况写的,并没有什么准备和怀有什么阴谋目的。……他们又说:'不能单从信的方面来看,而要从如何对全局有利着想。’他们并以热情和激动的心情谈到,'要抛开信的本身,从全局利益来检讨。’谈了两个多小时,热泪盈眶而别,感人至深。”

金冲及主编:《刘少奇传》中说,在1964年12月的一次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就当前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刘少奇谈了与毛泽东的不同看法,受到毛泽东的多次严厉批评。对两位主要领导人之间出现分歧,党内不少人感到忧虑。朱德、贺龙等找刘少奇,“希望他顾全大局,要谨慎,要尊重毛泽东”。刘少奇接受大家的意见,主动找毛泽东作自我批评。

对1958年毛泽东在南宁会议上严厉批评1956年的反冒进,上纲为“政治问题”。周恩来从南宁会议、成都会议到八大二次会议,不得不痛苦地一再检讨。对周恩来当时的心情,有研究者认为是周恩来“相忍为党,顾全大局”。应该说,这个判断是不错的。

以上三例,说明一点:不管毛泽东的意见正确与否,其他领导人的不同意见都只有检讨的份。维护毛泽东个人的权威,就是维护“大局”,就是维护“党”的利益。

(二)

维护领袖个人的权威,就是维护党的利益,这就是“大局”。这个逻辑能成立吗?在这里,我们不得不重新弄清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什么是党?

刘少奇在《论党员在组织上和纪律上的修养》的演讲中,曾下过这样的定义,党“是矛盾的统一体”。他说:

“整个党的结合形式就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全体党员的结合,就是由党的中央和党的各部分、各机关以及各个支部的结合,就是党的领袖、党的干部和全体党员大众的结合,就是党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的结合。因此我们党的结构不是混合物,不是几十万党员的简单的总合,不是没有一定的结构的,而是几十万党员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和一定的规则结合起来的;是一个矛盾的结合,有领导者和被领导者,有党的领袖和党员,有党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党的这种组织结构使党具有强大的战斗力,否则就是‘乌合之众’了。”

“党的具体的结合形式就是民主集中制。”

这就非常清楚地告诉人们,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一个战斗集体。是包括了党的领袖、党的干部和全体党员大众的结合体。党不是领袖个人。

那末,什么是大局呢?毫无疑问,大局就是党的最大利益。我们得进一步问,什么是党的利益呢?

对此,毛泽东有过精辟的解释,他说:

“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

“应该使每个同志明了,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

“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每句话,每个行动,每项政策都要适合人民的利益,如果有了错误,定要改正,这就叫向人民负责。同志们,人民要解放,就把权力委托给能够代表他们的、能够忠实为他们办事的人,这就是我们共产党人。”

“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又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可见,服从大局,是讲要服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这里最根本的就是要使党有一条符合客观实际的正确路线。服从大局,绝非是服从领袖个人的意志,或维护领袖个人的权威。

(三)

为使党的路线的正确性在组织上得到保证,在出现偏差或错误时有可能及时得到纠正,党的历届党章都赋予党员对党的重大决策有自由讨论的民主权利。

中共六大党章第十二章44条规定:“严格的遵守党的纪律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共产国际、中国共产党全国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他上级机关的决议都应当迅速而且正确的执行,同时在未经决议以前党内的一切争论问题,可以自由讨论。”

中共七大党章第一章第3条增加有:“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

中共八大党章第一章第3条又补充:“对于党的决议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无条件地执行以外,可以保留和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为保障党员权利切实有效地行使,还规定“党员和党组织负责人如果不尊重党员的这些权利,应当给予批评和教育;如果侵害党员的这些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可见,从中共六大党章到八大党章,有关党员权利的规定是不断完善的。即:在党组织“未经决议之前党内的一切争论问题,可以自由讨论”;对于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党员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不尊重党员权利的党和党组织负责人,应受到批评以至纪律处分。这些规定,无疑是保证党内民主得以实行的党规党法,是党内从普通党员到党的最高领导人都应遵从而无可例外的。

应该说,在党的历史上由于党员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使革命事业免遭失败的事例是存在的。最具说服力的是1932年毛泽东在宁都会议受到排斥以后,对党内的重大决策仍拥有发言权,因而在长征路上可以与张闻天、王稼祥自由地讨论五次反围剿的军事路线,并取得张、王的支持。于是才有发生历史转折的遵义会议的召开。毛泽东本人在中共七大和九大的讲话中都曾谈及此事。对这段历史情节,金冲及在《毛泽东传》1893-1949“长征”一节中写道:

毛泽东在行军途中,又和同行的王稼祥、张闻天一起分析第五次反“围剿”的军事指挥错误,认为红军已经不能按原计划行动去同红二、六军团会合了。张闻天在延安整风时写道:

“长征出发后,我同毛泽东、王稼祥二同志住一起。毛泽东同志开始对我们解释反五次'围剿’中中央过去在军事领导上的错误,我很快地接受了他的意见,并且在政治局内开始了反对李德、博古的斗争,一直到遵义会议。”黎平会议的《决定》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

但争论仍没有结束。……

此时,王稼祥向毛泽东提出了召开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的意见,毛泽东认为这是一个好主意,建议他先同张闻天通通气。张闻天也同意把李德、博古轰下来的意见,并且说:毛泽东同志打仗有办法,比我们有办法,我们是领导不了啦,还是要毛泽东同志出来。

程中原在《张闻天传》第九章“历史转折”中有更详尽的记述:

1934年10月10日晚上,张闻天同毛泽东、王稼祥一道,从瑞金的梅坑出发,向赣南省会于都集结,准备渡过于都河作战略转移。……按照部署,……党和红军的首脑机关简称为“总部”,“最高三人团”博古、李德、周恩来和总司令朱德等总部领导人随一纵队行动,毛泽东、张闻天、王稼祥也随一纵队行动。这些中央领导人的队伍称为“中央队”。“最高三人团”原来打算要将毛、张、王等一律分散到各军团中去,毛、张持异议,这才让他们留在一纵。毛泽东邀约张闻天、王稼祥一路行军,一起宿营,张、王欣然同意。这样,踏上西征途程之后,张闻天同毛泽东、王稼祥就走在一起,自然而然地也形成了一个“三人团”。为了跟“最高三人团”相区别,称为“中央队三人团”。

“中央队三人团”并不是一个正式机构。三个成员中毛、王两人,一病一伤。毛泽东恶性疟疾刚制住,体虚血亏,走不动路。王稼祥在第四次反“围剿”中被敌机炸伤,弹片还在肚子里。他们两人都坐担架。张闻天身体好些,基本上是骑马行军。“最高三人团”成员忙于指挥战事,把他们三个人放在一边。长征开始时的这种特定环境,给毛泽东、张闻天、王稼祥三个人提供了经常在一起交换意见的机会。话题很自然地集中在不能打破敌人第五次“围剿”的主要原因上面。……这一路随意交谈,充分讨论,张闻天同毛泽东之间感情上更加亲近,思想、观点也更加趋于一致。对于第五次反“围剿”失败的原因,张闻天和王稼祥都接受毛泽东的观点,认识到主要是在主观方面,是军事领导上的战略战术错误所致。

在西征途中形成的这个“中央队三人团”,对于遵义会议的胜利召开,对于中国共产党历史的转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美国记者哈里森•索尔兹伯里在他写的《长征——前所未闻的的故事》一书中幽默地用“担架上的'阴谋’”为标题专门写了一章。张闻天在总结这段历史时则采用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语言。他写道:在长征出发后,“他(指毛泽东)要我同他和王稼祥同志住在一起——这样就形成了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反对李德、博古领导的'中央队’三人集团,给遵义会议的伟大胜利放下了物质基础”。

这段历史充分说明,由于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党员有权自由讨论党内的重大决策,并在党的会议上提出和争论,这样才使红军在长征途中将遭全军复灭的路线错误得以纠正,出现历史性的转折。

(四)

然而,党在取得全国的执政地位以后,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决策机制逐渐受到扭曲。对党内有争议的重大问题,不经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中央委员会的讨论,由主要领导人个人决定的情况屡屡发生。

这是因为,在延安整风期间,中央政治局于1943年3月20日通过的《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决定》,在明确“政治局推定毛泽东同志为主席”;“书记处重新决定由毛泽东、刘少奇、任弼时三同志组成之,泽东同志为主席”的同时,规定:“会议中所讨论的问题,主席有最后决定之权”。这样,就赋予了毛泽东超越中央集体之上的权力。尽管在全国解放之前的战争年代,未发生有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的典型事例,但在建国之后不久,情况就大大不同了。如:

1951年围绕山西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问题的争论。当事人薄一波回顾说:

“……,毛主席找少奇同志、刘澜涛同志和我谈话,明确表示他不能支持我们,而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同时,他指示陈伯达召开互助合作会议。”

如果说,只是个人表态,毛泽东完全有自己的权利。但未经中央书记处和中央政治局的讨论,就指示陈伯达召开互助合作会议并起草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显然就是在行使主席的最后决定权了。

其二,1951年12月,在工会工作方针问题上开展对李立三的批判,也属同样的情况。从1950年7月,邓子恢在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议上报告,谈了工会工作的基本立场和基本任务之后,党内高层明显出现不同意见。1950年12月22日,毛泽东在西北局关于职工运动的报告上批示:四中全会一定要讨论工会工作并且以管好工厂工会工作为中心来研究,因此要组织一个委员会,起草一个决议案;过去工会工作是有成绩的,成绩很大,问题甚多;……全党都要注意这个问题,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要专门讨论工会工作,不是小规模地讨论,要大规模地讨论。

后来,七届四中全会因故推迟召开。1951年10月2日,全国总工会主席、党组书记李立三写了《关于在工会工作中发生争论的问题的意见向毛主席的报告》。不久,毛泽东在中央一个文件上批示:工会工作中有严重错误。李立三随即在全总党组举行的第一次扩大会议上受到批判,并撤销职务。工会工作的方针问题,就这样一錘定音了。

其三,1955年关于农业合作化速度问题的争论。并非先由中央集体讨论,而是毛泽东先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逐级开展批判“小脚女人”的右倾机会主义,再召开七届六中全会作结论。

以上种种,就开了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的先例。对1958年后的情况,邓小平曾明确说道:

“从一九五八年批评反冒进,一九五九年'反右倾’以来,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

问题的严重性更在于,凡属毛泽东所不赞同的意见,一律被上纲、上线。“打击同他意见不同的人”。以至在1958年“大跃进”中,薛暮桥和宋劭文希望陈云找毛泽东谈谈他对“大跃进”中的一些问题的想法时,陈云无可奈何地表示:“不吃一点苦头,这些话是听不进去的。”

正是鉴于党内高层这种极不正常的状况,彭德怀在庐山才下决心上书毛泽东。据周小舟当时说,彭德怀觉得:“中央常委之间,少奇同志当了国家主席之后更不便说话,恩来、陈云同志犯了错误不能说话,朱德同志意见较少,林彪同志身体不好,了解情况不多,不甚说话,小平同志亦不便多说”,由他来写这封信最合适。彭德怀后来在自述中写道:“我当时对那些'左’的现象是非常忧虑的。我认为当时那些问题如果得不到纠正,计划工作迎头赶不上去,势必要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我想,这些问题如果由我在会议上提出来,会引起某些人的思想混乱,如果是由主席再重新提一提两条腿走路的方针,这些问题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得到纠正。”历史实践证明,彭德怀这种种考虑完全是从大局出发,从党的利益出发的。不幸在庐山上被打成了“反党集团”的头子。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搞得天下大乱,出于对党和国家大局利益的考虑,1967年2月,叶剑英、谭震林、陈毅、李富春、李先念、徐向前、聂荣臻等老帅和副总理在京西宾馆、怀仁堂先后对江青、陈伯达、张春桥等人进行批评和争论,可以称得上“都是彭德怀”。对党内高层如此重大的分歧,未经中央集体讨论,毛泽东一人定调,就把这邦老帅和副总理打成了“二月逆流”,使党内高层再也无法进言,党规党法荡然无存。

鉴于历史的沉痛教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郑重指出:“根据党的历史的经验教训,全会决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规党法,严肃党纪。”强调“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全体党员和党的干部,人人遵守党的纪律,是恢复党和国家正常政治生活的起码要求。”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作了更具体的规定:

“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要按照这一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常委会或书记处、党组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

“在党委会内,决定问题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党的委员会中平等的一员。书记或第一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不允许搞'一言堂’、家长制。”

“各级党组织必须切实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是严重违犯党纪的。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问题的讨论,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党员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作口头或书面的报告。党组织应当欢迎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并且鼓励党员为了推进社会主义事业提出创造性的见解和主张。”

这些经过长达20年“左倾”,付出了沉重代价取得的教训,在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取得较为顺利发展的今天,又逐渐为不少人淡忘了。有的单位的领导人竟然提出不许有“杂音”;有的把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的党员视为“不安定因素”;有的更明文剥夺党员的权利,不许三人以上联名向党组织反映意见。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在中央强调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今天,重温那段痛苦岁月留给我们的深刻教训,是绝非多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