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波纹管标准:正确理解胡主席七一讲话提到的“消极腐败的危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3/29 23:13:41

胡主席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发表的讲话中,有一段话提到了“四种危险”:
“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

“消极腐败”这个词语已经出现很多年了。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把《中国共产党党章》“党员义务”的第六条“支持好人好事,反对坏人坏事”修订为“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这应该是“消极腐败”这个词汇首次在正式文件里出现,距今已经快十九年了。虽然“有关方面”一直没有对“消极腐败”给出定义和解释,但是,“有关专家”其实已经给出过“权威定义”和“明确解释”。

2008年2月28日,中央党校教授林喆在《人民论坛》杂志上发表文章《“消极腐败”的四种表现》,指出:“就目前人们对“消极腐败”概念的使用来看,它特指与贪污、盗窃、行贿、受贿、买卖官职等严重腐败,或腐败犯罪行为相区别,因主体积极或消极作为而导致的权力偏离公共职权轨道,貌似不良作风的权力变异现象。”

可见,“消极腐败”并不是指“贪污、盗窃、行贿、受贿、买卖官职”这类“严重腐败”,也不是“腐败犯罪行为”,而是“权力偏离公共职权轨道,貌似不良作风的权力变异”。

那么,“权力偏离公共职权轨道,貌似不良作风的权力变异”具体有哪些呢?林教授在文章中指出,一共有四种:
“消极腐败的表现形式之一:部门利益压倒一切。
消极腐败的表现形式之二:官僚主义作风严重。
消极腐败的表现形式之三:铺张浪费的风气盛行。
消极腐败的表现形式之四:选用人才上的“任人唯亲”和宗派主义。”

在国际上,腐败现象被划分为三大类:“黑色腐败”、“灰色腐败”和“白色腐败”。“黑色腐败”是那些被社会上绝大部分人认为不可接受、应该彻底清除的腐败行为,例如“贪污、盗窃、行贿、受贿、买卖官职”之类。“白色腐败”是指那些虽然从原则上属于腐败行为,但却被社会上多数人认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因而法律给予许可的腐败行为,例如欧美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政界人士收取的“政治献金”。“灰色腐败”则是社会上争议较大的那些腐败行为,对于这类腐败,主张严厉禁止和主张睁一眼闭一眼的社会成员的比例相当。林教授在文中提到的“消极腐败”的上述四种表现,基本上都属于“灰色腐败”的范围。

因此,胡主席说“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意思并不是“贪污、盗窃、行贿、受贿、买卖官职”和“腐败犯罪行为”这类“黑色腐败”“更加尖锐”,而是指“部门利益、官僚主义作风、铺张浪费、任人唯亲”这类“灰色腐败”现象“更加尖锐”。一些人听到胡主席说“消极腐败的危险”,就以为胡主席是指腐败犯罪行为更加严重,这其实是对胡主席的讲话产生了误解。


实际上,早在2001年1月18日,中纪委研究室副局级纪检监察专员李雪勤就在《检察日报》发表文章预言《五年内腐败滋生蔓延势头将得到有效遏制》:“因此可以预计,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的话,中国将在今后5年内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到2005年左右腐败现象高发的势头就会降下来。”

而今年6月8日,中央党校教授林喆在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时指出《国企腐败高发状态得到遏制》,则从一个侧面证实了李专员十年前的预言已经得到实现:“从某些方面来看,我国抑制了国有企业腐败高发的状态。虽然每年都有国企腐败的现象,但至少阻止了这种腐败的扩大,不会出现一下子上千个企业的腐败问题不是造成大面积的溃烂状态,这是反腐败努力的结果”。



综上所述,“贪污、盗窃、行贿、受贿、买卖官职”和“腐败犯罪行为”这类“黑色腐败”早就已经得到了很好的遏制,现在根本就不算一种“危险”,完全不需要得到中央领导的特别重视。胡主席七一讲话提到的“消极腐败的危险”根本不是针对上述“黑色腐败”,而是针对“部门利益、官僚主义作风、铺张浪费、任人唯亲”这些属于“灰色腐败”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