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菊花种子价格:李小敏同志在全省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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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敏同志在全省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2011-06-27



这次全省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推进会,是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和全省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群众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全省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对于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会议选择在常州召开,是因为近年来常州在全省率先推进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取得了良好效果,他们的经验做法值得各地各有关部门学习借鉴。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核心。倡导家庭美德、协调婚姻家庭关系、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省妇联、省司法厅把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作为参与平安江苏、法治江苏建设的重要工作加以推进,广泛开展“万家学法”、“万家说法”、“法在万家”等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编印简明法律知识读本、发放宣传资料、组织讲师团巡回宣讲、举办电视知识竞赛等形式宣传普及法制知识,有效提升了广大群众的法律素养和依法规范自身行为的能力;扎实推进平安家庭创建,以涉毒涉赌涉黄涉家暴涉邪教家庭和流动人口、城市贫困人口、服刑在教及刑释解教人员为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教育疏导、经济救助、就业指导、创业扶持、法律援助等帮扶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发生;不断深化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主动融入全省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切实加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公调对接机制,积极参与诉调对接,有效化解了大量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为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在此,我代表省委省政府,向辛勤工作在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一线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问候。

今年4月份,省委召开十一届十次全会,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新要求,作出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等“八项工程”的决策部署。前不久,省委省政府又召开全省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群众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以社会矛盾排查化解、人口服务管理、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固本强基、社会组织培育管理、信息网络综合管理等“六项行动计划”为抓手,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程,促进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既凸显了排查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重要性,也对排查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有三个充分认识:一是充分认识排查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我国家庭的功能和结构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家庭关系、生活方式、价值取向趋向多元化、复杂化。虽然民主、平等、和谐是当前婚姻家庭关系的主流,但传统的婚恋观和婚姻的神圣性受到挑战,婚外恋行为、家庭内部财产纠纷、特殊家庭子女教育以及家庭暴力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不仅造成正常婚姻家庭关系的破裂,影响家庭和谐稳定,而且容易诱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省因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不稳定事端有所上升,对社会影响和冲击也在加大。做好婚姻家庭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可以有效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协调两性关系、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代际关系和邻里关系,规范婚姻家庭行为,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公正,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二是充分认识调解工作在排查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重要作用。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对婚姻家庭纠纷而言,调解更具有独特的优势和特殊的作用。从婚姻家庭纠纷本身的性质来看,婚姻家庭纠纷多源于日常生活,日积月累,很多事实和道理说不清道不明,法律往往难以为当事人提供直接有效的帮助,由于更多情理和道德因素渗透其中,第三方适当介入调解往往是解决纠纷比较好的途径。从调解工作的特点来看,调解具有司法途径所欠缺的及时便捷、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成本低廉、灵活高效、反复适用等优势,既能满足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需要,其非对抗性又很好地体现了中国“和为贵”的传统思想。也就是说,在以亲情为基础的婚姻家庭中,调解可以使纠纷双方讲亲情、近亲情、重亲情,激起家庭成员间的情感回顾、沟通与交流,化消极、排斥、对立为积极、包容、融洽。三是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调解作为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一种机制,主要有诉讼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三种模式。诉讼调解主要是指由法院审判人员主持,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但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着适用范围较窄(主要适用于离婚案件)、调解程序启动偏晚、有一定随机性等局限性,往往达不到调解的本意。行政调解在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作用也局限在行政机关处理协议离婚领域,并且由于缺乏法律规范的支撑,也不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中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的要求,不能充分体现调解机制的价值。而人民调解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治活动,具有司法制度前置和替代的独特社会功能。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处于纠纷当事人生活场所,调解员就是身边人或熟悉的人,对纠纷当事人情况和当地风俗习惯比较了解,可以直面主题,有针对性、快速地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人民调解在调解体系处于基础地位,可以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进行有效对接,形成大调解的工作格局,促进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人民调解更适合我国民众通过调停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传统习惯和“非讼”心理,是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总而言之,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是当前社会管理领域的一个重点问题,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以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为抓手,及时化解各类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刚才,张京霞、缪蒂生同志分别就妇联组织、司法行政部门推进全省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作了部署,我都赞成,希望大家抓好落实。下面,我再简要讲几点意见。

第一,注重教育引导,最大限度预防婚姻家庭纠纷产生。解决问题最好的方法在于预防。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工作做在预防上、做到基层去,防患于未然,可以最大限度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一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把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与“六五”普法紧密结合起来,与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广泛宣传与婚姻家庭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弘扬倡导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家庭文化传统,切实规范家庭成员的行为,不断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调适婚姻家庭关系的能力,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因不懂法、不懂家庭生活艺术而导致的婚姻家庭纠纷。二要加强平安家庭创建。把和谐文明家庭建设作为社会建设、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深入开展特点鲜明、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活动,大力倡导以德治家、科学建家、文明立家、学习兴家、平安保家等现代家庭建设理念和文明家庭风尚,充分发挥家庭建设对提高家庭成员综合素质、幸福指数和促进发展稳定的积极作用。三要加强服务引导。通过建立婚姻家庭指导中心、婚姻家庭情感驿站等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提供情绪疏导、心理调适、婚姻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畅通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沟通、交流、倾诉的渠道,提高家庭成员沟通交流的艺术和经营婚姻家庭的能力,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努力预防和减少家庭矛盾纠纷。

第二,注重综合调处,切实防止婚姻家庭纠纷积累激化。婚姻家庭纠纷易滋生、难排查,具有广泛性、复杂性、隐蔽性和突发性等特点,因此调解婚姻家庭纠纷要在综合施策上下功夫,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纳入大调解工作体系,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对接机制,实现各类资源有效整合、各类主体有效联动。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按照《关于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各级妇联组织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队伍建设,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新规律和预防调处的新方法,主动介入婚姻家庭纠纷各个阶段的调处。要充分发挥“公调对接”作用。在基层派出所和社区警务室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对接机制,依托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平台,及时受理、调处家庭暴力等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有效防止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升级扩大。要充分发挥“诉调对接”作用。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案件特邀妇联干部调解和陪审工作制度,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诉前、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进一步加大涉暴婚姻家庭案件审理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依法保护受暴者人身权利,严厉惩处施暴者。要充分发挥民政、信访等部门作用。加强双方的对接,在结婚登记、协议离婚及信访过程中宣传婚姻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调处当事人婚姻家庭纠纷,保护受害者权益。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积极鼓励社会第三方创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鼓励有特长和热情的个人创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室,发挥专家、志愿者优势,重点调解离婚、赡养、扶养、抚养、收养、继承、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矛盾纠纷,推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向社会化、专业化拓展。

第三,注重机制建设,不断提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水平。紧紧围绕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按照程序规范、运转顺畅、灵活高效、健康发展的要求,重点抓好六项机制建设。一是教育引导机制。大力弘扬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的家庭生活方式,提高家庭成员的综合素质和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能力。二是排查预警机制。完善信息网络,延伸工作触角,加强矛盾纠纷信息收集研判,实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报告问题、第一时间处置问题。三是调处工作机制。进一步梳理调处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做到随时受理、首问负责、协调会办、依法调处、及时督办、定期回访,确保调处工作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四是应急处置机制。针对可能引发严重家庭暴力和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大婚姻家庭纠纷,制定处置预案,细化处置措施和流程,防止因处置不当或处置不及时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五是协作联动机制。完善部门联合调处制度、重大事项及时会办制度和领导包案制度,做到既各司其责又协同配合。六是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机制。对涉及家庭暴力等重大婚姻家庭案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依法维护受害者权益;对单亲家庭、困难家庭采取政府救助、慈善救济和社会互助等形式给予关爱和扶持,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养老、就业、医疗和子女教育等问题。

第四,注重齐抓共管,努力形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合力。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层面的工作,要探索建立多部门共同关注、多层面预防宣传、多渠道综合调处、多元化解决问题的立体化工作格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做到本地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有场地做事、有专人干事、有经费办事”。各级妇联组织要继续发挥职能作用和自身优势,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广泛吸纳懂法律、有专长、会调解的维权志愿者,努力打造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队伍;及时调查研究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模式,加快推进我省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进程;善于发现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的职责,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推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网络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紧密结合本部门职能,充分依托本部门现有的维权阵地、窗口和平台,找准工作结合点和切入点,制定科学有效的工作计划,共同推进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为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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