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黄翅鱼与养殖区别:发票类热点问题第二期3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6 03:20:17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1、税务局为纳税人代开的专票发生销货退回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第四条的规定: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2、小规模纳税人能否申请税务大厅代开17%税率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其适用的征收率3%进行代开,不能开具税率为17%的专用发票。

3、达不到起征点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4、根据**的规定,小额零星销售,不得代开专用发票。小额零星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58号】的规定:开票内容必须是小规模纳税人生产或经营范围以内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货物属于免税货物以及小额零星销售,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额零星销售的标准,由各税务分局确定。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货物进行销售,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手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进货发票,但企业购货时没有取得,因此主管税务机关不予代开,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58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如实填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告单》,并提供税务分局加具批准代开专用发票意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表》。必要时税务分局征收科、税务所还可以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销售合同、进货发票等资料供查验。从而对代开业务的真实性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上的合规与否等问题进行审查。因此,主管税务机关的作法是正确的。

6、小规模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当时就缴纳税款,而不是在下月进行纳税申报缴纳。这种作法有无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因此,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7、该小规模纳税人现在要销售一套设备(这一套设备里包含很多项小设备),总价值是198万元,由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份发票的最高不含税销售额不能超过100万元,请问:该纳税人在代开专用发票时,能否开多张发票,每张发票上“数量”一栏开零点几套,然后总共附一份清单?也就是多张专用发票对应一份清单,请问:这样操作可以吗?
可以。

8、国税函〔2008〕1079号第三点里的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的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是指纳税人连去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都取消了吗?
若已被直接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企业是不可代开专用发票的。

9、企业报税,专用发票用那一联(三联发票)?
您所说的报税,如果是金税工程抄报税,应提供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和上月最后一份专用发票记账联;如果是申报纳税,除提供与销项税额对应的已开具专用发票存根外,还要提供与进项税额对应的符合抵扣条件的本期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

10、用于开专用发票所购电脑,要抵扣,对方单位开具的必须是专用发票吗?
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11、企业刚领购了防伪税控机,但现在因种原因企业要办理注销。防伪税控设备可否转让给其它企业?
不能。

12、纳税人辅导期已满,还未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期间,是否可以买到专用发票?
可以

13、某一般纳税人本月领购了150份专用发票,但作废了40份。请问:发票验旧供新时,税局会否要求该企业提供情况说明或类似资料?若需提供,具体是什么?若不需提供情况说明等类似资料,是否可以正常购买限量内的其他发票?
纳税人正常抄税即可,在申报时需报送清单中有作废票的信息即可。

14、3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份取得供电部门开出的1、2月份电费的普通发票,向供电部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供电部门不予提供,是否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第十三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因此,该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审批认定之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认定之后按照一般纳税人申报。在认定之前,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由于在1、2月份是小规模纳税人,故供电部门的做法正确。

15、企业七月份开具一份粮食企业销售发票,已记账,八月份企业退回该发票,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应如何处理?
可以给对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经营范围为:燃料油、石油化工产品的购销。请问:该纳税人销售柴油给公司,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

17、该一般纳税人去年向一供应商购买模具(做固定资产管理),支付了押金和货款,对方都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合同有约定,之后若该模具生产出来的商品产量达到一定程度,该供应商会退还这个押金.这个月,该纳税人达到合同约定的退还押金的产量,该供应商要退还押金了,但对方索要发票.请问:该纳税人是否需要给对方开发票?是开增值税发票吗?如果不是,应开什么发票?
自制收费凭证

18、纳税人取得一份万元版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为99000元,价税合计数超过100000元。这种发票是否属于超面额开具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6号】的规定: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该纳税人取得的这份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数虽然超过了十万元,但金额栏并未超过最高金额单位,因此不属于超面额开具的发票。

19、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在哪些地方?取得的家电等产品保修卡是否能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刻制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式样和使用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您所说取得家电等产品保修卡不能作为发票。销货单位应该按规定给您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0、销货给买方有折扣,因以前的折扣开票时未开上,现在能否将上次的折扣与这次的折扣一起开在同一账发票上扣减?
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根据您描述的情况,以前的折扣不得冲减此次销售额。

21、提供维修劳务而向付款人开具防伪税控发票,请问开具发票时,相关发票项目如何填写?(所指的发票项目是: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等)另:请问类似上述问题,各种发票各种情形之下如何填写开具有没有具体的文件规定或者书面资料?谢谢。
发票开具应该据实、完整地填开,没有相关地文件规定。提供劳务时,应该填写提供的劳务名称,其余的单位数量可以按“次”和“批”等计量单位填写。

22、纳税人专用发票升位申请已经批准了下来,从1月份开始使用十万元版,但是纳税人1月没有去缴销以前买的发票,也没有去税局调整IC卡,继续在系统按万元来开具。请问这些开出的发票有效吗?该如何处理?是否要作废这些已经开具的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该如何处理?
有效。请纳税人及时前往税务机关调整IC卡

23、当月取得的增值税负数发票,是否需要进行认证?怎样冲减当月进项税额?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认证通过后,方可作为企业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负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也需要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应当按照会计处理关于红字发票的相关规定冲减进项税额。

24、进项发票认证时间90天是从什么时间起到什么时间止。如:取得2003年4月5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003年7月5日前必须进行认证才可以在7月低扣?还是2003年7月1日至31日都可以认证在7月低扣?
    进项发票认证时间是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从发票开具日期开始算,往后推90天,如2003年4月5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2003年7月4日之内认证,在认证当月抵扣。

25、生猪收购发票在哪种情况下可以抵扣?若企业自身经过简单加工成白条肉,在以白条肉的价格开具收购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只要符合有关收购发票规定开具的生猪收购发票,即可以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以及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其收购的农产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企业应按照收购生猪的价格开具收购发票,而不能按经过简单加工成白条肉开具收购发票抵扣。

26、该纳税人咨询:可否在专用发票的边上打两个孔,以便装订保管?谢谢!
不影响凭证使用的情况下,可以装订

27、纳税人到国税代开的专用发票,购买方认证不通过,原因是销货方纳税识别号(国税的)和名称扫描不通过,以为是字际模糊,但手工录入也还是不行,请问是何原因?
请确认名称是否正确,若无误的请前往代开税务机关咨询了解。

28、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中,隔月发票可不可以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的规定: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29、一般纳税人12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发现纸质发票上面盖了作废章,税控机没有作废,应如何操作?
当月未抄报税时作废,否则应将该张发票在1月份办理冲红。

30、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现因质量问题要求给予折让,在主管税务机关开出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销货方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是否要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不转出,会有什么后果?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获取折让,凭购货方寄来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了一份红字专用发票,但其主管税务机关以该红字专用发票不能填写数量及单价为由要求企业将该票作废,应如何开具这张红字发票?
销售方在收到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因此对于退货需要填写数量及单价,而对于折让,不能填写数量及单价,仅填写折让的金额。

32、该纳税人08年12月去代开了税率为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税率调整成3%,纳税人要去开具红字发票,请问具体操作中应该如何处理?是保证价税合计数一致就可以了吗?
按原蓝字发票的征收率申请。

33、该一般纳税人开具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发现发票开具有误,该纳税人去税局申请开通知单,但管理员的税控系统中提示:此发票不能开具红字发票,原因是此发票已作废或没有抄税。该纳税人确认此发票是正常开具的,没有作废,并且本月已经抄了税,报了税,请问:这是怎么回事?现在如何针对此发票开具红字发票?谢谢!
请纳税人确认此发票之前是否曾经申请开具《通知单》,同一蓝字发票无法申请开具两张通知单。

34、发票已认证通过,因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认证当月不可以抵扣”、故填写在了12月份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栏内。现在是这张发票要冲红,《申请单》上应选择已抵扣还是未抵扣?
应选择未抵扣栏目。

35、该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发生部分退货,收到购买方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通知单》,《通知单》上显示的是部分退货的金额及税额,但税额与销货方开出的负数发票税额相差0.1,查找原因后发现,是《通知单》上的税额计算填列错误,请问该公司现开出的负数发票税额和《通知单》不等是否可以?还是必须要要求对方按正确税额重新申请《通知单》?
《通知单》需与发票金额一致。

36、某一般纳税人收到供货方(小规模纳税人)到国税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认证后发现品名有误,纳税人已向主管税局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按规定,纳税人不需把已认证的发票退给供货方,但供货方到国税局冲红时**窗口要求必须收回原发票所有联次才给予办理。请问:该矛盾应如何解决?
按规定代开红字发票时需要收回原发票所有联次。

37、销售方10月开出专用发票时放错了发票打印纸,导致密文区里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和票面不对应。现在购货方已经将发票完整退回,可以由销售方到税局开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吗?
可以。

38、一般纳税人销货方因发票开具有误,自已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到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开出了负数发票,请问纳税人是否要将三联发票和通知单装订在一起作为入账凭证?还是有的联次需另外分开留存备查?
一起作为入账凭证。

39、销售方取得购买方申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后,销售方对于《通知单》是单独保管,装订成册,还是和红字发票记账联一起做为记账凭证?
没有相关规定,纳税人可根据会计准则要求登记入账,并作为记账凭证。

40、小规模纳税人向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购进自产农业产品可以领用、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吗?(备注:不存在增值税进项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向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购进自产农业产品可以领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41、某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核定的月限量是25份,现其申请将最高开票限额由十万升到百万,已获批,有效期从8月16日开始,请问最高开票限额变更后,每个月的月限量是否会减少?
由主管税务机关据实核定

4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第一次买了25份专用发票,开票不含税总金额是10万,之后超限量买了25份发票,开票不含税总金额是12万。现在发票又用完了,纳税人第二次超限量买票时是否以22万乘以3%预缴税款?还是以12万乘以3%预缴税款?
按22-10的差额乘以3%预缴税款

43、纳税人询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上一次开具的发票全部为负数发票,再上一次领购的发票为上月超限量领购的,已做了预缴,开具的是正数发票,那么超限量购买发票时,预缴税款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按超限量领购发票的上一次。

44、如果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此次超限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额金额较大,想用以前月预缴税款来抵减,补齐差额部份,到现在为止,依旧无法操作吗?如果可以操作,流程是怎样的,需填什么表格,提交哪些资料?
不可以。

45、丢失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填《已抄税证明表》还是填《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表格的填具是在去报社挂失前还是挂失后?
丢失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先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后申请开具《已抄税证明表》,去报社挂失的手续请自行办理。

46、该纳税人本月开票给客户,客户还未取得发票,现在发票联和抵扣联被烧毁了部分,有部分残留能证明是烧毁而不是丢失,请问该纳税人是否按丢失专用发票来处理呢?若按丢失处理,对方可否凭已报税证明单和记帐联复印件申请抵扣呢?
按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处理(损撕毁发票),对方可以凭相关证明抵扣。

47、该纳税人丢失了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去咨询分局如何办理挂失手续时,被分局告知必须重复缴纳税款,请问重复缴纳税款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丢失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丢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需先登《中国税务报》挂失,再到税局作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罚,处罚完成后,纳税人带上相应单据到税局申报窗口审核批准,不需重开发票缴税款。

48、该纳税人给客户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客户告之发票联丢失了,于是该纳税人已经登报并且到税局办理了相关挂失手续,现在客户方又找到了发票联,请问这种情况下,开票方还需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购买方是否可以直接以找到的发票联入帐?
已经挂失的发票请作废或冲红

49、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该纳税人丢失了开票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并没有丢失,且丢失的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了。请问该纳税人应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仅以抵扣联原件入帐就可以了?还是必须取得开票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入帐?
需取得开票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入帐。

50、请问《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上的“报税时间”“纳税申报时间”有什么区别?是填写一样的日期吗?
报税时间是指法定报税时间。申报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缴税的时间。

51、一般纳税人丢失了其供应商开具给其的专用发票记帐联和抵扣联,并没有文件规定必须依据“已抄报税证明单”才能入帐,请问纳税人可否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仅凭供应商加盖公章并经单位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记帐联复印件入帐,作为所得税前列支的依据?
如果仅作为入账凭证,可凭记账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2、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还未交付给购货方时就把所有联次弄丢了,请问纳税人可以凭什么入账?纳税人可以从税控机里打印记账联申请《已抄税证明单》作为记账凭证吗?
可以《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入帐

53、纳税人丢失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的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