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交织 微盘:权力经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5 12:28:31

权力经济

  

  所谓权力经济,就是以行政权力为“资源”,以行政审批为手段,以权力“寻租”为特征,以谋取非市场利益为目的的一种经济形态。中国几千年来的“官本位”思想赋予了权力经济存在的充分理由。虽然中国已进行了数十年的市场经济改革,但现阶段改革的结果却只能是权力集中的政治与模拟市场经济体制的结合体,而在改革过程中凸现的各种障碍和难题大多与政治对经济发展的不必要干预有关。
  中国权力经济的存在由来已久,其极端形式即为完全的计划经济,公民几乎不参与任何的市场化经济活动,一切权力高度集中。实践证明,这种经济形式早已不能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于是才有了这些年来的改革开放。不可否认,经济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都依赖于此,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贫富差距恶化、社会资源的巨大耗费等问题也在不断提醒我们改革之路的任重道远。而这些问题的根源都在于各种各样的行政权力。正如陈志武所说,国有制、极强的政府管制以及不受制约的行政权力太多,是导致贫富差距恶化的根本原因。 
       在“权力经济”社会里,“权力”是最高价值,核心价值,社会的一切都是以它为中心,为它服务的。在这种社会里,什么生产、经济、物价、市场;什么人民的生活,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什么正义、公道、公平、公正、真理、民心、良心、良知……这一切都不重要,重要的只是政权、政治、政府以及社会当权者们的利害得失。当今中国社会,即是这样一种社会。现在(其实不止现在)中国政府,即是这种社会的“主人”。 他们的一切作为,都无不是为其政权、政治,为政府自身与当权者个人以及整个中国的既得利益者集团考虑的,而不是为国为民考虑的。什么走社会主义道路,为共产主义理想;为祖国繁荣富强、民族兴旺发达、社会发展进步;什么为人民谋福利,让他们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等等,通通是一派谎言!

  权力经济在中国的肆意横行,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其对经济发展所构成的阻力不可小觑。政府职能部门是山大王,老百姓是过路客,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钱.严重阻碍了生产力发展.比如乡政府,除了欺负百姓,收刮民财,其它作用不大.相应的政府的定位应该是服务于经济服务于人民,官员们自己选的官员或资本家选出来官员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只有人民选出来的官员才能为人民服务,因为他能直接地感觉到他的饭碗是人民给的,而不是上级或资本家给的.
  首先,权力经济在造成各种不便的同时,制约了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经济市场的培育和发展需要完善制度体系和运作规则,以此来保证市场主体有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在这样一个市场上,各企业机构等都按即定规则办事,其关注点应在市场情况。而在中国现行的权力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二元结构条件下,充斥着大量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制度中虽有合理安排,但在执行时却是另一套思路和做法。如《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规定,“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推动各级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而证监会尚在直接安排政府企业上市,审批所有企业股票融资等,继续强化着“三位一体”。在这样的运行机制下造就的经济市场,我们难以期待其能持久顺利的运行。
  其次,在经济学理论中,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是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政府经营的企业应该是无利或微利的,然而,实际中政府所属企业正在大量分食着公众的利益。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国有企业的利润在中国企业中大多处于高位。有资料显示,2005年,发电供电行业的毛利率为24.8%,石油开采业为47.4%,石油加工为7.7%,电信为46%,煤炭为43%,港口和机场为52%,航空为15.8%,铁路为54%,水运为40.6%。除了发电、石油加工和航空,毛利率都显著高于一般认为是暴利的房地产开发业。政府控制产权来发展市场经济并未给社会公众带来更大的福利。
  再次,权力经济的存在,不但遏制了市场,而且约束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壮大。我国很久以来就在进行着企业股份制改革,包括刚刚完成的股权分置改革。这些改革的确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大多局限于表面,实际情况并不尽如人意。笔者了解,有很多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大型企业,前后的区别只在于公司名称、职位名称等表相,实际运作等与改革前并没有什么差别。有人戏称,这些企业有着计划经济的头脑,市场经济的身躯和步伐。地方政府对企业的操纵也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如在金融业,某些地方政府可以要求银行为当地龙头企业贷款,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为不符合理陪条件的受损企业支付赔偿金等。而地方政府可以这样做的原因皆在于其是地方权力主体。显而易见在这种生存环境下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处境之艰难。
  最后,也是最显著的一点就是,权力经济下易滋生腐败。市场的形成是因为资源的稀缺,而在中国,行政权力掌握了大量的资源和审批权,为了获得有限的资源,必然产生权力寻租。寻租活动的盛行根源于政府拥有资源且拥有分配资源的权力。于是,大量的企业被迫寻租以获得有限资源,这不仅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耗费,而且是对政府机能的严重侵蚀。而这一切又是因为在目前我国权力约束机制的缺位,长期以来的行政问责制并未有效实施。由此,官场与商场便充满了权钱交易。还有些政府官员为其自己谋求利益和晋升的资本,滥用地方收入,建造政绩工程。于是,即使有充足的地方财政收入,也很难真正的用之于民。
  中国的改革现在正处于一个特殊的时期,单纯的体制改革与形式上的改变已进行得较为充分,但深层次的矛盾还未真正触及,而这恰恰是市场经济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我们并不倡导英美式的完全自由市场经济,但中国由于历史原因所造成的现在的体制扭曲必须改变,否则若想寻求进一步的发展举步维艰。权力应大踏步的从市场领域撤退,政府仅应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及“守夜人”,而不该是市场运作的当事人。只有这样,权力经济才能彻底解体,也只有到那时,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才能真正取得成功。当然,这样的目标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实现,需要长时间的努力,而最重要的是,需要政府部门痛下决心,改变现状。
 (一) 弱化行政权力在经济领域的影响力。
  这意味着,应该尽量减少行政审批,限制行政许可,由此缩小权力经济起作用的范围。要达到这一点,主要依靠制度的完善,表现为完整合理的程序和规则。相关程序的完善并不能保证必然市场经济目的的达成,但这是成功的前提。当然,认真到位的对程序和规则的执行是最关键环节。正如有关文件规定,“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分开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市场监管体制”,但目前的证监会集决策、执行、监管职能于一身。这样的情况并不是规则制定者的本意,只是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得到完全的遵守。
  能真正使所制定规则得到执行才是重中之重,而并非仅将注意力集中于规则与制度本身。这需要上一级政府机构的决心和强硬执行力,也需要下一级行政机构的积极配合与参与,这才能实现制度制定的题中之意,向真正的市场经济更进一步。
 (二) 完善权力约束机制。
  权力约束机制的缺位是权力经济存在的原因之一。要实现此目的可以通过设立新的相关机构对一些具有行政许可权和审批权的政府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但这同时引入了新的机构,可能造成更大的资源浪费,且还需防止机构间的串通。另一种方法则依赖于民众素质的提高与其对政府和经济关注程度的提高,即将相关行政机构信息在不影响其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公开,由社会公众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并把必要的行政许可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当然,这需要有关部门谨慎并严肃处理群众的反应、评价及投诉。
  此外,根据经济学原理,政府机构必然存在低效率的情况,要提高效率则可将目光转向市场和社会公众,引入竞争机制,使政府部门的权力分散化。例如,可以将过于庞大的政府机构分解成较小的机构,使他们的权力相互制衡。
 (三)重视市场及私人部门的作用。
  改革的目的在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么就应充分发挥市场与私人部门的作用,使其参与到权力经济弱化乃至彻底解体的过程中来并作出自己的贡献,同时获得应得的利益。可以将某些公共服务承包给私人部门(如民营企业等)。如一些习惯上由地方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街道清扫、教育、医疗,由企业通过竞标方式获得其供给权,再由政府支付相关费用,这样可将成本最小化。再次,鉴于某些大型国有企业依赖其对资源占有的特权,取得了高额垄断利润,我们可以考虑放宽经营者的条件,在政策上允许私人部门提供这些公共服务,从而使与其竞争,而竞争可以提高效率。这主要是为了减弱政府企业的垄断权力,使其进入市场,一定程度上限制政府特权的滥用
  所有问题的关键都在于,市场经济要求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弱化行政权力对经济运行的干预,减少寻租活动所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阻止行政权力对经济改革的进一步侵蚀。权力经济的减少将使经济发展释放出巨大的活力。
  16世纪前后中国专制皇权造就“权力经济形态”的一系列典型路径 
  如果承认秦汉以后中国社会的首要特质,是其长期处于皇权严密完整的统摄之下(“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则评价其间任何局部时段和局部地域的经济状况及其意义时最不应该忽略的工作,就是首先明了皇权对国家经济性质和运行方式的深刻影响。而在16世纪前后,这个基本背景和前提是处于何种状况呢?其实,这个问题本来不难回答,因为无数历史事实都再清楚不过地证明:由于当时皇权专制的空前强化,所以这种专制性对经济状况及其发展的戕害,也同步地达到了空前的程度。故而此时国民经济中最刺目的现象,即是“权力经济”的恶性膨胀。
  因为承续了中国历代皇权社会的制度禀赋,所以16世纪前后的“权力经济形态”依然是通过“超市场化”的方式掠夺国民经济、凭藉政治权力而进入市场牟利等路径而充分实现的,只不过此时“权力经济”扫荡全国上下的猛烈程度,又是任何前代所不能比拟。下面具体来看一些最典型的方式:    
  其一,统治者依仗威势,在与商户的交易中用强买强卖、拖欠货款、贵卖贱买、名为购买实为强占等手段大量渔利。
  在统治者具有无限威势的皇权社会中,以这类方式侵害商人利益最为方便,所以历代都盛行“和买”等等残酷剥削商户的制度。朱元璋出于恢复皇权国家秩序的目的,曾制定法律加以严禁:
  天下府州县,今后毋得指以庆节为由,和买民物。往往指此和买名色,不还民钱者多,此弊虐吾民久矣!9
  但后来的结果却是这些煞有介事的规定都成了废纸,如明成祖朱棣永乐年间,宫廷宦官就利用到各地购买各种珍宝和物资的机会“诈传诏旨,擅役军民”,甚至每项采购项目都要设立专门的衙门以司其事,结果是民间备受勒索驱役之苦。延至号称“政得其平,纲纪修明”的宣德时期,这种勒索已经相当严重:
  今常赋外,复有“和买”、“采办”诸事。自朝廷视之,不过令有司支官钱平买。而无赖之辈,关通吏胥,垄断货物,巧立辨验、折耗之名,科取数倍,奸弊百端。
  明中期以后局面更不可收拾。成化五年(1469年),大学士彭时说:“光禄寺采办,各城门抽分,掊克不堪”12——可见对商人的敲诈(按各种不同货物的进城路径而分别抽取一定比例的回扣)已成定规。又如宫廷所需的巨额物资都是以此种勒索性的交易方式取得的;而经手的宦官、官吏乃至钻营此道的市井地痞,都由此大发横财:
    (成化四年)给事中陈钺言:“光禄市物,概以势取。负贩遇之,如被劫掠……”大学士彭时亦言:“光禄寺委用小人买办,假公营私,民利尽为所夺。”……遂有游手号为“报头”,假以供应为名,抑价倍取,以充私橐。……自成化时,……天下常贡不足於用,乃责买於京师铺户。价直不时给,市井负累……
     先是上供之物,任土作贡,曰“岁办”。不给,则官出钱以市,曰“采办”。其后本折兼收,采办愈繁。於是召商置买,物价多亏,商贾匿迹。(嘉靖)二十七年,……给事中罗崇奎言:“诸商所以重困者,物价贱则减,而贵则不敢增。且收纳不时,一遭风雨,遂不可用,多致赔累。既收之后,所司更代不常,不即给直,或竟沈阁。幸给直矣,官司折阅于上,番役齮龁于下,名虽平估,所得不能半。”
     中官进纳索赂,名“铺垫钱”,费不訾,所支不足相抵,民不堪命,相率避匿。乃佥京师富户为商。令下,被佥者如赴死,重贿营免。官司密钩,若缉奸盗。宛平知县刘曰淑言:“京民一遇佥商,取之不遗毫发,赀本悉罄。”……至熹宗时,商累益重,有输物於官终不得一钱者!13
  这段史料所说的“佥京师富户为商”之“佥”,同“签”字,意思是商家人人视与光禄寺交易为火坑而百般逃避,所以只能用抽签的方式来决定由谁自认倒霉地充当宫廷用品的供应商。
  从上引详细记载中,还可以看到当时皇权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中一系列非常重要的问题:比如,从明代中期的成化初年到明代后期的万历、天启年间(17世纪初),权力制度对于商人的压迫和掠夺日益严重。再比如,在皇权制度中,商人并没有真正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他们是作为统治权力及其户籍赋役制度驱使之下的“应役”者而与光禄寺等宫廷采购机构从事“贸易”的(“责买於京师铺户”)。因为这种贸易的前提,乃是很少自由的商人们居于半奴役地位14,所以不论在与衙门的交往中有多么大的赔损、遭受多少人身的欺凌,他们都没有退出这种“贸易”的权利;甚至一般的民间富户,当衙门强派他们充当“商人”的角色而承担贡赋义务时,除了向皇帝的近幸内臣行贿以免除自己这份灾难15之外,他们就只能像罪犯一样领受“官司密钩”的刑罚(更重要的是,直到西方宪政影响中国之前,此种法权制度的合法性没有受到过任何真正的质疑,更没有提出过任何可以切实取而代之的制度设计)!
  显然,统治权力强加的这样一整套制度及其法理,乃是此时“市场”的第一属性;所以它给商品经济带来的戕害当然不言而喻,比如据弘治末年(16世纪初)礼部尚书傅瀚称,当时光禄寺拖欠白赖众商户的货款,累积已经高达四万多两白银16;如果再加上众多地痞流棍争相打着身为光禄寺“报头”的名义而勒索商户,其祸害当然更甚17。而政治尚属相对清明的弘治年间就已经如此,在随后政治一塌胡涂的正德、嘉靖年间,局面就可想而知。
     由于皇权政体的高度统一性,所以上述状况当然不会限于个别衙门与市场的关系之间,相反必然是一切权势者强行介入市场交易时的通则。比如负责宫廷燃料供应的衙门(“惜薪司”)强迫商人以极不等价的方式出卖商品,并要再额外奉上名为“加耗”的贿赂:
     初,岁用薪止二千万馀斤。弘治中,增至四千万馀斤。转运既艰,北直、山东、山西乃悉输银以召商。正德中,用薪益多,增直三万馀两。凡收受柴炭,加耗十之三,中官辄私加数倍。逋负日积,至以三年正供补一年之耗。尚书李鐩议,令正耗相准,而主收者复私加,乃以四万斤为万斤,又有输纳浮费,民弗能堪。……万历中,岁计柴价银三十万两,中官得自征比诸商,酷刑悉索,而人以惜薪司为陷阱云。
  可见在与内廷衙门的交易中,商人的售物所得金额仅是货物实值的三、四分之一;而更为横暴的是,这种对商户的勒索竟是用“酷刑悉索”而实施的!
  除了直接仰仗皇帝威势的内廷衙门如此尅剥商户之外,其它大大小小的权势者都争相以类似方法从商户身上诈取利益,甚至连依附权门的走卒们也是如此,比如正德年间刘瑾的爪牙们“私于境内抑买杂物,擅榷商贾货利”;又如嘉靖以后,两京大小衙门纷纷以“和买”为名,挨家挨户敲诈各行商户:
     各衙门官虽无事权者,亦各出票令皂隶买物,其价但半给。如扇子值二钱者只给一钱,他物类是,铺户甚苦之。至于道中诸公,气焰熏灼,尤为可畏。有一道长买橙丁一斤,其价和买只五六分耳,皂隶因诈银五六两。南京皂隶,俱是积年,其票上标出“至本衙交纳”,其头次来纳者,言其不好,责十板发出。此皂隶持票沿门索取,其家计算:若往交纳,差人要钱,至衙门中,门上皂隶要钱,书办要钱,稍有不到,又受责罚,不如买免为幸,遂出二三钱银与之。(皂隶)一家得银,复至一家。京城中糖食铺户约三十馀家,遍历各家,而其人遂厌所欲。……南京大小九卿衙门堂属几二百馀员,此风一长,民何以堪!20
  这段文字记述官吏们敲诈商人们的过程和手法颇为详细真切,从中可以看到许多不容忽视的东西,比如:嘉靖后期以后因为吏治的日益败坏,所以即使是那些不直接具采购权的衙门,也千方百计派皂隶到市场上以半价搜罗货物、甚至以原价十倍以上的金额进行讹诈。再如,因为从差人、门吏、书办等开始的每个衙门中人都要对商户们百般刁难,而这种情况已经成为路人皆知的风气,所以商户们宁肯干脆直接向这些胥吏奉足贿赂,也不愿意再在市场交易的幌子下遭受其勒索之苦。尤其是这段记载清楚地说明,当时官府对商户的敲诈是“一家得银,复至一家”,而这种使商户们无一幸免于刀俎的境地,正是当时制度经济的基本特征。
  上述对民营商业的掠夺当然不仅是皇室宫廷、“两京”衙门的所为,相反它更是整个专制权力体制的运行攫取所需经济动力的基本方式。比如,由于加之于亿万国民头上的贡赋和征调制度是皇权经济统治的基本形态的,所以不仅其征调本身的数额巨大且随着王朝专制性的日益恶化而愈加没有限制,而且其过程同样必然弊窦丛生。比如明代末年苏州衙门以借用诸多物品而以残损不堪之物归还、甚至有借无还、以低于物值许多的“官价”在市场上强买、故意将市场上根本没有的东西列入“借用”物品的名单、挑剔贬损物品的质量、低估物品的数量等等五花八门的办法,百般向当地铺户商贩们敲诈勒索:
  其弊之所起在“借办”。此官价之名色,一经借办,而票取之时,衙役有费用矣。盖当其票取之时,急于星火。吏书明得钱,则偏以肆中所无之物件开入程单,勒其办应。及于既办应矣,差役非得钱,则又美者指之为恶,多者指之为少,譖禀加刑,无所不至。及于发还之时,物多朽坏,犹且十不得五。非饱经承之所欲,径有有借无还者。铺行吞声,有司未必知之。凡在衙门物件,俱有额设工料银两,便宜动支官银,平价置买。如桌椅等物,十数年而方一更者;围褥等物,亦数年而方一更者。置买既用官银,看守又用官役,亦何须件件借办。但有一借办名色,即是衙役之弊薮,即当痛为禁革者也。至若“官价”一端,更为民害之政。较之时价,既已十少三、四矣。乃有经承之扣除,又有差役之需索,又有领价之守候。是明少者十之三、四,暗少者又十之五、六,其与白取也无异!
  可见在与官府的“交易”中,商户们轻则赔损过半,重则血本无归。
     其二,权力集团的各级成员蜂拥经营商业、并利用统治威势而最大限度地攫取商业垄断利润。
  利用统治权力而经营商业以获取超额利润,这在中国皇权制度发展过程中不仅历代通行,并且随着宋代以后商业经营范围的扩大、商业技术手段的进步、国家对政治权力和经济资源的控制更加集中等原因,其规模更为惊人。所以按照这样的传统而至明代中期以后,权力集团成员的竞相经营商业,就成为大势所趋。
  首先,皇帝开设“皇店”、或由掌权宦官以皇家名义开设“皇店”,成为明中期(15世纪下半叶)以后的一大弊政。有关记述不胜枚举:
  于经首开皇店于九门关外、张家湾、宣大等处,税商榷利,怨声载路,每岁额进八万,外皆为己有。创寺置庄,动数十万,暴殄奢侈,乃前此所未有者。
  ……至武宗任刘瑾,渔利无厌。镇守中官率贡银万计,皇店诸名不一,岁办多非土产。诸布政使来朝,各陈进贡之害,皆不省。
  (万历二十四年,廷臣奏称:太监张诚经营之)市店遍于都市,所积之赀,都人号为“百乐川”。24
  这些记述说明:第一,皇店的开设乃是皇权专制程度恶性发展的表征之一,所以越是权力集团的核心成员,开店经商的规模也就越大;第二,开设皇店不仅是最高权势者贪欲“前此所未有”的表现,而且是其全面掠夺国民财富(广置皇庄寺院、向地方镇守太监索取巨额银两和贡品等)的一部分;第三,为了私利,统治权力金字塔结构中的次级成员们千方百计地借助上层权力的威势而扩张掠夺的范围和程度,比如当权宦官为了自己能够从中大肆贪污(“每岁额进八万,外皆为己有”),于是竭力怂恿皇帝设立皇店,由此而使权力专制的危害迅速叠加放大。
     皇帝及其亲信直接经营商业的恶劣性质还表现在其它诸多方面,比如公开设店经营色情业:
 (正德)十一年冬,帝将置肆于京城西偏。(齐)之鸾上言:“近闻有花酒铺之设,或云车驾将临幸,或云朝廷收其息。陛下贵为天子,富有四海,乃至竞锥刀之利,如倡优馆舍乎?”25
  更值得留意的例子,比如庞大宦官机构内总管(“司礼监提督”)的办事衙门,恰恰是设立在皇店的总店之内;而皇店的总经理人,也常由司礼监提督委派自己的家奴担任;其巨额获利除了供奉皇帝之外,都由被宦官首脑直接掌握:
    (皇店)经营各处客商贩来杂货。一年所征之银,约数万两。除正项进御前外,余者皆提督内臣公用,不系祖宗额设内府衙门之数也。店有六:曰宝和,曰和远,曰顺宁,曰福德,曰福吉,曰宝延。而提督太监之厅廨,则在宝和店也,……先帝登极,逆贤(王毅注:即魏忠贤)攘为提督,委掌家王朝用经理之。26
  明代司礼监首脑兼掌朝廷大政以及法外之法、特务警察等一切凌驾于国家常规体制之上的特权,“提督”与“秉笔太监”、“掌引太监”同为司礼监首脑,因此其提督衙门乃是当时专制政体最典型、最凶恶的机构之一,而这样的权门竟然是与最高统治者开办的商铺联袂一体;并且出于其提督兼掌皇店的惯例,所以魏忠贤因得宠于熹宗朱由校而居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司礼监秉笔)以后,即兼任提督之职并亲自统领“宝和三店”27!类似例子还有下文要提及的皇帝宠臣握有统领东厂特务衙门大权的同时,又经营着一千馀处商铺——因为这些情况在当时政治制度中乃顺理成章、人们丝毫不以为诧异的事情,所以史籍中只是轻描淡写地顺便提及;但是,如果从本书讨论的制度经济、中西城市商品经济立身基础的迥异等等角度来看,则无疑是非常值得关注和深究的现象。
  因为皇店是以最高统治权力为直接凭藉,所以其经营量特别巨大,以天启以前(17世纪初)经营的货物种类和数量为例:
     每年贩来貂皮约一万馀张,狐皮约六万馀张,平机布约八十万匹,粗布约四十万匹,棉花约六千包,定油、河油约四万五千篓,荆油约三万五千篓,烧酒约四万篓(京师之自烧者,不在此数内也),芝麻油约三万石,草油约二千篓,南丝约五百驮,榆皮约三千驮,供各香铺所用也。北丝约三万斤,串布约十万筒,江米约三万五千石,夏布约二十万匹,瓜子约一万石,腌肉约二百车,绍兴茶约一万箱,松萝约二千驮,杂皮约三万馀张,……玉约五千斤,猪约五十万口,羊约三十万只。28
  仅香油一项,皇店每年的经销量就达约三万石(合四百万斤),由此其总体规模之巨大不难想见。
     因为垄断利润极其丰厚,所以至16世纪后期的万历一朝,皇店的数量和规模更为膨胀,而且开设皇店的特权也直接由皇帝赐予其宠爱者:
  初,(朱)翊镠以帝母弟居京邸,王店、王庄遍畿内。比之藩,悉以还官,遂以内臣司之。皇店、皇庄自此益侈。翊镠居藩,多请赡田、食盐,无不应者。……尺寸皆夺之民间,海内骚然。29
  设官店于崇文门外,以供福(王)邸。户部尚书赵世卿屡疏,不听。30
  此时除了最高统治者之外,从皇亲国戚到从上至下的各级官员也都在争先恐后地利用权势经营商业。比如受宪宗朱见深恩宠的万贵妃之弟万通,原本就出身于商贾,成为贵戚之后更是“日命家人牟利四方”;他的家人徐达因为深通经商之道而大得万通的赏识,于是被授予“百户”的官职并世袭不替。万通死后,其儿子和家人都得到朱见深格外体恤,所以徐达被擢升至四品秩、任指挥佥事,官位和爵禄均依旧世袭。而深荷恩宠的徐达更以加倍的规模牟取商业利益,所以他曾向朱见深奏请、并立刻获准运销淮盐三万引(六百万斤)34。
  可见,不仅权贵人物经营专控商品和走私贩私的规模完全是与他们的政治权势相对应的,而且他们以此而获得暴利的机会,更因直接出于皇权的恩许而具有凌驾于一切“官民商旅”之上的无比威势。
  可见经商已是权力集团中众多成员争相趋骛的大潮。吴晗曾根据史料而说明这种举朝风靡的局面:
  在这短短的记述中,至少有五项内容值得注意:第一,权豪势要之家是在利用种种特权而经商开店(占用通衢要市而设肆、开设官店以邀集商贾囤积货物、借用行政特权挟带商船私货、偷逃国税……);第二,东南地区的权豪阶层普遍争先恐后经营商业;第三,他们因此而获得了巨大的利润(“累金百万”);第四,当时东南地区的民间商贩如果要想有从事经营的立足之地,就必须投靠这些权豪势要(“借王府之名色”);第五,一般小商贩和更多的普通百姓,则因为此类加倍的盘剥而濒于破产(“村镇负担者俱困”、“倍尅于齐民”)。而这些内容当然是此时权力集团经营商业的通则。吴晗又举例说:
  可惜吴晗在1955年做出以上概述之后,偏要将这些“过去所没有过的”现象之原因,归结到所谓“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于是这削足适履的结论与他列举出的史实,马上显出了南辕北辙的凿枘——比如据吴晗提到的《谷山笔麈》中有关首辅徐阶家经济活动的史料,就在记述他大规模经营商业的同时,还记述他通过手中的权力直接控制和侵渔地方和中央财政税收的情况——朝廷要员这种以自己手中的政治和财政等大权作为家族经商牟利靠山,这非常典型地说明了“权力经济”体制与近现代商品经济体制的悖逆。
  不难看出,形成16世纪前后这种群起经商大潮的关键,乃是上述“官愈大,作买卖愈多愈大”的权力法则。其实早如顾炎武,就最为简明地总结了至明代后期发展至极盛的权贵经商浪潮及其对社会的巨大危害:
  由于中国权力制度对市场和商人阶层造成的经济制度环境始终无法改变,所以与西方中世纪后期城市经济兴起时商人阶层对独立政治地位的追求相反,秦汉以后的历代中国商人都把钻营附庸政治权力作为自己存身发财的门径。所以中国商人对皇权统治的夤缘附庸早在汉代就有了与当时的“商品经济”相当的成熟规模和操作水准;而这种制度路径在以后发展得更为成熟,如唐代商人们通过贿赂官吏而使自己得到逃税减税的机会44。所以随着皇权社会进入明代以后专制程度的进一步强化,这一传统当然得到更充分的发展。
  权力经济暗中作祟 中国股市乱相丛生
  中国股市先天畸形固然不幸,后天畸形则更可怕!既然排除了先天遗留的股权分置是后天市场的“万恶之源”,那不禁要问,产生和加重股市后天“畸形”的真实原因何在?笔者认为,股市发展过程中如影随形的“权力经济”(有人称为权贵市场经济)在暗中作祟,才是导致今日股市乱相丛生的制度性原因!
  中国股市先天畸形固然不幸,后天畸形则更可怕!既然排除了先天遗留的股权分置是后天市场的“万恶之源”,那不禁要问,产生和加重股市后天“畸形”的真实原因何在?笔者认为,股市发展过程中如影随形的“权力经济”(有人称为权贵市场经济)在暗中作祟,才是导致今日股市乱相丛生的制度性原因!目前的畸形股市至少引发我们如下四点反思:
  反思之一,畸形股市与权力经济究竟是何关系?所谓权力经济,是以手中行政权力为“资源”,以行政审批为手段,以权力“寻租”为特征,以谋取非市场利益为目的的一种经济形态。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在计划经济的夹缝中萌生,在权力经济的“挤压”下成长,目前虽然仍有一些西方国家没有给予我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但必须看到,在多数消费品生产经营领域,我国的市场经济已颇为成形;在普通投资品领域同样已初具雏形;惟独在特殊投资品——证券(股票)资本领域,权力经济色彩仍较浓重。
  其表现为:拟上市公司的发行申请、发行规模甚至发行价格、发行时间由权力部门审批或操控,上市资格条件极不透明且莫名多变,两个证券交易所直接作为证监会的附属物而处垄断地位,将市场功能定位于“融资工具”——或为“国有经济发展服务”或为“大力扶持非公经济发展服务”——而无视其本身的“投资工具”功能,股票发行更多地考虑“发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而基本没有顾及“市场的承受度”等等。
  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股票市场,往往具有“蓄水池”的自我调节功能,即在市场极度低迷、股票价格较低之时,上市公司会大量回购注销股份;待市场回暖直至股价大幅上涨时再考虑增资扩股。而我国的上市公司和管理层走的是“两极路线”——要么是一味单向地增资扩股(几乎没有减资可能),要么是让其直接跌入万劫不复的退市深渊,中间几乎没有第三条路可走。试问,这些不是权力经济的非正常“做派”吗?
  反思之二,权力经济对市场经济究竟有何伤害?今年公布了《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其中颇有新意的一个地方是将资本市场的改革纳入“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框架之内并冠以首要位置,而非如大多数人认为的那样“资本市场改革仅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方面”。这实际上在透露如下强烈信号:没有资本市场的市场化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本市场是现代经济各级各类市场的枢纽,资本市场建设的成败关乎市场经济发展的成败,一切有损于资本市场长治久安发展的做法本质上是有害于市场经济根基的做法,正如有学者尖锐指出的那样,自毁股市的结局必然是自毁来之不易的市场经济的“长城”!目前,管理层无视股票市场的极度低迷,试图给国有商业银行的鱼贯上市“扫清道路”,即以牺牲股票市场的“局部利益”来换取金融市场“整体稳定”的想法和做法,理论上凸现逻辑混乱,实践上必会适得其反!
  既然资本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如此独特,那么在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更应引入以“诚信”和“法制”为本质要求的市场机制而摈弃以“黑箱”和“寻租”为主要特征的权力机制。目前,尤其要确立各类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发展的真正动力的观点,把向机构投资者倾斜的“政策天平”矫正过来,一切从坚持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一切从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实际做起,资本市场被损的根基才有可能逐步恢复。
  反思之三,民本经济究竟应否代替权力经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民本经济,而民本经济事实上与权力经济格格不入。所谓民本经济,是以“权为民所用,策为民所定,市为民所治,利为民所谋”为本质特征的经济形态。由于“民”既是千差万别的市场需求的实际创造者,又是全部产品和服务的最终提供者,还是供求关系市场“协调”的直接参与者,所以,真正的市场经济必是基于以民为本原则、具有经济民主特征、倡导诚信法制精神、追求效率公平目标的经济形态。
  反观我国的市场经济特别是金融证券经济,到处体现出民本经济氛围淡薄、权力经济色彩浓重的倾向:银行业一再出现对公众存款人或贷款人不利的霸王条款(如格式条款只考虑银行自身的利益,房贷提前还款是违约要罚款,存款保险制度推出时公众将被强制性参与),保险资金甚至养老保险金如何投资要听任政策调遣(如何时可入基金何时再入股市),基金设立时被指定采用风险度甚高的契约型这种组织形式,证券业更是无视公众股东的权益与诉求而放任强势部门与官员一意孤行:民众资本通过股市IPO高溢价发行而被大量“洗”往权贵资本,对公众资本急剧缩水反以“投机氛围得以抑制”而拍手称快,明知法律存在着让权贵资本从股市上疯狂掠财的巨大疏漏而迟迟不予修补,对公众投资者“停止恶性扩容圈钱”的呐喊一笑了之,官员自己拒入股市而变着招术“驱赶”民众入市,股市不少政策被发现“试错”后仍被一再“坚持”——凡此种种,皆是权力股市和权力经济的极好注解。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唯一希望在于坚持民本的市场经济取向。
  反思之四,权力部门——证监会的职权究竟应“扩权”还是“削藩”?最近对证监会的现有职权是过大还是过小的争议颇多。“过大论”者认为证监会包揽了从证券发行到证券交易的一切权力,既是“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赛事的中介者,还是场内的裁判员,甚至直接扮演运动员角色,在这场怪异的竞赛中,绝对权力容易导致绝对腐败。“过小论”者认为,从大处讲证监会的司法权力有限(认为行政权力远远不够);从小处讲其职能的发挥受到其它部门诸多的“掣肘”,故“建议”将证监会行政升格甚至修改法律来赋予其更多的司法权力。
  笔者的观点是,从成熟市场证监会的基本职能看,它除了具有“三公”原则的监督职能外应该“什么职能也没有”。如果硬要在其执法理念执法能力大失水准之时给其盲目扩权,虽可痛快一时,必将贻害无穷。特别在目前对证监会的监督机制几乎形同虚设之时,非但不应给其扩权还应对之“削藩”,如首先可将其组织发审委、领导两个交易所的垄断性职权“削”掉。
  其实这正是《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的应有之义。《意见》第六条规定,“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分开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市场监管体制”,但目前的证监会集决策、执行、监管职能于一身;第十条规定,“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推动各级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而证监会尚在直接安排政府企业上市,审批所有企业股票融资等,继续强化着“三位一体”;第十条同时规定,“加快建立法制政府。强化行政问责制度,逐步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全社会公示、听政制度”,而证监会尚未施听政制度,对广大网民排山倒海的问责呼声也未作出过良性互动的解释姿态。迄今,证监会尚未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也未设立并公开使自己与公众保持联系的电话和电邮。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tocktalk/20050602/0907164836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