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延参字画:社保行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3/28 16:56:46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一般是指具有城镇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就业、自由选择有一定经济收入职业的成年自然人(如:钟点工、经纪人、自由撰稿人、自由职业者等)。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时,需要携带的资料有:(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薄;(3)居住地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4)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首次参保缴费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分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本人选择缴费基数的档次,凭社保分局出具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到交通银行指定窗口办理交费协议。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我市自20087月起,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经本人申请,可选择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做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选定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再调整。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20%

 

 

 

 

养老保险有关问题解答

 

1、本人已在我市按个体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因到外地务工且由务工单位在当地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在我市的养老保险是否还要缴费?两地的养老保险能否连续?

 

  参保人到异地务工,务工单位为其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在我市的养老保险应暂停缴费。参保人应及时到所属社保分局申请办理暂停缴费手续。待参保人结束异地务工回到我市后,应及时将在异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回到我市社保机构,两个地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可以接续,不能间断或重复缴费。

 

2、无缴费能力的企业未参保职工是否可以按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怎样缴纳养老保险费?费率是多少?

 

  按抚政办发[2009]5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无缴费能力且未参保的企业在职职工,经本人申请办理解决劳动关系后,允许其以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

 

    参保缴费办法为:符合此项条件的人员,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劳动关系和视同缴费年限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全部养老保险费(按企业费率补缴属于企业职工身份期间的保费、按个体劳动者费率补缴属于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身份期间保费)。其中,实行个人缴费制度(19927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271日起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缴费基数按最低缴费基数确定,按对应期缴费办法缴费(仅限于20091231日前办理,过期不予受理)。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男60周岁、女55周岁)可否从现在参保?

 

  可以。按照抚政办发(200956号文件《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部分特殊群体参加养老保险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从未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可从199910月开始缴费”。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本人申请可继续缴费,缴费至15年时,方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仅限于20091231日前办理,过期不予受理)。

 

4、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的截止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缴费截止时间为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退休时间当月。

 

5、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十五年可否停止缴费?

 

     我省统一从19927月建立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以来,至今己经十多年了。目前,在灵活就业和个体从业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缴费满15年以后就没有必要再继续缴费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缴费满15年,只是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基本条件。只要参保人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仍处于就业和有收入的状态,就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因为按照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养老金相对越多。

 

6、原“费转保”人员退休时医疗保险怎么办理? 

 

    截止到2010731日前,原“费转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仍可享受原“费转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7、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1)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①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②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③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从业人员,由本人申请,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退休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2)国家、省退休年龄的规定

 

    ①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在200411日以后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女年满55周岁。

 

   ②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③病退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④因病退职年龄:虽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也可以办理因病退职。

 

8、在职死亡和出国定居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如何继承、返还?

 

  1)申报范围

 

  在职死亡、出国定居的参保人员。

 

  2)办理程序及提供资料

 

  领取人或继承人须到社保分局办理支付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居民身份证;

 

  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或出国定居手续;

 

  ③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

 

  3)领取或继承个人账户储存额有关规定

 

  ①从业人员在职期间死亡或出国定居时,其继承返还额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从业期间死亡或出国定居时,其继承额或返还额为个人账户本息及个人账户外个人缴费本金;

 

  ③上述人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9、40、50保险补贴政策什么时间执行? 2006年一月起执行.

 

10、40、50人员享受哪些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40、50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政策.

  (1)养老保险补贴金额是:每年度应缴纳养老保险统筹部分的全部金额.即:2006年补贴968.40元;2007年补贴1434.24元;2008年补贴1846.72元;2009年补贴2187.36元.

 

 (2)医疗保险每年度按缴费基数的5%补贴.

 

 

 

 

社会保障费有关问题

 

1、社会保障费征缴范围

 

  凡在抚顺行政区域进行的建筑、安装、装饰、水利、环保、市政、交通、桥涵、园林、技措、技改、大中修、维修等工程项目均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费。

 

2、建设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计费的标准

 

  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单位社会保障费和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抚政发[2007]27号)文件规定: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工程总造价的4%为承建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计取社会保障费。社会保障费是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指令性规费,建设项目无论是否在我市招投标,必须按规定计取和及时缴纳社会保障费。

 

3、建设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须出具的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图纸(总平面图)

 

4、社会保障费的缴纳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程总造价的4%缴纳社会保障费。社会保障费采取招标前预交,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待工程竣工结算后,以竣工结算书为准,多退少补。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期在2年以内的,社会保障费必须一次性缴清;合同期超过2年的,可分年度缴纳,但不得超过2年,首次预缴不得少于应缴总额的50%。对分期缴费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书,逾期不缴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障费、滞纳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5、建筑施工企业申请拨付社会保险费应出具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2)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书

 

  3)竣工结算书

 

  4)规费标准

 

6、为建筑企业拨付社会保险费的范围

 

  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医疗保险费统筹部分,失业保险费统筹部分,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若核定应拨付的社会保险费大于应缴额度时,余额可以补缴欠费或结转下年。

 

7、征缴社会保障费的目的

 

  社会保障费直接用于为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这一政策的贯彻落实,主要是为确保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障费与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同。通过一年来为建筑施工企业拨付社会保险费,初步解决了困扰我市多年的建筑施工企业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职工享受不到社会保待遇的问题,为维护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为促进我市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为构建和谐抚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机关事业保险有关问题

 

1、事转企单位欠费应如何补费?

 

  按批准转企时间划分。在批准转企时间前所欠保费应在机关事业保险中心,按事业单位缴费比例补缴。在批准转企时间后所欠保费应在所属分局,按企业单位缴费比例补缴。

 

2、从事业单位转入企业或个体的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账户应如何接续?

 

  参保人员从事业单位转出时,原所在单位应把要转出人员所缴养老保险账户明细上报到机关事业保险中心,并填写数据倒入审批表。经过核定后,把转出人员养老保险账户倒入五险合一软件,以便转出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3、机关、全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怎样返还?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原已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职工退休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持退休人员审批表到社保局机关事业保险中心一次性返还。

 

4、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因故死亡医保卡余额怎样返还?

 

  由参保单位到社保局机关事业保险中心办理账户一次性处理,再由医保中心财务部门将医保卡所剩余额汇到参保人员所属单位账户后死者家属去单位领取。

 

5、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护理费补发部分如何发放?

 

  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经办人员到社保局机关事业保险中心填写《护理费标准审批表》,经审核无误后,把应补发金额填写在缴拔单上由基金中心将补发的护理费金额拔回单位,由单位统一发放。

 

 

 

 

 

失业保险有关问题解答

 

  1、失业保险费缴纳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199871日起,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为工资总额的3%,其中:用人单位为2%,职工个人为1%

 

  2、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3、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1)由失业前所在单位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在30日内报社保所属分局备案;

 

3)失业人员本人在60日内持《失业证》、《身份证》到社保所属分局申请失业保险金;

 

4)社保审核后发放失业保险金。

 

  4、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如何确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5、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是否有时间要求?

 

  有。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如果超过这一期限,算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以前所累计的缴费年限在下次失业时不再计算。

 

  6、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200811日前,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96元;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224元。200811日起,分别调整为336元和384元。

 

  7、失业保险金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有两个涵义,其一,失业保险金不是从失业的当天就开始算起,而是从进行失业登记的时间开始算起,从失业之日到失业登记之日的时间内,失业者既得不到原单位发放的工资,也得不到失业保险金。其二,要求失业者失业后必须尽快进行失业保险登记,以便早日获得失业保险金。

 

  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有什么待遇?

 

  按在职职工标准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13个月的上年社平工资)。

 

  9、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政策生育的,有什么待遇?

 

  女性失业人员未参加基本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因生育而发生的医疗补贴。

 

  1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的,有什么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住院,先到社保所属分局登记,到社保指定医院住院,特殊情况可转诊。报销住院医疗费的60%,但不超过当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4倍。

 

  11、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否享受低保?

 

  若符合低保条件可以享受低保。

 

  12、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哪些支出?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费和抚恤金。

 

  13、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迁?

 

  失业人员跨市转移的,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保险金转入迁入地,由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发放。

 

  14、劳动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失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职工个人或用人单位成建制跨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15、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16、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1)参保并缴费时间不足一年;

 

  2)自愿辞职或自动离职;

 

  3)不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4)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17、用人单位责任义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履行依法登记参保、如实申报缴费、代扣代缴、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为失业人员办理备案手续等相关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履行失业保险相关法定义务以及由于用人单位处理劳动关系操作不规范、未及时为本单位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等原因,影响其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

 

1、为什么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是指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本人不承担缴费义务。这一规定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它社会保险险种实行的多方责任制度不同。它体现了工伤保险遵循的雇主责任原则。

 

  2、工伤欠费期间是否享受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缴费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由于用人单位少报工资总额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原因,影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工伤职工有哪些权利?

 

  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

 

  (2)了解单位或本人的参保情况。将单位的参保情况进行公示,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参保知情权;

 

  (3)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有多个,包括职工个人、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单位的工会等,而职工个人是重要的申请主体;

 

  (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等,而职工个人是重要的申请主体。检举控告,包括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检举控告;

 

  (5)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根据争议性质的不同,职工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者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保障。

 

  4、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是及时救治受伤职工。二是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三是支付相关费用。

 

  5、企业破产、解散的,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维护?

 

  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解散企业,按照规定应当由其向本企业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供养亲属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包括应付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按期应缴纳的工伤险费等费用,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解散企业,除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之外,《工伤保险条款》规定的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都应当由企业承担,并按照第一顺序优先清偿。

 

  6、《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停工留薪期”是什么含义?职工在停工留薪  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何支付?

 

  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治疗期限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如该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7、已经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需要生活护理的,如何享受待遇?

 

  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生活护理的,由谁负责?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9、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问题?

 

  我市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已下发《关于调整保险待遇的通知》抚劳社发[2008]23号。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到我局办理调整手续。文件执行时间为200881日。

 

  10、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需要进行救治时,如何就医?

 

  工伤职工就医实行定点医院管理,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病情稳定后到定点医院就医。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就医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11、工伤职工医药费报销审核需提供的材料?

 

1)工伤保险地税缴费收据复印件;

 

2)工伤证及复印件;

 

3)门诊:门诊医疗费用收据、处方软联、医检存根;

 

4)住院:出院医疗结算收据、出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出院病例复印件、出院小结;

 

5)转上级医院的转诊手续(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6)医疗保险卡。

 

  12、外地居住工伤职工可以办理移居外埠医疗?

 

  条件是:(1)本地无子女;(2)本人户口迁往外地;(3)在外地购房并全家迁往外地。

 

 

 

 

生育保险有关问题解答

 

1、女职工生育产假是怎样规定的?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为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晚育(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在九十天的基础上增加六十天。

 

  3)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给予二十一天产假;怀孕四-六个月引产给予三十天产假;怀孕六个月以上引产给予五十六天产假。

 

  2、我单位参加了女职工生育保险,应怎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生育或流产、引产后,由所在单位凭准生证、出生证(或流产、引产、死亡证明)、疾病诊断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企业上年度工资统计报表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标准一次性领取生育保险金。上环不在生育保险范畴之内。

 

  3、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有何待遇?

 

女职工生育的,男方护理假为七天。在假期期间,其工资待遇由社保生育基金支付。

 

医疗保险政策咨询业务经办解读

 

 

 

 

职工医保有关问题解答

 

 1、个体劳动者欠缴医疗保险费后,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有什么影响?

 

  按照“关于对《抚顺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试行)》修改和补充的通知”(抚政办发[2006]51号)文件规定:“个体劳动者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如有欠费,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90天(含90天)之内补齐欠费和滞金,从补费次月起恢复待遇;逾期未补的,须在补齐欠费和缴纳滞纳金6个月后起恢复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个体劳动者要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特别是每年71日我市公布新的缴费基数后,要按新的缴费基数核定缴费,避免形成欠费,影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个人医疗帐户是如何划拨的?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个人帐户体现形式为医疗保险IC卡。参保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本人缴费基数或养老金每月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按2.5%划入;46周岁至55周岁按3.0%划入;56周岁至69周岁按4.0划入;70周岁(70周岁)以上按4.8%划入。

 

  3、与单位解除关系后不及时参加医疗保险的影响?

 

  与单位解除关系的人员应及时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医疗保险。如果没有及时续保,就会影响其个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特别是断保时间过长,在接续参保,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就要有6个月的等待期。因此,特别提醒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抓紧时间办理接续参保手续,以保证您需要就医时,能够及时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

 

  4、什么是“大病”医疗保险?

 

  人们通常所说的“大病”医疗保险,也就是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指参保单位或个人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再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建立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目前,我市大额医疗补充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每人每年缴纳48元;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中老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48元;未成年人每年每人缴纳24元;就可以享受到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大额医疗补充险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老年成年人、未成年人4万、3万、8万元以上部分,大额医疗补充险最高支付限额可达到18万、18万和13万元。

 

  5、医保IC卡在定点零售药店可以购买哪些药品?

 

  医保IC卡在定点零售药店可以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和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的药品。

 

  6、医保IC卡支付的药品与现金支付的药品价格是否相同?

 

  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无论是用IC卡支付,还是用现金支付,必须是同药同价。如出现同药不同价的现象,参保者可向医保管理部门投诉。

 

  7、为什么保健品和医疗器械不能刷卡?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划卡范围是《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和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的药品。像保健品和医疗器械不在其范围内,所以不能刷卡。

 

  8、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治疗有哪些病种?

 

  糖尿病综合症;高血压Ⅱ期以上;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恢复期、后遗症期;脑血管恢复期、后遗症期;各类结核病;精神分裂症;慢性肝炎、肝硬化;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和肾衰竭(血透、腹透);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心肌病(肥厚性、扩张型);帕金森病;银屑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亢);甲状腺功能减退(甲减)的特殊病人员。

 

  9、全市所有定点医院的起付标准和自负比例都一样吗?

 

  不一样,根据定点医院的级别不同,住院起付标准和自负比例有所不同。参保人员首次住院治疗所负担的起付标准费用依照三级甲等医院,三级乙等医院,市级专科医院、二级医院、社区医院(一级医院)分别确定为700/人次、600/人次、500/人次、300/人次、200/人次,年度内,每住院一次起付标准递减100元,三级甲等医院最低控制线500/人次,其它级别医院最低控制线200/人次。参保人员在三级综合医院、市级专科医院(含二级综合医院)、社区医院(含一级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个人负担的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负担13%10%8%,退休职工8%6%4%

 

  10、企业人员医疗保险欠费时是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二章第十二条中规定:“参保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停缴保险费的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90天内(含90天)缴清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参保人员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停缴保险费期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凭《医疗证》、IC卡、收据及相关病历材料,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超过90天未缴清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的参保单位,按自动停保处理。自动停保以后再缴清保险费的,按续保办理,停缴保险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1、个体4050公益性岗位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期间欠缴医疗保险,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以上参保人员退休之后应及时到社保分局补足欠缴医疗保险费用,因在办理退休手续期间欠费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首先应到社保分局填写《特殊参保人员欠费期间住院费用处理申报表》,经由社保分局、信息中心、医保中心认证核实后给予结算。如果由于个人原因没有及时补足医疗保险费用的,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12、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欠费后,医疗待遇会受到影响吗?

 

  会受到影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退休人员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在单位缴纳基本医疗费满30日之后,参保人员开始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参保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停缴保险费的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因此,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后,会直接影响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3、我是一名参保人员,我母亲没有参加医疗保险,她可以使用我的医保卡住院吗?

 

  不可以,这属于冒名顶替,是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

 

  14、我是一名住院患者,我的病还没有好,可医生说社保给的钱已经花完了,要求我重新再办理一次住院手续,这种说法对吗?

 

  不对,这种现象属于医院采取分解住院的形式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到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保险中心医疗管理科投诉。

 

  15、我最近患病需要住院,听说住院会划掉卡里所有的钱,朋友劝我住院前,先把卡里的钱花光。这种说法对吗?

 

  不对,住院结算后,卡里的钱会减少是因为用于支付起付线(门坎费)及自己应负担的部分医药费。如果先把卡里的钱花光,那么就要用现金来支付起付线(门坎费)及自负部分的医药费。

 

  16、我是一名老病号,二天前刚出院,现在心脏病又犯了,需要住院,听说出院后15天内不能重复住院,我该怎么办?

 

  15天之内可以重复住院,只是要办理相应的手续,先到医院的医保科填写重复住院审批表,并同时携带上次住院的出院小结,此次住院的急诊病历,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解卡手续,即可办理住院,如果病情危急,可以先办理现金住院,再办理重复住院的手续,把现金住院转为医保住院。

 

  17、市外转院的原则是什么?

 

  凡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能够诊治的不得转往外市;凡属省内医疗机构能够诊治的不得转往外省;确需转诊转院的要逐级上转,不能越级。

 

  18、抚顺市有哪几家医院可以办理转外就医?

 

  抚顺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凡心脏疾病,统一由市中心医院、矿务局总医院外转;眼疾病统一由市眼病医院外转;精神科疾病,由市五院和煤矿脑科医院外转;各种恶性肿瘤及放化疗,统一由市第四医院外转;结核病疾病,统一由市第四医院外转;传染性疾病,统一由市传染病院外转。除上述已明确的疾病外,其它疾病一律由首诊的三级医院负责外转。

 

  19、市外转院可以转到省内哪几家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20、在外地就医可以使用医疗保险卡吗?

 

  不可以,医疗保险为属地化管理,抚顺市的医疗保险卡只限于在我市统筹地区内的定点医院及定点药店使用,无论是省内还是省外的跨统筹地区均不能使用我市的医疗保险卡。

 

  21、在外地就医,门诊和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

 

  不可以,在外地就医时,门诊和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支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2、异地急诊住院医疗费报销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

 

  2)收费明细(盖医院章);

 

  3)住院医疗费收据;

 

  4)因公出差、探亲证明(被探亲方的社区及派出所的居住证明);

 

  5)医疗保险卡。

 

  23、我是一名退休人员准备到外地居住可否办理异地安置?

 

  只要户口迁往外地;在外地购房;本市无子女并且子女有外地户口的居外人员;均可办理异地安置。

 

  24、城镇职工在职人员转外就医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统筹支付金额=(费用总额-起付标准-自费金额-乙类自付)×65%

 

  25、城镇职工退休人员转外就医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统筹支付金额=(费用总额-起付标准-自费金额-乙类自付)×75%

 

  26、参保人员调离本市如何办理医保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调离本市,应按规定办理个人帐户转移和IC卡注销手续,IC卡内帐户结余资金可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27、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IC卡内账户资金如何返还?

 

  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每年一季度对IC卡内帐户资金返还。

 

 

 

困难企业医保有关问题解答

 

 12010年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缴费基数是否会变?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社保局文件规定,至2010630日前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保缴费基数不变。201071日后按新的社保年度缴费基数计算应缴医保费。

 

  2、我是集体特困企业退休人员,今年缴纳的医保费是按一年缴的,我现在想改按余年一次性缴纳,问是否可以?

 

  可以。由你单位业务经办人员到社保局保障中心特困企业医保科,按下一年度社保基数重新计算至寿命余年应缴纳的医保费。

 

  32009年特困企业为退休人员办理医保,有人被遗漏,以后是否可以补办?

 

  按照文件规定,2009年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可在下一年度,5月份前到单位登记,明确参保意向后,由企业到社保局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医保科领取表格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审批后,方可参保缴费。

 

  4、特困企业退休人员缴完钱什么时间可享受医保待遇?

 

  按政策规定,以企业缴到社保局基金帐户一个月后就可享受医保待遇,在卡未发放前,退休人员本人可以在抚顺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采取先垫付,后报销的方式办理。

 

  5、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保,企业  20096月份将钱缴到社保局,为什么至今没有发医保卡?

 

  企业缴纳的费用只是全部医保费的60%,其余40%由县、区财政缴纳到位后才能发卡。

 

  6、特困企业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后,拿到医疗卡前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特困企业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发卡前在本市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持医疗卡、住院收款收据、住院病案复印件到市社保局先经特困企业医保科认证缴费时间后,再由医保中心开具《召回结算通知单》,到就医的定点医院进行召回结算,将应统筹支付部分返还给参保人。

 

  7、特困企业退休人员自己垫付住院费用后什么时间需要什么手续能报销?

 

  参加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医保符合政策自己垫付住院费用的,报销时需要本人住院病志复印件、全部费用清单、收据,待县区财政配套资金到位发卡后,送到单位,由单位统一到社保局医保中心按医保政策予以报销。

 

  8、特困企业退休人员没有发医保卡是否可以先办理特殊病?

 

  经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沟通,办理特殊病的人员可以先行到特困企业医保科出具已参保缴费证明,再凭相关病历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鉴定,符合特殊病条件的,可以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

 

  9、参加特困企业医保的退休人员是否可以办理异地就医?

 

  可以。具体办理程序是由企业经办人员到社保局医保中心综合科领取审批表,按规定填写、审批备案即可。

 

  10、企业离退休人员取暖费应由谁承担?

 

  遵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企业离退休人员取暖费用,由原企业继续负担”。

 

  个别破产、转制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已将离退休人员的取暖费一次性缴纳到托管机构的,仍由托管机构按移交时的缴费面积和标准承担。

 

 

 

 

城镇居民医保有关问题解答

 

1、什么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首先要具有本市城镇非农户籍,其次是非从业人员,也就是说没有工作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6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19-59周岁的成年居民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居民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城镇居民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在校就读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和上幼儿园的孩子,携带孩子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或《残疾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边缘户救助证》、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两张,由学校或幼儿园填写参保登记表。录入电脑后,统一到所在地社保分局办理。

 

  老年居民、成年居民或未成年居民携带上述资料到所在社区进行登记,由社区工作人员到所在地的社保分局办理参保手续。

 

  3、我是个体户,已经参加了个体养老保险,能否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新下发的《关于抚顺市城镇居民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抚劳社发【200938号)规定:凡具有抚顺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无论是否参加了养老保险,均可根据个人意愿,自由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我是困难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单位无力为我们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我能不能参加居民医疗保险,自己在社区缴纳?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城镇非农户籍,二是非从业人员。你有工作单位,按月领取养老金,不属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加范围,只能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5、参加城居医保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抚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新出生婴儿、新增需特殊照顾人员和新增学校学生外,其它城镇居民未在规定时间参保,或已经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可在次年规定的申报缴费期办理参保。参保时补缴历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并从缴费满6个月后的次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今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为我市规定的参保期。

 

  6、城镇居民异地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参保城镇居民转往异地住院治疗的或因故在异地急诊住院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

 

  ⑴老年、成年居民支付40%

 

  ⑵未成年居民支付60%

 

  7、我老父亲80多岁了,年初参加了城居医保,最近病得很重,我想到沈阳医大给他看病,可以吗?

 

  参保人员到上一级医院治疗,需我市三级医院转诊,经临床医师、主任确认,医院开具转诊单,医保中心备案后,可以到上级医院治疗,医药费先由个人进行垫付,待治疗结束出院后,执转诊单、住院病志复印件、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住院收据,到市医保中心进行报销。

 

  8、我母亲有城居医保卡,东北天气渐凉,她想到厦门我哥哥家过冬,请问医保卡在那里能不能用,有了病怎么办?

 

  医保卡只能在我市的定点医院使用,在外地若发生危急病症时,如心肌梗塞、急性阑尾炎等,可在当地医院进行救治,打电话到市医保中心进行备案,待病情稳定后,转回本市继续治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到市医保中心进行报销。

 

  9、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拿到医疗卡之前发生的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200911日后到发卡前在本市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持医疗卡、住院费用收据、出院小结到市社保局医保中心开具《召回结算通知单》,到就医的定点医院进行召回结算,将应统筹支付部分返还给参保人。

 

  200911日后到发卡前,在非本市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符合转外条件的,持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院的转诊手续到市社保局医保中心进行备案,填写《医药费报销申报表》并提供住院病志、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和住院收款收据后,在市社保局医保中心按政策规定进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