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男跳湖寻夏雨荷:全国10大环境污染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案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3/29 07:12:36
发布人:环保                  时 间:2009-10-30 09:42:27.0                     字体:【大中小】                点击:5460次           颜色: 选择颜色 黑    色 红    色 蓝    色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密集发生,由此引发的群众信访居高不下,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在部分省区集中暴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危害和影响触目惊心,并呈增长之势,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造成恶劣影响。据此,我们对有关事件进行了全面扫描,对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了集中梳理,现汇报解析如下:
一、关于环境污染导致的群体性事件的情况通报
在环境形势处于“总体好转,局部恶化”的大背景下,有关环境污染问题和由此引发的群众信访、群体性事件,成为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选择影响较大的1 0个事件和案例予以剖析:
(一)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3人被判环境监管失职罪
2 004年2—4月,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水排入沱江干流水域,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等5市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经济损失。经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评估,仅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就达1569万余元。
9月9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分别对涉及沱江水污染事故的被告人何立光、吴贵鑫、李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和被告人宋世英、张明、张山等环境监管失职案做出一审判决。相关责任人最高获刑5年,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宋世英、张明、张山分别作为青白江区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污染管理的副局长、环境监测站站长和环境监理所所长,违反相关的职责规定,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及时有效地预防、阻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法院一审分别判处:宋世英有期徒刑2年6个月;张明有期徒刑2年6个月;张山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二)浙江东阳画水镇化工污染,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
2005年4月1 0日,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爆发大规模冲突。东阳市政府将数家化工厂、农药厂迁到当地建成“化工工业园”。据农民投诉,自从化工厂迁入后,环境严重污染,稻田不生,山林被“毒死”。农民因不满化工厂污染环境,占据化工厂,与入厂警察发生冲突,致数十人被打死,逾千人受伤,遭推翻或破坏的警车多达数百部。
(三)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1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
2 005年11月1 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一是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二是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三是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和股份公司对环保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吉化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取措施。四是吉林市环保局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议采取措施。五是吉林省环保局对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六是国家环保总局在事件初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及时提出妥善处置意见。
据此,给予12名事故责任人做出党纪、政纪处理。其中:吉林市环保局局长吴扬,对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吉林省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王立英对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污染事件发生后,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乔辞去职务。
(四)湖北省竹山垃圾场14年污染,环卫局遭索赔266万元
2001年2月20日,竹山县环卫所与城关镇莲花村在未经原告14户58名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该村聂家沟公路边建垃圾场的协议。由于垃圾场缺乏有效治理,空气、水、土均受到了严重污染,导致263棵果树死亡,粮食减收10万余元。由于食用了受污染的水及土地种植的粮食、蔬菜,58名村民的身心均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2005年4月,竹山县环境监测站对水源、农作物进行了监测评估,认定该地水源严重污染,人畜不能饮用,农田受污染严重。2005年9月,十堰市农业环境保护站和农业部环境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武汉)对该地水、土、水稻进行抽样检测,认定3项指标均严重超标,被污染严重。
2006年5月29日,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莲花村14户58位村民起诉该县城建局、环卫所环境污染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起诉标的266万余元。
(五)四川泸州电厂燃油泄漏事故污染长江水体,被定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2006年11月15日,按照调试计划,四川泸州川南电厂工程施工单位在污水设施尚未建成的情况下,开始燃油系统安装调试,造成柴油泄漏混入冷却水管道外排,导致长江水体污染。
当天,企业报告进入长江的柴油为0.38吨;11月16日下午,经国家环保总局西南环保督查中心督查,再报进入长江的柴油为16.945吨。国家环保总局认定,这起事故造成污油进入长江,导致泸州市城区停水,并进入重庆境内形成跨界污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公司被处以2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公司相关责任人被分别处以扣减奖金、撤销职务等处罚。2 007年5月1 5日前,四川环保局暂停审批沪州市除污染治理项目外所有新建项目。
(六)江苏盐城市水污染事件被告被判“投放危险物质罪”
2 009年2月20日,江苏盐城发生水污染事件。由于市区多处自来水取水口的水源被污染,直接造成自来水无法使用,影响居民用水安全,造成长时间停水。据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文标、丁月生于2 007年11月底至2 009年2月1 6日期间明知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明知在“氯代醚酮”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水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将大量钾盐废水排放至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2 009年2月2 0日盐城市2 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 3.21万元。
水污染事件发生近6个月后,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对涉案的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生产负责人丁月生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了10年和6年有期徒刑。这是国内首个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环境污染事件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案例,该案判决后,迅速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七)陕西凤翔“血铅”案,引发恶性群体事件
2 006年建成投产的陕西东岭集团冶炼公司,与马道口村、孙家南头村紧邻,部分群众住房与厂房相隔只有百米左右。
2009年8月,长青镇东岭集团冶炼公司环评范围内两个村庄731名儿童接受血铅检测后,确认615人血铅超标,其中166人属于中度、重度铅中毒,需住院排铅治疗。“血铅事件”的发生,造成群众恐慌。
8月11日上午,风翔县长青镇高咀头村一些村民围堵了途经村口的冶炼厂车辆。8月1 6日上午,东岭公司附近数百村民冲击东岭厂区,东岭厂区铁路专用线近三百米围墙掀翻,村民还砸烂了前来送煤的货车挡风玻璃和停在厂区的工程车。
目前,凤翔县政府拨出首批1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血铅普查和患儿治疗,拟投资2000万元,启动搬迁方案,计划在两年内对环评标准范围内需要搬迁的民众全部搬迁。宝鸡市市长戴征社表示,对于凤翔血铅超标事件很痛心,就此向受到影响的村民鞠躬道歉,彻底关停了投资6亿元的东岭集团陕西东岭冶炼有限公司年产1 0万吨的铅锌冶炼项目和年产70万吨的焦化项目。
(八)江苏东海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009年6月,江苏省东海县响水亿达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医药中间体过程中产生有毒化学废弃物(所合成分为二硫化碳、二硫代乙酸等,其中二硫化碳属极易燃、易爆化学品,常温下呈液态,是损害神经和血管的毒物)。
为处理该废弃物,该公司先与徐某所在的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处理废弃物的合同。后因该批废弃物不易燃烧,处理成本较高,该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遂安排业务员即徐某通知化工有限公司停止该笔业务。后徐某等为了赚取非法利润,于2009年5月底,由徐某、茆某与被告人王某达成协议,由王某支付16.212万元费用,从这家厂拉出近9 0吨有毒化工废弃物。由朱子星、朱艾建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将该批化工废弃物抛撒在东海县曲阳乡、安峰镇及沭阳县茆圩乡境内桥底、村交界处等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
东海县人民法院认为,上述5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判处5人重大污染事故罪,分别处以拘役、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九)湖南浏阳镇头镇镉污染事件,企业法人被刑拘、市环保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被停职
2003年,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通过招商引资,引进长沙湘和化工厂,主要生产粉状硫酸锌和颗粒状硫酸锌。2004年4月,企业未经审批建设1条炼铟生产线。
建厂不久,厂区周围树林大片枯死,部分村民相继出现金身无力、头晕、胸闷、关节疼痛等症状。经检查,发现体内镉超标。2009年5月,该镇双桥村44岁村民罗柏林突然异常死亡,经湖南省劳卫所检测,死者体内镉严重超标。一个月后,61岁村民阳术之因呼吸系统病症入院治疗,不久也不治身亡,经湖南省劳卫所检测,其尿镉超出参考值达4倍多。
2008年以来,湘和化工厂因污染环境引发当地村民大量投诉。2009年4月,该厂被迫停产,相关责任人接受调查。2 009年7月29日,数百名村民在镇政府聚集;30日,上千名村民围堵镇政府、派出所。
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和专家调查咨询意见认为,非法生产导致周边镉污染。据认定,长沙湘和化工厂是该区域镉污染的直接来源,非法生产过程中多途径的镉排放是造成区域性镉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厂区周边5 00米至12 00米范围属镉污染区域。
2009年8月1日,该厂法人代表被刑事拘留,浏阳市环保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被停职。
(十)山东沂南涑河砷化物水污染事件,企业负责人被判15年、3被告共同赔偿国家经济损失3714万元
2009年4月,亿鑫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以及明知阿散酸产生的废水含有毒物质,未办理工商、环保等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生产阿散酸。在生产过程中,该公司将产生的大量含砷有毒废水排放在一处蓄意隐藏的污水池存放。7月2 0日、2 3日深夜,该公司负责人于皓为节省处理污水费用,趁当地降雨,附近一河流水量增加之际,指使生产厂长许长贤、员工于宗友,用水泵将含砷量超标2.7254万倍的生产废水排放到南涑河中,致使水体严重污染。
2009年9月5日,法院以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于皓有期徒刑11年,以犯有非法经营罪判处于皓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罚金5 0万元人民币;许长贤、于宗友则分别被以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法院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诉讼请求,判决3被告共同赔偿国家3 714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二、关于环境污染导致的群体性事件的专家解析
据国家信访局的信息,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涉法涉诉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成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点。据统计,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对抗程度明显高于其他群体性事件。上述环境污染事故及群体性事件,引起了国际国内、高层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国家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指出,“目前,我国有1/4的人口饮用不合格的水,1/3的城市人口呼吸着严重污染的空气,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将引发社会的强烈不满。”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指出,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容易引发农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之一。总体来看,容易引发农民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是4个方面:一是土地征用;二是环境污染;三是移民搬迁;四是集体资产的处置。引发这些问题,主要原因:一是有些地方在经济发展中不注重科学发展观,单纯地追求GDP,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二是一些地方干部存在腐败现象,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
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张玉林论述,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体制跟进。随着各地工业化步伐的加快,中国农村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冲突迅速增加。在以经济增长为主要任期考核指标的压力型行政体制下,GDP和税收/财源的增长成为地方官员的优先选择,从而导致他们容易采取重增长、轻环保的污染保护主义行为,并与追求利润的企业家结成利益同盟,引发污染向农村地区的低成本转移,而受害农民也难以获得应有的补偿,围绕污染而产生的纠纷也就容易升级为群体性的暴力。
综合专家论述,对发生上述环境污染及群体性事件的原因解析如下:
污染事件的发生看似偶然,但有其必然性。根本原因,是片面追求GDP忽视环境保护,而导致长期累积的矛盾集中暴发,是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GDP至上的政绩观是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污染事故多发的重要根源。在这种发展观、政绩观下,污染项目闯过了环保关口,违法企业得到了庇护。致使GDP上升了,环境质量下降了;财富增加了,群众的幸福感减少了,这是以环境换取经济发展的结果。同时,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群众环保意识的逐步提高,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新的诱因。环境信访问题如果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大多数会转化为群体性事件。根本原因,主要是污染危机受损者的基本生存、公众环境参与的权力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
第一,污染企业在建厂之初大都没有经过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相关手续违法。一些污染企业和工业园区,在没有进行充分环境评估的情况下,匆忙上马。有的因污染严重而停产,随后易地转移重建再生产,屡遭群众反对和驱赶。除了高额利润的刺激之外,主要原因就在于“发展缺少科学、准入不迈门槛”。
第二,在发现违法排污或造成污染之后,处罚力度严重不足。污染企业有的无照经营,有的没有通过环保验收,却可以在“试生产”的名义下长期生产;通过环保验收的企业也经常为节省成本直接排污。有的违法企业被处以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很难执
行到位。有的投产时就未经环保部门许可,因超标排放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但行政处罚执行难,导致污染状况继续恶化。
第三,在污染造成明显的侵害后果之后,受害者要求制止污染的诉求得不到支持。环境污染导致的群体性事件中,受害群众都曾多次上访,要求工厂搬迁或停止排污,有关新闻媒体也曾经予以披露,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曾多次发出呼吁或提出议案,但一直得不到彻底解决。群众的赔偿要求,得不到满足,排污单位和有关部门,甚至无视群众的维权意愿和赔偿要求。
第四,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有复杂性、规模化对抗趋势等特点。在企业的排污和侵害行为得不到公共权力有效制止的情况下,受害群众逐渐对正常申诉途径失望,转而选择“自力性救济”,通过“自己的方式”去寻求解决的途径。而这种方式在缺少理性的组织引导的情况下,又容易被一种身为“受害者”所具有的悲情意识控制,甚至产生一种绝望情绪。极端的情绪和认识一旦出现,激烈的暴力释放也就成为难以控制的必然结果。
三、关于防控环境污染导致的群体性事件的措施建议
环境保护本质是发展问题,更是民生问题,必须优先解决。环境问题得不到解决或解决得不好,就可能累积并显性暴发,最终导致付出更大的行政成本,影响政府的形象、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削弱政府的权威。只有优先解决了环境问题,才能以最小的行政成本实现好群众的根本利益,赢得解决群众问题的主动权。安全、环保、稳定,关系发展、关乎民生,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通过对案例的深入解剖,根据专家的深刻分析,结合全市环保工作,特别是污染防治形势,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各级政府要强化环境保护法定主体责任
《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保护负有主体责任。这既是环境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环境公共需求变化和环境基本权利发展的客观必然。目前,正在进入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多发期。充分关注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认真解决群众环境诉求,切实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发展,保障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已经成为地方政府重要的工作内容。因此,各级政府必须通过拓展政府环境第一性义务即政府环境职责,提升政府公信力;强化政府环境第二性义务即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增强政府执行力;健全完善政府环境管理责任、加强环境服务责任。要树立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就是促进发展、就是政绩的观念,算清环境污染的经济账、政治账,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重视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问题,把解决影响群众利益的环境问题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主体责任,认真执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支持环保部门依法行使职能,真正做到环境与发展并重,进而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同时,各地政府不能拖、不能等、不能推,必须迅速行动起来,真抓实干,认真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
(二)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监管和环境执法
环境保护是预防污染事件发生的重要“防火墙”,把牢环保这一关口,就增加了一道安全阀。环境保护是一项防止污染项目上马破坏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制度设计。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办事,严格环评审批,加大环境监管和环境执法工作力度。要严把新建污染项目的准入关,加强污染的源头控制,认真执行“三同时”制度,强化环保验收措施,实施全过程监督,防止新建项目布局不合理和污染物难以治理而引发的污染纠纷。要加大对现有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增强监测的频次,缩短监测周期,对违法排污企业必须严惩不贷,防止企业偷排、直排污染物而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发生。要及时妥善处理企业事故性污染物排放后引发的纠纷处理工作,充分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消除环境监管的盲区盲点,严防行政不作为,特别是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
(三)企业法人要承担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作为经济组织实体的企业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必须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我国法律规定,防治污染主要是以企业为法律规制对象。《环境保护法》和与其配套的单行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范了企业应遵循的保护环境的职责,针对不同的范围对企业提出了保护环境的要求。《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在各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环境法律责任主体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单位”等,因此,企业应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摆正保护环境与提高经济效益的关系,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坚决杜绝一切破坏环境的行为,在谋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环境公益,认真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四)社会各界要建立“联保共建”的环境保护大机制
要坚持“综合治理,城乡统筹,部门联动,防控并举”的思路,探索新载体,构建大机制,积极开展“联保共建”活动,深入实施“环保惠民”工程。要下更大的决心、花更大的力气,强化对突出环境问题的综合整治,加强重点污染治理,组织开展环境问题排查,
集中整治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污染,努力消除各种环境隐患,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身体健康。要着眼长远,加快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环境染污治理和环境承载能力。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能作用,集聚全社会的环境保护要素资源,建立环境保护“统一战线”和生态文明建设“共同体”,提升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凝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到新鲜空气、吃到放心食品、生活在健康的环境中,确保环境安全、人民幸福、社会和谐。
(五)要落实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处理责任
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处理,要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对环境污染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环境保护管理监督和执法职能,及时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努力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格局。
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失职、防范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排查调处矛盾不力,能解决的问题不去解决,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已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隐瞒不报或迟报、漏报而贻误时机,或处置失当,造成事态扩大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环境保护管理监督和执法职能,及时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努力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格局。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失职、防范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排查调处矛盾不力,能解决的问题不去解决,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已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隐瞒不报或迟报、漏报而贻误时机,或处置失当,造成事态扩大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