酯基和格式试剂:百问详解新增值税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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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百问详解集锦
  来源:中国税易网 

        1.问:2009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增值税转型是指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对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内容是:

  (1)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以及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不属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2)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

  (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4)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2.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2)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以下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3.问:公司现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月底辅导期结束,如何申请转正?


  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于期满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申请表》,办理一般纳税人转正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面审核,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4.问:个体工商户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可以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个体工商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否则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5.问: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6.问: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7.问:被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税务机关是否会给其核发一般纳税人资格证?这种企业是否可以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税务机关应为其核发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但因不能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因此不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只能使用手写或机打的普通发票。  

  8.问:一般纳税人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时,仍有部分留抵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者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9.问:哪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10.问:新成立的企业什么时间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申请?  

  答: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11.问:新办的从事货物出口贸易的小型商贸企业能否直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规定,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发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12.问:新增值税条例实施后,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如何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是否只限于个人?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注:根据实施细则第九条的有关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上述所称销售额,是指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3.问:2009年2月份成立的从事商品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应按什么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商业和工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14.问:从事商品销售的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如何缴纳税款?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15.问: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售一台已经使用过的生产设备,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确定出售已使用过的生产设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方法。  

  16.问: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现出售一台已经使用过的空调,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已使用过的空调,应减按2%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7.问:企业2009年3月份销售商品一批,当月未开具发票,次月已补开发票,应何时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该企业应于3月份计算缴纳增值税。  

  18.问:二手车经营单位购进二手车再销售,应按多少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应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19.问:生产销售机械设备的生产企业,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应如何确定这些礼品的增值税计税价格?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0.问:企业既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化肥,又销售应征增值税的编织袋,现要将化肥装到编织袋中一并销售,应如何缴纳税款?  

  答:将免征增值税的化肥装到编织袋中一并销售,仍免征增值税。该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21.问:企业从事打印机的销售业务,为回收打印机的硒鼓,在销售打印机时另外收取了一块押金,若一年内能将硒鼓收回,就将已收取的押金退还给客户,企业在收取押金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企业应将销售打印机的收入与押金收入单独核算。对收取的押金单独核算的,不缴纳增值税;若一年后无法收回硒鼓,未将押金退还,则再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2.问:总公司将自产产品的样品发给分公司用于展览,最后分公司再将这些样品退回总公司,此项业务总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此项业务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总公司将样品发给分公司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分公司将样品退回总公司时按销货退回处理,开具红字发票冲减。  

  23.问:冬虫夏草、冻干海参是否属于农产品?  

  答:冻干海参属于农产品。简单包装的冬虫夏草属于农产品,若包装成礼盒即不属于农产品。  

  24.问:公司现将要报废的汽车卖给车辆报废公司,应开具什么发票?如何计算缴纳税款?  

  答:此项业务按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5.问:销售啤酒的同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6.问:固定业户到外县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7.问: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超过原值的物品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无论是否超过原值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8.问:销售林木和提供林木管护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29.问:企业开发出一套软件并被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软件产品,该企业购入部分硬件与该软件组成系统后销售,请问企业应如何享受软件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因此,必须将系统中的软件和硬件部分销售额分开核算,才能就软件部分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30.问: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其中,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31.问:农业生产者外购树苗用于销售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税增值税。而树苗就属于《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所列植物类中的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中规定的“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并没有区分自产与外购。因此,仍应遵循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产树苗销售可以免征增值税,而外购树苗中属于种苗的免征增值税,不属于种苗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32.问:销售商品未收款就开具发票,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和开具发票的当天孰先确认。先开具发票的,就应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作纳税申报。

  33.问:销售方收到购买方的赔偿金,要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如果购销业务实际存在,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34.问:2009年煤炭的增值税税率有何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率从13%恢复到17%。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35.问:从事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运车辆,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6.问:一般纳税人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应按多少的税率交税?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以选择按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37.问:公司经营一座水库供应原水,已按规定缴纳了水资源费,是否还应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38.问:装修公司提供装修劳务并同时销售装修材料,应如何交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39.问:公司经营的产品中既有应税产品又有免税产品。通过预算,免税产品进项税额转出金额远大于销项税额。对此,公司不想享受相关免税政策了,有什么规定?如暂时不想享受了,以后情况好转是否可以申请享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因此,公司如果决定放弃免税权,要以书面形式申请并到税务机关备案。同时,还应注意,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40.问:公司将自产的电脑发给职工作为福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故公司将自产的电脑发给职工作为福利,需要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41.问:对以旧换新、以物易物、返本销售业务有何增值税方面的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该按新货物的同期价格确定销售额;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出还本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的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42.问: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额发生变化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吗?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税令1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按照《办法》第十九条和《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十二条要求,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和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43.问:销售桶装饮用水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53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14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4.问:什么是再生资源?原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执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是否仍可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8号)第二条规定,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45.问:为了外地客户购货方便,公司将货物移送到外地的仓库,客户购货时,货物直接从当地仓库发出,此种情况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属于视同销售销售行为,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里的用于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46.问: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7.问:典当业销售典当物品应交什么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8.问:修订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条例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销售额划分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  

  原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但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容易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此次修订,将这一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49.问:受托开发的软件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50.问:销售软件产品随同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缴纳增值税。

  51.问:汽车销售企业提供代办保险服务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因此,汽车销售企业提供代办保险服务收取的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52.问: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维修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53.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有那些?与原来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与原条例相比,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54.问:哪些农机享受免税政策,机动喷雾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都享受免税政策?  

  答:农机的范围包括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等共十四类机械。但农用汽车、机动渔船、农机零部件等不属于农机的范围,上述提到的机械均属于农机范畴,可以根据相关政策享受免税。
55.问: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56.问:从本县某乡镇搬迁到本县另一乡镇,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答:企业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时,只要按照规定办理以下相关涉税事务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也不需要注销企业的金税卡。即:企业迁出前必须完成迁移当月的征期抄报税工作,然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申请,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确认迁出企业已完成迁移当月的征期抄报税工作,经审核同意后填写《税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变更联系单》一式两份,一份由迁出地主管机关留存,一份交由迁出企业送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  

  57.问:承租人或承包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的规定,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8.问:供电公司收取的逾期付款滞纳金和违章用电罚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供电公司收取的用电逾期付款滞纳金和违章用电罚款是用电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并入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59.问: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  

  答: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各自独立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1)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纳税的;(2)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开具和取得专用发票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60.问:对盘盈的存货是否需要补征增值税?  

  答:存货盘盈不构成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发生存货盘盈时不需要补征增值税,但在实现销售时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61.问:代购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62.问:超市按照货物的销售比例向厂家收取的收入如何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63.问: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64.问:在一个会计年度中有应税收入及免税收入,进项税应该如何转出?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同时,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65.问:一家建筑公司提供自产的钢结构厂房同时负责安装,应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66.问:燃气公司向业户收取燃气开户费应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67.问:沥青混凝土是否属于商品混凝土,可否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规定,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68.问:汽车清洗是属于维修业还是服务业,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交通部关于对<关于明确车辆清洗业管理职能的请示>的复函》(交函公路〔1998〕484号)规定,汽车清洗业是汽车维修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问:1~3-1997)明确规定汽车清洗是进行车身清洗、除尘、除垢、打蜡、抛光等作业的统称,是汽车维修专项修理业务的主要作业项目之一。依据该规定,汽车清洗属于汽车维修业,应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缴纳增值税。

69.问:自然灾害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70.问:拍卖行受托拍卖货物,向买方收取货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71.问:从河里抽采沙子销售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从河里抽采的沙子属于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也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因此,销售从河里抽采的沙子应缴纳增值税。  

  72.问:企业整体转让是否交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73.问: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应如何办理退税手续?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下同)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2008年11月9日以前获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并已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2009年6月30日以前实际购进国产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3)购进的国产设备已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

  74.问:销售哪些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75.问:国家在水泥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上有哪些变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包括水泥熟料)停止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是因为立窑法工艺生产水泥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技术,而且在实际中存在能耗高、污染重、产品质量不稳定等缺点,为了更好地体现产业政策导向,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取消了这项政策。
76.问:纳税人申请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什么部门认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规定,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77.问: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是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78.问:哪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新纳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新纳入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79.问: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4)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6)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7)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8)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财税〔2005〕2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

  (9)本通知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  

  除上述条款中有明确期限规定者外,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80.问:超市从农贸公司购买农产品,取得对方公司所开具的货物销售发票,请问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因此,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准予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        

 81.问: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有留抵期限?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对于留抵税额的抵扣并无时间上的限制。  

  82.问:先购进货物,后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先购进的货物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企业应从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日起,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之前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作为一般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83.问:企业购进微机、电视机、冰柜等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因此,企业购进的微机、电视机、冰柜等固定资产与生产经营有关,可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84.问:企业2009年2月16日购买了一辆货车,依据什么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经营的货车,应依据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85.问:购进货物时取得了一张公路运输发票,应如何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86.问:单位购进一批货物,因货物数量很多,因此委托一家运输公司分多次运送,最后结清运费时,开具了一张汇总的运输发票,单位取得这张运费发票是否可以正常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87.问:公司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建造厂房,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8.问:一般纳税人取得“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航空快运运单”(无抵扣联),是否可以按运费计算缴纳进项税额?  

  答:可以按运费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89.问:一般纳税人取得某运输单位自开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未加盖开票人专章,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时,不再加盖开票人专章。因此,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货运发票是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90.问:增值税转型规定可抵扣固定资产有什么具体规定?抵扣的凭据有哪些?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允许抵扣的主要有房屋建筑物以及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另外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91.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92.问:企业如果取得2008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如何抵扣?

  答: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93.问:海关代征的进口增值税如何认证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附件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无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94.问:取得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附发票清单,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未附发票清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95.问:购进税控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96.问:按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b.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c.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d.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e.自来水。

  f.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b.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c.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上述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97.问:运输发票的抵扣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98.问: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没附有运输清单能否作进项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没附有运输清单不得作进项抵扣。  

  99.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100.问: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耗,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可以抵扣。


  101.问:已认证、待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销货方误操作被作废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的规定,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的发票,由稽查部门处理,并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102.问:一般纳税人丢失被盗IC卡怎么办?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五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应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企业遗失被盗税控设备,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丢失报告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已报案证明;如果丢失金税卡,同时还需要将卡中未开具的空白专用发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用发票失控处理。


  纳税人应报送以下资料:(1)企业专用设备丢失报告书;(2)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及复印件;(3)未开具的空白专用发票;(4)税务处罚决定书及缴纳罚款的税票复印件。  

  103.问:金税卡、IC卡损坏如何报税,如何办理重新发行?

  答:纳税人应填写《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将故障现象及发票情况填写清楚,由技术部门鉴定后,需重新发行的,由企业携带剩余空白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退票,再由发行部门进行重新发行。报税时,携带当期开具的所有正常发票、作废发票及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存根联补录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