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发生的化学变化:农村宗族文化问题研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19 08:27:08
农村宗族文化问题研究  

宗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封建社会的上层,它与国家政权相结合,形成了严密的国家政权继承制度——宗法制度;在封建社会的基层,它以父系血统网络为基础,为了同宗家族的生产、生活、生存和发展,以封建国家的法律制度为前提,结合自然、地理、人文、习惯,形成了严格的族规、家法、风俗、习惯,规范人们的日常生活、生产、教育、交往等行为规范。正是有了完整、严密的宗族文化,才使中国的封建社会得以延续五千年之久。“五四”运动以后,特别是新中国建立后,宗族文化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几乎灭亡。但实行包产到户,特别是全面推行改革开发以后,宗族活动有所复活。文化是生产力的重要要素,是一个国家民族综合实力的表现。全面建设小康生活,必须大力弘扬先进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封建宗族思想是非 社会主义文化,近年来在广大的中国农村,有复活和蔓延之势,已经对农村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的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因此,了解中国农村宗族思想的演变、社会作用及应对策略等,是推进乡村文明建设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之一。

宗族的历史发展

(一)宗族和宗法的关系

1、宗族的内涵与特点

所谓宗族,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由家庭房份结成的亲缘集团或社会群体组织。在宗族关系中,家庭是最小的单位,家有家长;集若干家而成户,户有户长;集若干户而成房,房有房长;集若干房而成支,支有支长;集若干支而成族,族有族长,由下而上,有条不紊,同宗同族之人集为宗族。因为宗族是家族的扩大,人们也因此常常用家族代称宗族。宗族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和活动中心。这种社会组织,从原始社会结束以来,始终以各种变化了的形式,或松或紧地伴随着中国几千年的历史而存在和发展,构成中国古代和近代社会结构的重要内容。宗族作为一种血缘组织,它是依据一定的原则组织起来并开展活动的。从宗族组织内部来说,它体现为宗族内个体及群体如家庭、房份与宗族的权利关系。这种权利关系的划分和维持都有其相应组织形式、活动规则,形成了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社会文化。

一般来说,典型的宗族通常有如下基本组织表现和制度特征:

其一是族谱:宗族是依据一定的血缘关系确定的亲缘组织。族谱不仅是确定和联系族群的重要方式,也是确定族民亲疏辈份、权力义务及房份组织体系的重要方式。通过族谱,还可以宣扬本族名贤忠烈,一方面巩固和提高本族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也增强宗族内部的凝聚力,强化宗族意识和宗族团结。从而为宗族组织的集体行动奠定基础,有助于宗族延续和发展。

其二是宗祠:宗祠是宗族的标志,是祭祖的圣地,议事的场所。典型的宗族都会建立自己的宗祠,以祭祀自己的祖先。通过祭祀,活着的后代与去世的祖先得以连接起来,并加强家族成员的团结。宗祠还是族内重大事务议事和宗族成员庆典等共同活动的场所,是以家风族规教育后代的场所,同时也是管理宗族事务机构的场所。

其三是族规:任何组织的存在不可能没有一定的组织规范。宗族的组织规范就体现为成文和不成文的族训、家训、戒条、族规、族约等。族规规定宗族成员的权力和义务、宗族组织和活动方式,它不仅是族民行为的准则,也是宗族组织活动的规范。

其四是族产:族产包括祭田、族田和义庄等等宗族共同的资产。一定的族产是宗族活动的经济基础。通过设置族产,为宗族组织的正常运转、兴办公共和公益事业提供一定的财力支持,也可以通过族产来助学扶贫,增强族民的团结,从而实现“收族”(联系族众)和“睦族”(族民团结)的目的。

最后,一个典型的宗族要有族长作为宗族的内外代表。族长是宗族利益的代表,主管宗族内外事务,调解仲裁族内矛盾,行使着宗族的各项权力,同时协助政府对族民进行教育管理,帮助政府收缴税赋、组织徭役等。

正是宗祠、族谱、族规、族产及族长的有机结合,维系着宗族的存在和运转。它们构成了一种完备的宗族制度,使宗族得以履行自己的功能,实现自身的目标。

宗族作为一种血缘社会群体和组织存在于国家社会之中,不可避免地与其它宗族组织尤其是国家政权组织发生关系。宗族组织的发育和发达状况不仅应从家族自身的族内关系来考察,还应从族际之间及宗族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来考察。宗族外部联系的方式及活动状况不仅反映家族组织在社会中的功能和作用,也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宗族自身的发展状况及宗族制度的特点。

2.宗法制度

宗法是封建社会国家的一种管理制度,主要是封建社会的宗子(即嫡长子)继承制度。在君统和宗统合一的西周时期,也是天子、诸侯、卿大夫的继承制度。在西周时期,国王对本宗族和异姓宗族有统治的特权。国王的这种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和种种特权,对人们有巨大的诱惑力。老一代的国王死了,他的所有的儿子以及稍有地位的族人,总是想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手段来取得或篡夺国王的继承权,从而会引起一系列争斗和残杀。正因为王位继承问题是一个关系宗族,也关系王朝、封国、采邑能否兴旺的大问题,所以宗法制度对宗子继承统治法律作了十分具体而缜密的规定,设想了可能引起继承纠纷的各种情况,制定了各种相应的措施,以防止篡位事件的发生,消弭宗族内部的争斗,保证宗子对宗族的统治。汉代杨震在解释制定继统法的目的时就一针见血地指出是“以防篡也。”[1]

宗法制度中的宗子继统法,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

(1)立嫡以长不以贤。即天子、诸侯、族长的地位、权势首先由嫡出儿子中的长子继承,而不是由嫡子中有才干的儿子继承。

(2)立庶出儿子以贵不以长。如果嫡妻无子,或者嫡子都在宗子生前死光,就由身份最贵的妃或妾所生的儿子继承。这就是“子以母贵,母以子贵”[2]的原则。若同等贵妃或贵妾均有子,则立年长者,即“贵均而立长也”[3]。若贵妃或贵妾中有两个同年、同月、同日、同时出生则立贤者;若才德不分,则求占卜,这就是所谓“年钧以德,德钧以卜”[4]。

(3)以支子后大宗。宗族是分大宗和小宗的。根据“小宗无子则绝,大宗无子则不绝”[5]的原则,若大宗宗子无子孙,则要选小宗的一个支子立为后,而把小宗的嫡长子留下继承本宗的血脉。若小宗只有嫡长子而无支子,则必须“舍己之后,往为后大宗”[6]。大宗若无子,小宗只有一个儿子,则小宗宁可本宗绝后,也要将唯一的儿子送给大宗为后。

(4)以弟后兄。在封建的宗法制度中,还有以弟后兄的规定。兄长无子,以弟继承兄长的宗子之位。这时的弟弟所继承的不光是兄长的宗子之位,而且还继承了兄长的儿子的身份,即所谓“为人后者,为之子也”[7]。

正是有了这套完整严密的宗法制度,才使中国的封建制度延续了五千年。

3.宗族与宗法的关系

宗法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父系家长制为内核,以大宗小宗为准则、按尊卑长幼关系制定的封建宗子继承和伦理体制。宗族制度则是宗法制度在基层社区的具体运用和体现形式。宗族组织以族、房长为中心,而宗法制度以大小宗为基础。族、房长的产生以辈数年龄为标准;而宗法体制的大小宗则以嫡长相继,父子相承,生来则定身份。宗族拜祖,不分代际;而大小宗祭祀则有严格的等级规定,如大宗的宗子祭始祖,其庙百世不迁;小宗的宗子只祭祀父祖曾高四代,其庙五世可迁。大宗因要祭祀始祖,其嗣不可绝,故又有立后之制——大宗宗子无后代,必须立一个人为后代。即使亲弟弟继承了哥哥的地位,也只能作为后代即位。而小宗无后则不能立,只能让其绝后。显然,宗法与宗族不尽相同但又有密切的联系。它们都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基础。宗法制度主要存于周代,随着分封制度的解体而解体,而宗族制度及其文化则流传至今。

(二)宗族制度的变迁

我国的宗族及宗族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五个时期。

第一时期是宗法制度的实行和衰落时期。

春秋初期,我国实行宗法制度。周王自称天子,天子是“天下宗主”,王位由嫡长子继承,称为天下的大宗,是同姓贵族的最高家长,也是政治上的共主,掌握国家的军权和政权。天子的庶子有的分封为诸侯,对天子为小宗,在本国为大宗,其职位亦由嫡长子继承,他们以国名为氏。诸侯的庶子有的分封为卿大夫,对诸侯为小宗,在本家为大宗。分封制度以分封同姓为原则。宗主与宗子之间、大宗与小宗之间因封受关系而形成一种层层推演的权力和义务关系,并由此形成整个国家的权力体系。不难看出,周代的宗法体制就是国家体制,王权表现为宗主权,由此形成宗族与家国合一的“宗法国家”。在这里,“家”与“国”事实上是不分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宗法制度下,庶民被排除在宗法制度之外,他们连同土地被层层封授给不同的封建领主或诸侯贵族,个人和家庭并没有独立出来。到战国期间,随着世卿世禄制度及分封制的废除,宗法制度也开始瓦解。在此过程中,个体家庭开始从宗族中独立出来。商鞅变法不仅正式确认了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而且规定家里有两个男人的,不分嫡庶都要交纳税赋,从而依靠国家的力量打破传统的世卿宗族,促进了家庭的独立。

第二个时期是以世族门阀为典型形式的时期。

东汉后期历魏晋至南北朝时期,宗族的典型形式是世族门阀大家族。这一时期,原有的小家庭和小家族逐渐被以世族门阀为典型形式的大家大族所代替,门阀地主已经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这些门阀世家也享有各种特权,官宦大臣都出自门阀世家。当时虽有族谱的编修,但只有具有一定的品级门第的官宦大户才能入族谱。族谱不仅是当时各级贵族的宗族记录,也是他们的特权。

第三个时期是世族的衰落和宗族的平民化时期。

到隋朝实行科举考试,开科取士,从而剥夺了旧世族的部分特权。加之隋末农民战争的冲击,世族权势开始衰落。到唐太宗、高宗和武周相继对门阀地主采行抑制政策,使世族权势进一步衰落。从宋代至明清,随着科举制度进一步推行,选拔官吏基本通过科举,人们做官不再受门第的制约。与之相应的是庶民家族开始形成,出现普通百姓修谱,创办族田、义庄的现象。特别是至明清,国家逐步废除了关于建祠堂及追祭祖宗的限制,使庶民宗族在社会上得到迅速发展,成为平民社会的基本组织,成为一种平民化和大众化的宗族制度。

第四个时期是宗族组织的衰落时期。

在20世纪上半叶,宗族组织虽在不同的乡村地区依然存在,有的甚至保持着相当完整的组织形态并主导着乡村基层社会的治理,但由于战争的劫难和农民的流动,特别是政治上封建君主制度的覆灭,经济上商品经济的发展造成乡村的分化和和农民贫困化,加上新文化的传播,对民众个人权利的宣扬及对封建宗族制度的批判,动摇了宗族赖以生存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传统的宗族组织难以正常运行而衰亡。

宗族组织在乡村社会治理中作用的衰退与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扩张也有直接的关联。在历史上,国家主要是通过里甲制或保甲制来实现对乡村居民的控制,但其控制力十分有限,仅仅体现在征收钱粮和差役上。但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国家竭尽全力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如在1929年之后,国民政府统一北方后对乡村进行行政管治,使政府划定的村庄(或村庄联合)成为最基层的行政管治单位,从而打破了封闭的自然村落社会,取代了宗族血缘组织的大部分功能。当国家力求以地域性的行政组织取代传统的血缘宗族组织对社会进行管理时,宗族的权力和地位就被削弱了。

第五个时期是宗族和宗族制度的严重衰亡时期。

20世纪宗族及宗族制度遭受的最沉重的打击无疑是中国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冲击。中国共产党人早在大革命时期就将铲除封建族权、没收公共族产、打击土豪劣绅、批判封建道德等列为革命的重要内容。

新中国成立以后,各种宗族活动被明令禁止,宗法思想受到持续不断的批判,已完全丧失了宗族组织、制度和行为的合法性,旧的宗族从组织上彻底瓦解了。随着宗族组织的瓦解,乡村社会的组织和治理方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宗族与传统文化

中国是一个宗法国家,长期以来,家与政坛相连,家国不分,家国一体。家庭组织孕育了宗族制度。中国的宗族制度生产于氏族社会末期,西周时代就基本成型,宋以后得到了典型表现。到了明清,宗族现象极为普遍,特别是在南方。整个封建社会时期,宗族制度不仅不绝如缕,宗族秩序占居了主导地位,而且宗族制度及其变种长期渗透到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封建的统治者利用宗族进行行政控制,使得宗族现象在几千年的封建制度中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也使得“族权”与封建的“政权”、“神权”、“夫权”一道成为束缚中国传统农村的四条绳索。

中国社会中家族的繁荣与历代王朝的鼓励和支持分不开。其目的在于通过家族组织以实现社会的控制,正如张载所称的“收宗族”以“管摄天下人心”。而且,在王权能力有限,难以对社会基层进行直接的管理的时,将家族纳入统治体系之中,依靠家族来稳定基层社会无疑是最经济和有效的办法。一旦家族势力强大到构成对王权的威胁之时,王权也会采取措施对家族进行限制和打击。如隋朝对世卿世族的打击促成了大家族的解体;乾隆中期也曾一度对族权进行限制,削弱了宗族势力。至于20世纪中国革命过程中对宗族的打击,更是强大有力。因此,宗族的形成和发展与国家所能提供的社会空间大小有直接的联系

在封建的代的中国,尤其是在乡村中,“家”是作为“族”的组成部分而被认识的。儒家的忠孝思想和统治者的大力提倡,导致了中国逐渐形成的宗族组织的兴盛。当国家的权力只能延伸到县一级的时候,宗族在上传下达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其作用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以家族形式参与集体活动满足了个人和 “大家庭”的荣誉。以大家庭为行动单位,在乡村的政治和经济活动中占有一定的优势。同族间存在着互相帮助扶持的特点。 宗族中最有权威的是族长,这种权威主要来自于继承,而且,他必然是家族内部较有能力又乐于奉献的人物,原因在于:家族内外所面临的不断变化的形式对族长的锻炼;深受家族传统观念特别是不辱“神圣家族”的历史责任感所影响。他们之所以受到家族内外的人们的普遍认可和尊重,是因为他们不少人最大限度的履行义务而最低限度的享受权利。 他们是作为乡村的保护人形象而出现。他们的这种权威甚至可以得到官府的承认。宗族的主要职能有:主持祭祀仪式、管理日常族务、接济族中较贫者、干涉土地买卖(执行同族先买权)、低息借贷、生产合作、调解族中纠纷等等。更为重要的是,宗族还接手管理缴纳赋税的工作,这主要是因为宗族的势力范围大多与行政区划相互重合。在社会中,地缘不过是血缘的投影。本来按照国家的设想,基层行政区域的划分应按五进制、十进制或居住范围来确定以便于管理。然而,这种划分在实际执行时,却不得不从可操作性出发,尽量顺从宗族的势力范围以便于管理;或者,国家确实按照设想划分了,但是,随着基层政权的减弱,宗族势力逐渐取而代之,原有的规划也就被打破了。由此,宗族又具有了“正统化”和“官方化”的特性,有了更大的合法性来维护封建伦理和秩序。宗族的势力范围,也不一定会与村庄重合:一个村庄,可能是由不止一个的宗族组成,这样便存在着宗族间的竞争和冲突。宗族组织根据其内部的关系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单一的宗族占统治地位的村庄,此时整个宗族高于门户的利益;第二种类型为势力相当的多宗族村庄,宗族间合作与竞争并存,同族更为团结,一致对外;第三种类型也是多宗族村庄,但某一宗族势力最强,小宗族或是被大宗族控制、或是联合起来与大宗族抗衡。当国家政权深入乡村时,捐税增加,村务扩大,为了争取各自的利益,宗族间的争斗激烈,最终,各族往往通过自己掌握的不同资源达成妥协,形成一种均衡的局面。各宗族势力形成一种民间的力量,以与不断深入乡村压榨乡民的国家赢利相对抗。二十世纪40年代,中国许多地区被日军占领,作为侵略者,他们在占领区毫无顾忌地推行了大乡制。宗族势力由此被排挤。但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后,宗族仍能构成跨越村界的关系网络

宗族现象一般体现为宗祠、族谱、族规、族武装、族墓地等现象,其基本物质在于血缘性、聚居性、封闭性、稳定性、等级性、农耕性、自给性等。(1)宗族首先是在一定的血缘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血缘关系定格形成地缘关系,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往往表现出某种程序的合一。(2)宗族内族权、父权、夫权统治广泛存在,体现出强制、依附、从属的宗法家长遗风。对违背族权、父权、夫权统治的人往往处以杖打、诛伐、革除出族等严厉的惩罚。(3)宗族共财制广泛存在。宗族组织往往作为聚宗合族、祭祀、修缮、互相救济、组织生产、抵御外敌的工具,这就需要实行一定程度的宗族共财制度,提供经济基础和物质保障。(4)受历史、社会、文化条件的制约,宗族共同体具有超稳定性和封闭性特征,这种超稳定性和封闭性既是宗族滋长的胎盘,又是宗族繁衍的结果。

民国时期,国民党实行保甲制度,加强了对农村的权力控制,在一定程序上销蚀了宗族权势的主导地位。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从井冈山根据地开始到50年代初,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土地改革。土地改革中,阶级意识冲淡了血缘宗族意识在乡村中的影响力,对传统的宗族形成了强有力的冲击,许多族长作为地主恶霸土豪劣绅受到批斗镇压。 土地改革的胜利,彻底铲除了几千年封建社会乡绅政治和宗族治理的经济基础。经济地位的平等,使广大农民完全抛弃了对乡绅和族长的依附和敬畏,宗族和宗族制度失去了自身存在的经济和社会基础。但是,由于它是一场基于政治主导性的变革,乡村生产方式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农村生产力没有得到大幅度的提高,没有根本动摇宗族存在的政治经济条件。

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合作化运动,按照统一经营、按土地入股和劳动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则,推行了统购统销体制,第一次将绝大多数农民集合在跨家庭的集体组织中,根据生产力和生产工具的合理配置来构建组织,创造了家族共同体组织的组织形式。这些措施从逻辑上超出了血缘关系,超出了宗族体制,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家庭的生产功能,从而削弱了宗族存在的根基。后来的人民公社则以“一大二公”的组织形式进一步强化了集体组织的地位和用,配之以高作度集中的国民经济体系。这种超血缘关系的劳动组织和统一指挥的劳动形式再次削弱了家庭的生产功能,宗族的基本功能被限制。 再后来的“文化大革命” 则是以一种更加绝对的方式完全打倒了家庭共同体,撕开了家庭成员间亲情和血缘关系温情脉脉的面纱,宗族的影响降到了最低点。合作化、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使得农村地缘关系、业缘关系日益重要起来,农村村社由社会主义的统一制度构成了一个整体,实现了分散基础上的高度集中,同时,随着行政组织、行政权力、行政体制、行政指挥等环节在乡村正式确立,乡村有了完整的正式组织,宗族文化的生存土壤被切割,宗族文化被相当程度的控制。但是,这种统一的整体并非是建立在由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而决定的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的;虽然行政力量在乡村的延伸达到了顶峰,但是,这种行政权力也不是以物质生产的提高为基础的,它脱离了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人民的愿望相背离。所以,宗族文化的生存根基并没有被完全摧毁,宗族文化并没有消失,只是进入了一个暂时休克状态。更何况人伦和亲情关系是一种天然的社会关系形态,它与人类社会共长久。一旦外在环境不再严酷或提出新的要求,宗族活动便会从抑制状态下重新活跃起来。

农村宗族文化复活的表现

自20世纪80年代农村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一些地方的宗族又开始重建,活动也逐渐频繁,社会和政治上的影响也明显增大,乡村宗族活动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复兴”。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一) 修谱:家族谱系的重建

宗谱是记述一个家族或氏族世系的系谱,宗谱在中国古代相当发达,传播到越南、朝鲜、琉球群岛等地,日本在近代兴起的家谱也受到这一影响。

宗族是出自同一父系的同宗亲族,宗谱则从精神上和制度上起到团聚族人,敬宗合众的作用。

每个宗族大多有一部宗谱,又称家谱、支谱、族谱等等。家谱记录了家族的起源、演变过程,规定了宗族内的人伦关系和族人的行为方式。家谱上记载着全族的户口、婚配和血缘关系,直系亲属中谁应受到尊敬,全族的祖先墓、族产公田的坐落地点、方位及其图表等。修谱可以正本源而清血统,确认家族的世系血统,防止血缘关系的混乱。所谓“谱所以明宗派,别亲疏”。族人在家族中和社会上的地位及利益,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所以血缘关系的明确是一个家族存在的前提。同时家谱也是防止异姓乱宗、紊乱血缘关系的工具。一是防止异姓乱宗,二是防止同姓冒族。其办法就是异姓子、义子、后妻携来之子、婿等等均不得入谱,或虽入谱,但要在名下注明其身分、原姓,不准他们紊乱宗族的血缘关系。

宗谱常写有祖先的名字,像牌位一样被尊敬起来。如宋代曾建立了族谱亭,把谱刻到石碑上,族人常常在亭下祭拜。族长在一定时间还要给族人读谱,每月族人集中后,要拜族谱图。在中国华南和东北地区即使现代也有拜家谱的风俗。因此,宗谱不只是过去的记录,通过对祖先的崇拜,能唤起族人对同族团结的关心,加强同族群体的凝聚力。族人根据族谱上的排列名单,享受族长的选举、义庄的管理、义米的分配、义塾的经营、子弟的入塾等各种各样的权力和利益,进而以宗族的荣誉和势力为背景来从事一些社会活动。与此相适应的是族人必须履行参加祭祀、承担各种费用及参加宗族活动的义务。另外,还必须服从家训,遵守家范、宗规、宗约等。如果忽视对这些义务的履行,将会受到全族的戒告、制裁,重的要把他从族谱上除掉。如果某人从族谱上被消除,不仅失去作为宗人的资格,而且也为社会所遗弃。可见,宗谱也是族人户籍本。清末,在盛行立族谱的地区其宗谱比官府的户籍更为详细。在宗族内生活的族人, 如果夭折或未加冠而死,在宗谱上也有记载。另外,即使一开始为宗谱所记载,但后来成为不轨之徒或成为僧侣、道士及转为奴婢者,也要从宗谱中除掉,从他姓过来的养子和入赘者也不予记载。因此,谱有六不书,即“弃祖、叛党、刑犯、败伦、背义、杂贱”。家谱是联络、团结族人,也是宗族势力惩罚不规族人的一种手段。所以,族人的名字列进了家谱的世系图表,就表示得到了家族的承认,取得了合法地位,不准入谱或去谱名,在人们的观念上认为是一种耻辱,而且不能接受宗族的救济了。

这一修谱的习惯,进入80 年代以来,在沿海、江淮、江南、华南地区很为流行,但宗谱的内容已和旧式的宗谱不尽相同,增添了很多新的内容。我们可以从近年来安徽省舒城县《龙舒程氏宗谱》的重修,看出现代修谱中的新特点。

一是注重族谱文化与中华历史文化的内在联系。旅居台湾的钟鼎文先生为《龙舒程氏宗谱》所写的《舒城程氏续修家谱志庆》中写道:“家之有谱,犹国之有史。太史公自序<史记>,曰‘取之谍谱’,是家谱先于国史,史学源于谱学也。世人视家谱及谱学为我国所仅有,甚至视为封建遗物,以乃囿于知闻之谬。人类社会始于家族,人文发轫与之同步。”这里,先生阐述了家谱与国史的关系,强调像《史记》这样著名的史学著述,其原始资料大多来源于家谱。[8]

二是注重族谱文化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弘扬。胡广益先生在《续修舒城程氏家谱志庆》中写道:“众所周知,黄帝轩辕式、炎帝神农式,是华夏炎黄子孙之祖,维系中华民族凝聚力、向心力的血缘纽带,也是五千年华夏文明史发祥的标志。……盖人之有祖,犹木之有根,水之有源也,培其根者枝乃茂,清其源者流乃长,故建祠以统宗,修谱以联族耳。”[9]杭庆传先生对程氏续修宗谱再版重印百感交集,欣然贺道:“国家有史,地方有志,百姓有谱,乃我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盛世编志,太平修谱,堪称弘扬民族文化、再现尧天舜日之举,确实可喜可贺!”[10]

三是注重修谱对现今改革开发的现实价值。胡广益先生在《续修舒城程氏家谱志庆》中还写道:“重视修谱,亦乃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精神,对弘扬祖国传统文化,探索家族文化,既发挥家庭美德建设的作用,也适应旅居海外同胞寻根谒祖的要求,并可促进中外科技、文化、经济的交流,殆大有裨益于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故续修氏谱,是具有隐形不可估量的价值和作用,”因此,“珍视族谱为人文瑰宝,重估我国谱学价值,重整中华传统文化”是十分必要的。[11]

四是宣扬本宗的伟人、名人。《龙舒程氏宗谱》中记载了嵇古传今的十位先圣。其中有公元前1028年西周成王封国赐姓的程氏一世祖程伯符;有春秋时期救孤脱难、忠肝义胆的程婴;有唐代屡建奇功,官至黄海节度使、扬州大都督的佐忠公程怀直;有北宋时期同为天下十哲圣贤、程朱理学的奠基人程颢、程颐等圣贤的生平业绩,并有诗赞曰:“知节程婴国栋梁,程颢程颐姓名扬。书香门第将军府,文武双修世世昌。”[12]

五是号召子辈继承先圣精神风尚。有诗曰:“炎黄龙钟始轩辕,得姓封程越三千。立雪程门忠仰慕,抚孤救赵义为先。承传祖辈崇德尚,时代子孙效圣贤。宗谱续修今古贯,寻根问祖九垓传。” 定辈字也有崇尚祖德之意。《龙舒程式宗谱》“为使程氏子孙继先圣品德,尊列祖教诲”在“积、善、乃、余、庆,修、德、其、福、基”辈字之后又列十个辈字,即“求、仁、兼、取、义、习、礼、再、读、诗”[13]。可见用心良苦。

六是倡导格言以明理智。《龙舒程式宗谱》第一章就以先政格言规范后辈思想言行:“敦孝悌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窿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敬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为非,息诬告以全善良。戒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弥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14]这里所宣扬的致理格言,和我们今天所倡导的公民行为规范基本是一致的。

七是严格家训以惩不端。《龙舒程式宗谱》还规定了六则家训作为好人和歹人的标准,对不遵家训的逆子都要严加惩治。这六则家训是:“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做非为。”[15]这六则家训也与我们今天所倡导的公民行为规范基本是一致的。

八是依祖训禁邪恶。《龙舒程式宗谱》所列祖训达22项,崇尚礼、义、仁、智、信、孝、悌等伦理道德,为的是“以维伦纪,以正人心,以制行检,以端习尚”。主张“定家规、立宗子、举户长、修祖庙、谨茔墓、重祭祀、敦孝友、重婚姻、肃闺阁、教弟子、睦家族、敬专业、尚勤俭、倡义举、捐义田、助贫弱、”等,同时也强调禁忌,如禁止刁讼、贱役、奸淫、盗窃、贪挪、吸毒、嫖赌、酗酒、指腹婚、襁褓亲等违纲常,犯国法的行为,如有发生,“必革族名,送官惩治”。[16]

九是立新规劝立业。程氏文豪程方巩先生呕心沥血筹备修谱,终因积劳成疾病逝。虽未见新谱付印,但他为当今族人所写的立业箴言,却成为程氏家族从事士工农商的人立下了新规。程方巩先生在《续修宗谱序》中写道:“吾族之来者,凡为官,应本勤政爱民之心,清廉自守;为商,权子母之利,合理取值;为工,技必求熟,艺必求精;即使为农,亦应勤稼穑,戒游惰。宗之勤俭奋发者,当思有以效之,并重典范于后昆,切勿以富贵而骄之,寒贱而忽之,斯则修谱之本意也。”[17]

十是定议事和处罚程序。选年长而又公正无私的做户长。“族中事有不平,鸣之户长,户长率众,诣祠剖判曲直,分别处治,讼可息矣。尚有凶顽子弟,不守家规,势必干犯法纪,户长即以家规惩之,如不服,即据实鸣官。若户长徇私,则议再举。”这就是说,族内发生矛盾,要报告户长,由户长组织族众在祠堂里公开评理,分清是非曲直,分别处理,平息诉讼。如果有不守家规,违反法纪的人和事,则由户长以家规惩处,如不服,即报告政府依法处理。如户长徇私,可再开会讨论决定如何处置。

现在重修宗谱,一般每人10元人民币,也有自愿多捐者出几十元到几十万元人民币的都有。如重修《龙舒程氏宗谱》,台胞程积宽先生就先后捐资达三十八万多元人民币。

(二) 祠堂的重修与重建

在江南一些村寨的汉族社会,大多宗族都有一个祠堂或祖厝,也称宗祠、家庙。祠堂里供奉着死去的祖先的神主牌位,所以祠堂首先是祭祀祖先的场所。通过祭祀祖先,向族众灌输宗族团结、血亲相爱的观念,把家族团聚在一起。在绩溪、舒城、潜山、黄山等市县的调查中,印象最深的是很多地方还在大兴土木,重修或重建祠堂,不同姓氏建造的祠堂还互相攀比,可谓富丽堂皇,是当地最为引人注目的建筑。祠堂的兴建, 表明人们表达其宗族观念的行为模式进一步系统化和规范化。

有的地方还成立了董事会,专门负责在祠堂里的各种宗族活动,使各种活动运行的程序井然有序。宗族在当地的各项事务中仍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然其性质与50 年前也不相同了。

祠堂既是宗族的标志,自然受到宗族的重视。近代各地宗族的祠堂其建筑形式各异,但都体现了礼貌尊严。一般的形式包括龛室,用来供奉祖先神主;大厅,用来集聚族众行礼;回楼用于接待宾朋和宣讲经旨;两厢则设置义学,以供子弟读书。在许多地方,族众常常是围绕祠堂而居,体现了祠堂在族人心目中的地位。祠堂的规制,视家族人口的众寡和族产族田的多少而定。所以宗族规模愈大,祠堂规模也愈宏大。祠堂一般为数开数进的宫殿式建筑,富裕家族的祠堂则异常的富丽堂皇。祠堂有宗祠、支祠之分。一族合祀者为宗祠,或称总祠,分支各祀者为支祠。

可见,祠堂是一个宗族的中心,象征着祖先,象征着宗族的团结。宗族成员通过祭祀祖先, 通过父系血缘关系把族人凝集在一起,形成一个严密的家族组织。所以,祠堂的修建是宗族复兴的又一重要标志。

福建省的樟湖镇的陈氏宗祠,系供奉后梁入闽的陈氏一世祖三司左丞千郎公与祥道公、师道公暨历代祖考妣之神位的殿堂。解放后挪作它用。80年代初,陈氏宗亲出面交涉,争回祖业。后因修建水库,需要搬迁。经十三支祠足众的同意,把3 座陈氏祠堂合并在一起。1987 年,组成建祠筹委会,并由宗亲绘出外观景图,传到海外东南亚一带,由东南亚海外宗亲捐资,动工再建。于1994 年秋建成,举行盛大晋礼大典。这一陈氏大宗祠,面积2000 平方米,祭祀陈氏祖先历代祖考妣之神位,为二层半仿古建筑,重檐斗拱巍峨壮观。其内有三个大厅、两个护厝,可排酒席120 桌。其大门埕围矮墙,有清督标卫守府道南公石旗杆一付,台湾院士陈良善暨其叔美博士陈明茂为尊祖敬宗,特意奉献大石狮一对,竖立大门口,以壮观瞻。祠内正厅,祀后梁入闽的陈氏一世祖三司左丞千郎公与祥道公、师道公暨历代祖考妣之神位。厅内有楹联云:“兄弟两尚书凤毛济美,同胞四进士棣萼联辉”。重建此陈氏祠堂,花费达50多万元。

祠堂的修缮或重建一般要集资5-50万元人民币不等。

(三) 祖坟的重建与修缮

墓地作为死者的葬身之地,一直为人们所重视。有的学者通过实证研究,总结出汉族的墓地具有如下的特点:

1.墓地是血缘的集结;

2 .墓地是家族和财力的象征;

3 .墓地是祖先与后代交流的场所;

4 .墓地是阴阳两世界的交接点,冥府地界的入口处 。

正由于此,汉族社会对墓地有着一套系统的文化观念。同时,墓地也是联结人群结合的重要方式。特别是祖墓,是宗族社会跨地域的社会向心力之所在。樟湖镇的陈氏后人为重修先祖墓而与蒋氏后人对簿公堂长达六年之久,先后开庭14次,于1987 年福州市中级法院判决将墓地归还陈氏宗族。以此为契机,陈氏宗亲组成各种形式的修复祖墓委员会,募集资金10 多万元,修复宋代祖墓等13台。由此引发的修缮祖墓以及超越地域的空间限制的合族祭祀,使得不同支系的陈姓宗族,形成了超地缘的宗族共同体。这一共同体得以维持、协同、发展的原本之根,正是对祖先的祭祀。这正是宗族复兴与宗族认同的具体体现。

宗族活动复活的原因

7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农村各种社会关系进入了一个重新调整和重新组合的阶段,由此所形成的一种相对宽松的环境,它带来了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但也给农村宗族在沉寂多年之后重新登上历史舞台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农村改革成功地重构了微观经营主体,新的承包制的土地关系,由容量狭小的家庭构成,以及生产力水平缺少质的提高,都促使农村对重兴宗族提出了的要求。这样,在内外条件的融结点上,宗族开始活跃起来,特别是在南方农村,宗族关系在一些地区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文化形态。

宗族势力在现阶段的中国乡村社会中仍然存在,概括来说,具有历史、经济、文化、自然环境等多方面的原因。

第一,从历史上看,宗族现象在中国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它是特定条件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产物。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在专制王权控制力量难以企及的广大乡村,普遍存在着适应小生产方式的以宗族为核心的自我控制、自我调节的分散性单元。而历代封建统治者也对种族地域化的宗族解决其内部成员间矛盾的方式予以认同,不鼓励地方官卷入宗族事务的处理,于是宗族势力在漫长的历史中得以充分发展,形成了按血缘辈分划分等级,由族长、家长利用强制遵守的族规、家规对宗族内成员进行控制的较为有效的方式。由于宗族本身固有的封闭性和狭隘性不利于农村政治建设的民主化、法制化,所以新中国成立后,宗族势力与活动受到抑制。但由于种种原因,宗族力量始终未能彻底根除,并且在变化了的社会现实中通过适应和自我更新继续延续着它在中国乡村地区的存在。

第二,从经济上来看,小农经济是宗族势力赖以存在的基础。由于小农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具有天然的分散性和封闭性,社会化程度低下,乡村地区作为国家行政区划的末梢,极容易使宗族组织这种在中国具有悠久历史并保持了一定延续性的组织形式获得生存空间。1978年以来,以家庭承包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在我国乡村广为推行。家庭承包制推动了农村经济向商品化、专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但在这种体制中,家庭成为最基本的生产和经营单位。在农村行政体制改革中,某些地区的基层行政组织与管理体制尚未完善,职能尚未充分发挥。这便为残存的家族势力承担应由基层行政组织承担的职能提供了可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改变了农村的基本生产组织形式,家庭被重新赋予了相对自主的生产权,这种细小的生产经营方式在抵御农业生产的社会风险方面先天不足,面对农具单一、劳动力不足、生产资金短缺、经营渠道不畅、信息闭塞等生产性问题,它天然地需要社会互助与支持,这时,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未健全的情况下,对于深受悠久而深厚的宗法家族文化影响的农民来说,依靠、依赖、利用宗族资源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所以可以说,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所伴生的小农生产方式是农村宗族文化复活的平台。在人民公社时期,从种子、农药、化肥、贷款、农资、农机、农具、水利到生产计划、田间管理、收获和分配,全由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安排,公社社员只要干活就行了。包产到户后,人民公社撤消了,阶级组织消亡了,乡镇政府不再直接管理生产了。不懂市场经济运作、也无从利用国家政策的新时代的小农们,为了生产和生活,只能从有着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中得到支持和帮助。所以,大量的小农的存在,使小农经济得以恢复,这就是宗族组织和宗族文化得以恢复的经济基础。

人类从有史以来,就面临着生死存亡的考验。为了生存和发展,人们不得不建立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部落,过着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的原始共产主义生活。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农耕社会代替了过去的游牧部落,以父母子女为核心的小家庭也代替了过去同宗同族的大家庭,原始共产主义式的生产方式也为小农经济所代替。但是,为了生存、生产、生活和发展,小家庭又离不开同宗的大家庭。这样,宗族组织和宗族文化就产生并发展起来。可见,宗族和宗族文化是小农经济的产物。

第三从政治上看,公共权力弱化,是宗族权力复活的政治 条件。 从权力的结构和性质角度分析,宗族权力实际上是一种同国家公共权力相平行和对立的私人性质的权力,只要公共权力弱化,宗族权力就会膨胀。在我国,198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宪法改变了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了乡政权。随着政社的分离,主要以行政村为划分依据的自治性群众组织即村民委员会,便取代了原有的生产大小队,行使管理农村基层社区的职能,然而,由于村民自治组织其起步阶段的脆弱性,加之其自身某种程序的非规范性,使其无法强有力地行使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力,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在实际中没有有效的执行,对村民生活的介入和对社区运转的调控能力较之改革前的生产大队、生产小队来讲大大被弱化,这时,在农民面前,为其带来安全感的旧的统治权力消失后,所有的隐匿的不法商人,匪盗之徒以及诸如此类人物都从地下冒了出来,填补目前统治着的倒台所产生的真空。农村基层权力的脆弱决定了农村非正式组织的滋生与滋长;由于缺乏相应的对抗力量,注定了非正式组织对部分自治权力的僭取,从而导致农民对宗族族权威的遵从与对宗族组织的依赖,导致自治权力向宗族组织转移或部分转移。

第四,从文化传统看,我国周朝初期,以家庭、宗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便开始确立,经过长期发展,逐步形成了独特的宗法文化。这种文化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特别是其心理层面即宗法文化心理往往深深扎根于人们头脑之中,并通过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进行社会遗传,在人们的社会行为中广泛而又内在地、隐蔽地、自发地起作用。宗法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已成为一种适应小农经济形态的较为完善的文化传统。它内蕴的血缘性、聚居性、等级性、礼俗性、农耕性、自给性、封闭性和稳定性等基质,上千年来与中国传统社会的完美契合,满足了中国乡村地区社会关系调整及社会秩序稳定的要求。自现代社会以来,虽然宗法文化存在的经济、政治基础屡受冲击,其物质层面和制度层面在外力作用下受到抑制,但是宗法文化心理由于其已根植于我们民族心理而得以延续。比如中国人仍普遍具有的“圈子意识”、讲人缘、讲交情、讲关系、讲面子等习俗便是这种心理的反映。在较为封闭的乡村地区,宗法文化心理更是得到了较为完好的保存。这样,若外部控制一旦放松,人们在宗法文化心理的驱使下就会迅速地恢复宗法文化的物质和制度形态,使宗族势力重新活跃起来。

宗族的持续和宗族文化的发展,其最重要的基础就是祭祀祖先。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儒家的思想占统治地位。在儒家的祖师——孔子的思想中,“仁”是核心,“孝”是根本。而“孝”又以“子嗣”为主,“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意味着人生的意义和血缘的延续紧密地相联,生命的意义在于把祖宗的“香火”延续下去。祖宗观念的体现即为祖先崇拜。汉族的家族或宗族仪式,祖先崇拜可以说是最核心或最重要的部分。崇拜祖先通常在培养宗族观念中起决定性作用。一个人的存在是由于他的祖先,而祖先的存在是由于他的子孙。古人认为阴界祖先的生活必须靠阳界子孙的供奉,祖先既无人照料其阴间的生活,阳界的子孙也将不能在祖先的庇佑下接续香火。宗族文化的复活,正是依托祖先的血缘系谱把族人联系起来,通过祠堂和祖坟的修建,为宗族祭祀祖先提供了必要的祭祀空间,从而达到尊祖、敬宗、收族的效果,进而唤起族人的血系观念,成为人群结合与社会结合的重要基础。正因为如此,中国社会的宗族组织,虽然经过了各种政治运动也没有销声匿迹。即使像福建的樟湖镇这个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彻底被水库所淹没的地区,其宗族组织依然很很顽强地得到生存和发展。其固有文化传统的具体体现,诸如祠堂、祖坟以及各种文化仪式与民间信仰等,并没有为库区的淹没而消亡,它们在重建中得到复兴,有的还吸收了现代文化而得以创造和发挥。[18]这说明,传统文化已融入人们的具体生活世界,成为人们现代生活中的一种生活逻辑和生活规范,也可以说这一约定俗成的文化传统已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习性。所以,不管是宗族组织和地缘村落的融合,还是宗族组织通过一定的势力,对地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其本身都使得国家权力和政治通过乡村政治与血缘组织、农民家庭有机地联系起来。因此,我们应把宗族组织和宗族文化的复兴置于中国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来思考。

宗族群体及其所固有的修建宗庙、宗谱、祭祀等宗族活动,它本身饱浸着情感力量,对族人有着不可替代的情感归宿和精神满足感,这是宗族复活的心理基础。改革开放后宗族思想的复活,一方面是社会生活中长期被压抑的心理和情感势能释放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处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农民,面对快速变迁的社会心理乏力,精神漂泊,需要一种心理归属,这种心理空白,社会主义文化不去填补,非社会主义的文化甚至落后腐朽的封建残余文化就会去占领。

笫五,从地理环境看,聚族居住是宗族繁衍的土壤。唐代诗人白居易描绘了中国传统乡村社会聚族而居的景象:“有财不行商,有丁不入军,家家守村业,头白不出门”。“生者不远别,嫁娶先近邻。死者不远葬,坟墓多绕村”。“一村惟两姓,世世为婚姻,亲疏居有族,少长游有群。”由于聚族而居,以血缘为纽带,共处同一块土地,共同分享有限的资源,话人自然形成利益共同体,这便为宗族势力的滋生提供了温床。改革开放之后,社会流动有所增强,血缘关系受到一定程度的弱化,地缘关系、业缘关系有所发展,但是,自然村依然是广大农村地区的社区行政区划的基础和主要居住模式,这种以血缘为纽带,以地缘为基础的聚族而居生存方式自然就成了农村宗族势力繁衍和宗族复活的肥沃土壤。

第六,对外开放, 也推动了宗族文化的复兴。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党中央在推行改革的同时,也制定了开放的政策。所谓开放,说简单一点,就是凡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有利的国外好的东西都可以引进来。比如,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经验、文学艺术等等。对外开放除了加强国家间的交流和合作外,还要加强民间的交流和合作。但是,由于新中国成立后,国外敌对势力的封锁和恶意宣传,很多外国人把新中国看作洪水猛兽。而这时对中国大陆仍怀有拳拳之心的是同是炎黄子孙的华人华侨,他们希望了解中国大陆的情况,又怕回到大陆后看到宗祠被毁,祖坟被挖,族人离散。为了消除国外华人华侨的过虑,政府首先清理了战争年代被毁、文革期间被占的、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寺庙祠堂并加以修缮,同时鼓励海外有亲人的公民致信海外亲人回国寻根拜祖,报效祖国,也鼓励同姓族人修宗祠、宗谱和祖坟,加强同族人员的联系和合作。政府的这一政策措施,不仅通过华人华侨之口,宣传了祖国大陆的发展成果,吸收了大量海外资金和技术,也使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企业迅速发展起来,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所以说,改革开放客观上促进了宗族文化的复兴。

通常可以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宗族现象是否复活;一是看是否修了族谱,一是看是否维修或重建了祠堂。以此来观照中国农村地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地方特别是南方许多村庄,小到修祖坟、祭祀,大到修族谱、开庙会等,形成了一道宗族复活的灰色景观。

宗族文化对新农村建设的影响

当代中国农村宗族的分布近年来已经非常广泛,但相比较而言,南方宗族的发展程度、组织水平和活动频率,目前普遍高于北方,而呈现出更加活跃的局面,因而也能更集中地反映当前农村宗族已面临和将要面临的各种问题。宗族活动的作用具有两面性,一般说来在党政机构 发育比较健 全职能 发揮较好的农村,它主要作用是消 极的; 但在有些地方,特别是在党组织涣散、政权职能发揮扭曲的地方,它却起到了某些为群众谋利 益的 替代作用。

就其消极作用的方面看,主要是

第一,不利于乡村基层政权与村民自治制度发挥作用,有碍农村政治文明建设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国家形成的条件之一是血缘被地缘所取代,即社会分工、交换和生产必须冲破血缘的羁绊,开始按地区划分社会组织。但是,在我国早期国家的形成时期,地域理念并未彻底冲破血缘的束缚,从而使得我国的国家形态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人伦色彩。可以这样说,在历史上的中国农村,不是政治权力改变了宗族占主导地位的农村基本社会结构,而是宗族组织亲和了政治权力,使其带上强烈的血缘色彩。所以,在中国的农村,往往村级政治领域与宗族势力范围重合,村治不可避免地受到宗族势力的制肘。宗族精英介入村政,大大销蚀了以法理为基础的基层组织的应有权威,有的甚至目无法纪,以宗族取代国法。目前,在一些地区,也有这种现象,宗族势力甚至控制和取代了基层组织,宗族权力成为了与国家行政、司法权力平行的一种私人性质的权力。这直接影响了农村的政治走向,直接影响了政治民主化进程,阻碍了政治文明建设。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启动了以乡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乡村民主政治发展的历程。其主要形式是在农村基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国乡村民主自治要求以较为完善的制度、较为健全的法律和具有较高的民主政治意识的公民为依托。但目前部分乡村地区宗族势力的存在对于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却起着阻碍作用。当前,部分乡村在宗族力量的影响下,民主制度在实践中往往发生某种变形,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聚族而居的地区,在宗法观念作用下,村民们未能或难以实现自身角色意识的转换。村民们的“族民”意识重于“公民”意识,在行为中注重的是自己与本宗族、家族的关系而对自身与国家的关系意识淡薄。在狭隘、封闭的意识作用下,强调家族、家庭的整体利益,家族内成员以服从宗族的规范和需要为目标。村民自治中的选举往往成为家族间争夺领导权的竞争,部分地区出现了为家族利益买卖选票、贿选、控选等现象;村民自治组织的运作笼罩着浓重的宗族色彩,决策、管理过程中家长制更多地取代了民主制,民主监督则变形为宗族内部的监督缺失和宗族之间为狭隘利益进行的互相倾轧。如河南省的赵孟庄主要由赵孟两姓构成,共约800口人。1994年5月,村委会选举,村委会主任及会计等三个重要职位均被孟姓占有。于是赵姓村民砸烂票箱,导致选举失败,而不得不由赵孟两姓分掌权力。这是宗族势力角逐的充分反映。又如江西省三江村,村的宗族机构分为五级,即族—堂—房—家—户,比行政村(村—小组两级)还复杂严密。宗族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两套班子,相互交叉。村长要向族长汇报工作,并接受族长的批评和要求。 虽然以上是两个较典型的例子,但是在很多乡村中家族、宗族组织不同程度地影响甚至是控制乡村自治却是不争的事实。

第二, 不利于乡村法治社会的形成,危害农村社会治安

我们在农村现实社会生活中看到,宗族总是自我封闭、绝对排他的,总是唯我独尊、唯我独是的,顺之者昌,逆者亡。它对外表现为族民公民的矛盾,当宗族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国家方针政策的执行往往遭到抵制;对内表现为本族与他族的矛盾,造成族与族的矛盾激化,有时甚至导致武装械斗,妨碍农村社会治安。

历史证明,虽然宗族现象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于各族人民聚宗合族、组织生产、互相救助、抵御外辱等方面有一定的正向作用。但是,宗族思想以及它所伴生的任人唯亲、重男轻女、多生多育、宗族械斗等封建、迷信、落后、保守、排外等思想,阻碍了历史的发展。在湖南、湖北的大部分地区和赣东北地区。那里的宗族活动相当活跃,但是宗族组织的结构程度较低,既无系统的常设组织,也缺乏有远见的核心领导,活动大多带有破坏性,并常发生恶性的斗殴事件;人们热衷的活动是耍族龙、抢坟山、闹人命等低层次活动,对重修族谱、重建祠堂等意义重大但需精心组织的活动反而不甚热心。但恰恰是这些低层次的活动,给现存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了很大的威胁。比如耍族龙。这项活动在这些地方有很深的历史渊源。一族一姓都可有一条在当地的龙灯会(或狮灯会)上显示本族的势力。其目的主要是卖弄武力,当然也带有一定的乡村娱乐性质。耍龙与不耍龙的两族间,往往会因此打架。湖南某市自1978年以来发生的历次大规模族斗中,因耍龙而引起的为数很多,每年都在30~40起。时间主要是每年的元宵节,或正月底。又如争坟山,也叫争祖山。农村以土葬为主,本族间、本房间、异族异姓间,都会因坟山纠纷大打出手,对社会治安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害。有些人真诚地信鬼神,信风水。在许多坟山纠纷中,往往是因为有人相信某处是所谓天子地,因而就发生了抢夺坟山的冲突。再如闹人命,即宗族闹丧。这是此类宗族最突出的一种表现,为害也最烈。一旦发生本族妇女在夫家自杀或相杀案件,就会引发一场激烈的闹人命。女方族人会蜂涌而至夫家,轻者吃光喝光,重者损毁财物,直至两族舍命拼亲。出于一种奇怪的反政府心理,丧家根本不信法医的鉴定,否认任何自然的结论,一口咬定是他杀,甚至提出要由他们来代替法律执行处罚。一个地方闹人命,一个地方就不得安宁,一场下来,轻则损失上千、上万,重则倾家荡产,酿成家破人亡的惨剧。

第三,阻碍农村经济发展和物质文明建设

宗族明显的封闭性与保守性,与农村市场经济建设所要求的开放性相悖;宗族的分散性又使得各个宗族群体间相互排斥,不利于社会经济的一体化;宗族通过宗族活动以及祖训、族规等宗族驯化控制了族人的思想和心灵, 在宗族精英的煸动、组织、领导下,族人对修建祠堂、修谱、祭祖等宗族活动表现出极高的兴趣和热情,劳民伤财。这些都是损害了现代农民的权利,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建设和农业发展,直接危害物质文明。

第四,危害乡村文明建设

宗族思想对于加强社精神文明建设 的危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滋生封建意识。我国的农村改革使农民从集体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并重塑了农村社会关系和权力分配格局。具有一定自主性的个体农民为实现效用最大化而强化了对宗法关系的利用,使其再次成为社会支援和规范控制的一个重要力量。这个过程也再生了一些带有封建印记的落后意识以及行为的变态扩张。最突出的表现是,社区中的一些世族大姓,由于人多势众,成为与农村基层组织分庭抗礼的地方势力,破坏了农村的正式规则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这些家族由于经济势力较强,通过联姻和经济贿赂而取得合法权力的庇护和默许,进而在行为上经常呈现出外在掠夺性,甚至在失去控制中恶性泛滥,肆意妄为,侵权扰民,作威作福,极端情况下,还会制造人身依附等超经济强制。近年发生在我国农村的几桩耸人听闻的大案,如天津大邱庄案,可以说是封建家族势力恶性膨胀的代表。
  2.抑制了创新精神。族内的相互依恋加强了群体组织和价值共识,对动员社会资源、组织集体努力去追求共同承认的目的,以及降低交易费用,固然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损害了个性的自由并妨碍了人们的独立性、创造性和积极性的发挥。一般说来,在贫困地区这种消极影响更为严重,由于经济发展不足和小生产方式的广泛存在,个体农民对宗族的依赖感也更为强烈,宗法关系对经济生活和日常事务的影响随处可见,因而强化了农民固有的保守内向的性格特征,导致创新意识和进取精神的缺乏。
  3.培植排外情绪。在现阶段,宗族之间的矛盾冲突是农村民事纠纷和各种暴力事件(如械斗)的一个重要起因,已成为一个不可轻视的社会问题。这种宗族间的冲突,可以看作是对权力和资源的斗争,在这种斗争中,对立双方的目的是要破坏以至伤害对方。冲突中主要是体现着 不局限于纯粹的经济合理性,主要是为了维护一个家族的尊严的不可侵犯性。在紧密联系的家族内部,个别成员受到侵犯而产生的敌视和复仇的情感,很容易在整个家族间传递、沟通,植根于个人基础上的冲突也就转变为宗族之间的冲突,进而引起更大的社会震荡。
  4.滋生人治观念。宗族是由拥有共同祖先的人们构成的亲缘组织。宗族组织权力运作的理念依托便是宗族成员依血缘辈分形成的等级次序,以及族长、家长在宗族中的天然权威。这就使“人治”方式贯穿于整个中国传统社会。当前中国农村社会关系有所变化,人际关系网络由纯粹宗族状态下的血缘型转变为血缘型、地缘型、业缘型交互相联的状态。单纯的宗族群体观念被打破。但源于“人缘”、“地缘”、“业缘”等形成的“圈子意识”作为宗法观念的延伸广为存在。在“圈子意识”下,人们在处理问题时常常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对亲戚、邻里、朋友等“圈内人”,奉行与“圈外人”不同的原则,理性意识、公正意识、规范意识较为缺乏,在“规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淡薄。一些严格依照规章制度办事者被斥责为“不通人情世故”、“六亲不认”、“没人情味”。正是在这种文化心理的驱使下,“关系学”盛行,“后门风”难止。这与法治社会是不兼容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推动下,农民法制意识有所提高。但是在宗法传统浓厚的乡村地区,大量与现代法制原则相左的传统和习惯,诸如权大于法、情大于法、耻于诉讼等仍深深地影响着乡村的干部和群众。一些干部尚未摆脱权力本位意识和人治传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家长制作风和以权代法的现象。在广大普通农民中间,不懂法、轻视法和以俗代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宗族势力的存在无疑强化了人治观念,抑制法治观念的生成。

5、抑制民主意识。民主政治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得以平等而自由地实现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主张。公民的政治主体意识是民主政治运行的基础和动力,直接关系到民主政治的发展水平。在农村,宗族势力的存在及宗法传统观念的蔓延不利于乡村公民政治主体意识的发展。传统宗法社会中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家庭血缘为本位、处于家族网络之中的农民,在强大的家族权威面前往往感到主体性能力的缺乏。在家庭中,强调家族的整体利益,个体丧失了主体地位和独立人格,从而形成了“无我”和“非主体性意识”。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尤其是商品经济在农村的发展,使农民个体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大大增强,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开始提高,民主意识有所发展,并创造出“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海选”等民主政治形式。但是作为文化传统的承载者,在传统色彩较为浓厚的部分乡村,农民又往往表现出宗法性,无法摆脱作为权势力量的从属者地位的自我心理定位,缺乏行使民主权利的主动性。农民只要可能就消极地顺从,而不是为了他们的利益主动地影响或控制社会制度。20世纪无论哪个阶段,中国农民的大部分都处于这种被动的政治地位,表现出了很强的从属性。 当前中国农民主体性意识的缺乏在很大程度上是宗法文化传统熏陶的结果。而宗族势力的存在无疑会阻碍农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建主体性自我,抑制乡村公民政治主体意识的提高。

但是,事物是复杂的,从另一些地方看,尤其在落后的地区,农村宗族制度又并非完全只是陈腐的传统遗存和阻滞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消极因素,也 在起着某些不可忽视的积极的作用。诸如:
  1.促进农民互相帮助。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之后,单家独户的农民成了名义上的独立经营主体,但由于土地规模狭小,生产力低下,以及强制性的农村人口政策使农户人口规模日益小型化,农民实际上很难独立地低成本地完成全部生产经营,规模不经济制约着农家的收益和效用最大化的实现,同时处理日常生活中如生老病死、结婚盖房等事宜也有诸多不便,因而需要互相帮助、互通有无。比如,一些生产活动只有通过几个劳动力共同完成,才能达到最佳收益。在大部分地区,耕地便是必须由多个农户共同完成的农事活动之一。通常情况下要顺利地完成耕地,需要有不少于5人的协作劳动,包括扶犁、撒粪、撒肥、撒种、磙地等的分工协作。在商品经济不发达,不能用货币购得服务或被认为是不合算的情况下,利用认亲戚关系为主体的社会互助来实现协作生产,便成了合乎理性的选择。宗亲自然成了可动用的有效的社会资源。
  2. 增加传统的责任意识。在社会经济的二元运行的状态下,农民的养老及其保障几乎全由家庭承担,每个成年人都肩负着奉事父母养育妻子的重任。老年农民既无力凭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又无退休金,何以颐养天年呢?只能靠宗亲的赡养。对于鳏寡孤独而言,宗亲更是唯一的依赖。这样,宗法关系的存在就成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保证。
  3.对农村非法权力进行制衡。改革以来,农村权力结构发生了剧烈的裂变和重整,如果说曾经是一种纵向梯阶系统,那么改革后更接近横向网络的系统结构。改革后的农民显然要与更为广泛的权力主体如乡村各级干部、工商税务人员等等发生关系,并因此而可能遭受不正常的权力的欺压。作为个体的农民更易受一些腐败官员和小职员的更大范围的专横行为损害。如契约上的不平等和在经济上的产权侵犯等。农村处于社会权力结构的最基层,由于与权力中心在结构上的巨大距离,高昂的监督成本,以及乡村干部和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法制在农村并不能有效地正常运转,不少地方天高皇帝远,腐败不断滋生出来并呈蔓延之势,甚至个别地方的干部坐地为大,横行乡里,已蜕变成一种恶势力。在这种外部环境中,宗族的血亲势力无疑具有一定的制衡作用。

从全国来看,各地的情况是不同的。存在于赣中南地区,那里的宗族不仅相当发展和活跃,而且比较起其他地方来,具有较完善的自我约束的机制和观念,也更显示其有较高的成熟性。这些地方的宗族组织,无论是内在的结构特点,还是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具体功能,都构成了当代中国农村宗族中的一个类型。它们的最主要的特点,是其整个活动对乡村自治、乡村公益具有的建设性作用,以及与此相应的,对传统宗族资源的较有系统的利用(包括族谱、祠堂及对旧宗族有较高知识的老一辈人员)。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与传统宗族的存在方式有较内在联系,但同时又具有新的目标和新的运行机制的典型的现代宗族形态。在这些地区,重修族谱和修茸祠堂是最重要的两项宗族活动。由于需要严密的组织过程,相当的专业知识和一定数量的经费,因此只有在有条件(包括文化传统和经济实力)的地方,这两项活动才能取得成效。赣中南地区农村因其拥有深厚的宗族文化传统和良性的社会环境,实现了重修目的的族谱和各类宗祠,不仅数量远远高于其他地区,而且还显示了不少新的特点。在当地农村,无论是本地的族人,还是外地的后裔,都积极地参与到重修族谱和修复总祠之类的活动中来。这充分体现了这类事件所具有的深厚的群众基础。尤其是那些远离本乡的外地客居者。基本上已经没有利益的分享问题,促使他们积极投入该项事业的,只是那些激发和满足他们非功利的历史性和归属性需求的提示。比如,发扬祖先功德维护祖先业绩等等。整个地区而言。宗族观念已成为被当地社会所认可和默认的一种社会关系观念。这可以说是宗族重建过程中取得的最重要的一项成就。当地大部分重建的宗族正在努力寻找一种既合乎传统、又能被现行社会制度默认和接纳的适当的组织结构形式。各地现有的形式各有名目,运作方式也各有特点,但大都同现实社会生活秩序有较成功的衔接,而从不采取截然对立的姿态。尤其在与基层政权的关系上,宗族组织都主动地谋求与它们的合作与相互协调。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地农民已开始意识到需要从法律的角度为自己的行为找到依据。他们提出了一系列自拟的法律概念。如所谓的双重主权论,用以打消族人对修复宗祠的捐资顾虑。虽然它似是而非,不具备任何真正的法律效力,也很难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但这种努力本身仍反映出一种积极的因素。当地农村的一般社交活动及节庆、婚丧礼仪等民俗活动。已自然地融入了宗族色彩,并往往由宗族组织出面主持。这种习俗在农民中有着深厚的传统基础。在一些较成熟的宗族的主持下,传统的与现代的宗族意识(历史性、归属性的本体观念)给传统的民间习俗增加了前所未有的表现力和文化内涵。同时,它们又被这些宗族的领导人有意识加进的法律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因素所部分地调和,因而显示出以协调村民关系为主的功能特征。很少有导致在其他地方常见的那种具有恶性后果的宗族冲突。宗族活动的强制性内容已大为削弱。少量带强制性的动作中,其手段主要只剩下了道义的制裁(如不让入谱、不让入祖坟等),但毕竟仍带有某种强制性。因此同真正自愿的结社仍不完全相同。族规的建设也只是在重建过程中。已建立的族规还带有许多非正式的成分。这就可能导致一种私人权力的产生和发展,在根本上会有与法制冲突的因素。只是在目前,这一地区的农村宗族领导人尚能表现出相当自觉的自我约束。

还有一些在功能表现上处于中性位置的宗族。如安徽、浙江、江苏地区的宗族。一般来说,它们的发展较为平稳,规模都不大。虽然没有为本宗族设定什么现代化的目标。但也没有显著的违法乱纪行为;在皖南山区的个别地区,有一些历史颇为悠久的古老宗族,还保存了较多的传统遗俗,尤其注重以宗族为单位的商业活动和办学活动;在闽南沿海,宗族既多且大,人口动辄成千上万。盛行跨村跨乡跨县的宗族联合组织;在观念上除了宗族祖先崇拜,还与妈祖崇拜、佛教崇拜、道教崇拜、三一教崇拜、地方英雄崇拜和多神崇拜(如猪八戒、关公、岳飞等)结合在一起,对现存社会秩序也没有明显的破坏作用。这类中性位置上的宗族数量相当庞大,其目前的现状和今后的发展趋势,应当引起人们的密切注意。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灵魂。就世界范围来看我们还要看到,在广大华侨中,倡导认祖归宗,对于提高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爱国主义精神,则是很有积极意义的。就是对于广大台湾同胞来说,这种认祖归宗的宗族意识,也是很有利于促进祖国统一的。

中加強对宗族文化的引导和管理

从现实的宗族活动来看,目前大量的宗族活动并不具备传统宗族所具有典型的组织特征和功能作用。对大多数宗族来说,迄今的宗族活动主要表现为修谱和祭祖,而新建宗祠、购族地、立族规、行家法、代行政的活动已不存在。不仅宗族的组织不完整,而且宗族组织已经不存在指挥和惩罚族民的权力和制度;新修的族谱和保留下来的宗祠已经不再具有往日的神圣和权威。修谱、祭祖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人们对追宗祭祖的一种方式,对这些活动的参与更多的是一种历史、情感和文化上的认同。因此,可以说,时下的宗族活动更多的是一种文化活动,而不是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更不是一种政治共同体。宗族复兴只不过是一种乡土文化现象,其文化上的意义远远大于其社会和政治组织的功能与利益上的意义。显然,同传统的宗族相比,现代的宗族组织及其功能已经发生了变化,它不再具有传统宗族组织的族权,而保留下来的只不过是部分的宗族文化而已。不能混淆宗族文化复兴和社会上黑恶势力的界限。目前, 家族势力发展到械斗及少数黑恶势力操纵乡村政权的是 少数 。出现这种情况也反映出那里的党组织和政府组织的焕散。否则,任何宗族组织都无法和政府相抗衡

。这几年,据我们对我省31个自然村的随机调查就发现,已经修谱的只有9个村,其中7个在长江以南。这与历史上我国南部乡村比较闭塞,家族传统较强。而北部乡村家族较为开放,传统较弱的状况是一致的。整个家族都参与械斗的案例 极少。当前以家族的名义公开 族内人员相互支持,互拉选票只不过是某些人利益的暂时聚集,并不反映全体族民的利益, 农村的绝大部分年轻人,他们热衷的是如何能进城打工,怎样能多赚钱,怎样能过好小家庭的好日子,并不看中这个家族利益。即使是修了族谱的许多年轻人,对修谱的事也一无所知或不当回事;有的说,修谱只不过是几个干不动活的老头子们的无聊回忆;还有的说,修谱收费是乱收费。当然,不少调查也表明,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同姓村庄为了本村的利益也与其他同姓村庄发生械斗,影响乡村选举、抗拒地方行政等。这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把同姓群众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件,笼统地说成是宗族活动。

十六大提出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发展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立足中国实际,顺应时代潮流,不断开拓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的新途径。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破除,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面对宗族复活,我们当然不能不能听之任之,应该主动地加以引导和管理,但是,决不能庞统地一味加以否定。因为宗族情感与民族感情又是有一定联系的。只要引导得法,是完全可以把爱家、爱乡、爱国的意识统一起来的。怎样科学地进行引导和管理?怎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宗族文化的消极影响?这需要做好多方面的工作。

(一)加快城镇化建设,提高生产力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在现阶段乡村社会的存在,从根本上说仍然是与乡村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相联系的。清除宗族势宗族组织是适应传统社会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而产生的。宗族组力的最起码和最根本措施是打破它存在的经济基础。就目前中国农村来说,紧要的是发展经济,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的各种合作组织,以便在经济水平提高的基础上实现生产方式的顺利转换。彻底打破农村相对封闭的分散经营格局,发展乡村的工业化和集体化事业;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向商品化、专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并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取消城乡隔绝的二元户籍制度,为农民进城务工扫除各种障碍,使宗族势力的存在 的经济和文化心理的基础 逐渐萎缩以致消失。

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劳动愈不发达,劳动产品的数量、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是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所以,要真正解放家长制,铲除宗族思想,最根本的是要根本变革社会生产方式,提高社会生产力。只有生产力水平提高了,农村经济发达了,集体经济雄厚了,农村工作及基层组织才有坚实的物质基础,公共权力才得以维护和正常运转,才有条件加强农村各种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组织化建设。而公共权力的正常运转,农村社区社会组织的完善和发展,就可能充分瓦解宗族内部的经联系,削弱宗族势力,根除宗族思想,有力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当前农村,转变生产方式,提高生产力的一种现实选择就是大力发展小城镇,加快城市化建设。社会现代化必须实现城市化,社会现代化的过程也是城市化的过程。我国乡村中的集镇自古就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调节器。所以,要加快城镇化建设,使得农村富裕劳动力向非农生产和城镇转移,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繁荣农村经济,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要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提供法律、政策、制度、信息、培训和经济上的支持和帮助。

(二)加强基层民主 、法治 建设力度 ,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 。

既然宗族势力的兴起与农村经济改革后集体力量的缺乏有关, 消除宗族力量就不仅仅要着眼于宗族组织本身,还应建立和完善一种比宗族具有更大整合力量、更多优势、能为广大村民普遍认同的合法性织。就目前而言,这种组织无疑就是村民自治组织。目前,我国广大乡村已普遍确立了村民自治制度。要大力发展村民自治,规范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职权,严厉处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利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使乡村两级组织真正成为群众奔小康的引路人和带头人。但由于各种原因,在一些地区,基层政府往往要依赖家族力量来完成某些工作,如进行社会教育、维护社会治安等。在一些地区,正式组织权力流于形式而家族非正式组织权力膨胀,宗族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交叉运作,由宗族组织权威起主导作用,这种现象亟待改变。要在不断健全和完善现存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同时加强研究、探索实现乡村实际权力由家族组织向村民自治组织转移的有效途径。加强群众团体的立法和宣传,把宗族组织纳入群团组织的范畴加以规范并进行管理,使之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宗族活动给予坚决的打击。对于有利于乡村和谐发展的宗族文化不仅不能禁止,还应给予一定的引导和鼓励。比如,举办乡土文化汇演,对健康向上的节目给予奖励。

一般来说,家庭职能转交给社会体制的长期过程是不可逆转的。现代的民法倒退为古代的血亲得分将是不切实际的。加强基层民主政权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抗击宗族思想的强有力武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十六大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切实做好基层党建工作,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在农村,加强党的基层工作,主要是要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探索让干部接受教育、使农民长期得实惠的有效途径。今天,在广大的农村地区,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繁重艰巨的国内改革建设任务,党的基层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党员还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不少同志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还跟不上,许多党员干部的知识水平和领导水平特别是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还不适应;有些党员和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党性观念淡薄,拜金主义、亨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膨胀;相当一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有的甚至被宗教、宗族或地方恶势力把持;村两委“两张皮”现象还相当突出。所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权建设相当迫切。而今天,要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一方面就是要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使之成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的政治基础和组织保障。另一方面,就是要加大依法治农、依法治村的力度。各级政府都要成立为农服务的机构,使农民真正感觉到政府才是他们的真正靠山。

(三)增强农村社区的社会流动

宗族观念是一种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缺乏经济交流,地域观念强烈,生产封闭落后是宗族观念滋生的土壤。所以单靠政治运动是无法消除的。而且建国后,我国的经济发展并没有完全打破农村的上述落后状况,这给宗族的复萌提供了温床。只有加快经济发展,推动全国市场的形成和统一、加强经济联系,才能彻底破坏其赖以生存的土壤。

农民对外联系扩大后,农村的内聚力将会削弱,而且农民对联系的规模将直接影响农村某些旧的政治结构和农民的政治行动。所以,合理的社会流动促进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社会流动指的是人们在社会关系空间或地理空间中从一个地位向另一个地位的移动。社会流动虽然是个人行为,但它不仅对个人有意义,而且对整个社会结构会生产影响。开放、动态的分层结构取代封闭、固定式分层结构,有助于消除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合理流动能拓宽社会各层次之间的接触界面,有助于各层之间的相互了解和相互联系,消除心理隔阂,加强了社会整合程度;合理的社会流动能有效激发人的积极性和开拓进取精神,给社会系统注入新的活力。而农村地区的自然特点表现在人际关系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人口的同质性较强,社会整合程度高,天然注定社区的社会流动性小。所以,增强农村社区的社会流动性,增强先进文化的互动和事例是十分必要的。当前,增强农民的社会流动性,不外乎有两个方面:一是由外向内,通过大众传媒增强对农村的深入与辐射;二是由内向外,增强农民的对外流动,包括外出打工、干部交流、多民族杂居、移民等。

四)加强乡村文化建设,努力提高农民素质。

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要以乡村公民民主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为前提。实现村民由传统的狭隘的“族人”观念向现代政治人、国家公民观念、民族意识的转变是对目前部分乡村宗族势力消极作用的一项根本要求。制度与法律固然重要,但文化的力量却可以更深入有效地规定人们的政治倾向,成为一种内化了的政治行为规范,影响和支配人们政治行为的选择,深刻、稳定、持久地指导人们的政治行为,起到行政制度难以起到的作用。实现公民意识由传统向现代的转换,要以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为根本途径。民主文化的普及和民主意识的提高不是一个自发的过程,需要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有组织地进行。对目前中国乡村来说,需要乡村教育机构、大众传播媒介以及包括乡村党组织在内的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广泛开展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公民意识和农民素质,培养现代人,这是长期的根本的国策。今天的社会生活中,现代农民应该是以科学文化知识和先进的思想观念武装起来的农民,是开放、包容、民主、与时俱进的农民,应该对社会采取分析的态度,倾向于更积极的解决问题而不是回避问题;对人对事公平、公正、正义;具有开放性,乐于接受社会变迁,愿意接受新的生活经历;积极获取新的知识和信息,有较高的受教育和职业期待;在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中趋向于有计划性,应该具有与宿命论相对立的效能感,具有较强的时间观念。宗法文化是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渐形成的,同样也会在历史的发展中逐步消失。要重视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传播先进文化、弘扬民主精神的更为有效的途径。宗族传统文化是一种文化形态,宗族复萌其实就是一种文化的复萌。因此,只有加强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才能从深层次上消除宗族传统观念。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村民“公民-国家”观念的培养,村民自我教育的加强,都会对宗族观念的消除起到良好的作用。

宗族观念在我国有着长期的历史传统,因此,要消除其消极影响不能一蹴而就,必须多方面入手,综合治理,逐步进行。只有这样,才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舖平道路,加快我国现代化的历史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