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和张翰结婚照:关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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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主 

民主的历史

由于民主有着许多不同的概念和定义,因此民主的历史也相当复杂,民主一词所代表的制度也相当广泛。

雅典民主是最早期而又最知名的民主制度,民主一词也是在公元前五世纪于古希腊出现的。在这段时间之前的记载都是断断续续的,不过希俄斯岛(Chios)的记载显示,岛上在公元前575-550年之间就出现了公民的议会和大会。投票的权利逐渐扩展,从原本的一小群地主贵族扩展至所有受过义务军事训练的公民,公民的年龄限制通常是20岁以上。而妇女、奴隶、和外籍人士则无法拥有公民权,使得全雅典只有10分之1或更少的人口才有资格投票。所有雅典公民都有资格投票决定创立法律、向某个国家开战,同时所有公民都可以在大会上演讲。这种形式的政府被称为直接民主制。雅典城邦在公元前323年遭到马其顿的击败,民主制度随之被彻底废除。

代议制的民主可以说是从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元老院展开的。在中世纪时期也有几种不同的民主形式出现,从近乎寡头政治的制度到试图实行完全民主的制度都有。包括冰岛的国会(Althing)、中世纪意大利的城邦、中世纪爱尔兰的大会制度(Tuath)、斯拉夫国家的人民议会制度(Veche)、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议会制度。除此之外,一些人认为印度的十六王国(公元前500年左右)和北美的易洛魁联盟(约西公元前2世纪一直至现在)也都拥有民主的原则或成分。

英国是在中世纪里第一个迈向彻底民主制度的国家,也是世界现存的最早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大宪章限定了国王的权力,为民主扎打下根基。英格兰在1265年产生第一届民选国会,原本只有少数比率的人口才能投票,同时选举制度也有许多弊病,如腐败选区(Rotten borough)的存在。召集或解散国会与否则是全凭国王的意愿(通常是当国王或女王需要资金时才会召集)。在1688年的光荣革命[1]后,现在英国境内的英格兰和苏格兰同时成为了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并在1707年正式完成合并。英国国会从此定期的召开,不过仍然会受君主权力的影响。在这段时期,辉格党和托利党互相竞争的两党制度也开始发展。随着时代进展,国会在决策和立法上的权力也逐渐增加,到了维多利亚女王的时期,君主已经变成有名无实的领袖。

美国可以被视为是第一个自由民主制的国家,有着较为宽松的选举权限制(虽然最初仍有针对财产和性别的限制、以及奴隶的存在)美国宪法也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在几年之后,法国大革命发布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也出现了由男性选出的国民大会,不过仅只维持了短暂的时间。

在19世纪晚期之前,自由民主制的国家并不多,而且维持的时间大多相当短暂。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自称首先实行了普遍选举权。

民主的理论与概念

 民主(或译民主制、民主主义,旧译德谟克拉西、德先生),从其字面上来看(源于希腊文 δημος demos 人民;κρατειν kratein 统治),代表着由人民统治。至于民主的统治方法、以及其“人民”的构成范围则有许多不同的定义,现在一般是由多数进行统治。

在政治理论家之间一直有许多不同的可实施民主理论和概念,这些理论和概念的差异经常是人们关注和争论的话题。

第一种理论是由约瑟夫·熊彼特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一书里所提出,他认为民主制度只不过是一种由人们定期选出政治领导进行统治的制度。依据这种概念,一般的公民没有能力、也不应该进行“统治”,因为在大多数议题上,这些平民都没有明确的概念、而且也不够聪明。

第二种理论是称为民主的集合概念。宣称政府所颁布的法案和政策应该接近于中间派选民的观点,使其左派和右派都能得到一半的权利。这种理论是由安东尼·唐斯(Anthony Downs)在1957年所提出的。

第三种理论是以上提及的代议政制。它是从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元老院展开的。人们并非直接投票决定政府政策,而是选出民意代表来参与政府实体或议会。

第四种理论则是被称为审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制度,主张公民应该直接的参与立法和决策过程,而不是透过他们的代表,直接民主制的支持者提出许多不同的理由来支持这种制度,政治活动本身便是具有价值的,它将能教育和社会化参与其中的公民,而群众的参与能够对掌权的精英进行监督。最重要的是,他们认为除非由公民直接参与立法和决策,否则这便算不上是公民自治的制度。

第五种理论则强调所有公民之间的政治平等。典型的现代民主制度是依赖于多数派的投票者能代表大多数民意的假设上,而非多数派能统治全部人口。这个理论也被用于主张参与政治的义务,例如将投票规定为公民的义务之一,或是限制富有阶层的影响力,例如在选战中的金融限制。

这些民主的理论都是围绕于一个民主制度应该变成“什么样”或“怎样”的问题。

第六种理论是相当不同的理论,则被称为公共选择理论(Public choice theory),主张民主所发挥的功能是让创造它的团体和个人能在制度里扮演其“角色”,这种理论认为,占据这些职位并运行这些功能的人都是出于其私利的。这种理论是由经济学家所创造,有时候也被称为经济学的民主理论。公共选择学派的阿罗不可能定理便指出由于排序制投票制度的先天缺陷,透过民主制度产生的集体决策不可能反应出完整的“集体偏好”。一些公共选择学派的学者也因此认为应该以共和立宪制取代民主立宪制,才能更有效保障少数派的权利。

第七种民主理论则是根基于多数决定的基础上,认为多数决定最能符合功利的目的。这种理论认为如此一来大多数的人口都能满足现行的政府统治。而缺点则是少数派将生活在多数派的统治下,这有时也被称为多数人暴政或暴民政治。如果多数派没有受到宪法和法律制度的限制,也可能会造成很大一部分的人口遭到边缘化。

民主的形式

直接民主又称为纯粹民主[1],是一种人们直接投票决定政府政策的制度,例如决定是否接受或废除某种法案。之所以称为直接是因为决策的权力直接由人们所行使,而不经过任何媒介或代表。在历史上,这种形式的政府相当少见,因为在实践上要将人们全部聚集起来投票相当困难,所花费的成本和时间都非常高昂。所有直接民主都属于较小型的共同体,例如城邦。最值得注意的是古代的雅典民主。

代议民主,则是较常被采用的制度,之所以称为代议制是因为人们并非直接投票决定政府政策,而是选出民意代表来参与政府实体或议会。民意代表可能是由全体选民选出(如比例代表制)或代表特定的区域(通常是依据地理划分的选举区),一些制度则混合了这两种方式。许多代议民主制也结合了一些直接民主的成分,例如公民投票。

许多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也声称拥有民主,例如(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马克思列宁主义者认为民主应是由无产阶级对人民群众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的统一,即“无产阶级专政”,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治体制。

在今天,民主通常用以称呼代议民主制的其中一种形式,即自由民主制,在自由民主制里被选出的民意代表、以及多数人的民意在行使决策权力时,必须受到法治的限制,通常是用一套宪法加以管制,以强调对于个人和少数派的自由和权利的保护。这种形式的政府在近年来越来越常见,目前世界上将近一半的人口都生活在自由民主制政权之下。

相反的,非自由民主制则用以形容那些“有民主”、却没有保障自由的制度。这在许多后苏联的国家相当常见,不过这种现象并非最近才出现的。

 “民主”与“共和”

“民主”一词的定义自从古希腊到现在一直都变动不定。在当代的用法上,“民主”一词指的是由人民选出的政府,无论是直接民主制还是代议民主制。

在宪法的理论和历史的用法上,尤其是在美国革命的开国理论上,“民主”一词仅只用于描述直接民主制,而共和则被用以描述代议民主制。不过在现代,只有一部分的美国保守主义者和自由意志主义者才会坚持使用“民主”一词来指称直接民主制。

美国开国先驱们在起草美国宪法时,特别注重于避免那些他们认为是多数统治的危险架构,以免危及到个人的自由。举例而言,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号文里,主张共和国的宪法应该高于民主,以保护个人免受多数人的侵犯。不过,宪法的起草人们也谨慎地在宪法和权利法案的范围内,创建了民主的制度和开放社会的改革。他们保持了那些他们认为是民主里最良好的成分,但以宪法里对于个人自由的保护加以抗衡,依照这套宪法产生的联邦政府架构成为今天人们所称的宪法共和国。

不过,现代对于“共和”一词的定义指的则是所有由选举选出国家元首、并且有一定任期限制的国家,而与之相对照的则是大多数当代的世袭君主制国家,亦即采取代议制民主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

 “民主”与“宪政”

 

    宪政的要素分权制衡,即总统-国会-内阁互相牵制防止集权。

民主与宪政并非一致,民主是一种形式,而宪政则是一种制度;宪政的核心价值在于个人自由,而民主则着重于政权归属。宪政的精髓是“有限政府”,即政府应当受到约束,以避免侵犯民权;这并不涉及政府是否经过民主程序产生,例如17世纪立宪时期的英国。只有民主而没有宪政,则民主往往沦为“多数暴政”或民众被少数人引导操纵。宪政的存在,在制度层面上最大程度减少民主的无序性和盲目性,并保护少数群体的人权,使得民主不被扭曲。

宪政国家各有自己的特色,但最为明显和共同的特征是军队国家化,司法独立和分权制衡。

民主与议会制的关系,不论是共和制还是君主立宪制的国家,现时最民主的国家绝大部份都实行议会制(Parliamentary system)。实行总统制的美国,民主指数的排名只得18,名次甚至比近年由自民党一党独大的日本还低。

俄国的主权民主,俄罗斯联邦(俄国)的民主区分于西方的民主,被称之为主权民主。 他保留了国内主要的民主架构,但是给其增添了爱国主义、强国主义和民族主义的新内容。“主权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民主程序和准则服从于加强大国主义和国家体制的准则。

何谓民主国家?

虽然对于民主在定义上的合法性和应用性尺度仍然有许多哲学性的争论,但以下所列出的是一些普遍认为民主国家应该具备的最小需求:

由“人民”以某种集体的步骤达成政治决策。非属于其成员的人则不会参与。在现代民主制度里成为人民成员的资格是成年的国民,而成年人的公民权通常即等于人民成员的资格。

拥有供人民居住和进行决策的“土地”。在现代民主制度里,土地指的是民族国家,由于它与国家的母国一致,人民和民主的过程也因此能保持一致。也因此民主国家的殖民地如果是由母国所治理,则不能被称为民主制度:因为其人民与土地并不一致。

有着一种决策的过程,这种过程要不是透过公民投票直接的由人民决定,便是间接的由人民选出的国会决定。

这种过程被人民视为具有合法性,政治合法性代表的是人们接受国家决策的程度,具有合法性的过程产生的结果才会被人民所接受。

在假设拥有足够支持者的情况下,这种过程能够“有效的”改变政府的现状。虚假的作戏选举、事先安排好选举结果的选举都不是民主制度。

在民族国家的情况下,国家必须拥有主权:如果有其他更高层的权威能否定民主选举产生的结果,那么民主选举是毫无意义的。

民主投票有普及、平等、直接、无记名四原则。

民主指数,2008年《经济学人》透过60条问题,对世界167个国家及地区现时的民主状态进行调查,并以0至10分的民主指数(Democracy Index)表示各国现时的民主状况。下表列出首20名:另外,民主指数低于2.00的独裁国家中,没有一个实行议会制,但却有不少实行总统制,包括中非共和国、乌兹别克、乍德等等。

民主的反对者:无政府主义

无政府主义反对包括民主在内的国家概念,认为这些注定是腐败和具有强制性的。举例而言,无政府主义者亚历山大·贝克曼(Alexander Berkman)在针对他的审判法庭上便拒绝承认宾夕法尼亚州的合法性。许多无政府共产主义者和无政府工团主义者倾向于支持一种没有等级制度和强迫制度的直接民主制。不过,无政府主义者之间对此也存在争论。

一些无政府个人主义者反对某些或甚至是全部的民主形式,本杰明·塔克(Benjamin Tucker)说:“统治是邪恶的,换成多数统治也不会好到哪里去…投票是什么?或多或少它只不是一张代表了刺刀、警棍、和子弹的纸罢了。”[6]皮埃尔-约瑟夫·普鲁东(Pierre-Joseph Proudhon)则说:“民主只不过是多数的暴政罢了,是所有暴政里面最可恶的,因为它不是根基于信仰的权威上、不是根基于种族的出身上、也不是根基于天份和财富的价值上。它只不过是根基于一些假冒人民之名躲藏在幕后的人上。”[7]

除了无政府主义之外,君主独裁主义和极权主义也反对民主。极权主义政权主张并且实行对整个社会的中央集权控制,以达成理想中繁荣和稳定的目标,极权主义通常宣称其国家和人民正受到其他威胁(如“外国势力”),以替独裁政权辩护。极权主义国家的宣传机器通常宣称民主是软弱而无法达成大成就的,只有非凡的领导人才能带来他们必要的纪律。他们通常认为自由民主制由于权利制衡导致行政与立法效率低下,常常需要很长时间的争论与听证,无法与中央集权制度效率相比。

国家层次之外的民主

民主除了用作统治国家的制度之外,民主的投票和代表制度也用于管理其他许多不同的共同体和组织,包括以下所述及的:

许多非政府组织以投票方式决定政策和领导人;

基督教修道院通常以投票方式来选出院长;

在商业上,公司通常以投票方式选出董事会,选票的份量则是根基于每个股东所拥有的股份;

工会通常以选举方式选出他们的领导人;

合作社通常给予每个人(一个劳工或消费者)一张选票。

民主通常被人与寡头政治和独裁政治相比较,在这两种制度下政治权力高度集中于少数,而没有如民主政治由人民控制。

民主一词经常被使用于描述国家的政治,民主的原则也适用于其他有着统治行为存在的领域。



[1] 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发动的推翻詹姆斯二世的统治、防止天主教复辟的非暴力政变。这场革命未有流血,因此历史学家将其称之为“光荣革命”。说明君主立宪制政体即起源于这次光荣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