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炒凉粉: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5 07:52:09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
  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
  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
  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
  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
  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
  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
  响企业的损益。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
  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
  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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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
  额。
  第四条 对于满足本准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
  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
  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第二章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第五条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
  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
  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第六条 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
  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况
  除外:
  (一)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
  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
  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七条 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
  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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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进行套期:
  (一)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
  (二)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
  (三)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
  系。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
  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第八条 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
  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非衍生工具的组
  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或将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
  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
  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的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
  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九条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下列项目:
  (一)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
  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二)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
  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三)分担同一被套期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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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仅适用于利率风险公允价值组合套期)。
  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
  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
  会发生的交易。
  第十条 被套期风险是信用风险或外汇风险的,持有至到期投资
  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是利率风险或提前还款风险的,
  持有至到期投资不能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形成的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收益或
  损失,不能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全额抵销的,该货币性项目的外汇风险
  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企业集团内部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按照进行此项交易的主体
  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标价(即按外币标价),且相关的外汇风险
  将影响合并利润或损失的,该外汇风险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指定为
  被套期项目。
  第十二条 对于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的
  一部分相关的风险,其套期有效性可以计量的,企业可以就该风险将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三条 在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
  期中,可以将某货币金额(如人民币、美元或欧元金额)的资产或负
  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全部指
  定为被套期项目。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一部分被指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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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套期项目的,被指定部分的现金流量应当少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
  债现金流量总额。
  第十五条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被套
  期风险应当是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相关的全部风险或外汇风
  险。
  第十六条 对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资产或负债组合进行套期时,
  该组合中的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应当同时承担被套期风险,且该组
  合内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
  预期与该组合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整体变动基本成比例。
  第三章 套期确认和计量
  第十七条 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
  理:
  (一)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
  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
  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
  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
  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
  损益。
  (二)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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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三)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
  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四)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
  (五)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
  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第十八条 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其为高度有
  效:
  (一)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
  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二)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在编制中期或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
  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的,企业可以通过编制金融资产
  和金融负债的到期时间表,标明每期的利率净风险,据此对套期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
  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
  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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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
  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
  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
  公允价值套期,为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二)的要求,企业对被套
  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
  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资产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二)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
  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负债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第二十三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本准则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时,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
  式书面文件所载明的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
  处理。
  (二)该套期不再满足本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
  件。
  (三)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第二十四条 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按照
  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二)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
  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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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入当期损益。
  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
  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
  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
  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上述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
  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第二十五条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
  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
  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六条 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
  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
  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
  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第二十七条 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
  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
  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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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
  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
  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
  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
  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
  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
  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
  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
  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
  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
  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
  理:
  (一)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
  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
  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
  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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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
  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
  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
  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
  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条 对于不属于本准则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涉及的
  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
  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应当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七
  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
  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且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
  式书面文件所载明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
  理。
  (二)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
  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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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三)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
  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四)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对于预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
  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或预计不会发
  生。预期交易实际发生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或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的,原直接计入所有
  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二条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
  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
  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
  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
  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
  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