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灵格风: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首诉必办的暂行办法--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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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首诉必办的暂行办法   发文时间: .h1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 } .h2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h3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DIV.union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 DIV.union TD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  

 

 

黑纪发[2004]18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对

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

首诉必办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纪委,省直各纪检组(纪委、纪工委),哈尔滨铁路局纪委:

经省纪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首诉必办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4年9月29日

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

不服党纪政纪处分首诉必办的暂行办法

 

为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切实保障和维护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保证对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复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申诉复查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遵循的原则

第一条  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对纪检监察机关所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或结论不服,首次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诉,都应及时、认真办理。

第二条  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权限办理。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做到有错必纠,部分错部分纠,全错全纠,不错不纠的原则。

第四条  办理首次申诉案件必须坚持回避制度,原查、审案件人员均不能承办该申诉案件。

 二、职责范围

第五条  属于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及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案件中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申诉,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六条  属于下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案件中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申诉,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负责办理。

三、办理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审理部门接到属于下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案件中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首次申诉,应立即转交本级信访部门办理;信访部门接到属于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及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案件中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首次申诉,应立即转交本级审理部门办理。

第八条  审理部门对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首次申诉的来访或信件,要遵照审、复分开的原则,指定承办人,填写首诉办(受)理登记表,认真听取申诉人的意见,提出复查或复议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并应在十日内将受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诉人。

办理申诉案件,要认真审查申诉人的申诉意见及申诉理由,还应注意审核原处理案卷材料。对照原处分决定和证据,审核处理的依据是否充分,提出实事求是的办理意见。

对申诉案件的办理时限及要求,按办理申诉案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信访部门对属于下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案件中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首次申诉,应由承办人填写首诉办(受)理登记表,认真听取申诉人的意见,提出转办、督办、或联合办理的意见,按程序报批。

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或转有关部门处理的申诉案件,要按程序办理交(转)办手续,在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重要案(信)件可要求承办部门报告办理结果。在办理过程中,信访部门要及时与承办部门沟通协调,必要时给予指导。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使问题及时、正确得以解决。

第十条  对于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交办要结果和已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的申诉案件,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并按规定的时限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主动与组织、人事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和处理申诉案件。

 信访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二条   对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首诉案(信)件不得无故扣押,互相推诿,拖着不办。纪检监察机关在保障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民主权利方面失职,应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十一月一日起生效,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不详事宜,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主题词:纪检监察  申诉工作  暂行办法  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纪委办公厅秘书处     2004年9月30日印发

                                      共印3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