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恒大名都二手房:旧题新做汇总(6月11日更新)---侵权责任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5 12:21:38
 楼主  李建伟 2010-5-10 9:26:00 许多同学反映在小组中查找内容很费力,为了方便大家,我将过去讨论的题进行汇总。希望能让大家省点力气。
 旧题新作(一)
 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应由乙自负责任
  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解析: 
  首先进行事实判断,甲就风险及时提醒过乙,乙甘冒风险,属于民法上的重大过失.
  再来看甲,甲起初及时告知对方风险,没有过错.但是,在乙牵牛上桥以后,甲也牵牛上桥,此时的甲就有了过错.可见,加以均有过错.D完全错误。
      再进行法律判断。既然乙作为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依照<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应该按过错承担责任。那么,完全由甲承担责任的判断就是错误的。另一方面,乙仅仅是重大过失而非故意,所以也不会导致甲完全免责,所以由乙承担全部责任的判断也是错误的。
  这样一来,好像就剩下C可选了,以上诸位的发言大多数也赞成是选C。但我认为,C也不足取,为什么?
 接着说说我的逻辑。 其实,本题中甲有无过错是无需讨论的,因为无论按照《民法通则》第126条还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动物饲养人都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如是,分析甲有无过错对其承担责任与否以及多少都是没有关系的。
     实际上,按照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逻辑,乙不构成故意,本案的责任如何承担,就分为3种情形讨论了:
  1. 如果认定受害人乙没有过错,则肯定甲承担全责。
  2. 如果认定乙有过错但仅仅构成一般过失,则新旧法的答案不一,按照《民法通则》第126条,甲被免责,按照《侵权责任法》第78条,甲承担全责。从法理上我认为后者的规定更有道理更人性化,毕竟饲养动物具有一定危险性,不能让受害人承担被侵害的风险。
  3.如果认定乙构成重大过失,则最好的答案表述应该是:甲承担责任但应该被减轻。
  我个人倾向于认定乙构成重大过失,所以据此没有答案。
       之所以不选C,还可以从其他方面考虑。此类表述在适用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中尚可以,但不能出现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别侵权中。比如,两个自行车侧撞在一起,我们可不可以说,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呢?可以,但在机动车撞伤行人的案例中,我们可以不可以表述为:司机与行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呢?不可以。因为在无过错责任中,加害人与受害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不一样,其同样的过错所导致的责任大小也不一样。所以说,在自行车相撞的案例中,如果两个人的过错相当,则可以承担相同的责任;但在机动车撞伤行人的案例中,如果司机与行人的过错一样,法官能否判决二人的责任大小一样呢?不可以,原因就是司机承担责任的起点不需要有过错的也即无过错;而行人在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与此场合才有责任承担的问题。
  同样的道理,本案中的侵权也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如果甲乙都没有过错,我们能得出都不承担责任或者都承担责任的结论么?显然不能。同样的道理,如果二人的过错相当,也不能说责任一样啊
 答案:无
 旧题新作(二)
 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两米。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甲家为此支出医药费近万元。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A应完全由乙家承担
  B应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一部分
  C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
  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
 解析
 本题的关键是认定受害人一方是否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具体形态。饲养动物侵权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责任法》 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基于同样的法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在特别侵权中,惟有受害人一方具有故意者,才得免除加害人的全部责任;受害人一方具有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这意味着在特别侵权中 ,如果受害人仅仅具有一般过失,既不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更不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免除。简单地说,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压根就不是特别侵权的免责事由。这是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在免责事由上的重要区别。
 循上所述,本题首先可以排除C项,因为即使两家都没有过错,饲养动物侵权的场合下也不能适用公平补偿责任。
 接下来排除D ,因为即使认定甲家夫妇有过错,也不能得出让其承担主要责任的观点,更不能得出作为饲养动物的饲养人给予受害方“补偿”的结论,饲养人承担的责任在性质上只能是侵权“赔偿”责任。
 这样一来,仅存的A、B项,选择哪一个?这涉及到对甲家夫妇过错形态的认定问题——如认为其构成重大过错,则选择B合适;如认为其构成一般过失,则选择A更合适一些。把两岁小孩子独自放在自家院子里,有无过错,不同生活经历的人对此的看法绝对不一样,对于大城市长大的人来说,会觉得匪夷所思的,但有农村生活经历的人来讲,觉得很正常。所以对此判断要基于农村的场景而不是北京上海的场景。我个人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由乙家全部承担责任,比较妥当。
 需要指出,《侵权责任法》第26条关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于此侵权场合并不适用。因为这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场合。基于农村的实际生活场景,我们认为,就退一万步说吧,即使认定甲家夫妇在监护上有过错,那肯定不是故意,也不是重大过失,充其量构成一般过失。所以作为一家之言,选择A更适当些。当然B项也可以被考虑。
 答案:A
 旧题新作(三)
 1.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22题,单选)
  A  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  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  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  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2. 某机关法定代表人甲安排驾驶员乙开车执行公务,乙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甲遂临时安排丙出车,丙在途中将行人丁撞成重伤。有关部门认定丙和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关于丁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09年卷三69题,多选)
  A  甲用人不当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  乙不服从领导安排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  丙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  该机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解析:
 首先,游泳的案例,2009年的答案是选择A,但现在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该选择D才对。依据: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据此,2009年的答案就要选择A,因为作为雇员的丙丁侵害了甲,具有故意,要和雇主乙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一规定被《侵权责任法》第35条废止。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只有接受劳务的人单独承担责任,雇员不再承担责任,无论是具有故意、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
  • 关于第二道题,考查的是国家机关法人的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对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的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我们发现法律规则没有任何变化,所以这一道题目在2009年选择ABCD,现在仍然选择ABCD。需提示,D的表述错误在:机关单位紧紧就自己的工作人员的部分承担责任,而不是承担全部责任,因为车祸的受害人也有过错阿。  答案:1 D、2 ABCD
 旧题新作(四)
 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多选)
  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
  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解析:
 本题的难点在于B项。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并不构成某化工厂排放废水导致鱼类死亡的抗辩理由,此时两个工厂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且直接结合,成立共同侵权行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类似地,《侵权责任法》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几家化工厂分别排放废水到湖中致使鱼类大量死亡,哪怕任何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正好说明这些化工厂承担连带责任。既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即使再举出更多的化工厂,也是不能导致自己免责的。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这就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及抗辩事由。又依据《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污染侵权是无过错责任,污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规定的标准也不构成免责事由,故A、C项的抗辩不能成立。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故D项的抗辩也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答案是 A、B、C、D
 旧题新作(五)
 王、潘两家同往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3间平房上面加盖上房3间作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3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房3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3间的所有权应属谁?
  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解析:添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迥然有别于法律行为。比如,甲出租房屋与乙,乙擅自在房屋上装修,即构成甲的不动产(房屋)与乙的动产(装修材料)的附合,甲、乙间的关系应按照物权法上的添附规则来解决。但是,如果甲委托乙装修房屋,则乙的行为只能属于履行合同之债的行为,甲、乙间的关系应按照合同规则来解决。
 本例中,潘、王两家就加盖房屋有一个“议定”环节,这说明存在着一个合意即合作建房的协议,故不能依照物权法上的添附规则解决,而应该依照合同法上的合作建房协议解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合作建房的产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明确约定的,属于各个合作方共有。
 答案:D
 
 旧题新作(七)
 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蛰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多)
  A甲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C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乙和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这道题,使原来的真题,依据新的侵权法,答案大有不同.
  依据第35条,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方侵权的,由接受劳务方承担,所以可以首先把帮工人丙排除在外.
  蜜蜂属于饲养动物,按照第83条的规定,即使由于第三人引起的,也不能免责,只是在饲养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不真正连带之债. 
  本题,甲即使伤害他人的饲养动物的饲养人,乙就是引起饲养动物伤人的第三人,所以甲乙理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呢.被侵权人丁可以选择其一人承担全部责任.
  据此,可选AB
 答案:AB  
  旧题新作(八)
 
 2003年卷一53题. 2003年8月,由于天气干旱,农民甲的农作物缺水,甲便将某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结果造成农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关于此案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根据无过错原则,化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B.甲可以直接以化肥厂为被告提起诉讼
   C.化肥厂须举证证明损害是由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方可免责
   D.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为2006年8月
   本题当年的答案是BCD,根据新法,是不是应有所修正呢?请各位讨论。
 解析:我认为本题的答案,依据侵权责任法,与当年也是一样的。
 
  旧题新作(九)
 22003年卷三的33题:
   王某买票乘坐某运输公司的长途车,开车司机为钱某。长途车行驶中与朱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王某受伤。经认定,朱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可以向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B.王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C.王某可以向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D.王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答案是ABD,好像与(2008-3-64)答案矛盾了。请讨论孰是孰非。
 解析:本题选择AB,当年的官方答案为abd ,显然是错误的,而且与08-3-64的答案也冲突。肇事司机构成侵权,客车公司构成对于乘客的违约责任,二者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主张。
  旧题新作(十)
 小牛在从甲小学放学回家的路上,将石块扔向路上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致使乘客张某受伤,张某经治疗后脸上仍留下一块大伤疤。出租车为乙公司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
   B.甲小学和乙公司应向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张某有权要求甲小学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D.张某有权要求小牛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此题当年答案ABC。今年需要修正吗?请各位讨论之。
 解析:此题,小学生对张某构成侵权,乙公司对张某构成违约(合同法第302条),张某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因为两个被告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如果选择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就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精神解释6条),所以只有D 对。依据题意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