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安局公章:检察院的疆界:拒绝公布讯问录像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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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疆界:拒绝公布讯问录像的背后http://news.QQ.com  2008年01月21日11:21   瞭望东方周刊  黄志杰  评论10条  

对“电力腐败串案”的剪灭行动本身,暴露了对检察院权力界限的模糊认知;如何理解法律对公安和检察院管辖权的划分?浙江诸暨电力系列案件,意外触及了一个政治原则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黄志杰 浙江诸暨报道

2007年12月17日上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穿着304号黄色囚服的周国凡站在的被告席上。周国凡“受贿案”二审如期开庭。

本案审理之前,50岁的周国凡是浙江诸暨八方控股集团前总裁、诸暨市供电局副局长。

八方控股集团位于全国百强县、西施故里诸暨市,有下属企业19家,资产总额16亿元,年产值超17亿元、年创利税1亿元,早在2004年就成为诸暨纳税第一大户,目前已经涉足建筑、热电、水泥、房地产等产业。

这个由诸暨市供电局职工集资成立的“三产”企业与供电局血脉相连,如今已经改制成股份制,位列诸暨十强工业规模企业,绍兴市民营企业50强企业。

2007年12月13日,八方控股集团下属的八方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八方房产公司)总经理徐建苗受贿一案也已经二审开庭审理。

周国凡和徐建苗案缘由都一样:上海佘山月湖山庄的购买别墅事件。与之直接关联的,是诸暨供电系统系列受贿案件。

【小标题】一次上海购房的利益流

八方集团一向多元化发展,周国凡和徐建苗的这场官司起源于八方控股集团在上海房地产界的一次投资。

这是一次神秘的投资,在上海房地产市场风云变幻之中,其过程和利益流向显得扑朔迷离。《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查阅了当时的投资和分红协议,以及投资和经营者在接受检方调查时候的大批量笔录,将这次投资的来龙去脉还原如下:

2002年,上海祥符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祥符公司)拿到上海松江区佘山旅游开发区地块一块(面积219202m2),以此开发“月湖山庄”别墅项目,由于合作者撤退,资金紧张。加上股东郦曙光等人是诸暨人,于是他们回到老家,找到了以资本实力雄浑著称的八方控股集团,引入其资金合作开发“月湖山庄”。

当时的八方控股集团,正在向房地产等产业扩张。

当年1月23日,八方房产公司与祥福公司正式签订合资经营协议,八方房产公司占51%股份,祥符公司占49%股份,设立上海利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供电局副局长、八方控股集团总裁周国凡以及八方房产公司总经理徐建苗担任董事,而诸暨市供电局审计科科长、八方建设集团(八方控股集团下属公司)审计部主任李祖友担任监事及监事会召集人。三人由此介入上海房地产领域。

本刊记者调查到的详细帐目显示:八方房产公司先后投入了6772万元。

案发后一直被羁押的徐建苗在讯问笔录中介绍说:合作的开始并不顺利,八方方面和祥符公司方面经营理念发生冲突,双方合作出现冲突。摩擦中,祥符公司提出了一个“一脚踢”开发风险承包经营方案:祥符公司负责经营,上交1亿元承包款,由祥符公司对八方房产公司应得的5100万元利润承担连带责任,并提出愿意以比其更低的价格让八方房产公司承包。于是,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由郦曙光承包经营“月湖山庄”项目。

但是,这个时候的上海房地产市场,销售形势并不明朗,郦曙光也同样担心房子销售不好,于是股东双方又约定:各负责推销5套房子。

2003年5月,月湖山庄正式向市场推出。为了履行推销房子的约定,八方房产公司方面的徐建苗在5月10日以他妻子候敏的名义预订一套价值600万左右的别墅,支付订金30万元。周国凡、李祖友两人也各自以亲属的名义订了一套别墅,分别交了20万元定金。

出乎意料的是,“月湖山庄”的上市正好赶上上海房地产市场一路狂飙的黄金时代,仅仅2003年5月-10月,每套别墅就涨价200-300万。

郦曙光于是开始动员这些内部订房户,请求大家退房,“否则我很难完成承包任务的利润额”,交纳的订金款将由公司以违约双倍返还。2003年10月,徐建苗、周国凡等人陆续退了房子,拿回了订金。

八方控股集团了解这次投资的人士向本刊记者提供的一份《会议记录》上显示:2004年3月12日,月湖山庄第一期提前8个月完成销售目标,累计销售别墅43栋,其中房款全部缴清的28栋,已部分支付房款的15栋,未签订预售合同但交纳订金和部分房款的20栋,回收资金29190万元。

意外的是,八方方面在这个时刻决定退出二期项目,根据利宝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股东会决议》,清算之后,八方房产公司将股权转让给祥符公司、郦曙光等人,收回了6364万元融资款,以及投资收益3456万元。

八方房产公司获利丰厚。而尝到甜头的祥符公司则继续开发月湖山庄二期,坚信二期“保底也能赚个5000万”。  

【小标题】“炒房”真相

八方房产公司的退出带来了一个大问题:在以上这一场各方多赢的投资中,周国凡、徐建苗和李祖友虽然也获得了订金双倍返还的好处,但是,20万元或者30万元的补偿相比当初退房时房价每栋200-300万元的涨幅而言,并不对等。

为什么三人要放弃这样巨额的投资收益?

徐建苗的辩护律师刘子龙说,每次他和徐在看守所会见,徐都坚持这个解释:一则支持合作股东公司的工作,保证公司盈利;二则当时郦曙光的劝说他们退订时,有承诺将来另外再加补偿。

徐建苗的妻子向本刊记者介绍说,当时徐建苗等三人“心里确实非常不平衡,因为价格相差太多了。”庭审中展示的讯问笔录显示:2003年底,两人看上海房地产形势变得这么好,郦曙光等人赚得不得了,而他们辛苦弄下来,冒险订的房子涨价就退,一点好处也没有,“真是见鬼”,于是由徐建苗与祥符公司协商。最后,双方商定每人“给好处费”120万元。

怎么支付这笔钱呢?2004年3月,徐建苗和李祖友分别和利宝公司签订了一个别墅预订单,随后回诸暨筹集资金,分别于3月底和4月初将定金120万元汇入利宝公司,5月底,两人来到上海利宝公司签订一个“和解协议”,约定“退订”并每人双倍返还“定金”240万元。

之后,利宝公司将周国凡也喊来,以相同的模式,支付了80万元。这第二次“定房”中,三个人加起来,获利320万元。

这第二次定别墅以及“和解协议”,无论是徐建苗和李祖友,还是利宝公司,都承认是假的,他们认为这仅仅是祥符公司补偿差价,财务支付给两人各120万元的一个形式。

之所以给他们这么多钱,利宝公司的老板顾其良解释了三个原因:当初他们退房相比疯涨的房价而言,得到的补偿确实太少,非常吃亏;合作过程中,三人发挥了主要作用,帮了很多忙;为了将来的合作。

诸暨检察院的判断则完全相反。

【小标题】检察院的权力界限

2005年起,诸暨检察院开始办理“供电系统腐败串案”,至今仍未结束,根据本刊记者统计,至少8人卷入其中:

周国凡(诸暨市供电局副局长、八方控股集团总裁)、

王伟信(诸暨市供电局大唐供电所所长、八方建设集团副总经理)、

徐建苗(八方房地产公司总经理)、

李祖友(诸暨市供电局审计科科长、八方控股集团审计部主任)、

周东平(诸暨供电局招议标中心主任、八方建设集团招标中心主任)、

郑永伟(诸暨东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供销员)、

赵亦平(诸暨供电局招议标中心及八方建设集团招标中心业务员)、

张立刚(上海菲达暨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诸暨菲达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系列案件都指向八方控股集团——这个供电局职工集资办起后转制的股份公司。

通过分析这一批起诉书和判决书,可以发现其中一个微妙的共同点:这八个人的共同特点在于:他们都是被诸暨检察院以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直接刑事拘留、逮捕、起诉,而他们被起诉及被认定的“受贿情节”,都是在各个企业中的行为,最终也都被法院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判刑。

这其中的关键在于:检察院是否有权对这些人直接刑事拘留,而不是由公安局来进行?

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公、检、法、司有明确的权力界限区分,以实现权力平衡和相互制约的政治原则。比如公安有侦查权,但逮捕要经过检察院批准。

在政法系统中,权力种类最为复杂的是检察院,它有侦查权可以自侦自办,有批捕权和退侦权可以制约公安,有抗诉权和法律监督权可以监督法院,对于司法局管辖的监狱等执法活动也有监督权。

检察院的的界限在哪里?一度是政法界争议焦点,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矛盾更加突出。于是,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六部委联合制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一规定的主要目标指向就是各方的管辖权划分。

其第三条则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正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条文很枯燥,但却由此明确规定了:贪污贿赂犯罪由检察院管辖;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由公安管辖。

作出这种严格划分的道理在于:检察权力的特性在于对国家权力的监督职能,对受贿罪的管辖有明确界限的,“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六部委甚至在《规定》中罕见地用了措辞严厉的禁令:“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由于制定者是六大部委,这个《规定》地位独特,更在某种程度上宣示和强化着国家的权力制衡原则。

这种分权制衡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在几乎公示于每个检察院墙壁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的的第一条就是“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小标题】隔街相望的检察院和八方集团

对于一些可能遭受无辜的被告人来说,检察院超越管辖权办案是致命的一击:公安的刑事侦查可以由检察院以是否批捕和退回侦查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但是,如果检察院自己的刑事侦查权随意扩大,谁来监督检察院?考虑到检察院本身对法院的监督和抗诉权力,以及与法官的关联密切程度,一旦两者达成默契,可能无辜的被告人将失去最后的司法保障。

八方控股集团的被告们就在向浙江省相关部门的一份申诉书中说:检察院这种“一竿子插到底”的做法使得案件出现种种扭曲。而且,徐建苗等人还当庭翻供说审讯时遭到种种威胁和车轮审讯。根据诸暨检察院对徐建苗的提押证的记载,以2005年9月1日晚上7点50分-9月4日下午4点30分为例,检察人员5次提解徐建苗,在全部68个小时40分钟里,审讯时间58个小时20分钟。

前往诸暨的调查者都注意到,八方控股集团和诸暨检察院的办公楼刚好隔街相望,一名八方控股集团员工对本刊记者说:集团业务规模非常大,每年年底大量企业老板前来来结帐,楼下宝马奔驰云集,一时间非常热闹,这样的场面当然让街对面的检察员们看在眼里,“自然成了怀疑的对象”。

周国凡等人被检察院拘留后不久,八方控股集团迁离此地,另择办公地点,此后搬迁到新建的办公大楼。

实际上,诸暨检察院之所以如此对这一“串案”态度坚决、力度空前,主要原因之一是检察长苗勇对电力系统三产企业的认识。

上世纪90年代起,为了解决福利问题,电力系统纷纷集资组建“三产”公司,随着2002年前后电力改革厂网分离方案的酝酿与落实,电力系统的职工持股公司风潮逐渐达至高潮。这些“三产”公司大多由电力公司领导、中层干部和一般职工入股,它们成长迅速,不少都壮大成当地的巨无霸,成为一个全国性现象,比如以前山东的鲁能。八方控股集团已经成为资产总额16亿元,年创利税1亿元的大企业集团。如今,他们大多通过股份制改造,由集体所有公司变成股份制公司。

徐建苗等人坚持认为八方系列公司属于自然人所有,没有国资成分,而且不少产业都与电力无关。

苗勇则认为:“八方集团与《公司法》上一般的企业性质不同,八方集团系诸暨市供电局职工根据担任不同职务决定出资比例而成立的有限公司,职务越高的人,出资多,分红收益也多。八方集团是依托诸暨市供电局,从属于供电局的三产企业。”

在苗勇看来,各地电力公司三产公司的领导层,由电力公司的班子组成,是受电力公司的委托对三产公司进行监督管理。有些人员甚至不在三产公司领取报酬,仍然由电力公司支付。三产公司的业务,也依赖于电力公司开展。“这样的公司不同于社会上完全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它的存在与经营活动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联系紧密,是当前中国改革过程中的特殊现象,其管理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具有管辖权。”

【小标题】法院认定与漏罪追诉

法院没有接受检察院的“受贿罪”观点。

2006年9月22日,绍兴市中法院认定:“徐建苗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担任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务64万元”,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7年4月19日,周国凡被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三个月。系列案件的其他人等也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相应被定罪判刑。

这些判决都还没有涉及到周国凡等人在上海“月湖山庄”的定房行为。

在判决中,诸暨市法院针对检察院的管辖权进行了一番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因为上海利宝公司等均无国有资产成分,也与供电局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徐建苗即便是受供电局‘委派’担任总经理,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委派,其从事的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公务,故其身份应是公司、企业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

然而,就在对徐建苗的判决下发后,诸暨市检察院又立即再度以“受贿罪”对徐建苗立案侦查、起诉。这次,检方起诉说:徐建苗在上海月湖山庄第二次定房获得的120万是受贿,应以受贿罪论处。

前番对8个人以“受贿罪”直接拘留、逮捕、起诉,已经让当事人纷纷投诉检察院越权办案。如今,在法院已经认定了徐建苗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后,检察院依旧再次以“受贿罪”直接对徐建苗直接立案,再次让申诉声四起:检察院有违反《刑事诉讼法》以及六部委规定,超越管辖范围,绕过公安办案的嫌疑。

就在这个的时候,诸暨检察院另一起新闻也在吸引着公众的注意力,原浙江省诸暨市公路管理段段长兼交通路政大队大队长黄国超受贿案的庭审过程中,黄国超当庭翻供称遭遇刑讯逼供,并要求公诉方——诸暨市检察院按照最高检察院的规定当庭公布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结果,被诸暨检察院以“国家秘密”为理由严词拒绝。一时舆论大哗。

根据12月16日《检察日报》报道,事后“法院合议庭在认真观看了检察机关提供的同步录音录像……诸暨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在观看黄国超案件的讯问录像后,认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并不存在刑讯逼供。”但是,诸暨检察院仍然拒绝向公众和被告提供这一全程录像。

【小标题】判决效力和检察权力之争

起源于诸暨的这场管辖权之争也在浙江愈演愈烈,吸引越来越多人的目光。

本刊记者多次联系诸暨市检察院检察长苗勇,苗均以“工作繁忙”婉拒。

苗勇是一个非常勤奋的检察长,他罕见地以几乎每天一篇的速度更新着自己的博客“尔心贵正”。其中一篇标题为《不能简单地以法院判决来确定检察管辖权》专门回答了这一问题,而且保持一贯的坚决。

苗勇说:“法院和检察院都是国家的司法机关,都有权力解释法律和执行法律……当两个司法机关出现了意见分歧时,依照我国的司法体制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也不能以审判机关的观点,来划分检察侦查的管辖权问题。”

苗勇深信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因为首先它涉及到了今后此类案件的管辖问题”。“检察机关也有权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和对于立法精神的理解,来办理案件。任何一个司法机关都不能用自己的诉讼上的优势,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另一个司法机关。”

“只要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认为有权进行管辖,人民法院就没有权力仅仅根据自己的对于法律的理解和对于案件的看法,来剥夺检察机关的管辖权”。“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行使法律监督权,任何其他国家机关都没有权力加以干涉……”

苗勇所找到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关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答复意见》:“检察机关侦查时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起诉。”

徐建苗的辩护律师刘子龙与苗勇曾就此进行辩论。在六部委的规定中曾明确“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而且,六部委中也包括了全国人大法工委,“作为法工委内设机构的‘刑法室’越位了!”

“这个‘刑法室’《答复意见》把检察机关‘认为’当成承办案件之依据,使法律之规定变成了检察机关可以随心所欲、任意理解的内容,给了检察机关随意‘理解法律’的权力,可以随意立案承办其‘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于是,各地检察机关超越管辖范围办案成风……”刘子龙在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的投诉中措辞严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等7名法学专家对此案也提供了一份《专家论证法律意见》:徐建苗、周国凡在本案之前已经被绍兴中院两份终审判决认定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检察院明知两人在此案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可能构成受贿罪,故意违反管辖规定,属于严重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检察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2007年9月28日,检察长苗勇列席一次诸暨法院审判委员会。一位政法系统的知情者向本刊记者透露说,“列席”法院审委会的苗勇在会上发表了一篇长达八千多字的演讲,论述检察院对该案拥有管辖权的理由。

随后,一审的诸暨法院第二次判决徐建苗在上海购房获利120万元是受贿行为,只是,法院仍旧将检方控诉的罪名“受贿罪”改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徐建苗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与此前被判处的8年有期徒刑、没收10万元财产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财产25万元,120万元与前罪中的64万元一并追缴。周国凡也相应一审获刑。此案由此进入二审。

截至记者发稿时,终审裁决尚未出来。

http://news.qq.com/a/20080121/00126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