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冷链:保证食品安全还须法治常态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0 07:19:25
孙海强. 保证食品安全还须法治常态化[N]. 中国畜牧兽医报,2011-06-12(05).
    日前,江苏省苏州市首起危害食品安全案在苏州虎丘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安徽籍宋某、朱某因非法收购、屠宰、销售病猪及死因不明的生猪,被法院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被告宋某、朱某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两个月。(5月31日《现代快报》)

    对于商家卖病死猪肉的行为施以刑罚,意义深远。一方面,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其实,对卖病死猪肉的行为,在《食品卫生法》中也有惩治条款,因该法强调了“对人造成的后果”,所以让一些“没有形成可见后果”的食品安全案件打了法律的“擦边球”。而前不久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行为犯”的刑罚力度,弥补了这一法律缺憾。让那些“慢性和隐性害人”的不法商人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合乎民意,彰显了法律尊严。

    另一方面,颠覆了商家“法不责众”的观念。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行业性塌陷”和“地域性沉沦”,差不多每挖掘出一个害人的“潜规则”,都会牵扯一个行业或一个地域。将此类的“卖病死猪肉”行为治罪,是对不良商家“见怪不怪”、“习以为常”的痛击,更是对其“法不责众”观念和侥幸心理的有力矫正。

    当然,我们也得承认,任何再有意义、再经典的个案,也难以承担起救赎整个食品安全的重任。治理食品安全问题,最根本的办法还是要使法治常态化,一是始终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现象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的问题,依法查纠,决不姑息纵容;二是要将食品安全整治中形成的有效做法、可行措施,进行梳理,能立制的立制,可入法的入法,以法制进步推动食品安全工作上水平;三是要建立各地食品安全刑案互通机制,扩大“入刑经典案例”的辐射面和震撼力,真正为公众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