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氏硬度测试方法:环境法制定法典再次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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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制定法典再次受阻 发表时间:2009-3-14 7:18:00 阅读次数:420     所属分类:环境法学

 

 

系统化众多环境部门法的立法进程在德国再次受阻。于十年之后(1999年经过十年的立法尝试,突然发现联邦政府在水管理和生态保护上只有框架立法权的理由而最终无果),由于各种政治力量的交杂斗争,试图制定一部象德国刑法典一样的环境法法典的努力再次失败,让研究环境法的人士有些悲壮之意,有人称之为德国环境法的漆黑之日。

立法受阻之前

2009年2月1日,联邦环境部长Sigmar Gabriel公布了环境法法典立法失败的消息。对于关注者来说,这并不很突然。有关这个法案的争论一直都在持续着。去年为考虑到拜仁州的选举对立法进程而作的中途休整也不能挽救法案。拜仁州依然坚持拒绝接受法典第一书(IVG)。在秋季对此再次举行的协调也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同时也涉及到人们已经熟悉了现有体制的原因。环境部长指责CDU/CSU没有履行选举时作出的制订统一环境法的承诺。当然,除了义愤与无奈外,我们还应当在最坏结果没来临之前保持理智。

争端根源

这次的法典立法走得已经比较远了,法典中第二书到第五书已经在联合执政中达成协议。争端只是限于第一书,即综合的项目许可(IVG),这被拜仁州被谴责为“闭门造车而成的怪胎”,而被联邦环境部长赞美成作为要简化环境法的核心部分及对于中小企业的巨大减负释压:一个项目,一个审批机构,一个程序,一个许可。至少在出发点上,曾经是一致的,都认为执行一个完整而综合的程序来代替现有的众多平行的许可程序这是非常有意义的。不能达成一致的是,哪些项目应当适用此种程序。象拜仁州所称的“怪胎”,倒还不需要担忧,因为在污染防治法中至今已经存在这种可能性,对一定的项目适用简易程序。对于已经审批通过的项目反正不需要执行综合项目许可。看来很少是涉及到简易程序的适用领域的恰当分配,更多更原则是因为关系到规定赋予各州可以自己决定哪些程序应当被执行的附加保留条款。这样一种保留条款进一步涉及到哪些权益是各州在联邦制改革进程中应该得到的,而其实这种保留条款与集中规划的统一思想是相互矛盾的。

现行水管理法和联邦生态保护法规定还需要由各州进一步细化落实的框架规定。作为联邦制改革的结果,如果联邦没有这些方面的新法规,将允许各州从2010年开始偏离现有框架法。这涉及到的竞争性立法权和偏离性立法权限。德国宪法第74条规定了竞争性立法权限,这是通过2006年的联邦制改革新创设的立法权限形式,具体列举规定了33个方面,其中第28项到第32项规定了狩猎,生态保护和景观维护,土地分配,土地规划及水管理,这些都涉及到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如果联邦政府最迟到2009年12月31日在这些方面还没有行使制定联邦的完整规定的立法权,各州就有自己制定完整法规的权利。特别是在现行水法和生态保护法上,联邦法层面还只是相对粗条的框架法,如果联邦没有实行自己在这方面的权利,那么将会导致各联邦州各行其道的局面。而对于在宪法第72条规定的偏离立法权,应理解为基于竞争性立法权基础上的。在第72条第三款规定了各州可以在狩猎,生态保护和景观维护,土地分配,国土规划,水管理,建立和关闭高校这个六个领域有偏离性立法权,但在狩猎后面用括号补充规定了不涉及狩猎证的权利,在生态保护和景观维护上补充规定了不涉及到生态保护的基本原则,生物多样性法规和海洋生态保护,在水管理领域补充规定了不涉及物质和设施相关的法规,所以说各州的偏离性立法权也是有限制性规定的。

后果

综合性项目许可的愿望显然已经落空了,可以预见到,申请人现在只能一如既往的有义务向多个主管机构在几个并行程序中提交信息及证明。而几年前就开始依照欧盟的综合防治环境污染条例对相应法律进行的整合任务适用联邦污染防治法应用在设施许可程序中,而且也逐渐应用在水法规定中。环境法法典立法失败的影响可能对于生态保护法和水法的接下来的影响是非常深刻的。基于2006年联邦制改革中规定的过渡性规定表明,各州从2010年1月1日开始不再受约束于在水管理和生态保护和景观治理方面的联邦的框架性规定,而可以制定相对偏离性法规。为了给予联邦创造时机,促使联邦政府在水体管理以及生态保护和景观维护的具体事务上实现新创设的竞争性立法权力,这个过渡期在当时已经由宪法明确规定了。

 在环境法法典立法挫败后,在水法和生态保护法方面,联邦法规都没有完整规则的法律,都只是框架性法规。要担心的是一些州可能利用这个真空时期,偏离现今的框架法上的共同基础。如果真的发生这样的情形,那时联邦政府将来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实现这种统一进程。

计划B

必须现在就紧急行动起来,还可以在这个立法期内通过立法程序制定这二个部门法,同时阻止其它相冲突的企图。这是很好的实现计划B的机会,因为二个法案的制定已经相当成熟,且这种解决方式在政治上的代价也是相对低廉的。因此也相对容易达成一致,因为反正在水法和生态保护法的宪法规定上各州还有一种偏离权限。如果人们放弃这种可以马上制定联邦水法和生态保护法的机会,这将真是一种更大的不幸。

 进展

联邦内阁于3月11日对于联邦环境部长Gabriel建议的三个独立的部门环境法修订草案和一个法规清理法做出决议。统一环境法法典由于联盟党的坚持反对,环境部长只能通过四个单独的部门法律来补救制定法典失败的后果,及时做出尽可能的补救。由联邦内阁通过的草案重点是水法,生态保护法和辐射防治法。这些新法同一起通过的环境法规清理法都属于原环境法法典草案的内容。首先应当强调制定水法和生态保护法新法规的紧迫性。不能制定联邦内统一的新水法和生态保护法,从接下一年开始,真将导致这些领域的法律分离。这既不利于环境也不利于经济。

所以作为方案二,在水法和生态保护法上,联邦层面及时实现完整法规的立法权,将避免各州制定自己完整的水法和生态保护法,最大可能阻止各州各法规的不统一及相冲突。这对于德国的环境保护很有利,因为环境保护日益强调环境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统一整体性。比如易北河流经几个联邦州,其水法都不一样,对于流域统一管理将是巨大的挑战。其次也很有利于经济发展,环境经济已经成为德国出口的重大支柱之一,如果在其国内都不能形成统一市场,那更谈何对外的市场扩展,而现状是一个州的水务经营企业想在另一个州从事水务业,往往需要注意水务管理上的不同规定,这导致更高的管理费用并使得投资更为困难。所以从经济和环境协会来看,他们大都支持水法和生态保护法的统一进程的。同时在水法上,联邦也有紧迫的义务去执行欧盟水框架条例及其它规定。

对于辐射防护法主要是落实欧盟电磁场的防治的建议并补充现有规定,法律草案规定一些相应的禁止使用,因为人工光照会导致更大生皮肤疾病的风险。环境法规清理法,正象联邦政府已经在这届议会期所颁布的一系列法规清理法一样,包括许多环境法上的小的修订和具体细化。

这四个法律草案现在顺利提交议会,以使它们能在这届议会期内完成。联邦环境部长呼吁联盟党能够在法案审议中能更具建设性,不再在单独的法律草案审议中设置障碍。根据联邦环境部网站上的民意调查,百分之八十的人是支持制定联邦范围内统一的生态保护法和水法。

 

本文根据教授Wolfgang Köck的文章和联邦环境部的网上材料整理而成。

沈百鑫  作者Email: baixinshen@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