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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预评价模板举例
第一章  概述
1.1安全预评价依据
1.1.1评价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11.07)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4.12)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09.01)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2004.1.13)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2006.9.1)
10、《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3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10.30)
1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98)第253号)
1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5号)
14、《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4.08.01)
15、《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
16、《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劳部发〔1994〕502)
17、《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18、《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局18号)
19、《安全评价通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
20、《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
21、《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87)卫防字第60号)
1.1.2评价依据标准、规范
1、《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
2、《作业场所空气粉尘测定方法》(GB5748-85)
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版)
4、《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6、《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7、《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8、《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
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11、《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12、《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
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
1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18、《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
19、《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20、《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94)
21、《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
22、《金属非金属矿山废石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
1.1.3评价依据的基础资料和图纸
1、安全预评价委托书
2、《***********************矿地质简报》
3、《***********************矿开发利用方案》
4、《***********************矿区地形地质图》
5、《***********************矿区地下开拓系统纵投影图》
6、《***********************矿区地下开拓系统横投影图》
7、《浅孔留矿法标准图》
8、核定、划定矿区范围审查意见书(**国土资源局)
1.2安全评价目的及范围
1.2.1评价目的
1、辨识该建设项目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分析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程度;
2、针对该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以便在下一阶段的设计中全面把握,提高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程度,控制和减少事故;
3、对该项目下步设计中对安全设施、设备的作用和要求及选型提出原则性建议;
4、对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的系统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提供条件;
5、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1.2.2评价范围
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受新县浒湾乡李寺萤石矿的委托,针对信阳市磊富矿业有限公司2006年12月编制的《***********************矿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的内容并对其所涉及的该采矿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其评价范围为新县国土资源局划定的矿区范围内该建设项目中的地下开采工程及相关安全设施。
1.2.3评价类型
本次评价类型为安全预评价。
1.3安全预评价程序
根据《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要求,本次安全预评价程序如下:
1、前期准备: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评价范围,收集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与评价相关的尾矿库有关数据资料,收集与建设项目有关技术资料,并进行现场勘查。
2、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根据拟建项目的生产工艺、周边环境、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识别和分析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3、划分评价单元、选择评价方法:根据评价工作需要,按生产工艺功能、生产设备相对空间位置进行评价单元划分,根据单元评价需要选择科学、合理、适用的评价方法。
4、定性、定量评价:运用已选择的评价方法,对可能导致该矿山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性、定量评价,查找和分析引起重大事故发生的致因因素、影响因素和事故严重程度,为制定安全对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5、提出安全对策措施:提出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6、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在对各评价单元评价结果归纳、整理的基础上,做出安全评价结论。
7、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8、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由建设单位将安全预评价报告送交有关单位进行评审,评价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9、安全预评价程序方框图:
安全预评价程序图      图1
第二章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1建设单位简介
****************矿,成立于****年*月,经营范围:********,建设规模:***万吨/年;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属**。
****************矿位于***境内,行政区划分隶属于***管辖。该矿开采矿种为**。
2.2矿区位置、交通及自然地理条件
2.2.1矿区位置、交通
该矿区位于***南约**km,隶属****管辖。
矿区面积***km2,拐点坐标为:
拐点      X             Y
1    ***********   ***********
2    ***********   ***********
3    ***********   ***********
4    ***********   ***********
采矿标高自****m~****m,总采高****m。
矿区由***路与****路连接,交通比较方便。
(参看交通位置图)
2.2.2矿区自然地理及气候状况
2.3矿区资源概况
2.3.1矿区地质
1、构造
2、岩浆岩
3、围岩蚀变
2.3.2矿体特征
2.3.3矿石质量特征
2.3.4矿体围岩及夹石情况
2.3.5矿石加工技术性能
2.3.6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1、工程地质
2、水文地质
3、环境地质
2.3.7资源储量
根据*****************,****年**月提交的《***********矿地质简报》,矿区通过资源储量核查,估算矿区内资源储量***万吨,其中已采资源储量***万吨,保有资源储量****万吨。可信度系数取**,采矿损失率取**%,可计算出设计可采储量为****万吨。
2.4《开发利用方案》内容简介
2.4.1项目简介
2.4.2主要建设方案
1、设计可采储量:
2、建设规模:
3、服务年限:
4、产品方案:
5、工作制度:
6、开采方式:
7、开拓方案:
8、运输方式:
9、通风系统:
10、采矿工艺方案:
2.4.3开拓运输系统
1、开拓运输系统
1)主平硐
2)风井
3)开拓平巷布置
2、运输方式
井下运输:
井上运输:
2.4.4矿井通风
1、通风系统及方式
局部通风:
2、风量、风压及风机选择
2.4.5防治水
2.4.6供电、供水
2.4.7工业场地的布置
1、矿山地表工业场地布置
2、爆破器材库及爆破器材的供应
2.4.8采矿方法
1、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1)矿体赋存条件及工程地质条件:
2)矿区水文地质条件:
矿区隔水层:
涌水量
2、采矿方法
3、采场构成要素
4、开采顺序
5、采矿方法技术经济指标
采矿方法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表2-1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矿块生产能力
万t/a  t/d
2
矿石回采率
%
3
废石混入率
%
4
采切比
m/kt
2.4.9主要采矿设备
矿山主要设备一览表                 表2-2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1
空压机

2
柴油发电机

3
人力推车

4
凿岩机

5
风机

6
局扇

7
水泵

8
货车

9
卷扬机

10
磨光机

2.4.10劳动定员
采矿劳动定员表                     表2-3
序号
工   种
班 数
人 数
备   注
1
矿    长
2
管理人员
3
采矿、掘进
4
绞车工、信号工
5
其他辅助工
6
合   计
2.5周边环境
2.6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方案》有关安全内容概况
2.7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方案》评述
第三章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与分析
3.1重大危险源辨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精神,该矿山建设项目中属于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的有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生产场所、压力容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四类。
3.1.1 爆破器材存放点
3.1.2 生产场所
3.1.3 压力容器
3.1.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该矿山建设项目属于地下矿山,针对《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即为重大危险源:
1、瓦斯矿井;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根据《**************矿开发利用方案》(**************公司,2006.11),结合该矿山矿床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开采技术条件知:该矿山属无瓦斯,无自燃发火危险,无冲击地压危险矿井,但矿井水文地质简条件属于单到中等复杂的类型,所以该矿山存在重大危险源,应该予以重视并进行重大危险源申报。
3.2主要危险因素识别与分析
矿山建设项目由于开拓方式和开拓矿石性质的不同,矿山生产和作业危害有很大差异,通过对**************矿床地质、水文及工程地质、开拓技术条件、开拓方式、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及各环节和作业场所使用的设备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我们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标准,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致害方式等对该项目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与分析。
3.2.1冒顶片帮
1、在掘进、采场巷道等施工时,由于受原岩性质结构、构造、断层及爆破作业影响,或由于支护不及时,支护方式不当或施工技术措施不适应围岩性质,可在生产及施工中发生冒顶片帮事故。
冒顶片帮事故不仅破坏采场、井巷及其设备和设施,也会造成采场、井巷内通风阻断,作业人员伤亡及设备设施的损毁,而且影响施工和生产进程计划。
2、在矿山建设和生产期间,由于受矿区范围内遗留的或新形成的大面积采空区和地下降水漏斗影响,将诱发地面塌陷和地表裂缝等地质灾害的产生,不仅对地表构筑物和公路、居民住宅等设施造成破坏,而且对居民生活安全构成威胁。
3、围岩松软不稳固的采矿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没有采取支护措施即进行施工,因爆破或其它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没有及时修复即进行采准作业均易引起冒顶片帮事故。
4、在开拓过程中对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等稳定性没有专人检查和管理,容易发生冒顶片帮事故。
5、在同一采场同时进行凿岩和处理浮石作业,容易发生片帮、冒顶事故。
6、在巷道施工和采矿过程中没有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开工前班长不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即进入工作面作业,易发生片帮、冒顶事故。
3.2.2 放炮
1、爆破制度管理不严,爆破工、爆破材料装运人员不熟悉爆破材料的性能或不按规定作业,或由未经培训的非爆破工进行爆破作业,极易造成意外爆炸事故。
2、井下爆破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爆轰性能显著降低,容易产生半爆、爆燃甚至拒爆。硬化后及变质的炸药,爆炸产物中的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CO)和氮的氧化物(NO、NO2),微量的硫化氢(H2S)和二氧化硫(SO2)会引起人员中毒窒息。
3、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在安全距离之外未设置警戒线,人员进入警戒线以内,造成爆破伤人事故。
4、爆破前未对机电设备、电缆进行保护,可能崩破电缆,造成漏电或短路。
5、处理盲炮方法不符合规定要求,可能伤害作业人员。产生拒爆现象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等待时间过短,易造成爆破伤害。
6、炸药性能不合格,或炸药控制不合格,引起炸药爆炸伤人。
3.2.3 火药爆炸
1、接触爆破材料人员未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化纤衣料与人体之间发生摩擦会产生(10~15V)的静电,而且不易流失(放电),而电雷管耐静电电压为10~30V,化纤衣服产生的静电很容易引爆雷管,造成人员伤亡。同时化纤衣服容易着火,着火后收缩很快烧伤皮肤。
2、由地面向井下运送爆破材料时,出现电雷管和炸药未分开运送;在人员上、下班时运送;在人多地方停留;单人次运量超限等违犯《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行为,可导致爆炸材料爆炸,并造成多人伤亡事故。
3、地面或井下临时存放点的雷管或炸药存放量超过规定,或把雷管和炸药存放在一起,一旦雷管爆炸,将会引起炸药爆炸,从而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使爆炸事故扩大。
4、临时炸药存放点位置布置不合理,炸药库中存在能够引起爆炸的引爆源及炸药运送过程中遇到明火、高温物体或遇强烈振动、摩擦而发生爆炸。
5、内燃空气压缩机组不加装二次冷却系统,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事故。
3.2.4高处坠落
1、该矿在采场回风、材料行人井的掘进施工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高处坠落事故。
2、在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时,由于违章会导致作业人员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3.2.5 机械伤害
随着采矿工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机械及其操作对周围人员引发伤害的可能性增大,机械伤害也成为矿山开拓中最常见的伤害方式之一。在矿山生产中使用的各种机械运输设备都有可能对人员造成机械伤害。这些机械设备包括水泵、凿岩机、空压机、风机、局扇和矿车等,均可对作业人员造成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挤、割等伤害。
3.2.6触电(含雷击)
矿山井上下生产及辅助系统中使用的所有用电设备(如电动机、配电线路、变压器、熔断器、照明灯具等),由于线路在设计安装中存在缺陷,或运行缺少必要的检修维护,缺乏和没有设置必要的保护装置,安全技术措施存在缺陷或失效,电气设备运行管理不当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操作人员误操作或违章作业等均可引发触电事故发生。雷雨季节由于矿山井上、下未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或避雷设施失效可引发雷电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安全事故。矿井地面生产系统中建筑物必须根据不同的防雷等级设置避雷装置。
3.2.7火灾
主要包括雷电火灾、电气火灾、爆炸火灾和可燃物木支架火灾及其它失火引发的火灾,发生火灾时,事故地点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和窒息性烟雾,并形成火风区,使矿井井下风流逆转,严重威胁井下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会烧毁设备、材料,如地面火灾若位于进风井口上风侧,火灾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气体进入矿井后,使井下作业人员中毒窒息。
3.2.8透水
矿区附近有小溪,区内构造破碎带含水性和透水性都较好,容易发生坑道涌水现象,水文地质条件属复杂类型,因此,该矿发生透水的可能性较大。
1、在生产中,遇水量突然增大不能及时排出涌水,可能会造成停产、伤人甚至淹井事故。
2、矿井未配备探放水设备,探放水设计不合理、探放水措施落实不到位或不执行,在井巷或采场接近含水层时,会发生突水事故。
3、地面降水量增大使地面塌陷区或裂缝与采场或井巷过道,或地面防水设施存在缺陷,或排水设施、供电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水量增大并不能及时排出引发水灾。
4、井口标高低于该地区常年最高洪水位时,容易发生洪水倒灌,发生淹井事故。
5、矿体位于侵蚀基准面以下,坑道开拓涌水量较大,若不采取有效措施,将发生淹井事故。
3.2.9 容器爆炸
矿山使用的空气压缩机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压力容器范围,其储气罐在正常工作中,由于操作失误,保险装置失效等在运转和使用过程中也会发生爆破伤人事故,且直接威胁到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财产安全。
3.2.10中毒和窒息
1、          井下爆破作业或发生火灾时产生大量的CO、CO2、NO2、SO2、H2S等有毒有害气体由于通风设计不合理,没有足够的风量稀释炮烟和排除有毒有害气体而造成人员中毒事故发生。
2、违章作业,放炮后通风时间过短作业人员进入工作场所或没有按要求将人员撤离到不致发生烟炮中毒的巷道造成人员中毒窒息发生。
3、由于警示标志不清或管理不善,人员意外进入通风不畅或不通风的盲巷废巷造成人员窒息事故发生。
4、通风设计不合理:通风设施不足、通风路线不畅、通风能力不够、通风时间过短。
5、没有必要的警戒标志或标志不合理,人员意外进入不安全区域。
6、当遇到含有大量有毒气体、窒息气体、粉尘的地质构造等,大量有毒气体、窒息气体、粉尘突然涌入到工作面或人员作业场所,人员没有必备的防护措施。
7、其他意外情况:如意外的风流短路,人员意外进入有毒气体、窒息气体、粉尘区域并长时间停留,意外的停风等。
3.2.11车辆伤害
矿山坑内采用人力胶轮车运输,高品位矿石用汽车外运销售。人员违章行驶、车辆超载、车速过快、弯道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出现两车相遇、前面有人或障碍物、停车等情况时,没有及时发出警示信号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坏。
3.3主要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3.3.1 粉尘
粉尘主要产生于井下开拓作业中凿岩、爆破、装矿、卸矿放矿、运输等各个作业过程和场所中,从产尘点环境空气浓度划分,以凿岩爆破和放矿作业为最高,按危害性质分,以SiO2含量在10%以上为严重,是导致职业病发生的根源,按不同粒径分,呼吸性粉尘对人体危害最大。
3.3.2 噪声与振动
噪声危害主要来源于井上下空气压缩机、凿岩机、主扇、局部扇风机以及爆破作业时产生的瞬时噪声。噪声可引起职业性耳聋和神经衰弱,妨碍作业人员辨识各种危险征兆和信号、使操作人员失误率上升,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振动可直接作用于人体,也可间接作用于人体,导致作业人员神经紊乱及各种振动病的产生,同时也会导致设备、部件的损坏而发生事故。
3.4其它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与分析
3.4.1 地震
地震是由于地球内部缓慢积累的能量突然释放引起的地球表层的运动。地震直接造成的灾害主要有:地面的破坏,建筑物与构筑物的破坏,山体等自然物的破坏如滑坡、泥石流等。地震次生灾害引发的灾害有火灾、水灾、毒气泄露等,由此可见地震造成的危害是极其严重和巨大的。由《开发利用方案》及《中国地震裂度区划图》(1990)知,矿区范围内地震裂度为5~6度,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要求,在设计时,厂区范围内的主要工业建筑在抗震设计时必须按抗震度不低7度来进行抗震设计,以预防并减轻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对建设项目所造成的危害。
3.4.2地质灾害因素
1、据《开发利用方案》知,矿区内岩石中放射性元素含量很低,对井下工作人员身体影响不大。
2、针对圈定的开采移动范围和塌陷范围,及时在圈定移动和陷落范围界线外围设置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用萤石丝网或水泥桩钢丝绳隔离塌陷范围,禁止人畜进入陷落区。
3、矿区内为丘陵、山岗区,地形有利于地表水的排泄。区内无河流,只有一些大小不等的水塘为主要地表水体,因此地表水对采矿影响极小。
第四章  评价单元的划分和评价方法的选择
4.1 评价单元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划分评价单元是为评价目标和评价方法服务的,是为了便于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评价工作准确性的提高。作为评价对象的建设项目,都是由相对独立,相互联系的若干部分组成,各部分的功能、含有的物质、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性和危害性以及安全指标均不相同。评价单元的划分一般以生产工艺、工艺装置、物料的特点和特征,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分布有机结合进行划分,也可以按评价的需要将一个评价单元再划分为若干子评价单元。
4.2评价单元的划分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建设的需要,依据生产工艺、生产流程、作业场所中危险有害因素的性质、重点危险有害因素的分布,划分出以下评价单元:
1、总平面布置及周边环境评价单元
2、开拓系统评价单元
3、提升运输系统评价单元
4、回采系统评价单元
5、井巷工程支护及采空区处理评价单元
6、通风、防尘系统评价单元
7、防排水系统评价单元
8、爆破器材临时存放与使用评价单元
9、供电、供(压)气系统评价单元
10、防灭火系统评价单元
11、职业卫生评价单元
12、安全管理评价单元
这样划分评价单元能够按生产工艺功能,使评价单元相对独立,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不仅可以简化评价工作,而且可以减少评价工作量、避免遗漏,从而提高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减少或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3 评价方法的选择
安全评价方法是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的工具,但任何一种评价方法都有其适用条件和范围,在安全评价中如果方法选择不适用,不仅浪费工作时间,影响评价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可能导致评价结果的严重失真。因此在安全评价中,合理选择安全评价方法是评价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安全评价方法很多,我们根据被评价对象及评价单元的划分特点,遵循充分性、适应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合理性的原则,在充分考虑被评价项目及单元的特点,评价的目标和要求的最终结果,分析占有评价基础资料和技术数据的情况及评价人员的知识、经验、习惯等因素,选用了以下方法作为建设项目各单元评价时的评价方法,现分述如下:
4.3.1 预先危险性分析法
对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出现条件、导致事故的后果进行分析,其目的是识别系统中的潜在危险,确定其危险等级,防止危险发展成事故。
在分析系统危险性时,为了衡量危险性的大小及其对系统破坏程度,将各类危险性划分为4个等级,见下表。
危险性等级划分表
级别
危险程度
可能导致的后果

安全的
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及系统损坏。

临界的
处于事故的边缘状态,暂时还不至于造成人员伤亡、系统损坏或降低系统性能,但应予以排除或采取控制措施。

危险的
会造成人员伤亡和系统损坏,要立即采取防范对策措施。

灾难性的
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及系统严重破坏的灾难性事故,必须予以断果排除并进行重点防范。
4.3.2 事故树分析法
事故树也称故障树,是一种描述事故因果关系的有方向的“树”,是安全系统工程中重要的分析方法之一。它能对各种系统的危险性进行识别评价,既适用于定性分析,又能进行定量分析。具有简明、形象化的特点,体现了以系统工程方法研究安全问题的系统性、准确性和预测性。
4.3.3 专家评议法
专家评议法是利用专家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根据事物的过去、现在及发展趋势,进行积极的创造性思维,集思广益,对事物的未来进行分析、预测的方法。
第五章  定性、定量评价
5.1 总平面布置及周边环境
5.1.1概况
1、厂址选择
2、运矿公路
矿山运矿公路为简易砂石公路,根据矿山地形地貌状况和未来工业场地设置,《开发利用方案》根据相关规范要求矿山简易公路路基宽不小于3.5m,轴向坡度平均≤9%,其他依照相关规范。
3、废石场建设
4、储矿场
5、周边环境
5.1.2评价方法
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借鉴同类矿山事故经验教训,针对该矿山拟建设项目的矿山总平面布置的特点,运用预先危险性分析的评价方法,分析该评价单元中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主要为地面建筑物和设施、采矿工业场地(废石场、矿石堆场等)、辅助工业场地和工业区。
预测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为:地表设施因地面塌陷破坏、高处坠落、泥石流等。
预测可能导致事故的原因或触发条件有工业场地布置不合理、废石堆放不当或管理不到位及防护设施缺陷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借鉴同类矿山事故经验教训,针对该拟建项目主要工业场地布置及废石场的特点,运用预先危险性分析的评价方法,对工业场地布置及废石场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部位、事故类型、产生原因或触发条件、事故后果进行分析和预测,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要求和对策措施。
工业场地布置及废石场预先危险性分析表        表5-1
危险部位
事故
类型
触发条件
或原因
事故
后果
危险
等级
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工业场地
工业场地建(构)筑物坍塌、毁坏
工业场地布置位置不当,可能因采动影响或地面洪水影响导致工业场地建(构)筑物的毁坏。
建筑物损坏,财产损失

1、工业场地和生活区的设置以靠近井口、方便生产为原则,其设施的布置位置必须避开地裂、塌陷、泥石流、洪水淹没等地带。
2、工业场地中所有永久性、半永久性工业建筑设
施必须设在未来采空区岩层移动边界以外,并按规定保留一定的安全距离。
3、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
水位。特殊情况下达不到要求的,应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防护标准修筑防洪堤。
废石场
泥石流、滑坡、坍塌和物体打击
废石场设计缺陷或选址不当,废石堆放不符合设计要求等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III~IV
1、矿山废石场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设计。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废石场设计或设计推荐的有关参数。
2、废石场位置的选择,应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邻近。废石场应尽量避免靠近附近村庄、公路和当地主要建构筑物。
3、废石场选址时应避免成为矿山泥石流重大危险源,无法避开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泥石流灾害的发生。
4、废石场不应设在居民区或工业建筑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生活水源的上游,废石中的污染物要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堆放、处置。
5、在矿山建设过程中,修建公路和工业场地的废石应选择地点集中排放,不能就近排弃在公路边和工业场地边,以避免形成泥石流。
废石场
泥石流、坍塌、滑坡
废石场防洪、截洪、抗震设施缺陷,导致在汛期和地震影响下,诱发泥石流、坍塌、滑坡等恶性事故。
重大财产损失

1、废石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拦截周围汇水。废石场内平台应实施2%~3%的反坡,并在废石场平台修筑排水沟拦截平台表面汇水。废石坡面应覆土植草护坡。
2、当废石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必须在排土之前采取措施将水疏出。废石场底层应排弃大块岩石,并形成渗流通道。
3、汛期应对废石场和下游泥石流拦挡坝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泥石流和垮坝事故;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
4、处于地震烈度高于6度地区的废石场,应制订相应的防震和抗震的应急预案。地震后,必须对废石场、废石场下游的堆石坝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修复和加固破坏部分,确保废石场及其设施的运行安全。
5、废石场最终境界应排弃大块岩石以确保废石场结束后的安全稳定,防止发生泥石流灾害。
废石场
泥石流、坍塌、滑坡
1、废石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全、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安全警示标志缺失
2、违章挖拣矿石等原因,导致废石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得以发现和消除。
财产损失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废石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应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有关废石场安全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配备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废石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经费。
2、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废石场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包括:废石场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废石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废石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废石场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计划;废石场安全操作以及有关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等。
3、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废石场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
4、严禁在废石场作业区或废石场边坡面捡矿石和其他危胁废石场稳定的活动。
5、废石场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5.1.3《开发利用方案》提出的安全措施
5.1.4 应补充的安全措施
5.1.5安全评价小结
5.2.1开拓方案简述
5.2.2开拓系统预先危险性分析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借鉴同类矿山事故经验教训,针对该拟建项目的开拓系统系统的特点,运用预先危险性分析的评价方法,对该项目开拓系统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部位、事故类型、产生原因或触发条件、事故后果进行分析和预测,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要求和对策措施。
开拓系统预先危险性分析表    表5-2
危险
部位
事故
类型
触发条件
或原因
事故
后果
危险
等级
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井下
井下发生停电、火灾、淹井、
冒顶片帮等事故时,人员不能快速、安全逃生
1、矿井直通地表的安全出口或中段、采场的安全出口少于两个。
2、安全出口不畅,不能保证人员及时撤离。
3、安全标志缺失或无安全指示标志。
4、照明不良,或通讯信号故障、供电线路敷设不规范造成短路等。
5、井下人员注意力不集中、过度疲劳或冒险蛮干。
重大伤亡事故

1、每个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30米,矿井的每个生产中段和采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安全出口的支护必须坚固,并设有梯子。
2、作业人员下井前严禁喝酒;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工具;
3、井巷的分道口必须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要求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必须熟悉井上、井下对照图和安全出口。
3、制定针对井下各类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安全教育和预知训练,教育井下人员掌握必要自救和互救的应急措施。
4、加强井下照明,确保通讯信号准确无误和供电线路敷设规范防止短路等不良现象。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交班制度。
6、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应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
运输
巷道
冒顶片帮或坍塌
矿体底板变化大或断层的影响,中段运输巷可能从矿体内或底板穿过,当回采上部矿体时,爆破产生的冲击作用使巷道受到破坏。
人员伤亡,设施毁坏、影响井下安全生产

1、施工过程中尽量避免运输巷道从矿体内或其底板穿过。
2、当运输巷上部有矿体回采时,要加强支护,控制一次爆破的装药量,减少爆破冲击波所造成的影响。
3. 巷道施工和采矿过程中要对顶板和两帮的浮石进行安全检查和处理,才能进入工作面作业。
井巷
工程
主要井巷工程变形、位移、坍塌
1、设计缺陷或地质情况、周边环境不详,把开拓工程和地表永久性建(构)筑物布置在岩石移动范围内。
2、主要井巷与采空区贯通或主要井巷布置在破碎带的影响。
3、施工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施工不按设计要求进行。
工程设施损坏、人员伤亡

1、矿山开拓工程和主要井巷设施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2、加强地质情况研究,严格按照安全规程要求,将主要开拓巷道和其他规定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布置在移动范围之外,并按照建(构)筑物的保护等级,保留相应的安全距离。对于必须布置在地表移动带内的,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矿柱和采用接顶效果好的采矿方法。
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4、在进行矿山建设和生产前期,一定要对周边的地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必要时可以实施钻探施工,并实测上图,避免井巷工程布置在破碎带或老空区、废弃井巷附近。生产期间,井巷工程穿过采空区,一旦贯通,应立即封闭采空区,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支护措施。
5、在表土层掘进时,井内应设梯子,不得用其他简易提升设施升降人员;在含水表土层施工时,应及时架设、加固井圈,加固好密集背板并采取降低水位措施,防止井壁砂土流失而导致空帮;在岩溶发育地段、风化层、砂砾等不稳固的岩层中施工时,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6、竖井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止物体下坠的措施,井筒内必须设置挡车栏和安排专人监护,不允许向井下漏渣、漏水,井内作业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必须栓绑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严禁向井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
溜井及上山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中毒窒息
安全防护措施缺陷、贯通前盲目施工、违章放空溜矿井、通风不良、违章进入溜井内处理堵塞等。
人员
伤亡

1、采用普通法掘进溜井时,必须架设牢固可靠的工作台和支护棚,支护棚距离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6米,掘进高度超过7米时必须安装梯子间和渣子间,梯子间和碴子间应用隔板隔开;如无梯子间,应设上部有护棚的梯子。
2、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一般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
3、严禁放空溜矿井和进入溜井内处理堵塞等。
4、独头掘进时,必须加强局部井巷通风,防止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
井下
采场
中毒窒息、水淹
在没有形成完整的开拓系统之前就开始进行回采作业,导致通风不良、安全出口不足、与地下水承压层产生水力联系或排水系统缺陷
人身伤亡和设备损毁

地下开采在未形成完整的开拓系统之前不得进行回采作业,必须按要求进行掘进,并采用局扇进行强制通风。可疑地段,采取超探水措施。
矿井各主要设施部位
事故发生时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救助
缺乏必要的矿图和应急救援预案。
事故损失扩大,加重事故后果。

矿山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开拓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通风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供配电系统图。并提前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器材,组织培训和演练。
5.2.3《开发利用方案》已提出的安全措施
5.2.4存在问题及建议
5.2.5安全评价小结
5.3提升运输系统
5.3.1《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简述
5.3.2提升运输预先危险性分析
提升运输系统预先危险性分析表              表5-3
序号
危害部位
危险因素
触发条件
事故
后果
危险
等级
对策措施
1
提升容器在启动、加速、运行、减速、爬行、停车等过程中。
提升容器坠井
1、提升机缺各种保护装置或保护装置不起作用。
2、提升机滚筒强度不足,无深度指示器或其失效。
3、提升钢丝绳固定不牢或将绳头固定到滚筒轴上。座底绳不足三圈。缠绳层数不符合规定。
4、提升钢丝绳选用不合要求,断丝超限、锈蚀严重,安全系数不足,不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5、提升容器没安装防坠器或防坠器失效、罐道绳安全系数达不到要求。
6、提升机超负荷运行,保护失效。
7、井筒中提升容器距井壁过近,罐绳松驰,运行中容器碰井壁。
8、人员误操作或违章作业,引发提升容器过卷等断绳。
9、超载运行;
10、信号失灵、无通讯设施。
容器等设备设施损坏且影响生产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

1、完善提升机各种保护装置,并保持完好状态。
2、按要求选用提升机和深度指示器。
3、提升钢丝绳头应由绳卡卡在滚筒侧板上。
4、按要求选用钢丝绳,钢丝绳应经常检查维护、定期检验,安全系数达不到规定的应及时更换。
5、升降人员的提升容器必须安装防坠器,防坠器应定期检查试验处于完好状态。
6、提升机加装过载保护装置,禁止超载运行。
7、调整罐绳,保证运行中提升容器不与井壁相碰。
8、加强对提升机司机的管理,严格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
9、竖井提升系统必须设过卷保护装置,过卷高度应符合规定。
10、竖井提升系统,须设有能从各中段发给井口总信号工转达提升机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与提升机的启动,除应有闭锁装置外,还应设有辅助信号装置及电话或话筒。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应设有:工作执行信号;提升中段指示信号;提升种类信号;检修信号;事故信号;如无联系电话,应设联系询问信号。
11、竖井用罐笼升降人员时,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75m/s2;最高速度应不超过V=0.5 ,但最大不得超过12 m/s。
2
提升机运行各阶段
蹲罐
1、提升机在运行过程中突然断电。
2、提升机司机违章操作。
3、过卷保护装置失效,造成提升容器过卷或过放。
4、钢丝绳断裂后、防坠器无动作。
蹲罐伤人,损坏提升容器
Ⅲ~Ⅳ
1、加强供电管理,保障供电安全、可靠。
2、加强对提升机司机的管理,严格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
3、对提升机过卷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4、按规定对提升钢丝绳进行检查、试验,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3
提升机电控室及其它电气设备及电缆安设
触电
1、提升机的电控室及相应的电气设备隔离防护和绝缘防护不到位,人员误接触后,发生触电。
2、电气设备设施绝缘性能差及其它原因造成电气设备设施外壳等带电。
3、人员违章作业,带电状态下检修电气设备。
4、不按照规定进行停送电,不按要求进行停电、验电、放电,打接地线后再进行作业。
触电伤人

1、人员容易触电的部位和地点隔离防护栏,需进行屏蔽的裸露部位必须进行屏蔽保护,人员易触电的部位应有警示标志。
2、电气设备要采用绝缘性能良好的完好设备,电缆要定期对其绝缘性能进行检测。
3、加强作业人员的素质教育,杜绝违章作业。
4、严格按规定进行停送电,检修时要按要求进行停电、验电、放电。
4
提升
机房
机械伤害
1、提升滚筒等转动部分,没有采取隔离设施。
2、人员在不停车的状态下违章检修,与转动部分发生接触。
3、人员误接触提升机的转动部分。
机械伤人

1、提升滚筒等转动部分加装隔离设施
2、严格按照检修制度和措施执行。
3、加强人员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5
罐笼
高处坠落
1、罐笼门不合格;
2、罐笼内无阻车器;
3、超载运行。
伤亡
Ⅲ~Ⅳ
1、罐笼须装设能打开的活顶盖;
2、罐笼底板应铺设坚固的无孔钢板。如罐底装有转动阻车器的连杆,底板须设检查孔,检查孔应用钢板封闭;
3、罐笼侧壁与罐道接触部分,禁止使用带孔的钢板。罐内要装设扶手;
4、罐笼两端出入口,应装设高度不小于1.2m的罐门或罐帘。罐门或罐帘下部距罐底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罐门不得向外开启;
5、罐笼内须设阻车器;
6、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
7、罐笼必须装设安全可靠的防坠器。
6
溜井
高处坠落
1、标志不清;
2、没有护栏;
3、上方作业时,未系安全带。
伤亡
Ⅲ-Ⅳ
1、溜井处必须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盖筛、盖板;
2、溜井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面2m及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地点下方设保护平台或安全网。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
7
运输平巷
车辆伤害
1、人员违章行驶。
2、推车人员没有携带矿灯。
3、矿车通过道岔、巷道口、风门、弯道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出现两车相遇、前面有人或障碍物、脱轨、停车等情况时,推车人没有及时发出警号。
4、推车人员骑跨车辆滑行或放飞车。
人员伤亡
Ⅱ~Ⅲ
1、在运输巷道内,人员必须沿人行道行驶。
2、推车人员必须携带矿灯。
3、一个人只准推一辆车。
4、在能够自滑的线路上运行,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行车速度不超过3m/s,严禁推车人员骑跨车辆滑行或放飞车。
5、矿车通过道岔、巷道口、风门、弯道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出现两车相遇、前面有人或障碍物、脱轨、停车等情况时,推车人应及时发出警号。
8
提升机房
火灾
1、机房内液压站的液压油和润滑油脂等管理不善,遇火源发生火灾
2、电气设备电缆等因短路故障等引发电气火灾
3、机房内无灭火器、灭火砂等消防设施。
烧毁设备、烧伤人员,造成矿井停产及财产损失
Ⅱ~Ⅲ
1、加强油类用品的管理。
2、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
3、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
9
主井
罐笼坠落、机械伤害
1、信号不完善;
2、违章作业。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Ⅱ~Ⅲ
竖井提升系统,须设有能从各中段发给井口总信号工转达提升机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与提升机的启动,除应有闭锁装置外,还应设有辅助信号装置及电话或话筒。应设有下列信号:工作执行信号;提升中段指示信号;提升种类信号;事故信号;如无联系电话,应设联系询问信号。
10
地面运输
车辆伤害
1、人员违章行驶
2、车辆超载
3、车速过快
人员伤害或车辆损坏
Ⅱ-Ⅲ
1、严禁酒后开车。没有驾照不准开车。
2、双车道的路面宽度,应保证会车安全。陡长坡道的尽端弯道,不宜采用最小平曲线半径。弯道处会车视距若不能满足要求,则应分设车道
3、自卸汽车严禁运载易燃、易爆物品;驾驶室外平台、脚踏板及车斗不准载人。  禁止在运行中升降车斗。
4、车辆在矿区道路上宜中速行驶,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限速行驶,养路地段应减速通过。急转弯处严禁超车。
5、卸矿平台(包括溜井口、栈桥卸矿口等处)要有足够的调车宽度。卸矿地点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并设专人指挥。挡车设施的高度不得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五分之二。
5.3.3罐笼坠落事故树安全评价
矿山生产系统主竖井采用提升绞车提升,防止坠罐事故是矿山提升运输系统的最重要安全管理工作,因此这里对罐笼坠落采用事故树法进行分析,以对下一步设计及生产中能起到一定的借鉴指导作用。
以罐笼坠落事故为顶上事件,根据引起罐笼坠落事故的原因,按照事件的逻辑关系,逐步找出各种基本事件,画出事故树,求解事故树的最小割集,寻找经济有效的管理途径,以便制定安全对策措施。罐笼坠罐的事故树(FTA图)。
1、罐笼坠落事故树图(如下图示)
2、求事故树的最小割集及基本事件的结构重要度
1)求量小割集
用布尔代数法求事故树的最小割集共有9个,如下:
A=B1+B2=(C1×C2)+B2=(D1+D2)C2+(X1+C3)
=(X6+X7+X8X9)(X2+X3)+X1+X4+X5
= X1+X4+X5 +X2X6+X2X7+X2X8X9+X3X6+X3X7+X3X8X9
最小割集共有9个:
2)求各基本事件的结构重要度
近似计算公式:
IФ(i)=ΣKi ,Xj∈Kj
因此,上述最小割集中,各基本事件的结构重要度系数为:
3)结构重要度分析
从上式可以看出,防坠器质量差和检修保养不当的结构重要度系数最高,是发生罐笼坠落事故的最大问题,是下部工作中降低和防止事故的重点,防坠器质量差和检修保养不当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必须分别采取措施。其他问题仅次之。
3、分析提示
罐笼坠落事故,主要原因在于提升设备自身的安全性能及保护性能(X2、X3-防坠失效的结构重要度系数最高)。从设计开始,通过选用技术先进、性能优良、安全可靠的提升设备,可有效防止坠罐事故的发生,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其次加强设备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完善管理体系,提高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是防止人员伤亡的有效途径。
4、防止罐笼坠落事故的安全对策措施
1)从方案设计开始,设备选型尽量优化,选择使用性能优良、功能完善、配套齐全、安全度高的规范的矿井提升设备。
2)认真进行设计计算,对所选设备的各项参数进行校验,必须满足规定要求。
3)加强对钢丝绳的动态专项检查,定期进行带负载动作试验(负载重量应超过罐笼的最大可能装载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钢绳到使用期限后立即更换;
4)采购正规大厂产品设备,保证防坠罐抓捕器的质量,防坠罐抓捕器的设计及使用材料应能满足可能产生的最大冲击载荷;
5)组织人员制定有关钢丝绳及其连接部位、抱闸、限速及防过卷装置及抓捕器等重要部件的安全检查内容。
6)加强对有关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进货质量的控制,并应有相应的应力、疲劳、腐蚀等参数的检验报告。严禁将有缺陷的安全装置或设备投入使用;
7)提升机作业时,应有声、光、仪多种指示信号;操作时保证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5.3.4《开发利用方案》提出的安全措施
5.3.5 应补充的安全措施
5.3.6 评价小结
5.4回采系统
5.4.1《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简述
5.4.2回采系统预先危险性分析
该评价单元中发生危险的场所有:采场、矿井进回风巷、废弃巷道等。预测导致的事故类型为:冒顶片帮、机械伤害、中毒窒息、爆破伤害、高处坠落、透水等。导致事故的原因或触发条件有:设计不合理、作业人员精力不集中、违章作业、通风设计不合理、人员违章进入放炮区、爆破材料质量有问题、矿井排水能力不足、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采用预先危险性分析法对采矿工艺进行安全预评价。
回采系统预先危险性分析表           表5-4
危险
部位
事故
类型
触发条件或原因
事故
后果
危险
等级
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采场
冒顶、和人员逃生困难
1、开采顺序不当或采场缺乏安全出口、回风天井不通畅;2、违反采矿规程的相关规定等。
人员
伤亡

1、企业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开拓系统形成后,形成较完整的通风安全出口系统后,方准生产。
2、每个采场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口,并连接上下通道,安全出口的支护必须坚固。
3、矿山在生产初期应根据矿体赋存情况进行采矿方法的试验,确定适合本矿山的采矿方法。
天井及漏斗
物体打击、挤压、高处坠落
1、每个漏斗不均匀放矿或冒险处理漏斗堵塞、悬空等。2、天井口的安全防护设施缺失或人员违章作业等。
人员
伤亡
Ⅲ~Ⅳ
1、严禁人员直接站在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漏斗内处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须经主管矿长批准。
2、不使用的天井应及时封闭,严禁人员跨越天井,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采场
顶板跨落、挤伤、爆炸伤人、突水
1、采场顶板稳定性差、回采方案设计不合理、回采过程中没有严格按设计要求预留矿柱或矿柱留设不合理等。
2、违章进行漏斗放矿作业、采场内二次破碎、处理堵塞等。
设施毁坏,人员伤亡,甚至群死群伤
Ⅲ~Ⅳ
1、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破坏,必须严格保持矿柱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
2、矿柱回采方案必须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其上部中段的矿柱应立即回采或部分回采,并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回采顶柱、间柱应预先检查运输巷道的稳定情况,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
3、放矿人员应与采场内的作业人员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范围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严禁人员进入悬拱和立槽下方进行处理。禁止人员直接站在漏斗的矿石上或漏斗内处理堵塞。
4、采用爆破方式强制崩落大量矿柱时,在爆破冲击波和地震波影响半径范围内的巷道、设备和设施,均应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
采场
顶板浮石冒落、大面积冒顶
对采场顶板管理不善,或回采工作面浮石处理不当,或检查不认真,疏忽大意、冒险蛮干等。
人员
伤亡

1、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及时进行现场检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回采作业前,必须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回采作业,禁止在同一采场同时进行凿岩和处理浮石。
2、作业中发现冒顶征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冒顶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3、为使凿岩和采场运搬平行作业,工作面可布置成阶梯状,依次超前一定的距离,阶梯数一般为2~3个,凿岩时,炮孔不可穿过顶板以保证安全,若有可能,近顶板的炮孔建议采用光面爆破技术,以保持顶板的稳定性。
5.4.3《开发利用方案》提出的安全措施
5.4.4应补充的安全措施
5.4.5安全评价小结
5.5井巷工程支护及采空区处理
5.5.1《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简述
《开发利用方案》说明矿区内构造比较发育,主要以构造破碎带形式出现,萤石矿脉就赋存在破碎带内。矿石矿物成分简单,主要由萤石和石英组成,矿石类型为石英-萤石型。
矿区矿体主要产于花岗岩中,矿体的上、下盘围岩均为花岗(片)岩,部分地段上、下盘会出现矽卡岩。围岩蚀变以矽卡岩、绿帘石化为主。围岩与矿体一般呈整合接触关系产出,它们之间的接触界线较为清楚。顶底板多为花岗岩,硬度高,属坚硬类岩石。岩层中破碎带较发育,矽卡岩坚硬而脆,稳固性较差,其间可见少量岩石经过高岭石化,地下开采时很容易产生坍塌、冒顶等工程地质问题,开采时需要有严格的顶板管理,采取更为有效的坑道支护才能保证安全生产。
巷道支护:由于矿体围岩的特性,蚀变围岩节理发育一般,稳固性较差,容易导致冒顶片帮等事故,所以若遇以矽卡岩为主的上、下盘蚀变围岩巷道还应进行合理地支护;风化壳内裂隙发育,结构疏松,岩石力学强度低,在风化壳内掘进必须加强安全支护;在坑道开采掘进时,构造带宽度不超过 3米时坑道的两壁均为花岗岩时,不需要支护;当坑道掘进在构造破碎带超过2米时,坑道完全若在破碎中掘进,且胶结较差时,需要支护和防坍塌措施。
采场支护:采场内主要靠预留保安矿柱以保证采空区的稳定。根据地质条件确定许可最大暴露面积,对地质条件复杂地段进行支护和地压监控。
其他支护:竖井、平硐口、安全出口、巷道交叉处、危险地段应加强支护。
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采空区的增大,要加强采空区的地压管理,尽量避免造成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不良现象。
5.5.2井巷工程支护及采空区处理预先危险性分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借鉴同类矿山事故经验教训,针对该拟建项目井巷工程支护及采空区处理的特点,运用预先危险性分析的评价方法,对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部位、事故类型、产生原因或触发条件、事故后果进行分析和预测,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要求和对策措施。
井巷工程支护及采空区处理预先危险性分析表          表5-5
危险
部位
事故
类型
触发条件
或原因
事故后果
危险
等级
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掘进井巷
冒顶片帮、高处坠落
在井巷施工过程中,因检查不周疏忽大意、违章冒险作业等。
设施毁坏,人员伤亡,甚至群死群伤
Ⅱ~Ⅲ
1、在不稳定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必须进行支护。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与工作面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必须及时。各种支护的具体安全要求必须遵守GB16423-2006的规定。
2、在进入井巷掘进现场前应注意检查,及时撬毛,并加强作业现场通风照明及监护。
3、应对井巷顶底板围岩的坚固性和稳定性进行定期检查。
4、报废的井巷或硐室的入口,必须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入内。报废的竖井、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米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
采场
冒顶片帮、突水
在采场回采过程中,因缺乏有效支护,或采场采幅、采高控制不严,或矿柱留设不合理,或检查不到位等。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Ⅱ~Ⅲ
1、围岩不稳固的采准切割巷道、回采工作面必须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必须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严格按设计要求预留矿柱,加强检查和撬毛工作。
2、为保护矿体上盘的隔水层,对在潜水位以下的矿柱不回收,以支撑顶板,潜水位以上的矿柱,在上一中段矿房采完后,间柱、顶柱和底柱根据顶板围岩的稳固情况可采用隔一采一的方式进行回采。
地下采空区
生产系统破坏或地表大面积陷落
因对地下采空区的实际情况不了解、或采空区处理不当,或没有及时进行采空区处理,或采空区处理设计方案缺陷等。导致采空区大范围跨落、坍塌产生的冲击气流进入巷道或工作面。
严重威胁地表建构筑物、人员安全
Ⅲ~Ⅳ
1、在进行矿山后续生产过程中,一定要对地下采空区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并实测上图,避免井巷工程穿透采空区,一旦贯通,应立即封闭采空区,并将中段运输平巷拐入采空区底板围岩内,保证拱顶离采空区底板不小于6米的距离。
2、采空区处理方案必须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
3、采用充填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用废石充填采空区时,应保证接顶效果良好。
4、地表陷落区应设明显标志或栅栏,通往陷落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准进入陷落区和采空区。
5、加强地表岩石移动检测,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参照类似矿山的地表岩移实际资料,综合考虑矿体的赋存形态,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地表地形、构造等情况。
巷道
顶板跨落、冒顶,滚石、积水进入巷道
巷道顶板不稳固,存在较大裂隙。
人员伤害、生产
系统破坏,生产中段
Ⅱ~Ⅲ
1、对在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报废的井巷的入口,必须及时封闭,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入内。报废的竖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
2、敷设在木支护巷道中的电缆,应选用塑料护套钢带(或钢丝)铠装电缆。
3、对危险顶板应敲帮问顶作业,对有裂隙透水地点进行探水作业。
5.5.3冒顶片帮事故事故树分析
1、 冒顶片帮事故树图(如下图所示)
2、冒顶片帮事故树分析
1)求最小割集
用布尔代数法求图5-2事故树的最小割集如下:
A=B1·B2=(C1+C2)·X1·C3=(D1+ X2+ X3+ X4)·X1·(X5+X6)
= X1·(X2+ X3+ X4+ X7+ X8)·(X5+ X6)
=X1X2X5+X1X2X6+X1X3X5+X1X3X6+X1X4X5+X1X4X6+X1X5X7+X1X5X8+X1X6X7+X1X6X8
最小割集共有10个:
K1={X1,X2,X5};K2={X1,X2,X6};K3={X1,X3,X5}; K4={X1,X3,X6};
K5={X1,X4,X5};K6={X1,X4,X6};K7={X1,X5,X7};K8={X1,X5,X8};
K9={X1,X6,X7};     K10={X1,X6,X8}。
2)求各基本事件的结构重要度
近似计算公式:
IΦ(i) = ,  Xj∈Kj
式中各符号意义同前。
IΦ(1)=1/23-1+1/23-1+1/23-1+1/23-1+1/23-1+1/23-1+1/23-1+1/23-1+1/23-1+1/23-1=10/4=2.5;
IΦ(2)=1/23-1+1/23-1=1/4+1/4=0.5;IΦ(3)=1/23-1+1/23-1=1/4+1/4=0.5;
IΦ(4)=1/23-1+1/23-1=1/4+1/4=0.5;
IΦ(5)=1/23-1+1/23-1+1/23-1+1/23-1+1/23-1=5/4=1.25;
IΦ(6)=1/23-1+1/23-1+1/23-1+1/23-1+1/23-1=5/4=1.25;
IΦ(7)=1/23-1+1/23-1=1/4+1/4=0.5;IΦ(8)=1/23-1+1/23-1=1/4+1/4=0.5。
因此,上述最小割集中,各基本事件的结构重要度系数为:
IΦ(1)>IΦ(5)=IΦ(6)>IΦ(2)= IΦ(3)= IΦ(4)= IΦ(7)= IΦ(8)
3)简要分析
从上式可以看出,有松石未及时排除(X1)的结构重要度系数最高,表明松石冒落是事故的根源,及时排除松石是减少事故的有效途径;其次,无有效支护及隔离(X5)和支护设计不当(X6)的结构重要度系数也比较高,表明支护是控制松石的重要手段;其余各因素事件的结构重要度系数相当,都是控制和减少冒顶片帮事故发生的途径之一。
3、对策措施
1)根据地质条件确定采场最大允许暴露面积;对地质条件异常恶劣地段进行地压检测、监控;
2)作业前确认顶板状况,及时撬毛。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作业时合理站位,确保退路畅通;
3)检查验收支护质量,在使用中定期检查;
4)危险场所设立警告标志,严禁人员进行;
5)确定合理作业循环时间;加强个体防护。
5.5.4《开发利用方案》提出的安全措施
1、采用浅孔留矿采矿法进行采矿,采下的矿石充满了采矿场,采场内不需要进行人工支护。但据资料分析,当坑道掘进在构造破碎带超过2米时,坑道完全在破碎中掘进,且胶结较差时,需要支护和防坍塌措施,确保矿山安全;
2、对井下巷道支护及地下岩、矿情况进行经常性细致检查,及时处理塌方隐患;
3、平硐是主要的人员出入口,口部要支护好;
4、如果巷道、采面不进行支护,则必须严格控制空顶面积,避免空顶面积过大;
5、对破碎地带及时支护,并进行定期检查。对老采空区及时封闭,防止人员误入。危险场所设明确的警戒标志,严禁人员冒险进入;
6、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定期检查,并作记录;
7、如果遇到需要支护的地方,要视情况确定合适的支护方式。
5.5.5应补充的安全措施
1、维修运输平巷,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须经主管矿长批准。维修主要巷道、人行通风天井,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遵守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2、采空区处理方案必须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
3、地表陷落区应设明显标志或栅栏,通往陷落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准进入陷落区和采空区;
4、在矿区设置专门的地质灾害监测小组,及时监测矿区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5、对评估区塌陷范围内和因采矿可能导致地面塌陷的区域,要做好其范围内工业场区规划工作,严禁在冲沟、陡坎下及其附近进行生产和建设;
6、根据地质条件确定采场最大允许暴露面积;对地质条件异常恶劣地段进行地压检测、监控;
7、作业前确认顶板状况,及时撬毛。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作业时合理站位,确保退路畅通;
8、检查验收支护质量,在使用中定期检查;
9、确定合理作业循环时间,加强个体防护;
10、当坑道开采掘进时,构造带宽度不超过2米且坑道的两壁均为花岗岩时,不需要支护;当坑道掘进在构造破碎带超过2米且坑道完全在构造破碎带中掘进时,需要支护并有防坍塌措施。
5.5.6安全评价小结
拟建项目设计确定的采掘作业、回采工艺、采空区处理和回采过程中所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本次评价中列出了井巷支护及采空区处理的事故模式、安全要求和对策措施,但《开发利用方案》中未对井巷的布置与地表移动(塌陷)范围的关系做明确描述;对于《开发利用方案》未明确或有异议部分,望在下一步安全设计中予以重视,结合本评价的建议,选择需要支护的位置和合适的支护方式,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5.6通风、防尘系统
5.6.1《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简述
《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该矿采用集中进风、集中出风的单翼对角式通风,通风机布置在回风井井口,机械抽出式通风。
**************矿通风系统为单翼对角式,新鲜风流由主平硐(或竖井)进入坑内,通过运输平巷、辅助井、天井、联络道等到达工作面,清洗工作面后的污风由回风平巷、回风井排出地表。其通风网络为:新鲜风→回风井→地表。最后由抽出式主扇风机排出地表,主扇风机应备用一台电动机。主平硐为通风进风口,通风机布置在回风井井口,井口标高+236m,井底标高+210m,井深26m。在风井口设置风房。
局部通风:为确保独头掘进工作面和阻力较大的采矿作业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设计选用JBB-52型局扇辅助通风,数量为3台。
防尘:矿山地下开采,主要大气污染物来自采场回风,污染因子为粉尘及井下产生的CO、NO2,经湿式凿岩,爆堆洒水等抑尘措施后,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可满足相应环境标准要求。通风除尘,即稀释和排出进入空气中的矿尘。探矿巷道的各个产尘地点在采取了其他防尘降尘措施之后,仍有部分细微的矿尘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如不能及时排出,空气中的矿尘将逐渐积累,浓度越来越高,危害人体健康。通过控制风速(0.15~4米/秒)来控制扬尘和排出矿尘。
废石场坡底部周围设挡土墙和块石护坡,并设喷水装置进行抑尘。
5.6.2通风防尘系统预先危险性分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借鉴同类矿山事故经验教训,针对该矿山拟建设项目的通风系统特点,运用预先危险性分析方法对该单元进行评价,见表5-6,该评价单元中发生危险的场所有:主扇和主扇机房、局扇和井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井和回风平巷、回采工作面等场所。
预测导致事故类型为:中毒窒息、触电、粉尘危害、机械伤害等事故而导致人员伤亡。
预测导致事故的原因或触发条件有:通风系统管理不善、通风网络混乱、进风风质不良及通风设备或装置缺陷等。
通风防尘系统预先危险性分析表             表5-6
危险
部位
危险因素
触发条件
事故
后果
危险等级
安全防范技术和管理措施
回风巷、主扇机房、采空区、废弃巷道
炮烟中毒窒息、粉尘危害、火灾等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有效风量不足、通风构筑物缺失、无效,风源污染等原因。
人员伤亡
Ⅲ~Ⅳ
1、各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2、矿山应根据生产变化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采场在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得投入回采。
3、进入矿井的空气不得受有害物质的污染,从矿井排出的污风不得对矿区环境造成危害。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矿井主要进风风流不能通过采空区和陷落区。主要进回风巷要保持清洁和风流畅通,禁止堆放材料和设备。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60%。
4、通风构筑物必须由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密状态。
5、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及测试的主扇,每两周应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
独头掘进巷道和采场
炮烟中毒窒息、粉尘危害
没有采用局扇加强通风、局扇(风筒)安装位置不当、违章作业、无安全警示标志造成通风不良
人员伤亡

1、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扇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2、局扇必须安装在进风风流中;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3、人员进入独头巷道之前,必须开动局扇通风并符合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停止作业并撤出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置栅栏和安全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4、风筒必须按安全规程的要求悬挂,减少漏风,降低阻力。
5、废弃巷道必须及时封闭。
6、凿岩必须采取湿式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应采取干式捕尘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7、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必须进行喷雾洒水。
井下
中毒窒息
未采用机械通风
人员伤亡
Ⅲ~Ⅳ
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
2、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经常运转。并配备一台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装置。
3、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有反风设施,必须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改变后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
井下
火灾
停电
人员伤亡

1、每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有足够的风量。
2、每一中段和每一采场都必须有独立回风道。
3、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有反风装置并配备备用电动机,反风装置应符合规范有关规定,每年应按规定进行反风试验。
4、加强井下用电安全检查。
5.6.3《开发利用方案》提出的安全措施
1、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保证井下工作地点有足够的新鲜空气,为确保地下井巷及采矿工作面的空气质量(按体积计算),氧气不低于20%,二氧化碳不高于0.5%。含尘量不超过0.25mg/m3。风量大于4m3/min人,风速0.15~4m/s,以保证工作面工作环境和安全;
2、探矿巷道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并确保局扇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3、机械通风设备必须“一机一保险一开关”,并有专人负责通风机的运行、检查、维修;
4、通风工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作业。不得将通风工作交给无证人员操作;
5.6.4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开发利用方案》通风设计中风机型号选型有误,对风扇、通风构筑物等安装位置及方式等未做详细描述;
2、下一步设计时应对主要进回风巷道、运输巷道、采场、采准巷道等断面进行设计,并对以上井巷风速进行验算;
3、采场、二次破碎巷道,应利用贯穿风流通风;
4、主扇必须配置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5、对于自然风压较大的矿井,当风量、风速和作业场所空气质量能够达到规定要求时,允许暂时用自然通风替代机械通风;
5.6.5安全评价小结
《开发利用方案》中选择单翼对角式机械通风方式符合该矿安全通风要求,但通风设计中风机型号选型有误,未对风扇、通风构筑物等安装位置及方式等做详细描述,建议在设计中给予充分考虑。
矿井通风是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矿井必须选择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主要通风机必须配备备用电动机和制定反风措施。下一步安全设计和生产中必须依据预评价的分析并提出的对策措施进行补充完善。
5.7防排水系统
5.7.1《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简述
**************矿矿区处在小溪附近,该区的岩石又多为花岗岩。构造破碎带贯穿全区,次级的断裂,节理也比较发育,地下水来源,补给多为大气降水和地下水。构造破碎带的力学性又属张扭性,含水性和透水性都较好。所以地下开采时,矿体上部由于高出小溪,坑道内不易积水,上部开采不需要注意涌水,但要注意暴雨时积水对地下的涌入,可在露天段上方挖掘排水沟;开采下部矿体时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要十分注意坑道涌水现象,为确保安全,在井底可建小型水仓和水泵房,在井口挖筑防洪排水沟,有效地将井下、井上排水系统连接起来,以便能及时排出地下涌水。总之,该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属较简单到中等复杂的类型。
井下污水处理:产生于井下矿山凿岩作业水、矿坑裂隙涌水等,不含有毒物质,进入地下水仓后,由水泵直接外排,经沉淀池自然沉淀即可达标排放,用于农田灌溉。
地面废石场及矿石堆存场周边应导水构筑物,以避免暴雨形成的山洪对废石场冲刷而引起泥石流。
5.7.2防排水系统预先危险性分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借鉴同类矿山事故经验教训,针对该拟建项目防排水系统特点,运用预先危险性分析的评价方法,对防排水系统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部位、事故类型、产生原因或触发条件、事故后果进行分析和预测,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要求和对策措施。
防排水系统预先危险性分析表                  表5-7
危险部位
事故类型
触发条件
或原因
事故
后果
危险
等级
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井下作业面
透水
地表塌陷后,防排水不力,雨季或汛期地表水渗漏。
生产停止

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应设截水沟和挡水围堤。
矿山井下
透水淹溺
缺乏对矿区民采坑道、水文地质情况及地下采空区的准确把握,在设计和生产中没有制定预防矿井突然涌水的有效措施。
可能会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1、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必须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民采坑道、矿床含水层、隔水层等详细情况。根据矿坑水的来源、运动规律以及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判断矿井突然涌水的可能,并制定出切实有效的防范突然涌水的安全措施。
2、对接近水体而又有断层通过的地区或与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水设计,并严格按照GB16423-2006的有关规定进行探水。
3、掘进工作面有透水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可能受到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在进行矿山开采期间,一定要对各作业中段上部的采空区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并实测上图,避免井巷工程穿透采空区。另外要预先采取疏干措施,及时将上部采空区的积水排出。
井下巷道
积水或暂时性淹井
1、井下排水设施不完善。
2、风井口防水措施未落实到位,致使洪水灌入井下。
人员伤亡、停止生产

1、巷道底板必须保证3‰~5‰的正向坡度,巷道内水沟应规范设置,水沟规格应根据地下最大涌水量进行设计,并对排水水沟经常进行清理,防止淤堵。
2、为保护潜水位以下的顶板隔水层,开采中潜水位以下的矿柱不回收,使其支撑顶板,保护顶板隔水层。
3、因储量核查中所作的水文地质资料尚难满足设计需要,在下步的工作中加强水文地质工作,根据实际涌水量的变化,按照有关规程的要求调整排水设施。
地表
雨季或汛期地表水大量进入井下造成淹井
1、缺乏对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水文气象状况等的准确了解。
2、没有建立地表防排水系统。
3、建立的地表防排水系统不能满足安全需要。
设施损坏,生产停止

1、矿山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汇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能力、疏水能力、积水区和水力工程情况,以及当地日最大降雨量、历史最高洪水位,并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和健全地面防排水系统。
2、主平硐和风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
3、在井口设置截水沟,可作为防止地表水灌入井下的预防措施。
4、对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报废的钻孔和井巷、采空区必须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防止地表水进入地下采空区。
5、雨季和汛期应设专人检查矿区防洪情况。认真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5.7.3《开发利用方案》提出的安全措施
1 生产中应加强井下防、排水管理,严防坑内突发涌水;
2矿山地表要及时采取控水,疏水和排水措施,使水无积存机会;
3对可能通向地下的裂缝、洞穴均及时灌浆堵塞;
5.7.4应补充的安全措施
1进一步做好水文地质工作;掌握井下最大涌水量,按规程设计三台同等规格的水泵;
2 调查当地最高洪水水位,井口位置选择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至少1m以上;
3地表建筑物位置选择应考虑工程地质条件好的地方,防止滑坡、泥石流、洪水冲击;
4应设专人检查矿区防水情况。开采过程中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采”;注意防洪排水,采矿塌陷区要及时平整,防止雨水灌入井;
5.7.5安全评价小结
该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开发利用方案》中提出的防治水措施切实可行,能够符合有关规程的安全要求。单元评价中采用预先危险分析方法,对该矿山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部位、事故类型、产生原因或触发条件、事故后果进行分析和预测,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安全要求和对策措施。
由于《开发利用方案》中未对水仓容积进行计算,水泵型号及性能参数查而未知,《开发利用方案》中还未说明矿区是否存在洪水威胁、岩溶漏斗等情况。建议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希望在今后的设计中对坑道最大涌水量予以考虑。
5.8爆破器材临时存放与使用
5.8.1概况
《开发利用方案》中提出矿山利用原已建有的爆破器材存放点,其存放点经当地公安部门检查。
爆破器材在矿区临时存放的主要要求是:
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的位置、结构和设施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市)公安机关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在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的危险区域内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临时存放点的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存放,距离不小于50米;电雷管必须远离电力设施等;爆炸物品存放点附近不得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存在;存放现场必须设专人看守;职守、操作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合格且持证上岗的爆破员。
现场不允许其他人员进入;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具体措施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5.8.2爆破器材临时存放与使用评价
采用预先危险性分析法对爆破器材临时存放与使用进行安全预评价。
该评价单元中可能存在危险因素的场所有:爆破器材运输途中、爆破器材发放场所、起爆药包加工和爆破作业场所等。
预测可能导致事故的类型为:火药爆炸、爆破伤害、炮烟中毒和窒息等。
可能导致事故的原因或触发条件有:爆破器材质量缺陷、爆破设计缺陷、爆破器材清退不及时、爆破器材的运输和爆破人员违章操作或操作失误、处理残盲炮操作失误、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防护措施不当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借鉴同类矿山事故经验教训,针对该拟建项目爆破器材临时存放和使用特点,运用预先危险性分析的评价方法,对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部位、事故类型、产生原因或触发条件、事故后果进行分析和预测,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要求和对策措施。
爆破器材临时存放和使用预先危险性分析表     表5-8
危险
部位
事故
类型
触发条件
或原因
事故
后果
危险
等级
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
意外爆炸
1、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选址不当。
2、库房布置不合理、安全防护设施缺失或失效。
3、爆破器材堆放和收发不合安全要求、超量存储。
4、库房通风条件不良且温度湿度高等原因。
可能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的位置、结构和设施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县(市)公安机关许可。库房建成后,任何单位不得在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的危险区域内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2、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内,库内的爆破器材储存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最大允许容量,并严格按照爆破器材的允许共存范围进行存储。
3、临时存放点不得布置在山洪、滑坡和地下水活动危害的地放;在临时存放点周围应设密实的围墙(或双层铁丝网),其安全距离和高度不得低于GB6722-2003的有关规定。临时存放点值班室应布置在围墙外侧距围墙不小于50米地方;其办公室、生活设施等服务性建筑物应布置在安全的地点。
4、地面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的供电危险等级按Ⅰ类供电场所设计,辅助建筑物按一般供电场所设计;外部电气线路禁止通过危险库房的上空;库房内禁止安装电灯照明;临时存放点附近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5、凡有雷击的地区,地面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均应设防雷装置。
6、临时存放点只设与本单位的保卫和消防部门的直通电话;库区必须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严禁无关关人员进入临时存放点;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7、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作业地点只准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体不得和炸药存放在一起。
加工爆破器材、爆破作业场所等
中毒窒息、遇火花撞击、爆破器材爆炸伤人
1、爆破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在炮烟未散尽就进入工作面。
2、处理残盲炮时操作不当,打残眼伤人。
3、炸药、雷管混放,遇火花或机械撞击爆炸伤人。
4、爆破时警戒不严或警戒信号不明显,人员误入。
5、爆破器材加工过程中违章操作。
人员伤亡,设施毁坏
Ⅲ~Ⅳ
1、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有冒顶片帮危险;通道不安全或通道堵塞;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危及设备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危险边界上未设警戒;光线不足或无照明;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爆破作业准备工作等。
2、加工起爆管应在爆破器材的专用房间加工,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爆破作业地点加工。加工好的起爆管应分别存放。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或爆破作业人员穿着化纤衣服,不准携带能发火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机)。
3、装药时,必须使用木棍装药,严禁投掷或冲击;填塞时,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等。
4、地下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通向二次爆破(破大块)地点的每一个入口,都必须设置警戒标志。只有在确认爆破危险区无人的情况下,方准起爆。
5、爆破后,爆破员必须等待不少于15分钟的时间并确认安全后才能进入爆破地点。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危险区边界设立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炸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管等。
6、用爆破法贯通巷道时,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填明进度。两工作面相距15米时,地质测量人员应事先下达通知。此后,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双方工作面的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才准起爆。独头巷道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必须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流巷道之间的畅通。爆破后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必须用水喷洒爆堆,并进行充分通风。
7、为防止各种爆破以及爆破器材仓库意外爆炸伤人,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效应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8、导火索起爆时,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单个点火时,一人连续点火根数不得超过5根。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连续点燃多根导火索时,必须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人员必须立即撤离。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9、电雷管使用前,应在单独房间里(不超过六个月的野外流动爆破作业允许在室外安全地点)用专用爆破仪表逐个检测每次爆破所用的电雷管电阻值。电阻值应符合产品证书的规定。
10、只准采用专用爆破电桥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专用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必须在装药填塞完毕和无关人员撤离现场后,才准在作业面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
11、溜井工作面和借助长梯子、绳索和台架才能点火且较难撤至安全地点的工作面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建议采用电力起爆或非电导爆管起爆的方式。
12、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面塌陷和山坡滚石时,应在通往塌陷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设置警戒,设立醒目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采场
爆破伤害
1、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
2、非爆破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3、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
人员伤亡,设施损坏
Ⅲ~Ⅳ
1、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2、必须实行专职爆破员制度,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
爆破器材的内部运输
炸药爆炸
在平巷内运输爆破器材未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人员伤亡,设施损坏

1、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摩托车、自行车运输爆破器材。
2、在平巷内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禁止运输爆破器材;禁止爆破器材在井口,禁止雷管和炸药共运。
3、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炸药与雷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准超过:雷管5000发,拆箱(袋)运搬炸药20公斤,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爆破作业场地
意外爆炸
爆破器材质量存在缺陷引起爆破作业过程中产生早爆、迟爆、拒爆等非正常情况,人员正在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事故。
人员伤亡
Ⅲ~Ⅳ
1、对新领取的爆破器材应由库房保管员在安全的地方抽样进行性能检验。
2、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作业地点只准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体不得和炸药存放在一起。
3、对超过储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应及时退回总库处理。
4、爆破作业必须由持有公安部门发放的操作资格证的专门人员进行。禁止使用非标准的爆破器材或爆破作业人员穿化纤衣服进行作业。
5、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1)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时;
2)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
3)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时;
4)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光线不足或无照明时;
6、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际情况校核修正,并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2)使用木质或竹质炮棍装药;
3)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时,严禁揉搓或冲击;
4)炮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或木质长杆处理;
7、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
2)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3)填塞要十分小心,防止破坏起爆线路;
4)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8、间距小于20米的两个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应通知相邻巷道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9、独头巷道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应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流巷道之间畅通,爆破后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应进行充分通风,并用水喷洒爆堆。地下二次爆破前应事先通知相邻采场和井巷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10、盲炮处理: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
3)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它作业;
4) 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5)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
11、爆破后,通风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作业面作业。
12、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3)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13、井下爆破(包括二次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14、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只准存放当班作业所需要的爆破器材,并应有专人看管。雷管及起爆体与炸药的放置点的距离不得小于25m;爆破器材放置点的周围100m范围内严禁烟火并设置醒目的警示牌。
5.8.3爆破事故分析
针对矿山可能产生的爆破事故采用事故树法进行评价。
1、爆破伤人事故树图(如下图所示)
2、爆破伤人事故树分析
1)求最小割集
用布尔代数法求图5-3事故树的最小割集如下:
A=X1·B=X1(C1+C2)=X1(D1+D2+ X2X3)=X1[(X4+ X5)+ (E+X6+ X7)+ X2X3]=X1(X2X3+X4+ X5+ X6+ X7+X8+ X9)=X1 X2 X3+ X1X4+ X1X5+ X1X6+ X1X7+ X1X8+ X1X9
最小割集共有7个:
K1={ X1,X2,X3};K2={ X1,X4};K3={ X1,X5}; K4={ X1,X6};
K5={ X1,X7}; K6={ X1,X8};K7={ X1,X9}。
2)求各基本事件的结构重要度
近似计算公式:
IΦ(i) =∑Ki ,  Xi∈Ki
式中各符号意义同前。
IΦ(1)=1/23-1+1/22-1 + 1/22-1+1/22-1+1/22-1 + 1/22-1+1/22-1=1/4+6/2=3.25;
IΦ(2)=1/23-1=1/4=0.25;IΦ(3)=1/23-1=1/4=0.25;IΦ(4)=1/22-1=1/2=0.5;
IΦ(5)=1/22-1=1/2=0.5;IΦ(6)=1/22-1=1/2=0.5;IΦ(7)=1/22-1=1/2=0.5;
IΦ(8)=1/22-1=1/2=0.5;IΦ(9)=1/22-1=1/2=0.5。
因此,上述最小割集中,各基本事件的结构重要度系数为:
IΦ(1)>IΦ(4)= IΦ(5)= IΦ(6)= IΦ(7)= IΦ(8)= IΦ(9)>IΦ(2)=IΦ(3)
3)结构重要度分析
从上式可以看出,爆破作业(放炮)的结构重要度系数最高,表明爆破作业是发生事故的前提,其余几个基本事件的结构重要度系数相近,都是发生事故的条件,因此预防爆破作业(放炮)伤人事故,必须多头控制,多管齐下。
5.8.4《开发利用方案》提出的安全措施
1、矿山设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爆破;
2、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爆破作业等特殊岗位必须由受过专业训练的、持有爆破作业操作证书的专职人员上岗作业;
4、爆破材料运输、押运、入库、检查、标签、发放等制度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操作规范运作,不得从略从简。
5.8.5应补充的安全措施及建议
1、该矿规模小炸药用量少,不设置专门的炸药库,但必须按照当地公安部门核定的炸药储存量设置炸药临时存放点,其炸药临时存放点与其它建筑物的安全距离、炸药库与雷管库两者之间的安全距离、结构布置和安全管理均执行有关的安全规定;
2、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要符合《爆破安全规程》
3、GB 6722-2003规定,要有严格完善的三爆品管理、领用和清退登记管理制度;
4、必须制定和执行完善的爆破器材领退制度;
5、采用打眼爆破,多打眼,少装药。炮孔布置要适当,防止局部串炮;
6、采用导火索引爆时,根据爆破点的撤离条件,确定合理的导火线最短长度,保证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撤出,但最短不能少于1.2m。采用其他方法引爆时,人员事先选择好躲避地点和撤离路线;
7、选择有利的撤退线路,能从平巷撤出的不要从上山撤出。有条件的工作面,作业人员尽量从岔道撤离,转弯越多、距离越远受影响越小;
5.8.6安全评价小结
爆破器材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是矿山生产中的安全防范重点问题之一,《开发利用方案》中对爆破器材贮存、购买、运输、领用和清退登记等制度以及安全警戒线的确定未做详细说明,在下步设计中必须对此系统进行补充完善。
5.9供电、供(压)气系统
5.9.1概况
《开发利用方案》要求沿用矿山原有的供电和供水系统。
供电:根据评价组现场检查,矿山电力装备负荷不大,矿山使用自备电源,矿山在主井口附近设置配(供)电站一座,配备16KW柴油发电机一台(套)。
供气:根据矿山日常生产计划,井下最多同时工作YT-24型风动凿岩机2台(套),由此矿山在主井口附近设置压风站,配置XK06-110-00075内燃空气压缩机组2台(套)。
5.9.2预先危险性分析
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借鉴同类矿山事故经验教训,针对该矿山拟建设项目的矿山电气、供气系统的特点,运用预先危险性分析的评价方法,分析该评价单元中可能发生危险的部位主要为供电系统及其防护装置、空压机及其储气罐、供气管线等场所。预测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为:触电、由电而引起的火灾、储气罐爆炸等。可能导致事故的原因或触发条件有:供电系统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及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缺陷、储气罐无检测仪器或检测仪器失灵、储气罐内壁油膜自燃等。
供电、供(压)气系统预先危险性分析表          表5-9
序号
主要危险源位置
危险
因素
触发条件
事故后果
危险
等级
安全防范技术和管理措施

供电系统
1
供电电源
淹井、触电、中毒
输配电不符合安全要求、装置发生故障停机后无备用电源
人员伤亡

1、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
2、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超过127V。
3、有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
4、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于向井下供电。
5、矿山企业必须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图。
2
电气设备、设施
诱发各种事故
发生故障
人员伤害

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3
移动式或携带式设备
触电
未采取保护接地措施
人员伤害

移动式和携带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接地,并与接地干线连接且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Ω
4
内燃发电机
触电
向井下供电发电机中性点接地
人员伤亡

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发电机,不得用于向井下供电。
5
电气保护
触电
电气保护不完善
人员伤亡

1、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保护用的断路器井下使用时允许的短路开断电流。
2、检漏装置必须灵敏可行每天应由值班人员对其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不得任意取消。
6
照明和信号
误操作、不能及时联系救助
照明和信号不完善
人员伤害

1、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2、开拓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
3、井下电气信号,须能同时发声和发光。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应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范围内不应上下同时作业。
7
电气线路和电缆
触电
电缆和线路的选择和敷设不符合要求
人员伤亡

1、倾角大于45°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应使用铠装电缆。井下固定敷设的照明电缆,如有机械损伤可能,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
2、敷设在木支护巷道中的铠装电缆,必须将黄麻外皮剥除,并定期对铠装外壳加涂防锈防水油漆。
3、必须在水平巷道的个别地段沿地面敷设电缆时,应用铁质或非可燃性材料覆盖。不得用木材覆盖电缆沟,不得在排水沟中敷设电缆。
4、敷设井下电缆,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5、电缆通过防火墙、防水墙部分,每条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凝土管保护,管孔应按设计要求加以密闭。
6、巷道内的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型号、规格、起止地点等的标志牌。
8
保护接地
触电
保护接地不完善
人员伤害

1、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应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也应接地。
2、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应形成接地网。
3、各中段的接地干线,都应与主接地极相接。
4、主接地极应设在井下水仓或积水坑中,且应不少于两组。局部接地极可设于积水坑、排水沟或其他适当地点。
5、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的设置位置面积、厚度应符合规程要求。
6、接地干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00mm2、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mm的圆钢。
7、接地装置所用的钢材必须镀锌或镀锡。接地装置的连接线应采取防腐措施。
8、每个主接地极的接地电阻,由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就地接地装置止,不得大于2Ω.每台移动式电气设备至接地干线的接地导线电阻,不得大于1Ω.接地线及其连接处,须设在便于检查和试验的地方。
9
检查和维修
触电
检修操作不规范
人员伤害

1、禁止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将导体完全放电和接地。
2、停电检修时,所有已切断的开关把手均要加锁,必须验电、放电和将线路接地,并且悬挂“有人作业,严禁送电”的警示牌。
3、不得单人作业。
4、橡套电缆的接头,其芯线须焊接或熔焊,接头的外层胶必须用硫化热补法进行补接。
10
电气管理
触电
管理
人员伤害
1、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电气检修应实行监护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3、电气安全工具应配备齐全,并定期试验,按规定合格使用,用后应妥善保管。

供(压)气系统
1
储气罐
爆炸
安全阀开启压力校验不准或安全阀卡堵失灵
人员伤害

1、空气压缩机储气罐安全阀和压力表应在罐的设计工作压力下,阀的口径应足够释放全部输入气流,安全阀和压力表应在冰点下仍能工作或加以防冻保护。
2、空压机的噪声和机械振动应符合有关规定。各级排气温度不应超过180℃,润滑油温度不应超过70℃,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超过系统额定压力的10%或0.1Mpa,安全阀前不得安装阀门,排气位置不得对人员造成伤害,空压机的外露转动件应设防护罩。
3、及时排除储气罐的油污。
2
空压机和管道
烫伤
冷却系统故障,超温控制失灵
人员伤害

3
传动带、传动轮、联轴器、惯性轮等
机械
伤害
未设置防护罩,或检修结束后未复原
人员伤害

4
电机、电器设备
触电
设备接地不良,绝缘老化
人员伤害

5
储气罐
中毒
排气温度超过润滑油闪点187℃引燃储气罐内油污
人员中毒

5.9.3《开发利用方案》提出的安全措施
《开发利用方案》对用电系统做了简单叙述,安全措施未涉及。
5.9.4应补充的安全措施及建议
1、完善井上下供电、井下照明情况。
2、矿井必须保证井上下正常供电,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发电机,不得用于向井下供电。
3、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移动式电气照明。
4、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倾角大于45°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应使用铠装电缆。井下固定敷设的照明电缆,如有机械损伤可能,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
5、建议设计两台内燃发电机,在满足正常工作负荷情况下,做到一用一备。
6、内然空气压缩机应配套设计二次冷却系统一套。
5.9.5评价小结
《开发利用方案》中本部分内容比较简单,没有达到本阶段所要求达到的程度。矿井供电是矿井的最重要环节之一,建议在满足正常工作负荷情况下增加一台内燃发电机作为工作备用。下一步的初步设计和生产中必须严格按照本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补充完善各项内容。
5.10防灭火系统
5.10.1《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简述
《开发利用方案》对防灭火系统没有设计。
5.10.2防灭火系统预先危险性分析
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借鉴同类矿山事故经验教训,针对该矿山拟建设项目的矿山防灭火系统的特点,运用预先危险性分析的评价方法对该单元进行评价见表5-10,分析该评价单元中发生危险的部位主要为地面建筑物、井下生产场所、易燃物品存放使用场所。预测导致的事故类型为:火灾等。导致事故的原因或触发条件有:建筑防火设计不符合要求、消防水系统不完善、易燃物品管理混乱、井下电源着火等。
防灭火系统预先危险性分析表                  表5-10
5.10.3《开发利用方案》提出的安全措施
《开发利用方案》中对该部分没有没有说明。
5.10.4应补充的安全措施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要求,建筑物外设置室外消火栓,建筑物内设置干粉灭火器。生产工业场地按同时发生火灾一处考虑,矿区消防贮水贮存在生产高位水池中,在矿区生产、消防给水管风的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
2、地面防火应按照国家颁发的有关防火规定和当地消防机关的要求,对建筑物、木材场、材料场、炸药临时存放点等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备足消防器材。
3、木材场、炉渣场,应布置在距离进风井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80m以外。
4、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扇风机房、风硐及机修室、变配电室等,均应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5.10.5评价小结
由于《开发利用方案》中对该部分没有进行设计,所以下一步设计时必须根据本报告的各项要求进行补充完善。
5.11职业卫生
5.11.1概述
职业卫生问题也是劳动安全的一个重要问题,结合该矿山的特点,主要的职业卫生问题是开采过程中存在局部范围内粉尘、噪声危害等。
具体生产工艺流程如下图所示:
凿岩→爆破→通风→洒水→撬毛→矿石装载→运矿
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类:
生产性粉尘:
凿岩、爆破、装载、运输等各工序产生混合性矿尘,对人体的危害相对较大。
噪声:在凿岩、爆破、空压机操作等各工序均可能存在噪声危害。
5.11.2粉尘危害及防护措施评价
1、危害现状
涉及的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岗位主要有凿岩、爆破、采掘、装车、运输等,我们主要以工序或岗位为单位评价其粉尘危害状况。
1)凿岩
爆破前,要根据设计的爆破说明书进行打孔,凿岩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细小粉尘。
2)爆破
爆破作业时,矿石在爆破冲击波的作用下破裂后四处飞散并产生大量细小的粉尘,在爆破后烟雾的作用下能较长时间悬浮在作业面,在通风不良的情况下,如果过早进入爆破作业区域,悬浮的粉尘会对人体造成较大的危害。
3)装运
矿石装运主要是用运输车辆将成品装车运输到固定的场所,在装、卸过程中由于矿石的移动会使细小粉尘发生飞扬。
2、对粉尘危害采取的防护措施
1)对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必须进行喷雾洒水;
2)凿岩必须采用湿式作业,降低作业面粉尘浓度。
3、粉尘危害测定
针对建设项目的粉尘危害情况,我们依据国标GB5817-86进行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具体程序如下图所示:
流程图
粉尘危害程度分级结果分为五级,其中0级为安全作业,Ⅰ级为轻度粉尘危害作业,Ⅱ级为中度粉尘危害作业,Ⅲ级、Ⅳ级为重度、极度粉尘危害程度作业。国家严格控制Ⅲ级、Ⅳ级粉尘危害作业,对于存在Ⅲ级、Ⅳ级粉尘危害作业的岗位必须进行限期治理。通过对各主要岗位的粉尘检测分级,确定各岗位粉尘危害的等级,能够比较清楚的了解各岗位粉尘危害具体的状况,从而为制定有效的防尘措施和改善作业条件提供必要的依据。
4、建议:
1)应加强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检测,并要求工人配戴阻尘效率高的防尘口罩;
2)建立作业工人健康体检制度和档案。
5.11.3噪声与振动危害及防治措施
矿山生产中凿岩、爆破、二次破碎、装卸、运输等工序都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噪声和振动。根据矿山采用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所选设备,产生高噪声和振动的设备主要有:凿岩机、空压机,其中以爆破时产生的噪声强度最大,但它的影响是瞬时的。据同类矿山测定,距爆破源20m处,其声压级为85-90dB,各作业工序产生的噪声见表5-11。
各作业工序产生的噪声统计表            表5-11
矿山生产过程中凿岩机、空压机、通风机等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容易造成工人的听力下降。振动可直接作用于人体,也可以间接作用于人体。振动可导致中枢神经和植物神经紊乱、血压升高以及各种振动病的产生,同时也会导致设备、部件的损坏。
建议矿山在今后的设计当中严把噪声与振动防治设计关,设计当中应对矿山部分噪声与振动特别大的噪声与振动源采取防治措施,如空压机站、通风机房安装消声与减振器或设隔(振)音墙,使噪声减至85dB(A)以下,低于规范要求。
5.11.4职业卫生条件评价
该项目具有以下特点:生产工艺相对简单,所需设备种类和数量较少。从总体来看,该项目职业危害因素以凿岩、爆破、装运等工序存在的粉尘,粉尘危害主要以混合尘等为主。
建议:下一步设计时必须考虑防尘及供水系统的完善性,保证矿井有足够的防尘水源。另外对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标准,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水质检检验,水质不及格时,不准供给饮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5.12安全管理
5.12.1《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简述
关于本单元内容,设计简要提出了矿山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和安全技术管理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矿山设立安全科,由专职安全人员和矿山救护人员组成;对矿山生产进行全程的安全检查、监理,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人员和作业行为有权做出停工处罚决定;安全员要经常、定期对整个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排查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在矿床开采过程中,要强化安全管理,提高每个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以确保矿山安全正常生产。
5.12.2安全要求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工程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工人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安全机构设置及职能、工业卫生标准及检测、职工健康管理和及时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提出以下要求:
1、安全管理要求
1)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各职能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矿山企业、坑口(车间)均应设置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员;采掘队应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专职安全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能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2、应急预案
矿山开采过程中,虽然人们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危险有了相当程度的认识,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场所和部位也加强了管理和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过程中的风险降到了可以接受的程度,但是由于操作、物料、设施、环境等方面的不安全因素的客观存在,或由于人们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认识的局限性,事故发生的概率有时还比较高,重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也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再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援能力”。
3、工伤保险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工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为此,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企业应列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订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企业应在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中,每年应列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开支。
3)安全技措计划应做到设计、资金、材料、施工四落实。
5、事故统计报告及处理
1)矿应制定紧急救援措施,在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成立指挥组,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必须按规定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
2)工伤事故按分类要求填报准确及时、无漏报,资料建档,全年有分析汇总。
5.12.3安全评价小结
设计对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了原则要求,但还不够。下一步设计中应根据本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出具体要求,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六章  安全对策措施
6.1《开发利用方案》中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1、安全技术要求
1)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2)要按合理的回采顺序进行回采,即沿倾向由上而下,沿走向后退式回采;
2、安全机构及职能
1)矿山设置安全科,由专职(或兼职)安全人员和矿山救护人员组成。负责对矿山生产进行全员监理、检查,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工作人员有权做出返工或停工决定;
3、安全出口
整个采矿区的各个采场、巷道连成一个循环体系,保证各个矿体有两个出口,各个采场有两个人行联络道,并且必须与上、下部巷道相连。除独头掘进情况特殊外,其余工作面均保持两个或两个以上可靠出口。
4、矿坑维护措施
1)选择合适的采矿方法,通过预留矿柱、进行支护和崩落,改变岩层受力状态,加强顶底板地压管理。
2)井巷掘进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和作业规程。
5、矿井通风
1)探矿巷道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并确保局扇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2)机械通风设备必须“一机一保险一开关”,并有专人负责通风机的运行、检查、维修。
3)通风工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作业。不得将通风工作交给无证人员操作。
6、矿山排水
1)矿山地表要及时采取控水,疏水和排水措施,使水无积存机会。
2)对可能通向地下的裂缝、洞穴均及时灌浆堵塞。
7、其他安全措施
1)矿山生产人员必须配备劳动安全保护用品,生产时严格按要求佩戴。
2)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6.2应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
矿山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法规、规定,接受当地安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各岗位安全操作制度,对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严格管理;安全生产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其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经劳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矿井必须等基建全部结束后,方可进行生产。
6.2.1开采系统
1、每个生产水平(中段),都必须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井巷的分道口必须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安全出口。
2、主平硐和风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平硐内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和联络信号。
6.2.2通风防尘系统
1、每台主扇必须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2、矿山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测风仪表、测尘仪器和气体测定分析仪器等,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校准。
6.2.3提升运输
1、由于该矿水平巷道运输采用人力推车,因此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推车人员必须携带矿灯。②、一个人只准推一辆车。③、在能够自滑的线路上运行,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行车速度不超过3m/s,严禁推车人员骑跨车辆滑行或放飞车。④、矿车通过道岔、巷道口、风门、弯道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出现两车相遇、前面有人或障碍物、停车等情况时,推车人应及时发出警号。⑤严禁放空溜矿井。
2、巷道内应有良好的照明和路线标志。
6.2.4矿山电气
1、由地面到井下主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其中任何一条线路发生故障,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一类负荷。
2、矿井必须保证井上下正常供电,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于向井下供电。
6.2.5防排水
1、地面的废石、矿石和其它堆积物,必须避开山洪方向,以免淤塞沟渠和河道。
2、所有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等设备和设施,不得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任意拆除。
6.2.6防爆
根据现场实际,结合矿井生产规模,建议矿方设置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必须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要求进行设置,同时建立完善的爆破器材的领取、运输、使用、领退等制度,加强爆破器材的管理。
6.2.7安全管理措施
1、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机构、通风防尘专职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并列入生产人员编制。
2、特种作业人员,要害部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专门安全教育,经过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准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核,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安全预评价结论
**************矿建设项目是地下开采工程,其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属于稳固性、环境地质条件良好,《开发利用方案》基本符合矿山实际情况,考虑了安全生产影响因素。
此次安全预评价中通过对浒湾乡李寺萤石矿矿区萤矿采矿工程部分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并运用预先危险性分析法、事故树分析法、理论计算法等方法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发现该矿山未来的生产过程中不存在重大危险源,但生产过程中还存在许多危险有害因素,并且一旦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失等恶性事故。
矿山选址和总平面布置不正确,可能造成地表设施破坏、高处坠落、泥石流等。
井巷开拓时出现放空溜矿井、系统或采区少于两个出口、安全出口和破碎带没有相应支护措施、独头掘进无局部通风等都可能会引起冒顶片帮、滑坡、设备损坏、人员中毒、伤亡等事故发生。
井巷掘进工作面、回风平巷、采掘工作面等场所都可能导致中毒窒息、触电、粉尘危害、机械伤害等职业危害和人员伤亡事故。
内燃空气压缩机组如不加装二次冷却系统,很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等事故。
防范电器灾害应贯穿于矿山生产过程的始终。电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须凭证上岗。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应接地。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应形成接地网。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电器自动跳闸符合有关规程规定。禁止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否则将会发生触电伤人。
总的来说,该矿区存在主要危险因素有:冒顶片帮、爆破伤害、火药爆炸、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触电、透水、中毒窒息等,主要有害因素为粉尘、噪声和振动等。
针对**************矿建设项目存在的事故风险,《开发利用方案》中提出了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本次评价又补充完善了安全方面的技术和管理对策措施,并提出了安全方面的建议。下步安全设施设计工作及建设施工中,落实这些措施和建议,能够使本建设项目达到安全生产的要求。
建设工程最终安全程度是建立在各项安全预防措施和手段都有效落实的基础上,所以必须保证各项预防措施和手段的切实落实,才能达到评价要求的最终安全水平。建议企业在下一步委托设计和工程施工过程及以后的经营过程中,采纳本报告各章节分析中所列对策措施和建议,并根据技术的可能性在设计、施工和生产管理过程中加以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