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写男装官网旗舰店: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杭州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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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发布日期:2008-12-25 10:15:07  来源:杭交所  点击率:1395

本流程适用于在杭州产权交易所(简称杭交所)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其他产权交易活动可参照本流程执行。

第一部分  转让申请
第一条  转让方按杭交所相关规定确定代理交易的经纪会员,并与经纪会员签订《产权转让委托合同》。
第二条  受托经纪会员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后,协助转让方办理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审计、出具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手续;协助转让方制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填写《产权转让申请书》等文件。
第三条  受托经纪会员根据其与转让方选定的竞价方式,选定服务会员。服务会员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并制作竞价的相关资料递交经纪会员。
第四条  受托经纪会员向杭交所递交以下申请材料(根据具体产权交易项目的需求而定):
(一)《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和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转让方和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四)标的企业公司章程和简介;
(五)转让方和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需要提供的其他产权权属证明文件;
(六)转让方和标的企业的内部决议文件;
(七)同意转让国有产权的上级批准文件;
(八)涉及职工安置的,递交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职工安置方案;
(九)经批准的《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及批准《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批复;
(十)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表;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的企业近期审计报告;
(十二)向标的企业管理层转让的,递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四)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十五)《产权转让委托合同》;
(十六)《产权交易合同》样本;
(十七)与服务会员签订的委托合同及其递交的竞价资料。
第五条  受托经纪会员对所代理的转让项目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对转让申请材料以及产权转让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出具审核意见并编制送审材料清单后,一并报送杭交所。
第六条  杭交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转让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经纪会员出具《产权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二部分  信息披露
第七条  产权转让申请受理后,杭交所通过杭交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产权交易项目的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自公开发布产权转让公告之日起计算。
其他法律法规对公示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期间,经纪会员或服务会员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和洽谈,但不得签约成交。
第九条  信息披露结束后,杭交所向经纪会员出具《挂牌结果通知书》。

第三部分  受让申请
第十条  信息披露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经纪会员或服务会员递交以下申请材料(根据具体产权交易项目的需求而定):
(一)《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有关此次收购的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
(五)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第十一条  股权类项目,经纪会员或服务会员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核实,出具审核意见后通过经纪会员报送杭交所。
杭交所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信息披露公布的受让条件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出具《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产权受让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资产类项目,由经纪会员或服务会员进行资格审查,并编制审查结果汇总表在挂牌期满后报杭交所备案。

第四部分  成交签约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事先确定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四条  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杭交所向受让方出具《产权交易价款汇入通知书》。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价款、交易双方的佣金由杭交所统一结算。
第十七条  交易双方按相关规定向杭交所交纳交易价款和佣金,杭交所经核实向交易双方出具《领取产权交易凭证通知书》。交易双方凭《领取产权交易凭证通知书》到杭交所领取《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八条  转让方向杭交所出具相关部门变更后的注册登记文件,并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结束后,转让方经纪会员应将产权交易相关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装订成册,交杭交所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