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天邪宠txt下载:安徽贵池法院6月3日审理“百万挪用”冤案发回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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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贵池区法院6月3日开庭审理
安徽池州中院发回重审的“百万挪用”冤案
浙江宁波投资安徽两企业家洗冤在望
律师将要求法院审理后立即当庭释放两冤狱被告
[京衡网5月31日杭州消息]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6月3日上午将开庭审理安徽池州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胡永钿、程远东“百万挪用”冤案。京衡律师集团派出的律师将继续为两被告作无罪辩护,要求法院立即无条件释放两被告。并期望关注本案的新闻媒体派记者旁听审判,客观报道。
5月17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该市贵池区法院作出的对浙商投资人胡永钿、程远东的“挪用资金罪”错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009年,在苏州经商的浙江宁波商人胡永钿,经人介绍到安徽池州承销一楼盘,成立了池州市金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包销“天地广场”商业房产。同时,作为促销手段,同开发商一起又设立了“池州天地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管理公司”)”,对已经销出房产进行回租经营。开发商美城公司持股49%,但只实际出资5.5万元。天地、金泰两个公司都由胡永钿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由程远东任两公司会计财务主管。天地管理公司资金严重不足,都靠金泰公司调济维持经营。
因楼盘销售良好,开发商应当支付金泰公司承销报酬2000余万元。开发商不付,金泰公司于是在池州中级法院起诉索偿。同时,由于开发商交房违约,购房户上访,导致天地广场管理公司陷入危机。池州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开发商转移视线,在中级法院审理民事案期间,虚假报案称金泰公司私刻其公章、收房款中合同诈骗,经公安机关查明,均系报假案。但是当地政府为了“维稳”,仍然没有撤销案件,公安机关于是再找其他罪名。结果以挪用资金罪,逮捕起诉了金泰公司总经理胡永钿和会计程远东。贵池区法院根据无法成立的证据,在两被告一再说明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有罪判决,判处胡永钿有期徒刑3年;程远东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两被告依法提起上诉。京衡律师集团二审接受委托介入此案。派出主任律师陈有西、京衡上海所刑事部主任苗宏安、主任助理程璋律师、京衡宁波所严宁荣律师等四位律师,同原一审汪生太律师(池州)、王红霞律师(宁波)一起办理本案。出庭律师陈有西和汪生太律师为第一被告胡永钿无罪辩护;京衡上海所苗宏安律师和宁波王红霞律师为程远东无罪辩护,并提交了扎实的二审新的《审计鉴定证据》。证明金泰公司不但没有挪用天地广场公司的100万,相反,天地公司还欠金泰公司240多万。一审公、检、法完全是断章取义、将归还借款当成了挪用资金。二审出庭检察员立即以证据出现重大变化为由,要求休庭延期审理。法院裁定同意。
休庭期间,一审侦查机关再次插手案件,池州公安局和贵池公安局经侦人员到上海调查司法鉴定机构和辩护律师。京衡律师集团立即向二审法院、检察院发出《律师意见书》,并抄送池州人大、政府、政法委等机关,指出公安机关严重违法办案,要求中级法院立即恢复审理。池州中院于5月6日恢复第二次公开审理。
池州中院今天(5月17日)作出的《刑事裁定书》认定:“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两上诉人犯挪用资金罪的部分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1)贵刑初字第001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辩护律师既感谢池州中院公正执法守住了法律底线,但对发回重审的做法仍然表示遗憾。本案事实已经完全清楚,应当直接判决两人无罪释放,不应照顾一审公、检、法的面子拖泥带水。导致当事人再无辜关押。目前中院已经退卷,京衡律师和池州合办律师已经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立即对胡永钿、程远东取保释放。律师正在等待贵池法院的下步走向。并将从现在开始向新闻界公布真相,监督当地公、检、法严格依法办案。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稳妥处理胡永钿等挪用资金罪一案的
律师意见书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永钿、程远东挪用资金罪二审一案,已于2011年4月12日上午在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举证阶段,当辩护人出示司法鉴定报告等证据后,出庭检察员以案情发生重大变化、要求重新鉴定为由,申请休庭。对于以上情况,辩护人特提出以下意见,望贵院慎重考虑:
一、由于检察员当庭申请休庭,本案现在是延期审理还是中止审理辩护人不得而知。而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延期审理或中止审理,法院应当作出决定或裁定。现致函贵院,请依法做出延期审理或中止审理的决定或裁定,并请释明理由。
二、4月18日池州市公安局派人到本所和上海求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调查帐册问题,意图再查隐匿会计帐册凭证问题。我们认为:
(1)公安机关这一做法是违法的。本案正处于二审阶段,公安机关对于本案的侦查活动在一审时就已结束,现阶段已无权插手。帐册资料只能由法院依法调取。
(2)二审庭审时提交的司法鉴定报告中所引用的帐册资料,一审开庭时辩方已全部当庭举证,控方没有及时申请鉴定,是其工作上的失误,此失误的代价不能由被告人来承担。
(3)本案的侦查机关以私刻公章为由立案侦查,不成立后查诈骗、不成立后再查挪用资金、现在再不成立后欲查隐匿帐册,违法办案行为太过严重,请贵院严格依法办事及时判决被告无罪。
特此致函。
胡永钿辩护人: 陈有西 律师
程远东辩护人: 苗宏安 律师
2011年4月21日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建议尽快判决胡永钿、程远东挪用资金案的 律师意见书 尊敬的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尊敬的刑事审判庭庭长: 尊敬的本案合议庭法官: 贵院审理胡永钿、程远东挪用资金案,已经开庭两次,延期审理一次。两次开庭都充分保护了控辩双方的权利,已经查明了一审的完全错判。本案完全是行政权干预刑事,公安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导致的严重的错案。我们认为最好的方法是直接改判无罪,了结本案,不要再照顾一审的面子和后遗症,搞发回重审。敬请充分考虑: 1、本案不存在事实不清和审理程序违法问题。因此不属于发回重审范畴。经过二审审理,事实已经完全查清,应由二审法院直接改判两被告人无罪。 2、发回重审会导致法律程序拖延,又回到故意办错案的贵池区公、检、法手中,导致冤案久拖不决,进一步导致严重违法。 3、本案二审直接判决两被告人无罪,有利于树立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及整个池州的投资环境的形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如果贵院直接改判无罪,担心当事人的国家赔偿责任追究,我们会协助做好当事人和家属的工作,妥善处理后遗问题。如果发回重审,可能无法避免他们寻求社会新闻监督。使事件进一步复杂化。 因此,建议贵院排除干扰,树立权威,尽快合议讨论,直接改判两被告无罪。释放两人。 京衡律师集团 胡永钿辩护人:陈有西律师 程远东辩护人:苗宏安律师 抄送:池州市人大常委会,池州市委政法委 池州市公安局,池州市人民检察院
胡永钿被控挪用资金罪
二审辩护词
池州市中级法院
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们两位律师受被告委托担任胡永钿被控挪用资金罪一案的二审辩护律师,认真研究了一审判决和相关案情,今天又出席庭审参与了法庭调查,我们认为胡永钿不构成梛用资金罪,本案是明显的公安机关不当插手经济纠纷的错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胡永钿无罪。现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审查、采纳。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即可证明被告无罪
一审《起诉书》认为:
其实,这一情节无论从事实、证据、法律性质上看,都属于两个企业之间的正常资金调剂,完全不构成犯罪。一审的判决基本定性错误、把一个正常经济活动当作犯罪打击,是根本性错误的。
池州天地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管理公司”)是由池州市金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和苏州美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城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美城公司出资25.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金泰公司出资2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美城公司于
二、胡有调动拆借资金的既定权力,实际负责资金调济,不是“擅自”而是正常经营管理权
公司交易惯例和管理权限惯例胡都有权调剂资金。公司从无任何决议要集体研究调动资金。从法定职责看,胡是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是董事长负责制,没有决议表决制,胡有权管理资金运营,调动资金是法定有权行为,不是“擅自”。被告人胡永钿的行为属正常的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行为。
天地管理公司是专为天地商业广场项目运营而成立的(见
三、被控挪用的100万元是归还金泰公司债款而非挪用资金。
一审认定的
从该100万的前后两笔的资金往来,以及以后持续发生的六笔往来款(见《鉴定报告》),也可以看出根本不是挪用资金而是调剂两公司的资金,而且是金泰公司借出更多。一审诉、判都进行了单笔的断章取义的认定,没有进行全面审查认识。
为了说明100万元的定性,我们仅以前后三笔往来款举例说明:
第一笔:
第二笔:
第三笔:
因此,只要稍为客观地审查一下前后的三笔往来款,就完全可以认定本款根本不是什么挪用,而是还债。
随后,又发生了金泰出借给天地公司的
因此,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不只是“事实不清”的问题,而是完全颠倒了。完全违背了案件真相。
四、二审新证据《司法鉴定报告书》可以证明被告无罪
根据辩护人委托上海求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提供的《司法鉴定报告书》(沪求会业[2011]鉴字第1号)二审期间的审计报告:金泰公司自2009年4月至2010年6月共给天地公司借走365.4万元,其中已还款125.06万元,尚欠金泰公司240.34万元,
五、胡没有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
从主观意图看,一审认定胡指使程远东汇款也是不符合事实的。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是胡指使的。因为两公司本来财务人员就是同一的,资金混同调同,根本无需审批程序,可以直接由财务人员进行。胡事先不知道、也没有要求支付此款,没有任何书证和审批单。
被告胡永钿一直陈述,此款的支付他根本不知道,也没有指使要求。是会计程远东直接进行的。因为这两个公司的会计都是他,两个公司的资金一直在互相融通,转帐无需胡同意和指示。公安侦查和检察起诉说是胡指令,并没有客观证据,是张加于他的。虽然胡永钿法定有权调剂,但是这一笔他确实是不知情、没有要求过的。
另外,在案证据根本无法证明胡永钿有为此谋取私利的意图。胡没有主观犯意,更没有为私利或者私营其他公司谋利的动机和行为,没有一分个人获利,也没有为任何一个亲友挪用。因为他根本就不知道这会事。
六、 100万的用款去向,不符合挪用资金罪客观要件特征
我国刑法规定的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模式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胡永钿归还给金泰公司的这些钱,经查证全部用于为了天地公司股东利益的支付商场返租户租金的用途,而天地公司的另一股东就是返租房的开发商美城公司,这些租金的支付不是为了胡永钿的利益,而是为了包括报案人在内的天地管理公司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让公司商铺返租计划能够维持下去。胡没有任何私利,也不是为自己的亲友牟利。因此,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也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行为特征。
被告人胡永钿未将10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也未借贷给他人。一审法庭调查已经查明,被告人汇这笔资金目的是为了便于提取现金支付天地管理公司购房户代租租金。根据天地管理公司代租协议,该公司2010年1月份需向购房户支付150余万元代租租金,现金支付量很大,而该公司帐户在工商银行,提取现金不仅需提前预约,而且每天限额5万,甚至连5万都不能保证。金泰公司帐户在农业银行和九华农商行,提取现金方便,而且额度不限。为了便于提取现金,被告人将天地管理公司100万元资金汇到金泰投资公司帐户,并通过金泰投资公司帐户提取现金,支付购房户租金。以上事实说明:被告人既未自己使用该笔资金,也不存在以个人名义将该笔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使用的情形,根本不符挪用资金罪的前提条件。控方在没有提供任何关于这10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的任何证据。被告人胡永钿也没有将该100万元用于自己的公司营利。不符合刑法该罪构成要件。
七、本案没有被害人,不符刑法犯罪的基本构成
公司股东间的挪用资金罪,侵害的是同为公司拥有者的其他股东的资产权益。本案中,报案人严重抽逃出资,在公司注册后一周,于
根据我们查到的另外一份证据,更能够证明本案没有被害人。
八、本案立案和侦查的动机违反法律,先设定有罪再找罪名案外因素导致错判,需要二审法院把关最后一关
本案是因为民事诉讼引发,报案一面诬告私刻公章,一面故意煽动制造群体性退房事件,向政府施压,迫使政府动用公安插手经济纠纷维稳,先查私刻公章,发现报假案后不是追究诬告撤销案件,而是东边不亮西边亮,带着倾向办案,再找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都不能成立后,才转向挪用,都是先设定要抓人后再去找罪名。系公安机关非法干预经济纠纷的典型案件。
池州天地旅游公司与天地管理公司的股东苏州美城公司系关联公司。凤某系池州天地旅游公司和苏州美城公司的股东。到2010年8月本案案发时,池州天地旅游公司就已拖欠金泰公司包销分成款1000余万元。法律事实清楚。天地公司见诉讼不利,就采取诬告的方法,以实现嫁祸于人、中止诉讼、逃避债务的目的。金泰公司起诉池州天地旅游公司的案件,至今仍在池州中院中止审理中,没有做出判决。
2010年6月,在金泰公司向法院起诉后,天地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凤某,派人将金泰公司和天地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全部撵出办公场所,致使金泰公司瘫痪,天地旅游公司单方面接管了天地管理公司。故意不进行及时年检据称被吊照执照。同月,凤某就以伪造公章罪诬陷胡永钿。
当2010年8月,伪造公章罪事实查清,该罪名不能成立,理当放人,凤某又以非法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在该《报案报告》中:认为本案两上诉人“非法侵占、挪用天地管理公司收取的1691770元租金和天地旅游公司支付的792000元商业运作管理基金并携款潜逃,造成公司停业无法运转。”被公安、检察查明系诬告否定。对照原审起诉书也可发现,该报案的事实没有被认定,完全系诬告。两次报案,两次都被查出不符事实。但由于已经立案抓人,公安机关转而寻求其他罪名进行移送,导致错案无中生有地形成。因此,本案需要二审法院特别关注背景情况,严守司法公正,把好最后一关。
九、关于本案的案外因素和善后工作
应当看到,本案一开始市政府领导重视,要求公安立案侦查,有为了社会维稳的动机。公安机关是奉命行事。但是,本案的群众闹事的原因,是因为开发商的因素。一是因为交房延期,二是为了不支付承销报酬,三是诬告报案。达到刑事立案,中止法院民事诉讼不付承销款。政府个别领导一开始偏听偏信,加上维稳的压力,要求公安立案。
贵池公安机关一开始是客观办案的。立案时是私刻公章罪,查明是报假案后,公安侦查人员客观记录了真相。然后排除了这个罪,转查诈骗。公安机关也实事求是地排除了。本来,天地广场公司报案中的这两个诬陷问题都已经查清,就应当撤销案件。应当追究天地公司个别人的诬告陷害罪,总结干预经济纠纷的教训。但是,公安机关按照指令,还是先假定胡、程有罪,继续找其他的可以定的罪名,结果断章取义地将完全合法的往来款,断章取义截取一阶段的100万,进行错误认定。本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认真听取被告的辩解,客观办案,有罪就是有罪,无罪就是无罪,应当按照被告的辩解,去查明两个公司的全部往来款,就完全可以避免冤案。但是,他们办案是大胆假设有罪,再去找证据,完全是为了完成既定的领导要求,把这两个民事原告判掉,根本不是实事求是办案。特别严重的违法事实是,当二审我们提交了扎实的鉴定证据,证明金泰公司不但没有挪用天地公司100万,相反到现在都还欠金泰公司241万后,二审的检察院要求休庭,要求延期审理,然后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区公安局居然又进行侦查,三次提审被告,到上海查鉴定机构,查律师,想再搞第四个罪名“隐匿会计帐册凭证罪”。这是太迷信自己的权力,公然违法办案。二审期间侦查机关根本没有任何权力再插手二审的审判。可见池州有关机关遵守国家法制的观念极为淡薄,根本没有把国家法律当回事。故意陷人入罪的意图太过明显,根本不是实事求是客观办案。这样的司法环境,这样的投资环境,完全是在自毁声誉。“开门招商,关门打狗”,很多方法是靠司法不公实现的。这是同安徽省委、省政府想努力创造的“中部崛起战略”直接相违背的。
合议庭各位法官:
基于以上的事实、证据和法律分析,我们认为本案一审判决错误,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将一个非常正常的经济纠纷当成了刑事犯罪,误判了无罪的人,应当纠正。请法庭依法判决两被告无罪,当庭释放。如果再有其他考虑时间,也请对两被告立即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以防止无辜的人被继续违法关押。
谢谢法庭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陈有西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