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沉沦 免费阅读:“还富于民”从哪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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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富于民”从哪着手

——访北京大学外国经济学说

研究中心副主任 苏剑 《 人民论坛 》(2011年第15期)

    人民论坛记者:如何让百姓收入增速赶上GDP的增长,您对此有哪些建议?

    苏剑:目前我国百姓的收入增长率远远低于GDP的增长率,首要原因是政府收入增长率过大,抑制了百姓收入的增长。举个例子,如果真实GDP的增长率是10%,物价上涨率是5%,那么名义GDP的增长率就是15%。假定政府收入占GDP的25%,非政府收入占75%。那么,如果政府收入增长率是30%(今年第一季度这个比例是33%),那就意味着非政府收入的增长率大约仅为10%(=(0.15-0.25*0.3)/0.75),远远低于名义GDP的增长率。所以,要让百姓收入增速赶上GDP的增长,就需要大规模减税,包括减少个人所得税、企业缴纳的各种税收,把政府收入的增长率降下来。如果政府收入增长率等于GDP的增长率,非政府收入的增长率就也等于GDP的增长率。

    当然,非政府收入的增长未必就意味着百姓收入的增长。非政府收入可以分解为企业保留利润和百姓收入两部分,百姓收入又包括工资收入、利息收入、利润(或红利)收入、租金收入等。如果企业保留利润的增长率过大,即使非政府收入的增长能赶上GDP的增长,百姓收入的增长率也会低于GDP的增长。

    在百姓收入中,工资收入最重要,因为它是多数老百姓的主要收入来源。要让工资收入的增长赶上GDP的增长,难度很大。因为工资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政府很难控制。工资难涨的主要原因是劳动力过于富裕。虽然说现在中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已经不多,但是大学生就业形势依旧严峻。总体上来说,还没有到劳动力严重短缺的时候。当劳动力短缺的现象严重的时候,工资自然会涨上去。只要劳动力还有剩余,就很难让企业提高工资水平。即使是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受益人数也比较有限,对整个经济也不能起到什么实质性的作用。如果通过硬性的方式来涨工资,只能适当地提高国有事业单位员工和公务员的收入,而这又会引起社会矛盾。

    人民论坛记者:其他国家有没有可以借鉴的实现“共富”的方法和经验?

    苏剑:在我看来,国外有许多经验可供我们借鉴。首先,国外有一个很顺畅、很公平的人口流动机制。人口流动包括两类,一是人口的水平流动,指的是人口的地域上的迁移和职业的水平变化。地域上的迁移的意思是,一个人可以自由迁徙到国内的任何一个地方去生活、工作,而且可以跟本地人一样享受同等的待遇,比如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这种自由的结果是,人们可以自由地去最能够实现自身价值的地方去工作,从而通过这种竞争,使得工资高的地区的劳动力多起来,这就压低了这些地区的人均工资水平,使得工资低的地区的劳动力减少,提高了这些地区的工资水平,从而有助于实现收入的均等化。

    因此,自由迁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但在我国,这一点做不到,户籍制度的存在给人们的迁移造成了巨大的障碍。与户口挂钩的社会保障体制、孩子教育制度、就业制度直接造成了对外地人的歧视,客观上阻碍了共同富裕的实现。职业水平变化的意思是人们可以自由选择最能实现自身价值的职业(当然职业的转换可能需要一定的培训),这同样可以抑制高收入行业的工资,抬高低收入行业的工资。比如1990年代,计算机行业很热,于是许多到美国留学的中国文科学生都改行学了计算机。因此,促进劳动力的跨职业流动性也有助于实现共同富裕。这就需要住房设立或者鼓励各种各样的培训机构。

    另一类人口流动是人口的垂直流动,也就是让人们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这就需要一个良好的用人机制和人才选拔机制,以使真正有能力、踏实苦干的人得到提升;也需要一个良好的企业运营环境,以保证企业之间可以充分、公平、公正的竞争,使得人们通过自己的创业提高自己的社会和经济地位,这就要求反对垄断、促进竞争、消除腐败,构建良好的企业运营环境。如果没有一个顺畅的人口垂直流动机制,富的永远富,穷的永远穷,自然无法实现共同富裕,甚至连社会稳定都无法保证。

    因此,要实现共同富裕,就得保证人能够自由地进行水平和垂直流动,这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机会均等。这就得消除出身、性别、职业、所有制等各个方面的歧视。

    其次,国外通过政府的二次分配来实现共同富裕,比如负所得税、转移支付等等。

    第三,国外有劳资双方的集体议价制度。在劳动力市场上,劳方的地位必然较弱,资方地位较强,所以很自然就会形成资方对劳方的压榨。集体议价制度就使得劳方团结起来,加强了劳方的谈判地位,保护了劳方的利益,有助于缩小劳资双方的收入差别。在国外,集体议价一般是由工会主持的,但在我国,工会隶属于企业,无法代表个人跟资方谈判。我国应该加速推行集体议价制度。

    ■(责编/王慧 美编/叶锐)

    延伸阅读

    美国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自行申报制度。税法中还规定了“宽免额”,类似于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起征点”。但美国税法实行的是“宽免额分段扣减法”,当个人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以后,“宽免额”会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而按一定比例减少,甚至全部取消,这样可避免出现高收入者从高“宽免额”中受益的现象。

    虽然美国几乎每个成人都要纳税,但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群体所缴纳的税款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总额的60%以上。此外,为了保证中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的生活不会因为纳税过多而下降,美国税法还规定了各种扣除、免税收入和退税制度。扣除包括:个人退休保险及医疗储蓄账户的个人缴付部分、离婚或分居赡养费支出、教育贷款利息支出、慈善捐助支出、购买专业书籍和职业培训费等个人职业发展费用支出,甚至包括变换工作的搬家费用等。

    日本

    日本税制中,对于个人所得税也设立了不少扣除项目。总的来说有两类,一类是对人的扣除,一类是对事的扣除。前者的主要目的在于照顾低收入者的生活需要。它具体分成基础扣除、配偶扣除(日本很多女性不工作)、抚养扣除、残疾扣除和老人扣除等。而对事的扣除,主要是为了应对某些突发事件,具体有社会保险费的扣除等。这意味着,尽管很多日本人年收入相同,但如果抚养的子女人数不同,需要赡养的老人数量不同,需交纳的所得税也有很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