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捕 日本电影:试述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18 22:57:02
   试述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济南铁路运输分院      董金亭

    内容摘要本文基于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内涵的理解,分析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性,论述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法治保障作用。围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的基本特征,全面阐述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从五个方面系统的论述了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一是检察机关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二是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三是坚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四是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五是贯彻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的方针,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和谐社会  检察职能  法治保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谐社会的所有问题都必然归结于法治问题,或者于法治密不可分,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必须依靠法律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依靠法律来引导社会和谐的发展,依靠法律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现。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是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促进发展。做好检察工作、维护稳定,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措施,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可以说,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建设,法治建设离不开法律监督。

                      一、检察机关的职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各项职能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密切相关。特别是在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也是检察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必须坚持把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最基本、最直接的途径。

(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

    检察机关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治保障,必须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

    1、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社会和谐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为促进社会和谐进行了艰辛探索,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经验,取得了重要进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积极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促进社会和谐进行了不懈努力。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对社会和谐的认识不断深化,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的地位,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取得新的成效。经过长期努力,我们拥有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种有利条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一再提出的重大任务。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更是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题,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进行了具体部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谐的社会状态,有着内在的本质属性,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丰富的科学内涵。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2月1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现在,我们党明确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的重大判断,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境界,深刻揭示了社会和谐与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只有和谐的社会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和谐。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

    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1)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双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民主法治作为首要特征,不仅制约和影响着另外五个特征,而且决定了我国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民主法治在和谐社会的全部要素中发挥着统揽全局的作用,而不仅仅是某一方面,某一部分,不仅因为和谐社会必然是民主社会、法治社会,而且只有在一个崇尚民主,奉行法治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其他要素才能得到真正实现。和谐社会的所有问题都必然归于法治问题,或者是与法治密不可分,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致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必须依靠法治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依靠法治来引导社会和谐的发展,依靠法治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现。民主和法治作为法治社会的两大支柱,前者是基础,后者是保障,二者密不可分,相互依存。没有广泛、彻底的民主,就不会有真正的法治;没有法治作保障,民主也难以实现。要实现社会的和谐,就必须借助法治的规范和保障。(2)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是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又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3)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人人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倡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热爱集体、热爱公益、扶贫帮困的社会风尚,使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人际关系。(4)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要在全党全社会大力弘扬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精神,大力营造鼓励创造、尊重创造、保护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支持人们进行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其他方面的创新,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始终充满蓬勃的创造活力。(5)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美,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6)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总之,和谐不仅仅是人与人的和谐,也是人与自然的和谐。

    4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必须看到: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

 

                    (二)检察机关的职能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我国法律是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办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不仅是法律的本质要求,也是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具体体现。

   1、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是检察工作的立足点。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拥有法律赋予的刑事审判监督、民事审判监督、行政审判监督、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批准逮捕监督、监所羁押监督、执行监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执行行使权利的监督等多项监督职能。这些监督贯穿于法治建设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法律监督与法治建设同在,法律监督同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意味着法律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的扩张和渗透,而且意味着法律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备知识和技能,是人们创造新型社会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担负着追诉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查办职务犯罪惩治贪污腐败、进行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所做的每一项工作、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与人民的利益、愿望、需要密切相联,是检察机关为构建和谐服务的真实体现。坚持把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途径,把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工作的始终。只有不断强化办案意识,充分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和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法治的权威。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都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民主法治,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全面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确保依法治国方略得到贯彻落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公平正义,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严格公正执法,以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社会行为,引导在全社会建立诚诚实信用、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人际关系。充满活力,要求检察机关创造一个公平竞争、鼓励创造、保护创新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安定有序,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化解社会矛盾、打击预防犯罪、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确保社会秩序良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求检察机关依法保障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促进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表明,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检察机关不仅要做好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方面的工作,而且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提高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3、检察机关必须运用法律手段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效的服务。服务大局是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能,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本质特征。大局就是政治。胸有全局,才能把握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服务大局,检察工作才能大有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坚持履行检察职能与服务大局相统一。大局是事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工作全局。党的十六大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基础上,确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十六届六中全会又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要充分认识这个大局在不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对检察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始终做到站在全局看检察找准定位,立足检察想全局,积极探索服务大局的新途径和新措施,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增强服务大局的效果。要立足检察职能搞服务,既防止和克服脱离法定职责搞服务,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和社会管理具体事务,甚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的错误做法,又注意防止和纠正单纯业务观点、就案办案的倾向,综合运用打击、惩治、监督、预防、保护等手段,不断改进执法方式,执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监督促进和谐。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反映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就是服从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严格执法与维护人民利益原本是统一的,统一于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必须进一步弘扬执法为民的理念,坚持严格执法与维护群众利益的统一,努力使检察工作的每个方面和环节,充分反映人民的要求,体现人民的利益。要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执法为民的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二、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从检察机关的职能看,法律监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崇尚法治,司法公正的社会,国家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正确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得到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四个环境”。

   (一)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1、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当前在某些部门、某些诉讼环节司法不公、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等问题仍然存在,不仅使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司法救济,更重要的是践踏了整个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更是大相径庭。因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加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公平正义是促进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司法工整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以程序公正为重点。我国签字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公正司法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公正是法的精神和固有价值。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学说汇纂》中开宗明义地讲;法“它来自于正义。实际上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正义的观念与制度、社会对法与公正的普遍承认与追求,与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正义、理性与商品交换和利益计算密切联系。在古代中国的自然经济及宗法社会,产生并需要礼俗、伦常及统一标准模糊的公正意识——“公道”。在当今中国,公正作为官方话语和大众话语出现在执政党的文件和公共生活中,它既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汉语中,“司”主持、操作、掌管的意思。司法,就是主持、操作、掌管法律。只有公正司法,才能使内在于法的精神和价值以实现并一以贯之。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指出:“……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人们之所以委托司法机关裁判纠纷并信任其决断,不是因为她掌握着社会的武装力量,也不是因为她可以支配社会的财富并且制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准则。而是因为她公正、不偏不倚,不代表任何一方。公正与裁判,既是一种里表关系,又是一种唇齿相依关系。这种关系并非是现代人的发明。它根植于人类社会关系的某种深层次结构之中。人类学家在对苏丹的努埃尔人研究时发现,专事仲裁纠纷并提供庇护的“豹皮酋长”其实没有世俗的权力,也没有特权。“他致所以能够媾和,是因为他处于世系群系统和部落系统之外,而不属于这些系统的核心。”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正是因为人们相信司法机关是公正的,才将解释法律、判断是非的权力交给了她并服从她的判决。如果没有对社会公正的普遍需要,如果仅仅是为了维持一种统治秩序,社会其实可以不需要司法机关。在古代中国独立的、依附于其他机关的司法机关不发达,就是一个证明。在现代社会,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社会基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依法进行监督,通过对诉讼活动依法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具有重大的意义。一方面,它为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执行机关依法行执行刑事判决等提供了一种制约和监督,从而有利于保障刑事案件得到公正、正确的处理;另一方面它为纠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可能出现的程序违法、实体法律适用错误增设了一条重要途径,从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提供了更完善的机制。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第一、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同时,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也依法进行监督纠正。第二,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表现在审查批捕、监督逮捕执行、审查起诉等方面。首先,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其次,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3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再次,检察机关在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当然,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起诉,这本身也是对侦查活动的监督。(1)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包括对一审法院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既二审中的抗诉)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检察机关认为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即审判监督审中的抗诉)。另一方面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本身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3)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刑罚的活动”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把刑事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另一方面是解决刑罚执行过程中涉及到刑罚变更问题。对这两个方面,检察机关都有监督权。比如,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全义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检察机关通过对以上三个方面的监督,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为公正执法提供了保障机制。

    3、检察机关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切实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法律监督的各个环节中。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不只是证明有罪,而是要实现正义,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全面收集证据、审查案件和进行诉讼。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依法限制、剥夺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重要权力,同时负有对其它国家机关侵犯人权行为的法律监督职责。落实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是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对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宽严相济既包括对严重犯罪要从严打击,又包括对轻微犯罪要宽缓处理;既有实体方面的要求,又有程序方面的要求;既适用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也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既要求对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宽严相济,也要求对一般犯罪宽严有度、依法惩治。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应当把握三个基本要求:一是严格依法。要严格执行法律,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宽不能法外施恩,严不能无限加重,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于法有据。二是区别对待。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犯罪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明确不同的宽严界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三是注重效果。既要保证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使执法办案活动有利于震慑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有利于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要强化监督意识,及时监督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问题。既要监督有案不立、重罪轻判的案件,又要纠正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轻罪重判,以及违法取证、搜查、扣押等问题,严肃查办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犯罪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收集嫌疑人有罪证据,又要听取无罪辩解,还要严格分清罪责、不能搞株连,使有罪的人罚当其罪,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无辜的人不受犯罪牵连;既要充分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防止和纠正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行为,又要注重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关键是要靠事实和证据,确保证据确实充分。要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发现问题、弥补不足的能力,提高及时获取、固定、保全、运用证据的能力,保证案件的质量和效果。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依法治国、严格执法的客观要求,是维护司法公正、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两者相互依存,没有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就失去了目标和意义;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无从保证和实现。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实体公正是相对的,而程序公正是绝对的。正义的法律程序,对于限制执法随意性、化解矛盾、救济权利等具有独立的价值作用。现在过分强调实体正义,片面追求客观真实,轻视甚至忽视程序正当。有的认为只要案件定性准确,是否符合程序问题不大,甚至把程序当作束缚;有的超管辖立案,该出具法律文书而不出具或不及时送达;有的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超时限办案,久拖不决等。违反程序办案,不仅侵犯人权,有的还导致实体不公,造成缠访缠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要切实增强程序意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实体公正,程序规范。程序正义并不等于程序至上,一味追求程序正当,甚至不惜牺牲实体正义的做法更是错误的。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首要的是严格执法,既要严格执行实体法,又要严格执行程序法,使一切执法行为都符合法律的规定。要认真落实案件质量监控等制度,严格审查把关,及时发现纠正实体违法和违规办案等问题。严格执行办案时限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禁止变相羁押,努力在法定期限内从快办结案件,在第一时间给当事者一个答复。要依法公开执法的标准、过程和结果,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防范问题发生的重要措施。对应当公开的执法活动和事项都要全部公开,不断丰富公开的内容,便捷公开的形式,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完善公开审查、权利义务告知等制度,把执法活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提高执法的公信力。法律监督职能的设定,主要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而检察权作为一项公权力,为防止腐败和滥用,也必须接受监督制约。要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接受监督制约相统一,既要依法充分履行检察职能,该查处的案件坚决查处,该监督纠正的问题坚决监督纠正;又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要进一步增强“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切实解决排斥监督,搞执法神秘主义的错误思想和习惯做法,在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同时,主动接受党委、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在强化诉讼监督的同时,自觉接受公安、法院的执法监督;在强化外部监督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内部办案环节间的监督制约,确保依法、公正、文明办案。

    5、在突出重点,狠抓办案的同时,要全面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对侦查活动,要重点监督该立案不立案、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罚的问题,特别是要注意加强对涉黑涉恶案件、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和涉嫌徇私舞弊放纵犯罪的案件该立案不立案的监督。对刑事审判的监督,要重视对违反法定程序、超审限的监督;加强对徇私枉法造成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案件的抗诉。监所检察工作中,要重点监督刑罚执行过程中以钱抵刑、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超期羁押等问题。通过加大办案力度,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二)、坚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清正廉洁、基本清除职务犯罪的社会。职务犯罪本质上是一种权利腐败,包括官员腐败和司法腐败。腐败现象不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和正当性,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严重地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破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动摇了党的执政地位。如果腐败问题得不到解决,就很难提高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党执政地位也会受到严重威胁,也就谈不上构建和谐社会。因此,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让人民群众看到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决心,树立廉洁奉公的政府形象,创造良好的执政环境。

   1、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检察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案件中: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2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20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7种。从检察机关所担负的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职能看,依法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依法办案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途径,加大办案力度是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也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贪污受贿赂等职务犯罪严重的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严重地损害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检察机关要通过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必须不断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确保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工作的健康发展,通过依法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密切党群关系,加强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把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通过办案促进党内廉政建设,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减少和预防由于人民群众对腐败问题不满而产生的矛盾。坚决依法查办大案要案和有影响的案件。一是要严肃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进行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案件。二是严肃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重点领域中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三是严肃查办与黑恶势力相牵连的职务犯罪,打掉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四是严肃查办发生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积极查办发生在新经济领域、资金高度密集领域、垄断性行业中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案件。五是依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医疗、就业、就学等涉及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领域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

   3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随着《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生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通过,特别是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立健全为标志,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在战略上出现了从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转变的趁势。要加强对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掌握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权。在检察机关内部要形成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大格局,坚持“一把手工程”,做到领导到位、部署到位、保障到位,使查办案件工作不断有新的突破,使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在办案中要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正确处理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对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和带有探索性的新问题,要慎重对待,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保护改革者,打击趁改革之机进行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通过打击各种职务犯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三)、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任务:“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1、要坚决贯彻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稳定是和谐的基本要求,和谐是稳定的更高境界。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治安环境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社会,良好的社会环境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前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如果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得不到有效的遏制,人民群众连起码的安全感都没有,构建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当前,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的来说是好的,但是刑事犯罪率仍居高不下,各种刑事犯罪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依然构成严重威胁,给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带来严重和挑战。检察机关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严打”方针,通过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广泛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到基层,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要进一步健全检察环节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治安形势的分析,因地制宜地确定打击犯罪的重点,坚持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增强打击的针对性。规范对重大刑事案件适时介入侦查的机制,对严重刑事犯罪坚持依法快捕、快诉,增强打击的时效性。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着力整治突出治安问题和治安混乱地区,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坚决遏制刑事犯罪高发势头。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方针,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有效措施。检察机关对治安形势必须有一个科学的分析,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旺盛的斗志,注重克服盲目乐观和厌战情绪,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保持严打斗争的高压态势,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长期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实现、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使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得住历史检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检察机关进行刑事诉讼,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是否属于犯罪及确定刑事责任时,应当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处理问题的根本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应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尺度来衡量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同时,以法律为准绳,还要求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依法办案。在办案中,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如果不以事实为根据运用法律,就会丧失客观标准,会对案件作出不正确的处理。不以法律为准绳,则无法保证查明案件事实,即使查清了案件事实,也会失去方向和尺度。只有两者相结合,才能既准确惩罚犯罪,又有效地保障人权,全面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对于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就要依法快捕快诉,决不在检察环节上贻误战机。要忠实于法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就是要每一个证据都真实可靠,如实反映案件的真相。它是对案件每个证据“质”的要求。“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即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足以认定犯罪事实。“充分”是就全案证据而言的。质本身要有一定的量,反之亦然。如果证据达到了质和量的统一,则达到了确实充分。只有这样,每一起案件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3、坚持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还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要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法律效果是基础,是局部的评价,具有特殊性;社会效果是目的和归宿,是全局的评价,具有一般属性,两者统一于依法办案、正确履行职责的全过程。要把执行法律和执行党的政策有机结合起来,把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统一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通过检察工作的实践,实现法律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执法办案中,首先要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支撑,片面追求社会效果而不顾法律效果,往往导致执法违法,损害法治的权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办理任何案件都要置于整个社会来审视和判断,更加注重化解矛盾,更加注重社会和谐,正确适用法律政策,宽严相济,恩威并重,努力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争取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如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要从有利于惩治腐败,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教育大多数出发,讲究策略和方式,防止因执法不当而影响发展稳定。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撤案、不起诉等裁量权,要依法运用好法律赋予的这些裁量权,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依法处理。对主观恶性较小的未成年人犯、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使案件的处理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标准。社会是发展变化的,而法律具有相对稳定和滞后性。要着眼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平衡和统一,充分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准确地把握法律的内涵,正确地适用法律,努力使执法活动适应构建和谐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

   (四)贯彻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的方针,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地不懈努力。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必须在坚持打击犯罪的同时,积极探索预防犯罪的新途径,坚持把严厉打击与重点整治结合起来,把打击犯罪与加强防范结合起来,全面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构建预防犯罪的长效机制,努力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各类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结合检察工作的特点,积极开展综合治理。要立足于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在综合治理中发挥好自身优势。通过侦查活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执行监督、接待来访等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积极探索预防犯罪的新路子,为预防犯罪提供有效的对策。坚持打防并举,实行标本兼治。把法制教育寓于办案中,把预防措施寓于服务中,帮助发案单位建立防范机制,堵塞在管理制度、用人机制、治安防范等方面的漏洞。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预防宣传。坚持关口前移,防范在先,未雨绸缪,力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犯罪。结合办案,有针对性的选择关键部门和单位,协助发案单位制定预防犯罪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预防机制;积极深入部门,帮助企业整章建制,严格管理制度、堵塞易发案件的漏洞,从根本上遏制各类犯罪的发生,从而构建预防犯罪的长效机制。

    2、坚持打防结合,构建预防犯罪的体系。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必须发挥打出犯罪的重要职能,坚持以打击促预防。打击犯罪是检察机关的职能所在,任何时候都要放在第一位,通过打击犯罪,震慑犯罪,为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落实创造条件。同时要结合办案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的工作。在办案中,要坚持“办案与服务并行,惩治与保护并重,打击与预防并举”的“三个并举”原则,不断深化以预防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理,在构建预防犯罪网络中发挥积极作用,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犯罪,扩大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一步加强在检察环节上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把严打与严控、严管、严防结合起来,着力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犯罪问题。大力开展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综合治理活动,认真研究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参加综合治理的新途径、新方法,积极参与集中整治专项治理活动,努力提高基层治安防范能力,为建立完善的社会防控体系发挥好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3、强化制度建设,坚持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当前,我国腐败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从根本上讲就是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应该说,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和其他政党执政的国家的根本区别。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有些时候,存在着权力失去监督的问题,人民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只能停留在口头上,文件里,理论中,群众对干部手中的权力缺乏实质性的监督措施。有的干部就成了“上级监督不着,同级监督不了,群众监督不到”的监督“盲区”。全国各地屡屡出现的腐败案件,不论是成克杰、胡长清、陈良宇之类的高官落马,还是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什么“长”走向犯罪,哪一个不是运用手中失去监督的权力去搞腐败的呢?为什么会出现对干部权力监督的“盲区”现象呢?道理很简单,就是我们还没有真正建立起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群众公认的监督制约机制。为了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应当从三个方面加大预防和打击的力度。

   (1)强化用人制度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党。必须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要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本领,各级党委要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把握方向,制定政策,整合力量,营造环境,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扩大党内民主,推进党务公开,严格党内生活,严肃党的纪律,增进党的团结统一,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要建立科学高效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工作分工,搞好协调指导,增强政治敏锐性,加强对社会建设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高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解决好本地区本部门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认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党的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千方百计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章和法纪学习教育,加强党员干部党性锻炼和思想道德修养,健全防范腐败的体制机制,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要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中来,是我们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要以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为重点,以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为目标,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健全公务员制度,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事尽其宜的用人环境和机制。应充分利用各种监督机制,加大对管钱、管物等公职人员的监督,防止权力的过于集中。要通过建立办事规则,办事程序等制度规范,对容易发生贪污受贿问题的环节作出预防性规定,让公职人员加以约束,防患于未然。要完善经营项目,财务审批等方面的制度,特别是民主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让职工群众监督,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都要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用人、用钱、用物机制,用好的机制管事、管人。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政务公开,实质上就是权力活动的公开,他不仅让人民群众“知政”,而且做到参政、议政。

   (2)强化用权制度建设。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就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从改革制度、体制、机制入手,逐步建立能反映广大群众和党员干部意志和利益的民主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必须通过制度把管人的权力规范好,把管钱的权力制约住,防止随意性。要加强党内监督,党要管党。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重大事项和重要干部任免都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决定。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领导班子决策实行决策前论证制、决策中票决制和决策后的责任追究制。加强对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规范化考核。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关口前移,变离任审计为主为任期审计为主。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包括推荐责任制、考察责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制。加强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和参与,凡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向党员公开,组织广大党员讨论,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要强化监督职能,形成党内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合力。通过规范权运作程序和规则,既要提高办事效率,又要强化对权力运作过程的监督制约,减少以权谋私、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3)强化从严、从重打击的方针,使廉者自觉律已,贪者自觉收剑。要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用党规党法,约束各级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行为,增强正确运用权力的自觉性,对于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坚决从严处罚。检察机关要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坚决依法办案,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不论职务高低、不论涉及什么关系,都要一查到底,绝不手软。通过依法严厉打击以权谋私的贪污贿赂犯罪,震慑犯罪,使廉者自觉律已,贪者自觉收剑。打击不力,也是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只有从严“治吏”,才能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关于对贪污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应当说,我国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也是比较严厉的。但由于在执法理念,执法水平等方面存在的不适应,在打击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上有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要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就必须全面把握刑法的立法原意,准确地理解法律的实质和内涵,加大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力度,“重典”治吏,重刑处罚,形成强大的反腐声威,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使犯罪分子无藏身之地,使那些存有贪污受贿之心的人从腐败案件的查处中受到震慑。

总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检察机关要通过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服务大局中使各项检察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更好地适应和谐社会建设的新求。通过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和监督纠正诉讼活动中的严重违法现象,维护公正正义,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