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失森林攻略视频赵昊:丹棱副局长“因公醉驾”未入刑被纠正 已公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3/29 00:40:47
据新华社电 近日,网传四川丹棱县交警查处酒驾时,发现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酒后驾驶公车,酒精检测已达“醉驾”标准,但交警部门认为情节轻微且“因公喝酒”,仅进行行政处罚。

  25日,丹棱县交警大队大队长骆俊杰承认由于对“醉驾入刑”理解有误,仅对宿仁训作行政处罚处理,“我们已改正了错误”,当事官员宿仁训已被提起公诉。

 

 

  副局长“因公醉驾”

  24日起,网上出现“四川一副局长酒驾被定性为因公喝酒暂未‘入刑’”的帖子。

  网帖称,5月3日晚,丹棱县城区九龙广场,交警在设卡检查过往车辆司机是否酒驾。一辆小车从县城区南门驶来,交警将车拦下后,即对司机进行了现场吹气酒精检测,男子呼出气体酒精浓度达88mg/100ml。警方提取了该男子的血液,血检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浓度超过法定的醉酒标准80mg/100ml。

  交警按“酒驾”开罚单

  经警方确认,司机名为宿仁训,为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所驾车辆为单位公车。

  网帖转述有关媒体的报道说:“按性质划分,宿仁训等人均属情节轻微,宿仁训还是因公喝酒。于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暂按‘酒驾’开出罚单,宿仁训被处以罚款1900元、暂扣驾照6个月。”

  警方撤销行政处罚

  25日,记者来到丹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骆俊杰证实,网帖所说的宿仁训醉驾以及当时被处以行政处罚等基本情况是属实的。

  但骆俊杰强调,上级公安机关已于24日撤销了对宿仁训的行政处罚。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宿仁训醉驾案已于25日侦查终结,当日将宿仁训依法移送丹棱县检察院,按刑事犯罪提起公诉。

  ■ 释疑

  民警对“情节轻微”理解有误

  为何当时丹棱县交警部门只作出行政处罚呢?骆俊杰称,这是因为办案民警对刑法中“情节轻微”的理解有误。骆俊杰说,按照刑法修正案的规定,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而在刑法十三条中有个“尾巴”:“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当晚宿仁训开车不到500米,遂被认为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骆俊杰承认办案民警在衡量案情上的确存在错误,但并非办“人情案”,因宿仁训系驾驶公车,又是公务人员,其案底专门抄送了纪委及其单位。骆俊杰解释说:我们从未有“因公喝酒”的说法,只是因为宿仁训的副局长身份和衡量案情上的偏差,在事实上导致了被公众广泛质疑的“因公喝酒”免处刑罚的结果。

  京华时报:因公醉驾案背后是公正焦虑

  因公醉驾案的关键,并不在于交警部门是否有这样的说法,而是我们必须正视现实中的确有大量此类现象,并且这种“公权醉驾”极易给司法公正带来干扰和破坏。 醉驾入刑要不要设定具体的情节?就在争论不休的当口,一则因公醉驾的新闻为民众的焦虑作了注解。近日,四川丹棱县交警在查处县水务局副局长酒后驾驶公车时,酒精检测已达醉驾标准,但交警部门认为情节轻微且因公喝酒,仅作出行政处罚。

  作为“醉驾入刑”后的首例公务人员醉驾案,这一事件包含了此前对刑事执法忧虑的焦点:执法腐败、人情权力干扰等。虽然当地交警部门极力否认“因公喝酒”的说法,但有据可查的事实是,本案中交警的确将醉驾的刑事案件当做一般行政案件处理,按照丹棱县交警大队大队长的解释,这样做是由于对“醉驾入刑”理解有误,“开车不到500米”被认为是刑法十三条规定的“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在应对这场网络揭发的醉驾案舆情危机时,我认为交警部门有点小聪明,用一个带有专业化色彩并引起争论的司法话题,当做挡箭牌,而把公众攻击火力最猛的“因公醉驾”推得一干二净,这在技术上比以往的舆情危机应对要高明得多。但这样的个案解释,显然并不能抹杀现实中因公醉驾现象的存在,更无法消解人们对公权醉驾的双重不满,也无法消弭人们对司法能否一碗“酒”端平的深度怀疑。

  在常态化的社会治理中,公权力违法犯罪较之普通个人而言,无疑危害更甚,更应成为法律预防和打击的重点。而在公款吃喝屡禁难止甚至愈演愈烈的环境里,公务人员“因公醉驾”,不仅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危险,而且传递出一种公权力的“靡醉”状态,由此也更容易引发民众对司法如何治理的公正评判。尤其是在“官官相护”的传统心理猜忌下,法律惩治出现针对公务人员的“网开一面”,如果没有足够的正当性理由,便无法消除人们对司法公正的焦虑。

  即便如当地交警部门所说,该案并无因公醉驾的因素,但如此任人解释的“情节轻微”,更加重了人们对醉驾入刑的公正焦虑。或许在法律解释的层面上,对“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情节作出规范,能够统一司法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公众更担心的问题是法律的执行,倘若这样的口子一开,那么谁能确保执法者对法律的解释能够不偏不倚呢?谁又能确保司法的自由裁量权能够避免对富贵权势者的照顾呢?毕竟,法律上的任何一丝缺口都极可能造就实践中巨大的腐败和不公的机会,从而伤害社会正义。

  “因公醉驾”案的关键,并不在于交警部门是否有这样的说法,而是我们必须正视现实中的确有大量此类现象,并且这种“公权醉驾”极易给司法公正带来干扰和破坏,这才是公众关注此案并出现焦虑的要害。如果不能从制度设计上消除民众的这种公正焦虑,不能将执法实践中可能蕴藏的腐败和不公的机会减至最小,那么法律上的解释就极易陷入困顿。(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