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领导班子名单:邓小平咋强烈反对废除死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0 02:51:09

警钟长鸣!邓小平为何强烈反对废除死刑?


 

        现在我们有一些人盲目追随国外,提出废除死刑的建议,在受到社会各界强烈反对和严厉批评后,这些人非但没有意识到这样做会导致什么样的严重后果,还在实践中变相取消死刑。据统计在近年的审判中大部分严重经济犯罪的贪官成功地领到了法官大人的免死金牌,笑傲社会各界,诱发出一次又一次贪官贪腐金额数字的新纪录和包养情妇、玩弄女性的新纪录。我们急切需要重温邓小平强烈反对废除死刑的历史,改变过分软弱的作风,建设起一支素质过硬的清官队伍,将严重贪腐和淫乱的贪腐气焰遏制下去。

        1986年1月17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就整顿党风和实现社会风气根本好转发表讲话时说:抓党风、社会风气好转,就是要从具体案件抓起。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越要查处,抓住典型。因为这些人犯罪危害大,抓了,处理了效果也大。邓小平指出:死刑不能废除,有些罪犯就是要判死刑。我最近看了一些材料,屡教屡犯的多得很,劳改几年放出来以后继续犯罪,而且更熟练、更会对付公安司法机关了。对这样的累犯为什么不依法杀一些?还有贩卖妇女、儿童,搞反动会道门活动,屡教不改的,为什么不依法从重判处?当然,杀人要慎重,但总得要杀一些。涉及政治领域、思想领域的问题,只要不触犯刑律,就不受刑事惩处,不涉及死刑问题。但是对严重的经济罪犯、刑事罪犯,总要依法杀一些。现在总的表现是手软。判死刑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陈云同志:杀一儆百。杀一些可以挽救一大批干部。)现在一般只是杀那些犯杀人罪的人,其他的严重犯罪活动呢?广东卖淫罪犯那么猖獗,为什么不严惩几个最恶劣的?老鸨,抓了几次不改,一律依法从重判处。经济犯罪特别严重的,使国家损失几百万、上千万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不可以按刑法规定判死刑?一九五二年杀了两个人,一个刘青山,一个张子善,起了很大的作用。现在只杀两个起不了那么大作用了,要多杀几个,这才能真正表现我们的决心。

      善良≠软弱,邓小平强烈反对废除死刑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基本路线100年不动摇,坚持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方向的必然选择,是继承党的优良传统从严治党、从严治国、从严治官的必然选择。实践证明,“严是爱,松是害,不管不问当狗待”,从严从重打击严重犯罪恰恰是对全国人民的大爱,是对大多数干部的良好的教育,是对社会风气的极好整肃。毛泽东毫不手软地推动处死了两个功勋卓著却犯下了严重罪行的高级干部刘青山、张子善难道就是不善良?恰恰相反,毛泽东对这两个人的严厉惩处,教育和挽救了大批干部,在建国后保持了长期的较为清廉的局面,恰恰是一种对广大人民的大爱,是对广大干部的一种最大的善良。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强烈反对废除死刑,主张对严重的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以及屡教不改的罪犯处以死刑。但是可惜的是,现在我们一些人严重违背了四项基本原则,不仅动摇了基本路线而且把基本路线切割为了几块,抱着资本主义自由化的粗大腿转圈,对于少数人严重危害大多数人利益的罪恶不能进行严厉惩处,导致贪官和奸商越来越肆无忌惮,不把党中央放在眼里,更不把大多数人的利益放在眼里。我们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自我革命,必然要严厉惩处少数人的严重犯罪,捍卫大多数人的利益。不敢触及少数人的不正当利益,不敢严惩少数人的严重犯罪,怎么能继续推进改革开放?怎么能保证改革开放有利于大多数人?怎么能保证改革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恐怕只能放任少数人越来越放肆地侵吞改革发展成果吧?我们应该全面完整地理解邓小平理论,不能放任一些人随意曲解邓小平理论甚至把基本路线切割成几块!

       我们与其主观地取消死刑,不如在客观上积极地创造条件让严重犯罪不可能发生从而让死刑在客观上自然消亡。谁也不愿意看到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人甚至是自己的亲朋好友被送上断头台,但是最好的办法是让自己的亲友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不犯严重的罪行而不是徇私枉法,让严重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我们看到北欧一些民主法治建设搞得很好的国家就让严重的贪腐变得不可能发生,这样死刑也就在这些国家客观消亡了。北欧国家如何让官员严重的贪腐变得不可能发生的成功经验才真正值得我们学习。要想让严重犯罪不可能发生,最重要的还是充分发扬民主,还是大胆吸收借鉴人类一切民主法治建设的先进成果,还是积极采用我们社会各界在实践中取得的真知灼见及重要成果。正如邓小平同志一再指出的那样,我们把国家发展的希望无论寄托在毛泽东还是邓小平身上或者其他少数人身上都是不健康的,还是要充分发扬民主才能避免历史兴衰周期律,才能维持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局面。然而,我们一些官员的作风越来越独断专行,不肯倾听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乃至出现了某些人的奇谈怪论。

       我们有一个律师在自己代表的一方败诉后,竟然埋怨法院的审判受到了民意的影响,竟然埋怨法院没有听从少数人的意见对严重的犯罪免除死刑。这样的说法非常可笑,缺乏最起码的法律素养。在我国一切权力本来就属于人民,所有的法官都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应该直接对人民负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不是偏听偏信少数人的奇谈怪论。我们需要铁腕,需要铁拳,需要硬汉官员,需要铁娘子官员,需要从严从重打击严重犯罪,而不是作风涣散软弱无力。如果我们制定了一大堆法律,但是在执法上却稀泥软蛋,岂不是把所有的法律规章都变成了一滩烂泥?这能有效震慑犯罪,确保改革开放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吗?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吗?

        我们应该认识到邓小平为什么强烈反对废除死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坚持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方向,从严治党、从严治国、从严治官,让改革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严重的犯罪不可能发生从而让死刑在客观上消亡而绝不主观地取消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