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身摔跤技巧教学视频:检视新界原居民“传统”─侧面了解丁屋来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19 14:05:38
  

文:Loretta Ho

 

因为丁屋僭建物一事,乡议局主席刘皇发表示村屋问题涉及很多历史违留下来的因素,十分复杂(《议员不满执法标准不同》, 头条日报, 15/5/2011 http://news.hkheadline.com/dailynews/content_hk/2011/05/15/148197.asp )。本文透过了解原居民对「传统」的争取过程,侧面了解丁屋的来历,并揭示殖民地政府制定的丁屋政策如何为后殖民地政府制造「历史违留下来的」问题。

 

把「传统」纳入乡议局宗旨

 

1953年,当时新界民政署署长戴斯德(Teesdale)提议乡议局的宗旨初稿并不包含「保存新界传统习惯」一项,1954年当时乡议局主席黄炳英回应戴斯德的意见,加入「鼓励遵守有益新界人民福利及维持公众道德之风俗及传统习惯。」戴斯德回复黄炳英,指出:「我(戴斯德)怀疑这一项『保存新界传统习惯』作为乡议局的目的:良好的习俗当然应该保留,但并非所有的传统习惯都是好的,有些可能要跟随现代发展和进步而改变。由于这句话包含在乡议局宪法,要求支持某些传统的习惯会令乡议局处于相当尴尬的境地,这项目应该有所改变。」(HKRS No. 634 -1-3)

 

最后,因乡议局的坚持下,政府让步让「保存新界传统习惯」一项纳入宗旨里。这个「传统」就作为新界人抗衡政府的伏线,让新界原居民一次又一次地创造他们认为合理的「传统」,争取他们的权益,并一直保存至今。现时原居民成立「保乡卫族小组」保卫丁屋僭建物看似激烈,其实这是新界原居民抗议政府的惯例,其实不足为奇,「团结」和「争取」一直是乡绅的惯常技俩。

 

1971年6月乡议局组成「新界乡议局争取新界人民合理权益特别委员会」于6月和12月分别将建议书呈交新界民政署与麦理浩,要求政府修改现行的新界土地政策(见本文插图),其中一项讨论的问题为「新界居民儿女增加,家庭组织扩展,生活必需土地使用及建屋。但概受政府限制,应争取合理使用问题。」终于争取在1972年底实施丁屋政策。丁屋的规格改变多次,并非本文讨论重点,详情可参考由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浸会大学地理学薛凤旋教授编写的《新界乡议局》一书。

 

值得一提的是,现任树仁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副所长陈蒨博士1999年发表的期刋文章指出,有资深政府官员私下对陈蒨说:「政府犯下最大的错误就是「丁屋政策」!」。因此,政府「操纵」传统的方法就是批更少土地让村民建丁屋,因为这是减少政府土地损失的方法。换言之,政府虽然允许丁屋的存在,但以「拖字诀」态度,轮候时间平均为36个月,平均处理丁屋申请时间由9至54个月不等,目的就要增加批准兴建丁屋的难度(见审计署《新界小型屋宇批建事宜》附录D http://www.aud.gov.hk/pdf_c/c39ch08.pdf )。

 

从殖民地过渡到后殖民地保障原居民的「传统」

 

每当外间评击原居民的利益,原居民总会搬出基本法第40条为「新界」原居民写明「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的条文。我们要提出的问题是:什么是传统? 有学者指出1971年定立的丁屋政策并不是原居民的传统,正如陈蒨教授指出:丁屋政策是创造出来的传统;而香港大学房地产及建设系客座教授Roger Nissim提出「传统权益和利益」的另一可能性应为1898年已存在的,而非之后累积的传统。

 

基本法没有明确的内容解释何谓「传统」及「权益」,大家不能把「新界」乡村中一切风俗习惯当作「传统」,也不能把所有原居民的诉求视为「权益」。基本法的规定,是从实际出发,既考虑到历史、传统、习惯的连续性,又不是对原居民曾经有过的各种权益一概保护,而只是保护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尽量保持97年后原有制度不变,有利加强香港居民的团结,也有利于香港的稳定和繁荣。当触及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看似造就社会的不稳,有乡绅扬言不惜流血保丁屋僭建物,必要时上街抗议。早前十八乡乡事委员会主席梁福元反驳称,丁屋僭建物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村民的「生活传统方式」,因为在殖民地时代,新界丁屋可获法例豁免,他建议政府修例,容许已建成的僭建物毋须清拆,并经工程师评估安全后,补交费用解决。(<乡委会:丁屋僭建是生活传统 望补钱解决 倘遭拒或上街抗争>,明报, 26/4/2011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110425/4/nzfw.html )可是现时社会有不少声音质问为什么原居民的利益更胜香港人的权益?为什么政府允许另一阶层的人有特殊权益?现在的丁屋政策究是加强还是分化香港居民?是否补交费就能解决事情?

 

大量文章讨论丁屋政策的利弊,当中有些指明现时的政策加剧官乡勾结。陈剑青和黄宇轩早前已提出现在原居民只是「明目张胆利用丁屋来搞地产,违背了丁屋政策用以维持原居民生活方式的原意,这点已被思汇于2003年的《再思丁屋政策》研究报告中清晰指出。若是政府接受补地价的协议,这又会是另一个纵容地产利益及淹盖丁屋问题的官乡勾结事例。」由此可见,再一意孤行要求以基本法第40条维持香港的稳定和繁荣只会加剧社会不安。

 

政府应平等看待城乡差异

 

引用读环境建筑的朋友意见,其实有关违建或僭建确实有个灰色地带,有些建筑讨论以「自立营造(self-building)」而非「违法营造 (illegal building)」看待之。基于建筑师完成的建筑的确无法百分百回应使用者需求,并且尊重使用者的空间使用/创造权力,确实可在一个合理范围内,包容自立营造。如果说这个「理顺新界村屋僭建问题工作小组」有任何情理可以拿来当依据,这应该是其中之一。市区有些僭建不见得需要拆,也是如此。不过,显然当前的新界地下屋或玻璃屋是不太合乎上述的情理吧,全凭建筑安全来解释或探讨就地合法是很薄弱的。

 

如果政府一致看待城市和乡村的僭建物,不再拿什么「很复杂的、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的理由作解释,,一般市民便不会敌视新界原居民,因为一国两制下,城市和乡村应该是在同一个制度看齐的。要是今次村屋僭建问题上,政府再向乡事派让步,必定引发另一次「城乡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