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政府采购网:“存在”意义的语言哲学祛魅与探析--学说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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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意义的语言哲学祛魅与探析

作者:高新民 王世鹏 张舟 更新时间:2011-5-23 来源:学说连线 【字号: 大 中 小】 浏览57   海德格尔在概括存在问题研究的历史和现状时指出:“迄今为止的一切存在论(常译为本体论)当然把‘存在’‘设为前提’”,① 各门科学所做的主要工作就是“按存在者的基本存在法相来解释存在者”。② 一个“无需深究、谁都懂得”③ 的常识或事实是“存在总是某种存在者的存在”,④ 从认识上说,人们对被认识到的存在者中的存在总是有某种领悟的。从语言上说,当人们说某物存在时,人们似乎知道它指的是什么,如所指的不是空无,而是某种真实的实在或法相或属性。作为语词的“存在”是一个实词,表述的是人们对作为存在者中的有其独立地位的存在的认识。在海德格尔看来,这些看法表面上是无懈可击的,其实隐藏着对存在的遗忘,或将“存在的意义”“隐藏在晦暗中”。⑤ 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本体论的一个紧迫的任务就是重提存在的意义问题,“将存在从存在者中崭露出来,解说存在本身”。⑥ 海德格尔为此几乎可以说是殚精竭虑。无独有偶,年龄稍长、同为德国哲学家的弗雷格不仅有与海德格尔相同的经历,而且,首创分析哲学的运思路径,并将其运用于存在意义的分析之中,得出了与海德格尔大异其趣同时又振聋发聩的结论,如强调本体论中的许多错误和混乱根源于无视“to be”的多种不同的意义,对“存在”存在着误解与误用,而在设想存在时犯了头上安头的错误,以为“存在”是真实的一阶谓词,对象之上除了有广延、运动等属性之外还有客观存在的存在属性。在他看来,“存在”是一个空洞的没有实际指称的概念,因此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存在从存在者中崭露出来。这些分析和看法在引起后来广泛而激烈争论、将存在意义的研究延伸进语义学和谓词逻辑领域的同时,也开了本体论的语言哲学研究进路的先河。  一、“歧义论”与“谨慎的哥白尼革命”
  弗雷格和罗素本体论研究的一个特点是对被哲学和常识用滥了的“to be”的用法展开细密的分析,其结果是不约而同地提出了被后来学者称做分析哲学在此问题上的“标准观点”的歧义论。⑦ 就弗雷格来说,他这样做的直接动机就是要消除哲学尤其是本体论研究中存在的许多混乱和错误,例如在论证像上帝这样一些对象的存在时混淆对象和概念的区别、把“存在”当做有实际所指的真实谓词等。弗雷格研究专家哈帕兰塔(L. Haaparanta)说:“弗雷格哲学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让人们意识到:把is的不同意义区分开来是极其重要的,指出:我们的许多错误就是由于没有认识到它的多义性而造成的。”⑧ 例如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就是由于混淆了“to be”的谓词用法和存在用法而产生的一种似是而非的错误论证。弗雷格说:“存在与数有相似性,断言某对象存在不过是对零这个数的否定,因为存在是概念的性质。因此对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便崩溃了。”⑨ 在他看来,消除本体论中混乱的一个必要条件及步骤就是认识到并清楚地澄明该词的多义性或歧义性特点。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企图用一个词来代表或用一个句子去界定它,就是愚蠢的。弗雷格是怎样发现该词的多种意义并把它们揭示出来的呢?
  弗雷格首先意识到“to be”是自然语言中使用最广泛、表述力最强的一个词,例如,可用它来述说一切别的词,从概念上说,它是人类概念等级系列中的最高概念,可以说超越于一切概念,但它又没有任何内容,外延无限。在许多方面,与表示数的词有相似之处。不仅如此,本体论中的“to be”的意义问题与数字哲学中的数的实质、数词的意义问题有相似之处,因此可借鉴他的数学哲学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他认为,要在关于数词的意义和数的实质问题上避免过去那些极端的观点(如物理学观点和心理学观点等)的摆布,有效地达到预期的目的,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就是坚持语境原则,即在句子关系中分析数词,揭示它在语言中的表现方式进而弄清其实质。(11) 在分析“to be”时,弗雷格强调要揭示其意义,必不可少的步骤就是分析该词出现于其中的句子,即分析它在语句中的实际用法。所得的结论是,该词的意义不是唯一的、统一的,至少有四种不同的意义。当然,此“四重意义说”不是一次性地被发现的,也不是在一本书或一篇文章中予以阐述的,而是在《关于存在的对话》、《算术基础》和《论概念和对象》等论著中分别将它们阐发出来的。  弗雷格的歧义论首先强调,“to be”在大多数运用中是没有存在的意义的,只在一种用法中有存在意义。这一看法的雏形是19世纪为穆勒(Mill)父子所倡导的“二分说”(认为该词有系词和存在两种用法)。弗雷格的发展表现在他认识到:第一,“to be”在语言演变中陆续获得了多种意义,每种意义都被保留在该词之中了;第二,从用法上说,有四种意义,前三种是系词意义,后一种是被一般化了的存在意义;第三,不认为系词用法绝对没有任何意义,每一种都有其特定的意义。先看前三种系词用法:  (1)起等同作用的“to be”,如“a=b”或“a是b”、“柏拉图是《理想国》的作者”等。系词前后的两个词的指称、内容没有区别,只是表述方式有区别,如它们的指称和内容分别是用两种方式确定的,或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表述的。他说:“假设┣(A≡B),意思是,符号A和符号B有相同的概念内容,因此我们永远可以用A代替B,反之亦然。”(11) 这就是说,如此使用的“to be”就像算术中的等于符号。就这个词在陈述句中的作用而言,又有四种情况,第一,可以把等同陈述看做是不同语境下的名称替换原则;第二,可以把等同陈述看做是关于两个名称的含义和指称的数量的元语言陈述;第三,可用该词把两个有同一关系的对象关联起来;第四,可用它述说一对象对于自己的关系,如“a=a”。  (2)起述谓作用的“to be”,如“约翰是一个哲学家”。这是弗雷格涉及比较多的一种用法,影响也很大,开了对“to be”的谓词逻辑、语义学研究的先河,受到了后来的广泛注意和争论。根据弗雷格的梳理,“to be”的述谓用法一般出现在单称主谓句之中,其中的主项由专名充当,指的是特定的对象,而谓项的词语指的是概念,因此这种用法的作用是把一个对象置于一个一阶概念之下,述说的是某对象之上出现了人所认识到的概念或属性中的一个例示。在他那里,属性不是自在的东西,而与人的认识有关,是人们用概念表示的东西,而对象是自在的、形而上学的实在,因此属性或概念与对象泾渭分明。由此所决定,述谓用法断定的是被人认识到了的东西之间的一种关系。如“桌子是红色的”,说的是桌子具有我们所认识到的一种属性。弗雷格的新的理解还表现在:该词在这种用法中即使有述谓对象某属性的作用,但也不能像通常所理解的那样认为它有存在意蕴,或包含着对被述谓对象之存在的断言。因为这里断言“存在着”某属性其实是一种假相,就像说“上帝是全智全能的”一样,表面上断言他有这样那样的存在属性,其实只是说他例示了人所认识到的概念中的某种或某些情况。因此该词并不是真实的谓词,而只是句子谓项的一个纯语言记号。(12)  (3)从属的或下定义的“to be”,如“人是两足动物”。这种用法在形式上类似于述谓用法,但实质上有重大差别,因为这种用法关联起来的主词和谓词所代表的都一定是概念,而不像述谓用法那样,处在主项位置的词表示的是对象。由此所决定,这种用法表示的不是对象与概念的关系,而是低一级的概念从属于高一级的概念的关系。如果前两种用法没有表示存在的意义,那么这种用法更是如此,因为它表述的内容与对象或实在无关,只涉及概念间的关系。(13)  (4)表示存在的“to be”,即当它以适当的形式出现在句子中便有表述存在的意义,本体论关心的存在正是由之经提升而演变出来的。西方语言表述这种存在意义有两种方式:①在主词后直接加to be的相应形式,即用存在量词和表示同一的符号来表述,如说“上帝存在(is)”,(x)(g=x);②用“there be”句型,即用存在量词和表示谓词的符号来表示,如“有(there are)许多人”,(x)H(x)。弗雷格不否认该词有专门的可以被独立地分辨出来的存在意义,不反对用其他的词(如exist等)来替换,但他又认为,常识和传统哲学对存在的词性和意义的理解主要是错误的。如就它的第一种存在用法来说,如说“月亮是存在的(is)”,这里的“存在”表面上有述谓对象有某性质(即存在)的作用,其实不然。因为这里有一种错觉,该句子谈论的好像是实在,其实是语言,即“月亮”这个专名是否指称某物。其真实的意思是,他说:“当我们谈论‘月亮’时,我们想说的不是关于月亮的观念,我们也不满足于纯粹的含义,我们是在预设有一个指称。”(14) 因此如此使用的“存在”只是在预设语词有指称,并未说对象中有一对应的存在着的东西。再就“存在”的第二种用法来说,它一般用于回答“一个概念是否包含某对象于其下”这样的语境。当说“有一个或一些……”时,它说的意思是有某物,它表现出了某属性,所强调的是这里的有或存在不是对象的属性,而是概念的属性。他说:“‘有……’这样的句子所表述的存在只是概念的属性……,如果我说‘有许多人’,那么说的不过是这些个体从属于人这个概念。”(15) 很显然,他如此分析有关语言用法的目的是要铲除由于语言的误用和误解而人为加之于对象之上的东西(如像属性一样有独立存在地位的存在)。  在四种用法的关系问题上,弗雷格首先强调四种用法明显不同,以至可以区分出四种独立的意义。前三种用法尽管都没有存在意义,但相互也有明显差异,如等同用法与述谓用法尽管有一致之处,甚至前者可看做后者的临界事例或特例,但后者只是断定一对象具有众多属性中的一种,而前者涉及了一切被等同起来的属性。再就归属和述谓用法来说,前者出现在有两个以上的概念的句子中,而后者只述及专名所指的对象与一阶概念的关系。尽管第四种用法有显而易见的存在意蕴,但其意义常常被误解,这已如前所述。弗雷格对“to be”的独具匠心的分析尽管被赞成者奉为圭臬,但其内部的分歧也很大。如有的认为前三种用法都有一定的存在意义,当然力度各不相同。如“等同”这种表述的力度最强。还有人认为,存在用法与其他用法如述谓用法也有一致性,即它们是同一概念的绝对和相对的用法。  罗素通过自己的独特分析得到了与弗雷格相近的结论:既然“to be”一词没有统一的意义,因此应把它的不同意义(如存在、述谓和等同)区别看待。正是鉴于两人在“to be”意义问题上的相近工作和看法,后来的分析哲学一般把这种理论统称为“弗雷格—罗素的歧义论”,由于它在分析哲学的“to be”意义探寻中居正宗、主导地位,卡恩(C. Kahn)、欣蒂卡等人又把它称做“标准观点”。(16)  欣蒂卡等人尽管不赞成标准的观点,但却给以极高的评价,认为它的意义不限于语义学和词源学,而同时具有重要的哲学史和本体论意义。因为要理解本体论,必须理解古希腊最先创立本体论的哲学家在引入“to be”时的所思所想,而要如此,就要探讨他们对它的运用。标准观点由于在这方面做了独具匠心的考察,自然成了“许多学者的重要解释构架”。(17) 不仅如此,还有论者认为它“是现代一阶逻辑的基石”,因此“任何想用这种逻辑作为他的语义表征构架的人都一定会承认这种歧义论”。(18)  尽管歧义论在现当代的“to be”理解中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但仍有一些论者基于自己对作为本体论之源头和标准形式的巴门尼德等古希腊哲学家的本体论的研究,得出了针锋相对的结论。在这一反叛中,最先出来发难的是卡恩,后得到了欣蒂卡等著名逻辑学家的大力支持。在卡恩看来,歧义论的问题在于:对巴门尼德等人在哲学中引入该词的动机以及赋予它的本体论意义缺乏到位的理解,不过是“贫乏的理解,由于错误的假定而违背了古人的初衷。”(19) 卡恩通过自己对“to be”的词源学、语义学和哲学思想史的扎实考察,发表了与标准观点格格不入的看法。由于有这种背离,他把自己的反歧义论比做“谨慎的哥白尼革命”。(20) 他的“革命”有两方面:一是否定,即不赞成说“to be”可以区分出多种不同的意义,哲学所要研究的“to be”只是其中的“存在”意义。二是正面主张本体论在研究“to be”时,关注的不只是其中的存在的意义问题,而是集多种意义、作用、功能于一体的复杂统一体。他说:“我要否定的是这样的观点,以为把多种用法统一在to be这个词中对哲学一定是有害的。”从本体论创立的历史来看,古人引入这个词时正是看中了它的丰富的表达力,如同时具有表示存在、实在性以及述谓和断真的功能。所有这些方面都是本体论要追问的。因此作为本体论对象的“to be”的用法及意义是不能区分的,也没有必要去区分。从作用上说,这样理解,不仅有助于弄清存在的意义,而且“对于哲学反思真这一概念以及认识作为知识对象的实在的本质将既具有异常的作用,又是有效的出发点。”(21) 他的具体论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把语言学的“to be”用法与本体论的“to be”用法区别开来,强调本体论关注的“to be”有特定的内涵和根本有别于日常经验、语言学理解的特点。例如语言学强调“to be”有多种可区分开来的用法及意义:(1)系词用法。它做系词是一个摆设式的或假冒的动词,仅仅只是作为时态、人称和情态等语法标记的携带者而出现的,当然从广义上说,这种用法有空间定位的作用,如指出这里、那里。(2)断真用法。说“某物是什么”,就是说它是真的,是事实、是如此。因此“是”(is)=“是真”(is ture)。(3)存在用法,意即“有”(there is),甚至可理解为“实存”(exist)。这又有三种情况:①做存在系词,如“there is a ceitain Socrate……”。这里的“is”实际上出现了两次,一次是说“有(is)一个叫苏格拉底的人”,一次是说“苏格拉底是……”。②做存在句算子:“there is someone(no one)who does such-and-such.”这里的系动词的作用是肯定或否定从句中的主词。③做存在谓词,即对某物是否存在做出断言。  第二,作为本体论对象的“to be”尽管也有多种意义和作用,如存在、断真、述谓等,但它们是混沌统一在一起的,是一个整体。换言之,本体论关心的不只是to be作为存在的意义,同时还关心断真、述谓等其他意义。  第三,在所有意义中,断真的意义即在回答“P是否是事实或是否为真”时所起的作用更为根本,至少比存在的意义还重要。(22) 这也就是说,本体论的核心问题是“是与非”的问题,核心概念是“真实性”(reality)这一证实性概念,而存在只是一种技术性概念。卡恩说:“存在用法总是次要的,不是‘to be’这一概念中的首要的因素。”(23) 首要的因素是断真,例如巴门尼德创立本体论的目的是要向人们指出通向真理的道理,避免通向意见的道路。而要到达真理,就要断真,知道it is,and that it cannotnot-be,即知道它是,而不可能是非是。这里的“它”指的是知识领域中的东西,即要予探讨的对象和目的。(24) 再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总是让存在这一概念从属于谓词这一概念,并用后者来说明前者。(25) 卡恩说:正是断真这一用法“使巴门尼德和柏拉图的哲学有了自己的出发点,因为正是关于事实的‘to be’和being的断真用法成了一真实陈述要传达的东西”。(26)  上述反标准观点的主要根据是古希腊的本体论的实际历史。卡恩的逻辑是要澄清本体论中的“to be”的意义,途径之一是考察创立本体论的哲学家最初在引进该词时是怎样想的,赋予它何义。很显然,在引进这个词时,哲学家们应有很多选择。但为什么偏偏要选择“to be”呢?卡恩通过考察找到的答案是,哲学家要研究的对象是一个复杂的东西,它既是实在的,又极其抽象,即不是具体存在物,同时它又与人的认识有关,可被看做是真的,是事实。既然如此,用一个只能表示特定运动状态的动词或表示特别持续状态的名词或形容词都不足以表达清楚。更麻烦的是,用动词、名词等都不能表达关联、判断的作用,不能表达断真、分辨是否是事实的意味,于是最初倡导本体论研究的巴门尼德、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就恰到好处地挑中了“to be”。卡恩评述说:这一选择“为人们对作为知识之对象的真的概念和实在的本质做出哲学反思提供了极其有利、恰到好处的出发点”。“‘to be’这一术语不仅是一个关于真和事实的动词,而且还是一个谓词符号,因此巴门尼德对‘to on’的统一性的似非而是的强调促使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开始了对谓词理论的探讨,最终使亚里士多德去回答‘to on’为什么是多这一问题,进而提出了他的范畴构架。”(27)  在笔者看来,关于“to be”歧义论和反歧义论尽管存在着尖锐对立,但有一点是一致的,即都认为本体论的主要问题之一是“to be”的意义问题。不同在于,不同的人由于对作为本体论对象的to be持宽窄两种不同的看法(反歧义论持较宽的看法,歧义论的理解较窄,即只承认其“存在”意义是本体论关心的对象),因此对本体论的理解也有宽窄之分。根据卡恩的看法,本体论研究的to be是多种意义密不可分地交织在一起的混杂体。应注意的是,即使是卡恩的反歧义论也不否认在对to be的多种追问中,包含着对“存在”意义的探寻。可以这样说,本体论的核心概念(或之一)就是“to be”中的一种可用中文“存在”加以传递的用法。因为一方面,“to be”在自己的演化中分化出了这样一种意义(反歧义论尽管不承认有此意义,但承认有此用法);另一方面,其他一些用法的前提是承认主词之所指有存在地位。如果是这样,本体论接下来的探寻就有了明确的方向,即追问“存在”究竟指什么、有何意义。即使是根据反歧义论的本体论,该问题至少也是本体论关心的多种问题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存在”是没有任何实际指称的量化手段
  在进一步探寻存在意义的琳琅满目的方案中,弗雷格的“‘存在’=二阶谓词”理论极为特别,由于其中隐藏着闪光、独到和发人深思的思想,因而一直是一些分析哲学家关注的一个焦点。随着探讨的深入,后来出现了一个新的十分活跃的研究领域,其特点是,围绕“存在”的谓词性质问题,语义学、词源学、逻辑学和本体论等密切结合、各尽所能,从独特的视角和路径延续着对存在深层意义的追问。
  弗雷格的探讨是从对实体中心论或个体优先论的批判性反思开始的。这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就一直在有关问题探讨中居主导地位的理论。其主要内容是,从语言上说“to be”是一个有中心意义的多义词,“实体”等十范畴就是其多种意义的具体展开。在十种范畴中,“实体”是to be的中心意义,回答了存在的主体是什么,而其余九范畴回答了作为主体的实体有何属性,因此实体既是别的属性之存在的基础,又是自身存在的基础。从实在上说,实体除了具有广延等性质之外,还有存在的性质,换言之,存在像广延等性质一样是事物固有的性质。存在作为一种性质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其后有实体作为其依托。从认识上说,事物的存在性质是可认识的,如通过感知就可知道事物是否存在。因此“存在”一词就是表述对象或实体的真实的谓词,甚至可说存在谓词就是一阶谓词。  弗雷格在康德的启发下对这种观点发起了猛烈的批判。康德承认,谓词是述说主词的词,而谓词有逻辑谓词和实在谓词之分。前者是形式上的,后者是表述了一物之规定性的谓词。“存在”可以作为谓词使用,但不是实在或真实的谓词。他说:“‘存在’(Sein)显然不是一个真实的谓词。”(28) 充其量只是一个假定,即把某事项假定为自在存在的。康德的根据主要是认识论上的:因为在被认识和述谓的任何对象包括真实的事物中根本找不到与“存在”对应的东西。如果事物之内有存在的性质,一定是可以认识到的。  弗雷格赞成说事物内没有存在这样的直接性质,但又不绝对剥夺“存在”的谓词地位,如承认它可作为二阶谓词使用。要理解他的这一思想,我们必须了解他对“谓词”、“性质”、“概念”等词及其关系的特殊规定。  谓词是属性或性质的语言表述形式,是专门用来述谓主词有什么属性的。属性的样式很多,可根据不同标准来分类。例如根据属性与个体事物的远近关系可把属性分为一阶属性和高阶属性。前者是个体直接独立具有的属性,后者包括不同的阶次,如二阶、三阶等,是个体与别的个体和属性发生关系时间接具有的,是属性的属性或者说是关系属性。谓词与属性是对应的,因为属性是共性,如红色作为属性是所有红的东西共有的性质。据此,弗雷格把属性或性质等同于概念。这概念不是心中的观念,也不是个别的事物,而是一种抽象的实在。这是弗雷格对概念的一种特殊的理解。他说:“一个对象处于其下的概念为这个对象的性质。”(29) 从概念与谓词的关系说,“概念是谓词的意谓。”这里所谓意谓即是有关语词的所指,即“被表达物”,因为他说:被表达物“可称为符号的意谓的东西”。(30) 由于性质或概念有不同的层次,即有的性质是一个事物直接具有的,此为一阶属性,有的性质是由性质所具有的或由两个以上事物发生关系时所具有的,此为二阶属性。如果一谓词表示的是两个及以上的个体所具有的性质和关系,那么就是二阶或高阶谓词。如果表示的性质是个体直接具有的,那么就是一阶谓词。  在弗雷格看来,传统哲学之所以把“存在”当做是一阶谓词或真实的谓词,根源在于在对象与概念的层次关系上存在着混淆。不错,概念的作用是做谓词,可以述说对象。如“这朵花”的所指是一个对象,它可以用概念“是红的”来述谓。这样述谓其实是把对象置于一个概念“红”之下。如此类推,这个概念还可被置于更高的概念之下,如“红色是一种颜色”。这两个命题表述了两种关系,第一个表述的是对象与第一层概念的关系,第二个表述的是第一层概念与第二层概念的关系。弗雷格说:“一个对象处于一个第一层概念之下,一个概念处于一个第二层概念之中。因而概念和对象的区别泾渭分明。”(31) 如果坚持这种区分,不弄错关系,那么就不会犯错误,反之,弄错了关系,把适合于表述概念的二阶概念、二阶谓词用来直接述说对象,就会犯不可饶恕的错误。传统哲学把“存在”当做一阶谓词就是犯了这种错误。这样使用就出现了康德所说的那种情况:“存在”成了一个虚假的一阶谓词。  基于他的分析,“存在”只能是二阶谓词。说它是二阶谓词,意思不外是说,被述谓的事物或实体或对象只有运动、空间形状,不可入性等一阶属性(一阶谓词的直接对象),除此之外,它上面并没有一个与“存在”谓词对应的特殊而独立的存在属性。道理很简单,“空间”等词在所述谓的对象上都能找到对应的实在,而一旦拿走了这些一阶谓词所指的东西,不会还有“存在”所指的东西。从认识上说,如果“存在”是真实的一阶谓词,那么用它所做的表述应能增加认知内容。如当我们在认识了苏格拉底、说“他是哲学家、是古代的人”等之后,再说“他是存在的”,后一句子并未在前一句子上增加任何内容。因此“存在”不是一阶谓词,其真实的身份是做二阶谓词。而二阶谓词相当于数量词。(32)  弗雷格对数量词的看法别具一格。传统和常识的观点认为,事物有数量规定性,数量词是这种存在着的属性的反映。弗雷格认为,数量词及别的关于数的陈述不是关于对象性质的直接断言,而是关于概念的断言,因为对象并没有数量规定性。从表面上看,下述两个句子似乎都表述了桌子的一种性质:“桌子是红的”、“桌子是有四条腿的”。“是红的”的确表述了对象的一种性质,但数量词“4”则不同,对象之上并没有与之对应的性质。从认识上说,红的性质是可被认识到的,而数量词所表示的东西则没法被认识。再如“这张桌子有四条腿”在逻辑形式上肯定不同于“这张桌子有坚固的腿”,因为后者是关于桌子它有腿,且结实。而前者说的其实是概念的性质或状态,即“这个桌子的腿”这一概念的实现有四次。他说:“一个关于数的陈述的内容是一种关于概念的断言。这一点在使用‘0’时表现得最为明显。如果我说‘金星上有0个月亮’,那么对于被断定的东西来说,就不存在任何月亮……,但有这样的情况,即一个属性可以带上‘金星的月亮’这样的概念,它实际上什么也没说。”(33)  这里表达了一个后来引起争论的新观点,即数量词不是存在谓词。在他看来,把数量词当做存在谓词其实是一种误解,根源是混淆了概念的层次。用数量词述说对象,如说“桌子的腿是4”,“4”限定的表面上是实在的桌子的腿,说的是它的性质。其实不然,“4”限定的是“桌子的腿”这一概念,说的是该概念的这样性质或状态,即它实现了四次。因此只能说:“数的给出包含着对概念的表述。”(34)“存在”类似于数量词,他说:“对存在的断定事实上是对数量上的零的状态的否定。”(35) 因此作为二阶谓词的“存在”本质上是一种量化手段。  如果“存在”等词不是一阶谓词,那么该如何理解对事物之存在的断定呢?他说:“存在只是概念的属性,例如当我们说‘有一个人’时,我们说的不过是该个体包含在人这个概念之下。”(36) 存在作为二阶性质可以且只能归属于一阶概念或性质。例如说“利奥存在”(“(x)(x=利奥)”),只能理解为:利奥不是无,对于等同于他的属性或概念来说,是有所述谓的,即有某种特殊属性被例示了,至少曾经如此。“曾经如此”就是“对无的否定”。其他关于“存在”和非存在的陈述都应如此理解。断言某物存在,不过是说它不是0,或者说“无”不属于该概念。再看“龙并不存在”这个句子。它说的是“‘龙’并未被例示”,或者说“数值0可以加到‘龙’这个概念上”。因为它述说的是作为概念的“龙”,而不是作为对象的龙,其谓词是“加到……上的数值0”,而不是“存在”。基于这些分析,弗雷格认为,表述存在的句子应表述为这样的符号表达式,即“有” (there is),而不应说“存在着”(exists)。这也就是说,存在句陈述的并不是对象的一阶属性,而不过是对它的数值做出断言。“there is…”这个短语实质上是一个量词,因为用它的目的就是要说明对象的数量规定性。(37)  值得肯定的是,弗雷格的探讨及理论引发了大量具有本体论、逻辑学、语言哲学意蕴的问题,开辟了新的学术生长点。这一意义远大于理论本身所表达的有价值的思想。在弗雷格时代及之后,围绕“存在”这一本体论的传统课题诞生了一个新的专门研究“存在”词性的研究领域,其中的要害问题是,第一,“存在”是不是谓词。第二,如果是谓词,是否是多余无用的谓词?第三,如果是有用的谓词,究竟是一阶还是二阶的,还是别的阶次的,抑或是兼有多种阶次的?  三、概念分化与“to be”谓词性质争论的深化
  弗雷格从分析哲学角度对“to be”的谓词性质的刨根究底的探究显然不是使问题简化了,使有关争论趋于平息,而是相反。原因除了与这个词本身的复杂性有关之外,还与弗雷格的同时代哲学家迈农(A. Meinong,1853-1920)所创立的更有争议的非存在论有关。后者为了建立一个能够克服传统形而上学狭隘性并包容一切存在和非存在对象的“对象理论”,对表述对象的概念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认为表述事实或真或广义的存在的词多种多样,如“实存”(exist)、“亚实存”(subsist)、“有”(there is)。这些词在过去无疑都被看做存在谓词。如果存在谓词有弗雷格所发现的那类问题,那么这些词也是如此。这一来,由弗雷格所引出的存在谓词的词性问题就变得更加扑朔迷离了:如果“to be”不是真正的谓词,那么“实存”、“亚实存”和“有”是否也有同样的问题,是否应在它们之间做出区分,如像有的论者那样把它们区分为存在谓词与中立谓词?
  先来看迈农的语词区分及其所带来的本体论概念格局的变化。早在古代,人们就发现存在着的东西的存在程度、方式是不一样的。为了把它们区别开来,便出现了一些区别对待的尝试,如亚里士多德根据事物在实在性、真实性程度上的差别,把存在区分为第一性和第二性的或必然的和偶然的等。迈农和倾向于迈农主义的人一般认为,存在至少有三个等级,即实存、亚实存和事实或所与或“有”。所谓实存指的是实际真实的存在,亦即具体个别的、有时空定位的存在,如山、鸟等。迈农不仅不否认这种存在,而且承认它是实在性、真实性程度最高的存在。他的新的看法是,这不是对象或世界上的“有”的全部。例如亚实存对象就是在实在性程度上仅次于实存的一种存在形式。这类对象没实存事物那样的时空规定性和因果作用,但有自己的特殊的存在形式和地位。(38) 例如相同、不同、集合和数之类的抽象对象就是如此。(39) 如果说实存对象是有形的物理对象,那么亚实存对象可称做逻辑的、形而上学上的存在。迈农最有个性的“发现”或“超越”是提出和论证了非存在对象有所与或事实的地位,强调它们尽管没有实存和亚实存的地位,但不是纯粹、绝对的无。须知,他所说的非存在对象有特定所指,指的不是绝对不可能出现于现实世界的东西,而是出现在意向性面前的一切可能、不可能甚至矛盾的东西,或者说是一切被思、被述及的非存在的东西。例如方的圆、独角兽尽管不实际存在,但一当被想到或述及,这被想到的非存在对象就不是无,而是一种有或事实,至少是一个意向或有现象学性质的事实。基于此,他提出了他的非存在论的基本原则:非存在对象是“有”的(there are non-being objects)。这里的“有”显然有别于用“实存”和“亚实存”所做的述谓,但又绝对不能归结为纯粹的“无”,应有最低限度的存在意蕴。当然后来人们对这种意义上的“有”是否带有本体论承诺是有激烈的争论的。  由于有关语词发生了这样的变化,因此弗雷格以后的对存在谓词词性的讨论就变得极为复杂了,如不再是泛泛讨论“to be”的谓词性质,而是具体语词具体分析。有这样一些代表性的倾向:  (1)传统观点的改进。面对弗雷格的有力论证,一些坚持“to be”是真实一阶谓词的人对之做出了修改和发展,如认为“亚实存”和“有”的确不是一阶谓词,但“实存”是这样。帕森斯和泽尔塔等人就持此看法。他们认为,“实存”不能还原为别的谓词,同理,实存也不能还原为别的属性,甚至不能被看做桥梁属性,而应看做真实的属性。所谓桥梁属性是指由于别的东西的变化或新的关系的出现而表现出来的属性。如苏格拉底的妻子因为苏格拉底逝世而成了寡妇,这种法律上的身份的变化就是一种桥梁属性。有一种观点认为,实存是一种桥梁属性。但坚持实存为一阶属性的人则认为,它不是桥梁属性。其论证:(1)桥梁属性要么是关系谓词的所指,要么是纯形式谓词的所指。(2)“实存”既不是关系谓词,又不是形式谓词。(3)因此“实存”的所指不是桥梁属性。(4)它如果不是桥梁属性,就一定是真实属性。例如就苏格拉底来说,实存像智慧一样,是表现出来的属性。如前所述,要使这一观点成立,关键是说明:苏格拉底有了实存这一属性之后的特殊性、个体性,即有这一属性之后多出的地方。如果苏格拉底在被述说有实存的属性之后而有不同于没有加上实存属性的苏格拉底的地方,那么就有理由说,实存就是真实的属性。在一阶论者看,这是可以做到的。他们承认,的确不能把苏格拉底看做是他的实存属性的容器,换言之,不能根据实存的载体、接纳者来将有实存属性的苏格拉底个体化。但可根据他的界限(bound)来个体化。这里所说的界限不只是指空间的界限,还包括精神、思想、人格、气质等方面的界限,苏格拉底之为苏格拉底肯定有不同于别人的边界。他有存在的属性一定会通过他所形成的界限体现出来。如果这界限是真实的,那么他的实存属性也一定是真实的。如果实存是真实的,那么“实存”作为概念就不是空洞无物的,而有实在的内容,例如实存的例示会随着边界及其特征的变化而变化。  (2)将“实存”等可以看做是谓词,但却是多余的谓词。纳克里凯安(G. Nakhnikian)和萨蒙(W. Salmon)承认:“实存”是谓词。而作为谓词,它有不同于别的谓词的独特之处,例如它既是逻辑上的常量,又是描述性谓词,但“实存”在有关句子中是一个多余的谓词,因为当我们说一个事物是什么或有什么属性时,实际上就隐蔽地把“实存”归属于它了,即同时在断定它是实存的。如“这棵树很高”,在说它高时,就已包含说它存在。因此如果再说该事物实存,显然就是画蛇添足。(40) 他们还根据“一切都是实存的”这一原则推论说:假如有属性F,把它归属给x,于是便有:(1)(x)(Fx→E!x),(2)(x)(F)(Fx),把(1)和(2)结合起来,便有这样的意思:(3)(x)(E!x)。这意思是说:一切可被归属某种属性的事物都是实存的。既然如此,再说某物实存就纯属多余。  (3)坚持了弗雷格的反传统观点,但又有新的发展。如艾耶尔和威斯顿(J. Wisdom)等著名哲学家的进一步论证就各有自己的特点。共同的推论是,如果认为“实存”是一阶谓词,那么所有包含“实存”作为其谓词的肯定句就都是同义反复,而否定句则是自相矛盾。以“马是实存的”为例。对这句子的分析可按对“马是食草的”分析来进行,后者可分析为:“如果实存着某物,它是马,那么它是食草的”。同样,前者可分析为:“如果实存着某物,它是马,那么它是实存的”。这显然是同义反复。否定句尽管不会陷入同义反复,但会陷入自相矛盾,以“马不是食草的”为例。它可分析为:“如果实存着某物,它是马,那么它不是食草的”,同样,“马并不实存”可分析为:“如果实存着某物,它是马,那么它并不实存”。古特(A. Gut)是弗雷格思想的坚定支持者,论证说:“当某物被说成了‘实存的’时,它实际上被描述为所与的。如‘xcx=利奥·撒克斯’这个短语说的不过是至少有一个同一于利奥·撒克斯的事物。我们也承认,相对于专名来说,谓词可用‘符合或适用’(is true of)来表述。谓词并不指涉某物,而只是‘适用’。说一个谓词描述了某对象,说的只是关于谓词(或概念)本身的某事,而不是关于那谓词所描述的对象。”(41) 新的论证不仅认为“实存”是二阶谓词,而且还强调包括“亚实存”在内的一切存在谓词都是如此。其根据之一是,如果认为“存在”是一阶谓词,那么就会对某些句子的真值做出错误的估价。例如有这样一些否定性陈述句:“当今法国国王不实存”、“没有最大的素数”等,它们显然是真的。但如果认为“实存”是一阶谓词,那么就无法说明它们的真。因为句子的整体意义和真取决于其组成部分(如主词、谓词)的意义和真,而这里作为主词的概念是空概念,没有所指。如果是这样,这类句子就应为假,或者说是自相矛盾的。  (4)有的看法比弗雷格的更激进。认为即使承认表述存在的语词有多种,但也不能把它们看做是谓词,甚至连弗雷格所说的二阶谓词也算不上,即不能把它们看做是任何谓词,因为它们根本不具有谓词的特点,更重要的是,事物或对象之上,原本就没有表现出实存或存在这样的性质,因此这些概念都是空概念。因为如果实存是事物的一阶或高阶属性,那么有实存这一属性的某物一定有新的更多的东西,至少与没有这些属性的同类事物有区别。但事实上,一事物完全是由广延之类的一阶属性集合而成的,不会因为被断言“存在”或“实存”而增加了任何东西。总之,要坚持实存是真实属性,就一定要说明:由于它,个体事物有新增的东西。否则,就不能认为实存是属性,当然也不能说描述实存所用的词是谓词。如果说这类论证与康德没有太大的区别因而新意不多的话,那么下述论证堪称首创。首先,如果认为实存是一种属性,那么非存在也应被看做是一种属性。如果是这样,就会出现令人窘迫的情况,它类似于一个农夫所碰到的荒诞事情,即他每天试图把存在和不存在的羊区分开来,以清点他的羊的数量。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其次,如果承认实存和非实存都是属性,那么就要进一步探讨,如果某人被告知:蓝色毛茛属植物(blue buttercup)不存在,那么他是否会觉得:在得出它们不存在的结论之前必须考察几种蓝色毛茛属植物?再者,如果认为“实存”是谓词,那么在面对否定式实存命题时便会碰到这样的麻烦,即对实在的否定(如说“不存在”)也应被看做是谓词。但是如果“不存在”是谓词,那么在“龙不存在”这类句子中,只有当龙确实存在时,才能对它们做出述谓,或把“不存在”这样的谓词用于它们之上,而这显然是荒唐的。  (5)以迈农主义为基础的新探索,其内又有不同的倾向。刘易斯自认为是这一主义中的正统观点的代言人,主张“实存”、“亚实存”和“有”都是真实的谓词或量化手段。他说:“只有一种量化。用来表示我们称做‘实存’量化的几个词完全是同义的,可以互换。”不管你说“某些事物是猴子”、“有(there is)猴子”,还是说“猴子实存”,“不管你这样说的方式是什么,你的意思实际上是相同的。”(42) 当用这些词述说虚构对象、非实存对象时,情形完全一样。用它们述谓对象既肯定了对象有数量的规定性,又肯定了它有存在的属性。如说“某些事物是猴子”,这里的“是”既对对象(猴子)的数量做了判断,如不只一个,又对其存在地位做了断言,即肯定其实存。总之,根据正统的观点,只有一种存在量词,一种量化方法。  新迈农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劳特利等提出了与此有重大区别的观点,认为表述存在的诸语词在本体论承诺上存在着根本的差异,因此不能等量齐观。如果把它们的运用看做是量化方法,或把它们看做是量词的话,那么可以大致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本体论承诺的量化,或载荷着存在意蕴的量化,如“猴子实存着”中的“实存”就是这种“载荷”量化,这里的“实存”就属存在量词或载荷谓词。二是无本体论意蕴的量化,亦即对被量化对象的本体论地位保持中立、不做断定的量化,又可称做中立量化。如“树上至少有(there is)一个猴子”、“我想到了一个方的圆”等,只对对象的数量做了断定,而没有涉及其是否存在的问题,相应地,“有”只能被看做是像数量词一样的中立量词或谓词。  强调把表述存在的诸谓词区别开来,是新老迈农主义者的共同倾向,如迈农、帕森斯和泽尔塔等人认为,应把“there is”和“exist”两者区别开来。基于此,他们指出:他们只承认非存在对象是“有”(there is),而不主张它“实存”(exists)。帕森斯等人不仅强调应加区别,而且主张引进弗雷格-蒯因的传统的逻辑学方法,即引进存在量词(“”)和存在谓词(“E!”),以体现上述两种表达式的特点。根据蒯因等人的看法,前者只是一种表示数量特点的逻辑词,只是一种量化手段,如肯定“至少有一个……”。而存在谓词(如exist)则不同,它是表述对象之存在属性的词。换言之,此词一经运用,便有本体论载荷或承诺。如“实存着一个x,因此…x…(there exists a x such that…x…)”,可表示为“x(E!x&…x…)”。如此类推,非实存的对象,如“某些事物不存在”,可用这种逻辑方法表示为“x(E!x)”。帕森斯的引进不是简单照搬,而是批判式地借鉴。他的改进表现在强调,即使承认“存在”是一种谓词,但与别的谓词不可同日而语。因为断定某物有存在的属性不能被看做是对对象的限定,即没有定义对象的作用。质言之,存在不是事物本质的组成部分,充其量是核外属性,而非核内属性。核内谓词与核外谓词的区分标准是什么呢?他说:“如果每个人都说,那个谓词表示是个体的常见(ordinary)属性,它就是核内谓词,所表示的是核内属性。另一方面,如果每个人都说,它并未表示个体的常见属性……或者说对它是否能表示个体的属性在过去有争论,那么它就是核外谓词,它就不能表示核内属性。”(43) 如(1)本体论的:实存的、神话的、虚构的,(2)模态的:可能的、不可能的,等等都是核外属性。(44) 证明“实存”是核外谓词的根据可在小说、故事中找到。例如,柯南道尔的小说把实存的属性归于福尔摩斯,如说他住在哪,到了哪里探访等等,都不外是说他实际存在着。但超出故事,便不能这样归属,只能在故事中才能说他存在。这说明:实存不是这个人物内在的构成属性,只是核外属性,是作者加之于他的,是读者如此理解的。就此而言,实存的属性在某种意义上是空的。假如一个戏剧有这样的内容:“约翰实际存在。剧终”,显然什么也没说,如果内容是:“约翰个子很高。剧终”,那么就是有意义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后者述谓的是核内属性,而前者只涉及核外属性。  关于存在谓词和存在量词、载荷谓词和中立谓词等的已有研究无疑向我们展示了这样一个事实,世界上的对象、事态极为复杂,因此在从本体论上予以述谓、描述时,如不选用不同的语词就不足以表达它们出现于世界、呈现给我们的各不相同的方式及特点。由此所决定,过去不加区别地、甚至在同义词意义上使用的诸“存在”语词,如“实存”、“亚实存”、“有”等就是欠妥的。“存在谓词”和“中立谓词”的出现及其对“存在”语词家族所做的区分,就是这种语义学变革的表现。在笔者看来,这类区分的哲学意义不应低估,因为它有助于克服过去本体论的狭隘性,将意向对象之类的高阶对象、小说中的人物、事件之类的虚构对象纳入本体论的视野,从而使本体论真正成为研究一切所予对象、事态或事实的最全面、最广泛的形而上学。因为存在着的、所与的、有最低限度本体论地位的东西并不限于有形体的、粒子性或由粒子构成的、有时空定位的东西,存在的样式、存在之实在的程度是千差万别的。为了将这些方式和特点再现出来,同时又不人为扼杀有存在地位的东西,正确反映存在的复杂性、丰富性、多样性,消除传统本体论标准与新发现的大量有存在地位的事物(如信息、意义、理论实在、高阶对象、意向对象等)之间的矛盾,就有必要对本体论的基本范畴、述谓存在及事实的谓词做出新研究。就此而言,存在谓词和中立谓词的区分及研究无疑有其必然性,当然也有进一步推进和发展的必要。  四、若干思考和结论
  (1)作为动词的“to be”在不同的用法中的确有意义上的差异。就此而言,弗雷格和罗素的工作是有意义的。另外,“to be”的四种用法的本体论意义的确有区别,如存在用法对被述说对象的本体论地位做了直接而明确的回答,即断言该对象不是虚构、不是非有或无,而在这个世界有其存在地位。由于这种用法有这种作用,因此本体论中的最一般的、最关键的“是”或“存在”的概念,尤其是名词化的“存在”范畴,便通过提升、泛化而由之演化出来了。但又应看到,“to be”的其他几种用法并非绝对没有本体论意蕴。换言之,当我们用其他几种方式的任何一种去述说对象时,除了让它们发挥它们特定的语言学功能之外,我们的述说一定还有这样的共同之处,即让它们完成我们对对象的本体论承诺,或表达述说者这样的看法:被述说对象不是子虚乌有,而是有其“存在”的地位。例如,不管把主项述谓为什么,等同于或归属于什么,都包含着对它有存在地位的断定。如说:“柏拉图是《理想国》的作者”,除了断言他们有等同关系之外,还一定包含有对柏拉图存在的预设。
  (2)语言分析运用于本体论的“to be”意义的探寻,无疑是一把“奥康剃刀”,根据关于“to be”的语言哲学探索,传统哲学对该词的理解中似乎也有多余的预设,如相信存在是实体或个体的一种独立的性质,由于有此实在的性质,因此人才有可能形成对它的认识,进而语言中才有“存在”这样的真实的谓词。弗雷格等人的细密分析最终澄明:事物是属性的集合,其内没有实体,进而也没由其所承载的真实的存在属性;“存在”有其意义,指的不过是属性不为零的状态,因此该词在本质上是二阶谓词。这是对存在之存在相状或存在以什么方式表现自身、存在怎样存在问题的一种崭新的回答。  (3)语言哲学对“to be”的用法、意义的分析以及后来对其谓词性质的分析对于我们化解中文翻译该词时碰到的难题似有一定的启发意义。要翻译本体论的这个关键概念,关键是像西方后来研究本体论史的人那样,进到本体论创立的历史过程中,探讨它是怎样创立的,创立者做了什么样的工作,怎样使用“to be”,赋予它何义。不外两种可能。根据卡恩等人的研究,最初被引入的“to be”不仅多义,而且这些意义交织、混沌统一在一起。如果是这样,那么对中国哲学界现今争论得不可开交的“to be”的翻译问题就只能做出这样的结论:中文中没有这样的词,不可翻译,因此最明智的办法就是遵循著名佛学翻译大师玄奘法师所倡导的“五不翻”原则,(45) 将它音译过来。不过,如果我们关注的是“to be”中的这样一种意义,即弗雷格和罗素等人所说的对象的不为零的状态,或事物之属性的属性,那么由于它接近于中文的“存在”、“有”或“在”,因此在这种语境之下就可以用中文的“存在”去译。  (4)即使承认本体论探寻的“to be”是一个集断真、空间定位、追问存在意义等因素于一体的混沌统一体,但仍有把握说追问存在的意义是西方本体论的主要任务。这不仅在最初的本体论操作中得到了体现,而且也为后来两大传统(即以海德格尔为代表的欧陆和以分析哲学为基础的本体论体系)所认可。如果是这样,本体论接下来的任务就是要探讨有关方法论问题进而据此去探寻存在的意义。而探寻存在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要确定区分存在和绝对的非存在的界限或标准,或者说是要从一切存在着的事物抽象出它的最一般的存在的性质。从语言哲学上说,是要弄清人们所说的“存在”一词的真正所指。要找到这种所指,无疑要解剖具体的存在者。海德格尔强调:要弄清存在的意义,最好是关注人这种“此在”,因为他既是存在者,又是存在者的理解者,而通常的做法是解剖自然存在者。语言哲学的思路迥然不同。弗雷格和后来的分析哲学家基于“存在”的词性和指称的探讨认为:个体或实体都是假相,因此其内或其上不可能客观存在一个独立的像广延等性质一样的存在性质。世界上的一切存在者都是属性的复合,而存在不过是属性或概念的性质,即属性实现或例示或表现自己的方式,属性自身的状态不为零的状态。因此,澄清存在的意义不能诉诸对此在和别的存在者的解剖,而应着眼于对属性的分析。  (5)弗雷格对“存在”是不是谓词,是什么性质的谓词的探讨,引起了广泛而激烈的争论。随着语义学、谓词逻辑、模态逻辑、量词逻辑等的介入,本体论的以“存在”词性问题为中心的研究领域应运而生。由于人们对存在的程度、形式有了新的看法,因此“存在”的谓词性质是不一样的。如有的认为“实存”有一阶谓词的性质,因为在它所表述的对象中有与之对应的真实内容,如不同于其他可感性质的个体性、时空定位性、边界性质、高于亚实存和所与的真实性等。“亚实存”不是一阶谓词,但可看做是二阶谓词。“所与”所表述的对象的确没有个体事物和亚实存对象那样的本体论地位,但显然又不是纯粹的无,因而也具有最低限度的谓词性质,至少可看做是量词。不管怎么看,有一点是有意义的,如从存在的真实性程度上把存在区分为实存、亚实存和所与就值得关注。  (6)实存、存在的确不是事物之中的独立的部分或属性,也不是实体的属性(洛克等人所说的那种实体的确不存在)。如此类推,亚实存、事实或所与或有,也是如此。一个事物就是属性的集合。从语言上说,“存在”、“有”等词,不像“红”、“形状”、“大小”等词那样有明确的指称,换言之,在现实世界及其所包含的事物中,根本找不到与“存在”相对应的性质或部分。就此而言,说“存在”不是一阶谓词、二阶谓词甚至n阶谓词,是有道理的。但如果据此认为存在在现实世界及其所包含的事物、事态、事实中没有地位,或断言“存在”等概念是纯粹的空概念,同样是缺乏根据的。因为黑格尔早就做过有力的论证,例如在一真实的对象呈现于我们面前,尽管它的一切具体的构成部分和属性没有被我们现实认识到,对它们我们一无所知,但我们却知道它的一种性质可表述为“存在”或“有”。这种“有”没有任何具体规定性,因此可以看做是“无”,但此“无”又不能等同于纯粹的虚无,因此它毕竟有自己的不是无的地位。同样,对于一个被我们充分认识了的对象,我们也可以做这样的思想实验,如把被我们认识到的部分、结构、性质一个一个地分析掉,在我们面前剩下的对象与纯粹的虚无仍是泾渭分明的,因为它里面有一种虚无所没有的东西即存在。在现实生活中,在实践中,存在与非存在的界限也是非常分明的。例如在一个有张三李四而没有王五的房间里,张三李四除了具有他们这样那样的要素和属性之外,还有存在属性,而王五在这个特定的空间中则没有显现其存在的属性。可见“有”“无”的判断和语词是有其特定的所指的。对“存在”等词稍做词源学分析也可说明这一点。它们的出现不是无源之水,而是因为有这样一种抽象的性质被人们认识到了,它伴随任何显现出来的事物或属性,它完全有别于无,但已有的别的语词又无力表述它,因此基于语言产生的规律,相应的语词便出现了。  当然,应该承认,“存在”所指的东西的确是看不到、摸不着的,因此相对于感性认识而言,存在就是虚无。但是,世界及其构成物是复杂的,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不一定是不存在的,例如没有人见过共相,共相照样有自己的特殊的存在地位。在现实时空中,不可见的东西远比可见的东西多。例如光子、电磁波等尽管不可能为人看到和摸到,但其存在地位应是无可置疑的。具体的存在物尚且如此复杂,抽象存在物、高阶存在物就更是如此。有理由说,存在的确不会表现为具体可感的粒子或部分及属性,但却可以以抽象实在的形式表现自身。如果属性有抽象和具体之分的话,那么有理由说,存在就是一种抽象的属性。正如具体属性有一阶和二阶、n阶之别一样,存在作为属性也是如此。每一个第一性质、第二性质只要现实地出场了,如表现于某一事物之上,或现实显现在某一感官面前,它们就分别同时表现出自己的存在属性。如果这些具体属性表现为二阶、三阶属性,那么它们显现的存在属性也是如此。就此而言,存在的确是属性的属性,表述它们的词语当然可称做谓词。“存在”不仅是谓词,而且还可表现为不同的阶次。这取决于它描述的对象的阶次。  最有争议的问题:存在会不会以一阶属性出现呢?回答应是肯定的。因为事物都是复合体,即使是极微或微观层面的基本粒子也是如此。它们尽管是若干部分和属性复合而成的,但一当它们结合为一个整体时,世界上就出现了一种新的个体、一种新质,它不能还原为构成它们的部分和属性,因为整体大于部分之和。既然如此,它在有自己的各部分和属性、有自己的一阶属性的同时,当然也会获得自己的不同于部分和属性的新的属性,存在就是其中的一种抽象属性。可见,存在可以作为一阶属性出现。
注 释:
  ①②③④⑤⑥ 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三联书店,1987,第10页;第14页;第6页;第12页;第6页;第34页。
  (7)(17) J. Hintikka, “The Varieties of Being in Aristotle”, in S. Knuuttila and J. Hintikka (eds.), The Logic of Being, Dordrecht: D. 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 1986, p. 81, p. 81.  (8)(18) Haaparanta, “On Frege's Concept of Being”, in S. Knuuttila and J. Hintikka (eds.), The Logic of Being, Dordrecht: D. 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 1986, p. 269, p. 269.  (9) G. Frege, The Foundations of Arithmetic(tr. by A. T. Austin), Oxford: Blackwell, 1968, §53.  (10) G. Frege, Die Grundlagen der Arithmerik, Hamburg, 1976, p. 105.  (11) G. Frege, Begriffsschriften, Hallea. S., 1879, §8.  (12)(14) G. Frege, Kleine Schriften (ed. by Angelelli et al), Hildesheim, 1967, p. 174, p.148.  (13)(15)(36) G. Frege, Nachgelassene Schriften, Felix Meiner Verlag, Hamburg, 1969, p.210, p.75, p.75.  (16) S. Knuuttila and J. Hintikka (eds.), The Logic of Being, 1986, ix-xvi.  (19)(20)(21)(22)(23)(24)(25)(26)(27) C. Kahn, “Retrospect on the Verb ‘to be' and the Concept of Being”, in The Logic of Being, 1986, p.1,p.3, p.4, p.12, p.14, p.15, pp.21-22, p.22, pp. 4-5.  (28) I. Kant,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 trans. By F. M. Mūller, Macmillan, 1924, A598/B626.  (29)(30)(31)(34) 《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王路译,商务印书馆,2006,第89页;第98页;第89页;第86页。  (32) G. Frege, Die Grundlage der Arithmetik Eine Logish Mathematische Untersuchung Uber Begriff der Zahl, Darmastadi,1961, p.64.  (33)(35)(37) G. Frege, Foundations of Arithmetic, Oxford: Blaekwell, 1980, §46,§53, §57, §60.  (38) A. Meinong, ber Gegenstnde hherer Ordnug, in R. Hailer(ed.), A. Meingon Gesamtausgabe, Vol. II, Craz: Akademische Druck-u. Verlagsanstalt, 1899, p.382.  (39) A. Meinong, ber Annahmen, in R. Hailer (ed.), A. Meinong Gesamstausgabe. Vol. IV. Craz: Akademische Druck-u. Verlagsanstalt, 1910, p.57.  (40) G. Nakhnikian and W. Salmon, “Exist as a Predicate”, Philosophical Review, 1957(66), p.540.  (41) A. Gut, “Two Types of Philosophical Analysis”, in http ://www. bu. Edu/wcp/papers/Logi/LogiGut. Htm, p.5.  (42)(43)(44) D. Lewis, “Noneism or Allism”, Mind, 1990, Vol.99,No.393,pp.24-25,p.24,p.23.  (45) 如碰到下述五种情况,即秘密(如咒语)、含多义、此处无(中国不存在对应语词)、顺古、生善,就不予翻译,而采取音译的方法。现在人们所熟悉的“般若”、“涅槃”等就是这样译过来并流行开来的。  (作者:高新民、王世鹏、张舟,华中师范大学心灵与认知研究中心)                                           原载:《哲学动态》2010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