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然回奥格的传送门:个税改革更需政府预算硬约束支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5 22:56:33

个税改革更需政府预算硬约束支撑

21世纪经济报道 刘晓忠 2011-04-26 00:39:44  评论(0)条 随时随地看新闻核心提示:若当前个税改革能在稳定性和灵活性方面设定有效的激励相容框架,将更符合各界之期待。

近日,各界关注的个税修正案并未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进行表决,而是将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为进一步协调各方利益以完善个税修正草案预留了可操作空间。

当前,个税改革分歧主要集中于免征额、累进税率档次、分类还是综合计征以及是否以家庭为单位等领域。这类分歧几乎在每次个税修正中周而复始地重复。

近年来,相关立法未能消除个税改革分歧,本质上是社会普遍把个税理解为旨在调解收入差距的税种,而未能有效认识到个税的真实功能。无须讳言,中国个税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个人所得税的起始功能主要以调节贫富差距为主。如果当时对个税定位较为清晰的话,那么随着普通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的纳税主体之后,个税概念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在,它既承接了调节收入差距的传统功能,又与“个税是居民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的纳税义务”相关。

这带来了一定的困境,若个税旨在调节收入差距,那么纳税主体应是高收入群体;若个税是纳税人接受政府公共服务必须履行的义务,那么所有公民都是纳税主体(除缺乏财务自由的群体)。个税免征额实为零税率;至于怎样的收入享受零税率,主要以收入能否全覆盖居民生活成本为边际参考状态,部分实行单一税率的国家则对弱势群体采取先征后退的方式;毕竟,若有收入就需履行纳税义务,那么弱势群体既是纳税主体又是接受政府救济的主体,无疑增加政府公共服务成本,并造成了政府有限公共资源的一定浪费。因此,普遍意义上的个税免征额是对收入无法有效维系社会基本生活水准的弱势群体提供的社会共济。

可见,个税其实不具有调节收入差距之职能。累进税技术虽有收入高者多纳税之效果,但该技术的初始目的并非旨在调解收入差距。有时候,累进税率带来的高征税成本、合法避税行为等冲销了立法借此调节收入差距的主观意愿。这次个税修正草案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10%和25%等以工薪阶层为主的税基覆盖度,也出于征管成本之考虑。

同样,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并未与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主体是公民个人冲突。家庭为单位计征是全面考虑纳税人赡养系数,纳税义务主体依然是个人而非家庭,只是这样可充分考虑到纳税个体的实际负担,避免更多的工薪阶层既履行纳税义务又亟待政府公共服务救济的情况。如当前为缓解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难问题而扩大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的覆盖范围,就透射出这一因未能考虑家庭实际负担而带来的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压力。

当然,当前个税的激励相容机制,使征税成本为纳税人负担,从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个税改革动力。如假设纳税人缴纳K元税款购买政府提供的价值P元公共服务,而政府征税成本为V,即K=P+V。由于目前征税成本V由纳税人承担,因此政府在个税改革上并没有动力提高征收水准等,降低征税成本,而更多地希望把个税占税收总额比重提高。

与此同时,预算软约束会在一定程度牵制税制改革进程。预算软约束使政府更倾向于增加收入而非提高支出效率,因此,个税改革就应通过税率的设置,降低改革给政府带来的减收效应。假如未能有效矫正政府财政预算软约束,包括个税在内的大多税制改革都将会考虑财政收入的平衡,很难真正实现系统性突破。

由此可见,若当前个税改革能在稳定性和灵活性方面设定有效的激励相容框架,将更符合各界之期待。比如在引入基本生活开支、通胀率、居民赡养系数、地区差距和社保费用等基础上,构建一个以这些变量(根据这些变量的影响设定不同的权重)为主的调整模型,避免单纯只为个税免征额等问题进行探讨。支撑个税稳定性的激励相容机制的前提是政府应该加快政府预算改革,构建政府会计报表制度、促进财政预算透明度等手段强化政府预算硬约束。唯有如此,个税改革的空间才能获得体制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