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妈英文怎么写: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股东如何解散公司?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6 06:55:28
海草”咨询:2007年我与王某、张某各出资30万元共同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90万元。公司设立后,我们三人在经营上出现了较大的分歧,在股东会对公司重大事务进行表决时无法形成决议,致使公司事务完全处于瘫痪。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解散公司,但其他股东不肯。请问:我通过何种途径可以解散公司?

蓝孚法博士: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该公司明显陷入“股东僵局”,已造成公司经营管理上的严重困难,公司处于事实上的瘫痪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你作为持有该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债务人破产能否向保证人追债?

“眉山峰”咨询:2009年7月,张某借给一家有限责任公司60万,并约定于2010年12月31日前还款,由王某承担保证责任。2009年12月,该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资不抵债而被某法院宣告破产。张某能向保证人王某主张权利,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吗?

蓝孚法博士:在本案中,虽然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没有到期,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权人张某可以向相关人员主张债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因此,债权人张某有权选择:

 

一、直接要求要求保证人王某清偿保证债务。只要是在保证期间之内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无论在破产终结时保证期间是否逾期,债权人均应当在破产终结后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即,只要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债权人就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二、可以先向法院申报债权,向宣告破产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没有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但不能在加入债务人破产程序的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不能全额受偿的,对于未受偿部分,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为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2条规定,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因此,债权人在明知或应知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行使预先追偿权的,债权人无权就可能由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要求保证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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