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避难所武器属性a:中共地方党委换届:书记削权 官员年龄焦虑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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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地方党委换届:书记削权 官员年龄焦虑凸显

2011年05月18日 11:22
来源:凤凰周刊 作者:孙荣飞

 

图片:中央组织部部长李源潮

现有的《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了干部任用要进行民主推荐,但因没有规定提名程序,提名环节便成为干部任用诸环节中最为幽暗之地。

瑞安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刘贤奎曾直言,“规范市县委领导用人权,最关键、最迫切的就是规范提名环节。”

按照传统的干部任命方式,用人单位的“一把手”或县委书记提出任用干部的建议后,组织部就派人去考察,最后将考察结果呈报给县委常委会,由常委会决定。由于领导有了意向,组织部门的考察和报告就往往成为走形式,甚至进行包装,也就是找几个考察对象身边的同事、工作人员聊聊,而这些人也被做了准备。

考察完毕后,“县委书记主持会议,先由组织部讲考察报告,接着县委书记就开始征求意见。”大名县委组织部部长庞耀洲说,“表决通常是投票表决或者口头表决。县委书记问一句‘有意见吗’,大家就不好说什么了。有一半以上的常委会委员通过即可,个别有意见的也不影响结果。”

有的甚至搞闪电战。常委会要开会时,说个无关的主题,把大家叫来开会。花很少的时间将事先通知的主题匆匆说完后,再突然通知会议的主题是研究干部。由于只有书记具有人事动议权,其他常委往往处于无准备状态,很容易通过。

结果,“每到换届的时候都是一场大演出,所有的大饭店都是舞台。”河北大名县县委书记王晓桦日前对大陆媒体说道。

层出不穷的用人腐败案,表面上没有违反程序的买官卖官交易,实际都是钻了提名缺乏监督的漏洞。

安徽省阜阳市原市委书记王怀忠的提拔干部案例至今极具嘲讽。王在任阜阳市委书记期间,经常把主管人事工作的书记和组织部长找来,当场口述干部任命名单,并安排作为组织部意见提供书记办公会。其中一次,王怀忠就提出了75名干部的任命意见,让组织部长作为组织部的意见向书记办公会汇报,对有不同意见或考察明显不合格的干部,仍强行安排。“从外表看,这些人在组织任命前都经过了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和酝酿提名,整个过程是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有关程序,应该说程序上没有什么问题。”一位组织系统人士观察说。

十七大前的换届,中共提出提名权要规范。但中共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李民发现,一些地方“一把手”仍然是先把名提好了,然后让你去走民主的过程。常德市委副书记曹儒国就发现,2006年换届时各种人事保护主义出现。一些地方党委事先在党内通气,要求正职必保,女干必保,交流干部必保。一些强势部门也分别插手,强调本战线必保,导致出现书记不急,组织干部不急,县直选派干部不着急。

2010年中组部制定和实施试行办法,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其中,河北省选择11个县区和单位围绕“干部任用提名”进行试点。

地方上,最早试验“削市委书记的权”,是浙江瑞安。2002年8月,瑞安改革干部提名制度。方法是民主提名,变“少数人选人”为“一班人选人”,有多数人提名,在多数人中提名。

实现路径是,差额提名,即由组织部门就每个岗位提出2名以上的参选人员名单,提交市委全委会成员进行差额提名。

浙江省委党校教研部副主任郭亚丁对瑞安改革的评价是,将提名权由党委书记一人扩大到全委会的所有成员,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大转变。

班子里的每一个人都拥有人事任免上的决策权,其中的深远影响,西安未央区区委书记郭大为觉得是实现了“管人”与“管事”的结合。

在现行体制下,党委“一把手”不管具体的事务,但在干部任免上有着绝对的话语权。致使职务越高越难看出干部毛病,而管事的人能了解到干部的真实情况,但在管人上又没有一定的决定权。

郭大为的未央区提名制改革,相比瑞安、大名模式,还更大力度地自我设限。具体做法是,提名环节,党委一二把手不表达看法。郭大为的理由是,作为组织部长,在现有体制下,一定会依据我的意见出“第一单”,改革就会半途而废。所以,“一把手”必须学会“隐藏”自己的意见。

当前,民主提名试点最具轰动效应的是江苏省。3月,在省辖市委即将换届的关键时刻,江苏省史无前例地对无锡、南通、宿迁三市市委书记人选进行公推票决。江苏此次公推票决的特点是两轮推荐、差额考察、差额票决。3月22日,江苏召开全省干部大会,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共222人参加了首轮民主推荐,从1127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推荐出10名人选。3月28日,江苏省组织省级干部以及正省级老同志等118人进行第二轮民主推荐,确定了6名差额考察人选。最后6名人选提请省委常委会差额票决。

郭大为觉得,用人权改革,也是解围。为了不得罪人,有的地方甚至不愿意动干部,做老好人。而采用程序严谨的干部推荐制度,有了这个硬杠杠,即使有人找也有了可以拿到桌面上的理由回绝。

附录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摘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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