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方向图:陈有西:醉驾该不该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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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醉驾该不该入刑?

2009年08月25日07:32人民网陈有西我要评论(41) 字号:T|T

张培鸿和斯伟江都是上海滩比较活跃而有思想、有影响力的律师,培鸿是专事刑辩的。袁裕来是宁波以专事行政诉讼的著名律师。在张和袁的博客中,看到了他们对酒后驾车要不要专设刑法条款进行惩治的问题,进行着针锋相对的辩论。张培鸿不赞成入刑,在媒体上发表了一些文章;斯伟江则竭力主张入刑,还决定要联合签名,向全国人大提交立法建议。我对这个问题从杭州胡斌飙车案后也一直在思考。在此我明确表态:支持张培鸿的观点。

第一、刑罚不是万能的。动不动靠严刑竣法治国的思路,是政治短视的表现。出一个问题就呼喊立法,是“泛法治”、“事事讲法而法治日益失效”的渊薮。中国的立法已经太随意了。堂堂一国《宪法》的修改,从建议到全票通过只要一个月,《反分裂法》从启动到全票通过只有二个月。我国历史上设立组织卖淫罪死刑后,却是全国黄祸日甚之时;我国历史上设立税法死刑的时候,是偷税、虚开发票日盛之期。我们的人大产生一个法律,比母鸡下蛋难不了多少。我们已经到了反思立法过滥、“立法万能”的时候了。

第二、法律永远只能打击少数保护多数。醉驾如果入刑,中国再修两倍监狱都不够。转引用张培鸿文中的小故事:上周凤凰卫视的“一虎一席谈”节目,辩论孙伟铭死与不死的话题。有一位据称是社会学者的嘉宾,情绪激动地表示,要是自己的儿子做出了孙伟铭这样的事情,那就让他去死。台下一时掌声雷动。可是一个女听众弱弱的回了他一句:如果你是法官,我们才真的没有安全感。酒文化在中国之普遍,人皆知之,法不责众;醉驾真正出事的比例,数万分之一,只是被“仇官仇富”情绪、“富二代豪华车”情绪,无限度地扩张放大了。好象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第三、醉驾危害性是被虚假放大的。其实中国绝大多数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并不是醉驾造成的。作为立法启动一种法律强制性规范,必须要有统计分析。最近的杭州、成都事件,是中国高速都市化、大量农村人口往城市集中,城市病综合症的体现,看看行人、自行车的乱象,就可以看出原因是整体国民素质问题,而不单是驾驶人素质问题,更不是喝酒驾车问题。这些驾驶人只不过是学了个把月拿个本本的行人和自行车骑车人而已。他们在走路时会随意横穿马路,有照开车时就会乱闯红灯。只是“仇富”把他们分了类。分成了“有车族和行人族”、“豪车族和普桑族”。把原因归谬到醉驾,完全是开错了药方。因为不喝酒的事故、普桑、奥托、垃圾车、工程车、公交车的事故比豪华车手、喝酒肇事都要多得多,只是没有人去关心、炒作、放大那些事故而已。新闻人关心这些“官”、“富”很好,可以引起社会警觉;防止两极过度分化;法律人跟着起哄,想影响一个长久适用的立法,则缺乏理性。

第四、交通肇事罪已经足以处理此类犯罪。没有必要单独列罪。由于城市病,近年恶性交通?故多发。“人车争路”、“拥挤冲突”、心理疾病已经非常严重。人口密集的城市一出就是大事。原交通肇事罪的量刑确有提高的必要,从量刑上作出修改,比如从七年提到十五年。但没有必要单独再去搞个醉驾罪名。因为醉酒罪名可以很多,比如醉酒强奸、醉酒杀人、醉酒伤人、醉酒抢劫犯、醉酒滋事,是不是都要单独列罪?

第五、不要被社会情绪影响法律理性。无论杭州案,还是成都案,还是早年已经枪毙的张金柱案,都是先从民愤倒推来定罪,而不是从罪行出发去量刑。很多社会人从最原始的“一命抵一命”同态复仇观念来理解现代文明的司法,甚至说胡斌也应“杀人偿命”。这种非法律人的情绪性理解法律,我们很能理解。但可悲可怕的是法律人也这样去理解法律并付诸行动。这种社会性非理性影响到司法的判断,体现了我们国家司法的幼稚,和整个法律人层面的法律底蕴的不足。他们被一时的情绪、“网络暴力”、“多数人暴力”绑架了。成都12.14特大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肇事司机孙伟铭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完全是一个错案。现在这样说会有不少人拍砖,不出三五年会成为共识。只要点明一点就够了:说到天上去他们也都是过失犯罪、意外犯罪,孙伟铭不仇视社会,也不认识被害人,他没有故意去危害社会的故意。自信的过失、大意的过失、逃跑中闯出更大祸的过失,同故意犯罪是有本质不同的。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是有预谋的故意犯罪。同肇事后逃窜又意外牵连出撞死人的犯罪,在主观犯意上是完全不同的性质,根本不能同样定性。社会和网民可以骂,可以呼吁,但法律的理性不能被这种情绪左右。这是一个国家司法,保持社会稳定的基本职能需要。骂得再凶的人不妨想一下,如果他自己是这个肇事者,人家说你是想故意撞死死者的,你服吗?

因此,法律人还是冷静行事、用法律理性去分析判断一种社会情绪为好,不应成为这种情绪的弄潮儿。因为社会如果都非理性了,法官、律师、法律人都非理性了,我们再受一次文化大革命的苦难的那一天也就到来了。

(作者: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主任、一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