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4窗口模式全屏:执行上级违法命令 广东一国土局副局长获罪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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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上级违法命令 广东一国土局副局长获罪引争议

2011年05月18日 08:22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杨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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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何耘韬的女儿鞠躬感谢网友和媒体的关注。杨大正 摄

●家属开媒体见面会,称何耘韬怎么做都得“错”

●廉江相关部门以案件尚在上诉为由拒绝采访

昨日,本报报道了廉江市国土局副局长何耘韬执行市政府会议纪要违规发证获罪的消息,引发舆论关注。其中所反映的公务员明知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违法还去执行,该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关注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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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觉到了网络的力量,微博上很多人安慰和支持我,祝福我爸爸会尽早重见光明。”昨日下午,廉江市国土局副局长何耘韬的女儿何倩(化名)在家属组织的媒体见面会上深深鞠躬,感谢网友和媒体的关注。

何耘韬的妻子也在会上发言,短短几分钟内数度哽咽。据何的家属透露,目前很多相关部门的领导前来说情要求何耘韬认罪,“但是我们仍然坚持,因为我们相信公平和正义。”

昨日,南方日报记者前往廉江市相关部门了解情况,但是各部门领导均以案件尚在上诉为由拒绝采访。

●何耘韬妻子:他怎么做都得“错”

何耘韬妻子冯丽在发布会上,以《怎么做都得“错”》为题发言。冯丽称,何耘韬在事发当时发现金都公司未交清土地出让金,一再坚持不予办证,也多次向市政府汇报,但是迫于上级压力,不得不给其办证。现在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何耘韬有期徒刑6个月,作为何耘韬本人和家属,认为自己间或有错,错在不死守原则,但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何耘韬当时冒死顶住政府和上级压力不给予签字办证的话,说不定早就因“破坏招商引资,破坏廉江的经济建设”而获罪。“总之,这样干也有罪,不这样干也有罪,怎么做都得‘错’。”

冯丽认为,决策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罪过全由执行的干部来承担,执行者没有选择的余地,上级领导错自己必须跟着错。

●廉江市有关部门:案件正二审不接受采访

昨日中午,南方日报记者前往廉江市国土局采访,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对何耘韬一事避而远之,不愿谈及。局内多名工作人员称,何耘韬的案子大家都知道,但涉案的相关人员要么不在办公室,要么关机。记者多次拨打廉江市国土资源局杨诚镇的电话,均无人接听,记者短信也没有得到回复。

昨日下午,记者前往廉江市委大院采访。市委新闻办主任戚照称,他们几天前曾为此案协助人民日报记者采访联系过法院,因此而被责令写检讨。他告诉记者,廉江法院等相关部门不愿接受记者采访,理由是案件正在二审之中。对于廉江市政府发公函给廉江市检察院和法院的相关背景,他称市政府的人也不愿接受采访。不过,戚照认为,廉江市政府发的公函只代表一种态度,不会干涉检察院和法院办案。

●廉江市委老干部:办了慢慢死,不办马上死

在廉江市委市政府大院内,一位老干部告诉记者,现在大家都知道何耘韬的案子,这段时间他们都在讨论这个事情,公务员在办事的时候怎样处理领导意见与法律程序的关系。其实何耘韬碰到的情况比较常见,公务员难免会遇到,“领导交代的任务,不办不行,办了又违法”。

“办了慢慢死,不办马上死。”这位老干部若有所思地说。“有些(违法违规的)事情当时办了,后来追究起来就慢慢死,不办马上死。”

该老干部还透露,一般来说,现在他们下属办事都要求走程序,大家风险共担。但是领导不走程序,下属也没有办法强求。他认为,“何耘韬还算比较幸运,有文件和会议纪要作证据,很多时候只是口头交代甚至是一个电话打过来,连证据都没有。而且,领导交代任务的时候不签字,先办事再说,但是到时候不补签字也没办法。”

●国土系统干部:何坚持原则曾遭领导批评

“现在公务员不好做。”国土系统一位要求匿名的干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何耘韬坚持原则曾遭到过领导的严厉批评,后来屈从领导决议。何耘韬在金都公司土地发证环节中只是审核人,不是批准人,要追究责任应该一查到底,不是随便扯个人出来当“替罪羊”就完全了事。“这一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政策决策者升官,执行决议者坐牢,是权力和法律的博弈。”

网友拍砖

昨日,网易新闻首页转载南方日报相关报道,引发网友热议。截至昨日22时30分,网易网友评论已突破3万条。

重庆网友:本人有罪,罪在不坚持原则,但更大的罪是指使他的人,更要严查!

深圳网友:如果这样什么事也没有,那就是平步青云了,只能说机会和风险同存罢了。

山东济南网友:小妹妹,我的女儿今年也参加高考,一定要参加高考!你爸爸的问题一定会得到公正对待的,既然你相信自己的爸爸,那么希望你不要辜负你爸爸的期望,坚强地站立着,迎接来到你面前的任何挑战,好吗?

决策者也应被问责

专家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主任何兵教授认为,本案中何耘韬并没有玩忽职守。上级有命令权和指挥权,下级应该遵守上级作出的决定,但是如果上级的命令明显违法,那么下级可以提出意见,不执行决定;如果执行决定出现问题,应该实行问责制,追究领导责任。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曾就这方面问题做过很多调研。他认为,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在遇到上级的错误决定时,应该提出质疑和反驳意见。在这个过程中,公务员要避免犯错最关键的是个人要有判断力,现在很多公务员都缺乏判断力,只听领导讲,而不是根据法律、政策和条例来作出决定,这些现象需要引起警惕。

竹教授认为,出现这种情况最根本的原因是,很多地方都没有监督,没有惩处。他认为,如果出了问题,决策者也应该问责。

决策者和执行者一定意义上属共犯

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法律网首席律师王思鲁认为,司法机关既然已经对何耘韬案立案调查,就应该启动司法调查,调查强力推动并作出明显违法决定或者命令的决策者和领导是否存在特殊利益交换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策者和执行者在一定意义上是共犯,司法部门如果搞选择性执法,将难以服众。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南方日报记者 杨大正

实习生 白靖利 湛江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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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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