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4居民武器:睢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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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关于印发《睢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睢政发〔2010〕91号
县政府关于印发《睢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园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公司),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睢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睢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县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是县政府的重要议事决策制度。县政府常务会议体现县委工作部署,就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坚持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研究决定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县实际。
第二章 参会人员
第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安排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以及有关镇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县委有关部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及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议题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旁听。出席会议的县政府领导人数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以上。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武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法制办为固定列席单位。
第五条 副县长、县长助理因故不能出席县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县长请假;其他应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各部门、各单位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必须是主要负责人,如主要负责人不能与会,经批准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章 会议时间
第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中旬召开,具体时间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后报县长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四章 议题范围
第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范围如下: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文件、指示、决定,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向县政协常委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六)听取县政府领导分工范围内及县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七)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和确定以县政府名义签定的重要合同、协议等;
(九)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 议事办法
第八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审议相关议题和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发表不同意见者,应充分尊重并允许保留意见。按照议事规则,在广泛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成员意见进行综合归纳,形成县政府常务会议决议。
第六章 议题确定
第九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县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提前申报制度。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须填写《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长审定。县长同意的议题,纳入议题库,准备提交会议研究。未纳入议题库的议题,原则上不安排上会,紧急、应急类议题可由县长临时决定上会。县政府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1-2天,将会议准备研究的议题通知相关部门。议题申报单位按汇报材料规范格式印制汇报材料。
第十条 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在提交会议讨论前,须征求与议题内容有联系的相关部门意见,确保会议研究的问题重点突出,集中高效。对经过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要将不同意见如实汇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供会议决策时参考。未协调征求意见、未提出解决问题建议或办法的,不予安排上会。提交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合同文本等送审稿,应事先送县法制办审核,并附法制办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议题:
(一)可清晰界定属某一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会前未经县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三)其他不属于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七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实行提前通告制度。在确定召开会议后,提前2-3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非涉密议题及反映意见的途径等事项通过《今日睢宁》、睢宁电视台、中国睢宁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未经许可,列席会议人员不得带助手与会,与议题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每一个议题结束后,不需列席其他议题的人员要离开会场。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退还。
第十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实行汇报限时制度。会前,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每个议题的内容和汇报方式,确定每个议题的汇报时间。汇报单位要严格按照确定的汇报时间进行汇报,超出规定时限的,予以终止。
第十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记录、纪要,按机要文件管理和归档。
第八章 决定事项督办
第十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交办单”形式进行督办,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