跌荡一百年上:1. 石脑油 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0 08:26:17

1.  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自200641日起执行)

2006年4月1日起实行的消费税改革是1994年消费税开征以来迄今为止该税种最大规模的政策调整。除了通过新增应税品目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以外,还对原税制中的很多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因此,可以说是对消费税制的一次制度性调整。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遵循了以下3个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消费税调节功能的原则;优化税率结构、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便利税收征管、兼顾财政收入的原则。

这次政策调整主要突出了两个重点:一是突出了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重点。扩大石油制品征税范围、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征收消费税以及对小汽车税率结构进行调整等都是这方面的具体措施。二是突出了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例如对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及停止对已具有大众消费特征的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等。

这次政策调整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

l        对消费税的应税品目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一是新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并将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取消,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作为该税目下的两个子目,同时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油品作为五个子目征收消费税;二是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经过调整后,消费税的税目由原来的11个增至14个。

l        对原有税目的税率进行有高有低的调整。现行11个税目中,有2个税目没有调整(烟、鞭炮焰火),其余税目都不同程度地有些变化,其中涉及税率变动的有小汽车、摩托车、酒及酒精、汽车轮胎几个税目。

总体上看,本次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主要仍然属于税目、税率的调整,以及在税目税率调整后的其他一些配套政策。本次调整并未改变消费税的基本立法原则,即作为增值税的补充,其课税对象仍然均属增值税应税货物,没有扩大到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同时,征收管理政策的基本框架也未发生变化,本次对征收管理政策的调整基本属于税目、税率调整后征管政策的适应性调整。

(1)       本次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情况的汇总表

(说明:下表中仅列出本次消费税政策调整中发生增减或者变化的税目、税率)

调整前

调整后

税目

子目

税率

税目

子目

税率

 

 

 

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高档手表

 

20%

游艇

 

10%

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实木地板

 

5%

成品油

石脑油

0.2元/升

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具体操作规定

溶剂油

0.2元/升

润滑油

0.2元/升

燃料油

0.1元/升

航空煤油

0.1元/升

暂缓征收

护肤护发品

 

8%

停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转入“化妆品”税目继续征收)

小汽车

小轿车

气缸容量≥2200毫升            8%

1000毫升≤气缸容量<2200毫升 5%

气缸容量<1000毫升            3%

小汽车

乘用车(包括越野车)

气缸容量≤1.5升               3%

1.5升<气缸容量≤2.0升   5%

2.0升<气缸容量≤2.5升   9%

2.5升<气缸容量≤3.0升 12%

3.0升<气缸容量≤4.0升 15%

气缸容量>4.0升              20%

越野车

气缸容量≥2400毫升          5%

气缸容量< 2400毫升          3%

小客车(面包车)

气缸容量≥2000毫升         5%

气缸容量< 2000毫升          3%

中轻型商用客车

5%

摩托车

 

10%

摩托车

气缸容量≤250毫升

3%

气缸容量> 250毫升

10%

汽车轮胎

 

10%(子午线轮胎免征)

汽车轮胎

 

3%(子午线轮胎外胎免征)

酒及酒精

粮食白酒

定额税率每500克(500ml)0.5元+比例税率25%

酒及酒精

粮食白酒及薯类白酒

定额税率每500克(500ml)0.5元+比例税率20%

薯类白酒

定额税率每500克(500ml)0.5元+比例税率15%

有关说明:

l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万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l         对于成品油税目中新增的5个子目,文件中同时规定了不同计量单位(吨/升)之间的换算标准(此处略)。

l         汽油、柴油由税目变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

l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不属于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燃料油即重油、渣油。

l         “小汽车”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l         关于新增或变动的税目的具体注释,请参阅财税[2006]33号文件的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2)       本次其他政策调整和所明确的其他问题

①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注:《消费税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但原先未对由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组成的套装如何计征消费税作出规定。据此理解,对此类套装应当根据套装中所含的各种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消费税税率税率最高者的适用消费税税率计征消费税)

②      根据税目调整情况相应调整部分征收管理政策:

l        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具体征管规定见后。

l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在下文所述的国税发[2006]49号文件中明确。

③      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如下: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高档手表为20%;游艇为10%;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实木地板为5%;乘用车为8%;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原规定小轿车成本利润率为8%,与调整后的乘用车成本利润率相同;越野车6%;小客车5%,与调整后的“中轻型商用客车”成本利润率相同)。

④      关于新旧政策衔接的若干规定:

l        本通知实施以后,属于新增税目、取消税目和调整税目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依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办法见后。

l        商业企业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属于本通知规定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不需申报补缴消费税。

l        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税额的计算,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为准。

l        出口企业在2006年3月3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并取得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在2006年4月1日以后出口的,仍可按原税目税率办理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日期为准。

2.  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22号,自200641日起执行)

本文件是上述财税[2006]33号文件的配套规定,主要内容是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类别和税率调整到与财税[2006]33号文件所列的调整后税率一致(调整后共有14类,对应于财税[2006]33号文件调整后的14个税目),以平衡进口和国产应税消费品的税负。

3.  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自200641日起执行)

本文件是配合2006年4月1日起实行的消费税政策改革,完善征收管理制度的配套文件。其主要内容如下:

(1)        关于税种登记:生产销售属于通知(此处的“通知”专指前述的财税[2006]33号文件,下同)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即前面“本次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情况的汇总表”中所反映的新增、调整的税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

(2)        关于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①      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如专用发票系汇总填开,还应同时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②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原件和复印件;

③      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原件和复印件。

(3)        关于自产石脑油连续生产问题:纳税人应对自产的用于连续生产的石脑油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账。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记录石脑油的领用数量;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记录石脑油的移送使用数量。

(4)        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根据《通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润滑油等为原料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规定》明确,纳税人如需抵扣税款,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须提供有效凭证。外购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的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必要时应附有销货清单),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税款凭证为代收代缴税款凭证,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款抵扣方式为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为了便于纳税人正确计算应抵扣税款,满足主管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等需要,要求纳税人建立抵扣税款台账。

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购货方时,应按规定税率缴纳消费税。这样规定,既解决了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因此无法抵扣已纳消费税款的问题,又能确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消费税足额入库,避免税款流失。

关于可抵扣的税款的计算问题,其中对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规定的方法基本相同。即: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指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4月1日后开具的专用发票(含销货清单)上注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

实行从价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指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4月1日后开具的专用发票(含销货清单)上注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

对于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对于进口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同时,本通知要求纳税人应建立抵扣税款台账。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货物,属于征税范围且在2006年4月1日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凡前面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开票日期是2006年3月31日前的,一律不允许抵扣消费税。

(5)        关于减免税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应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按通知规定税率申报纳税。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30%缴税。对这4种成品油的减税政策仅指减少应纳税额,并不是降低单位税额。因此,生产这些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应就实际销售数量全额申报、依率计征、按比例缴库。

子午线轮胎的内胎与外胎成套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执行,即“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6)        关于销货退回

①      2006年3月31日前销售的护肤护发品,2006年4月1日后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②      税率调整的税目,纳税人可按照调整前的税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③      属2006年3月31日前发票开具错误重新开具专用发票情形的,不按销货退回处理。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时,按照红字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冲减当期销售收入,按照该货物原适用税率计提消费税冲减当期“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纳税人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时,按蓝字发票注明的销售额计算当期销售收入,按照该货物原适用税率计提消费税记入当期“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有关销货退回的退税申请时,应认真审核货物及资金的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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