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人眼中的中国:重庆彭水县民政局原局长彭华受贿30万获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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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彭水县民政局原局长彭华受贿30万获刑5年

2011年05月04日12:55法制日报徐伟       法制网重庆5月4日电记者徐伟记者今天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重庆市彭水县法院近日对彭水县民政局原局长彭华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彭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没收其违法所得30万元予以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被告人彭华在任汉葭镇人民政府镇长期间,彭水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引进武隆县源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彭水县投资了长溪河后槽电站,即汉葭镇三江口电站,由汉葭镇人民政府与该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后由于彭水县政府又引进武隆华邦公司开发长溪河旅游资源,要求与武隆县源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合同,该公司经理李厚刚提出这样将给其造成较大的损失,并找到被告人彭华,要求其找县政府协调因解除合同对其给予补偿的事宜。经协商,武隆县源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得到38万元的补偿,李厚刚则给予彭华10万元以示感谢。

另查明,被告人彭华在任汉葭镇党委书记期间,汉葭镇第二小学于2006年9月开始实施基建工程,由汉葭镇政府实际监管,该工程由陈家坤借彭水永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承建。期间,被告人彭华收受陈家坤人民币5万元。2007年3月至2008年春节前,时任彭水县教委主任的彭华帮忙彭水县佳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取得鹿角中学宿舍楼承建资格,收受该公司经理廖显荣5万元。同时,于2008年将以县教委作为业主方发包彭水县第一中学食堂工程,陈家坤借重庆弘瑞建筑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建了该工程。被告人彭华收受陈家坤贿赂10万元,表示愿意在在工程款的拨付予以关照。

案发后,被告人彭华退清了全部案款,并先后两次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共计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在案发后两次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犯罪,具有两次一般立功,一次重大立功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清了全部赃款,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