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乃亮全国后援会微博:反贪侦查工作如何积极应对“两个证据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3/29 03:36:56
反贪侦查工作如何积极应对“两个证据规定” 王凤辉

2010年7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正式生效。针对“两个证据规定”,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积极应对。

一、“两个证据规定”对反贪侦查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三个方面

1.有限的直接言词规则要求侦查人员确保证人出庭作证。《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有限的直接言词规则”,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就要求反贪侦查员保证贪污贿赂类案件的重要证人能够出庭作证,并能够经得起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质证。很多时候是侦查人员在取得证人证言的时候就已经是费尽周折,而有些重要证人在作证以后就销声匿迹。在这种情况下,保证重要证人的出庭作证,是保证案件能够顺利审判的关键环节。

2.公诉人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要求侦查人员确保庭前供述合法性。在以前的刑事司法审判中,都是被告人证明自己曾经被刑讯逼供,进而否定庭审前供述的合法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确将证明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规定给控方。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的侦查员必须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完善法律手续,甚至可以考虑在作重要笔录的时候邀请人民监督员在场,确保被告人审判前供述能够被法庭采信。

3.庭审中在控辩双方对证据合法性发生争议时,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要求侦查人员取证工作经得起检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其中明确规定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存有争议的证据的合法性。这就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侦查工作必须能够经得起法官和辩护人、被告人的双重检验。

二、侦查过程中必须注意的三种情况

1.署名问题。由于部分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警力不足,当人数较多的证人到位以后,为了能够在法定时限内立案,有时会出现办案人单独询问的情况,署名时署上同科(处)另一位办案人的名字。而被署名的办案人则可能在另一个谈话室询问其他证人,如果他(她)也署上自己的名字,则在同一本卷宗里,在同一个时间段,会出现一个办案人出现在两个办案场合的情况,那么其中一份笔录很有可能会在庭审中不被采信。

2.核查问题。极少数办案人出于匆忙,在讯问结束后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笔录上的指印进行核对、检查,导致众多笔录中的一张或几张笔录上犯罪嫌疑人没有捺指印。这就会给案件的顺利审判带来负面影响,如果这份笔录是赖以定案的关键证据,这种错误的出现将会产生难以预计的后果。

3.笔录转换问题。侦查工作中,经常会出现反贪侦查员先期介入纪委调查工作的情况,为了以后成案的考虑,有时侦查员并没有表明检察官身份,甚至使用的笔录纸都是纪委的。在“两个证据规定”出台以后,这种笔录是不能够作为证人证言装入卷宗的,必须转化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三、针对“两个证据规定”,反贪侦查部门应做好应对

1.切实加强反贪侦查员的证据意识。牢固树立“以证据为中心、以审判为目的”的观念,提高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能力,通过邀请刑事证据方面的专家为反贪侦查员作讲座等形式,提高全体反贪干警在证据问题上的把握能力。学会用证据说话,成为刑事证据领域的行家里手。

2.多与侦监、公诉部门沟通。在初查、侦查阶段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取得侦监、公诉部门在证据定位上的支持,必要时可以请法律知识背景好、经验丰富的公诉人在证据问题上把关献策。

3.加强出庭作证能力的培养。每一名具有司法资格的反贪侦查员都应该从现在起培养出庭作证的素质与能力,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与法律知识准备在法庭上面对辩护人甚至被告人的质证。反贪侦查员要习惯配合公诉人,做好“双打”,保证案件的顺利判决。

4.做好侦查信息化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应突破以往的传统模式,拓展侦查思路,加大对高科技侦查手段的使用,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使用刑诉法规定的各种类型的证据。对电子证据等新的证据形式要进一步熟悉、掌握,确保面对复杂局面时侦查手段的多样性。

(作者单位: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