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界编辑部: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十六号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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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十六号训令
____作者: 瑞金市法院 杨瑞村 发布时间:2005-10-30 21:32:32
(1933年12月15日)
为了严格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特规定惩罚办法如下:
(一)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没公款以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办理之:
(甲)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
(乙)贪污公款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 禁。
(丙)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
(丁)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
(二)凡犯第一条各项之一者,除第一条各项规定的处罚外,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没之公款。
(三)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照第一第二两条处治之。
(四)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务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以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
中央执行委员会 主 席 毛泽东
副主席 项 英
张国焘
(原 载《红色中华》,193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