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力辉轻型角度头:办理交通事故侵权案件若干问题浅谈/彭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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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交通事故侵权案件若干问题浅谈

[ 彭鑫 ]——(2010-3-20) / 已阅9806次




关于保险公司在一个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话题,我查询了中国法院网、中国民商法网等专业网站上的一些文章和案例。我个人认为,尽管《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内容,但该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一定是被告。
诉讼地位的确定,还要依据案件涉及最本质的法律关系,其他主体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只能是第三人。否则一个清晰的法律关系,必然变得纷繁复杂,让人摸不着头绪,让人感觉特别别扭。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也是如此,其本质、最核心的法律关系是交通事故责任人对受害人的侵权与被侵权关系。对受害人的损失,第一位的,还是应该由侵权责任人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赔款,来作为适格的被告。至于,肇事机动车投有交强险是法院查明以备判决的内容,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其如何理赔那是责任人(或者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事,这是由保险法律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对于保险公司并不对受害人直接进行理赔,或只有在和投保人有事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直接对受害人理赔的规定,在国务院颁布的《交强险条例》理赔一章中有明确规定。对此,我们做律师的恐怕也没有仔细座下来分析过。强制险并非因国家强制所投,保险公司就当然要对受害人负有直接赔付义务,要当案件的被告。
保险公司真实的诉讼地位应该是什么?因为有保险合同在先,其需要关注法庭最终判决数额是否合适、受害人提交的证据是否有瑕疵,而认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只能是第三人。但是《交强险条例》尽管是一部行政法规,其体现上述内容的规定,早已被法院边缘化了。
到目前为止,司法机关一般以《保险法》第65条(旧条款为50条)第1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结合《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内容,来认定保险公司的被告地位,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对受害人支付赔偿款。殊不知,《保险法》该条的内容是法律给保险公司如何选择赔偿的权利性条款,而不是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我国《保险法》没有规定第三者对保险公司具有直接请求权,只是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第三者直接赔偿,《道交法》也没有——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赔偿保险金的明确文字性规定。
对于在实践中认为第三者对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直接请求权,以使第三者得到直接、快速、切实的赔偿;第三者作为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或者直接以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赔偿保险金的诉讼等问题,依然需要进一步明确。商业险也是如此。
可见,在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无论被判承担强制险责任,还是被判承担商业险责任,只能以“被告”的身份出现了。这种情况随修改后的《保险法》第65条第2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内容的增加,还会被不断的以“被告”的身份出现在法院的判决中。
因此,实际办理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件时,只有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了,无论是商业险,还是强制险。
四、以保险公司对证据的要求,来收集、准备证据
1)为什么?
谈到这里,在座的同行可能笑我,当保险公司的律师,你就拿保险公司的标准来给大家说,当保险公司的说客。我们要代理受害人,基本的证据到位,活动、活动法院,硬判下来,你保险公司也是没办法、照样履行,要不就强制执行保险公司。
不是如此。现在机动车一般都有较为齐全的保险,出了事往往有一分钱不愿出,想让保险公司全掏的心理。在交警部门解决或达成调解,由于赔偿项目未经保险公司认可或核定,往往不好理赔或遭到核减。好多受害人都是被逼到了诉讼中。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直接跟保险公司打交道,已经成为必需面对的常态。一个交通事故,明面上是责任人支付赔款,而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在掏钱,以后没有保险公司参与诉讼的案子则成了少数。
根据我对保险公司理赔程序的了解,其对证据的形式要求大于对证据的实质要求,而且其比法院掌握的标准、项目要严格、齐全。按照保险公司的标准和项目提供证据,往往能在庭审结束时,就有可能能得到及时调解。这样受害人也能及时得到赔偿,近亲属也少受煎熬,律师也能尽快结束一个案子。否则,即使一审判决出来,证据上与保险公司差的太狠,保险公司把一审案子的结果报到上级省公司法律审核部门。上级公司指令上诉,二审成功不成功,下级保险公司都要走诉讼程序。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不愿担一审败诉的责任,一定要打到底。保险公司花钱是公家的钱,受害人也还是有怕被改判的危险,多多少少也要有些花费,耽误了功夫不说,延误了治疗是大事。按保险公司的标准、项目和要求提供证据,往往能尽快使案子得到顺利的解决。
去年,我在辛弃疾老家济南历城办的一个案子,受害人是青海人,开车到济南办事,高速上与××保险公司承保的大货车相撞,脑袋瓜子壳儿,被撞下了四分之一,抢救过来,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前期费用把家里的积蓄几乎全部花光,还向亲戚朋友借了大量的钱,后续费用还大的惊人。人家受害人的律师就干的很漂亮,在庭审之前就把证据和我们进行了交换,并进一步征求了我们对证据的意见,询问还需要补那些证据。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干的也是工作,每一个案子也要早早了解,下一个案子还等着呢。另外,投保人买保险时一般也都是通过熟人,在处理案子时,对投保人也要照顾。这样,对受害人提交的证据做到基本认可以后,在庭上不到一个小时就把庭审程序结束了。尽管没有调成,但山东历城法院出判后,由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已经向上级反映的证据交换情况,上级公司觉得可以,没有上诉。在半个月内,保险公司连强制险带商业险的赔款一共约75万元,全部主动通过银行汇至法院帐户。受害人及时领到了赔偿,也高兴。事后一问,受害人的律师是专门打高速交通事故官司的律师,手下自己光助手就雇了四个,每年收入也十分可观。
2)如何做?
一个交通事故的证据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财产损失,一个是人身损失。
财产损失的证据主要是具有鉴定资质部门的鉴定结论,涉及机动车损失的一般应该有保险公估公司的鉴定结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涉及货物损失的,一般应该有运输合同,发货清单、发票;涉及其他物品的,一般要有发票或物品损失鉴定结论。
人身损失的证据则主要涉及到医疗、误工、护理、死亡或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营养、交通、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方面。但代理一个交通事故受害人作案子,仅仅考虑上述内容是不够的。综合下来,需要收集、整理如下证据,而且证据的证明内容要做到具体、到位:
(1)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属作为原告诉讼主体的证据,如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经居住地派出所盖章确认的、能够写明家庭成员之间关系、被抚养人数的证明,收养关系证明;
(2)确定被告主体的证据,如列实际车主(雇主)、雇主的合伙人为被告,要证明肇事司机和实际车主系雇佣、合伙关系,一般在交通事故卷中有记录;没有记录的,可另行收集。
如列挂靠车主为被告,行车证上一般都记载有挂靠或登记车主的名字,公安交通事故卷中一般都有;挂靠公司有时为了避免承担责任也会向法院提交挂靠合同,可就手使用。
列保险公司为被告,要以事前获取肇事机动车的保险合同(包括交强险、商业险)复印件为证据,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否认,投保人也不会否认。即使否认,关于强制险投保情况的信息,到车辆登记地机动车管理部门申请调取,公安部门一般情况下都会为你出具查询证明资料。
列其他责任人为被告也要有相应的证据。
(3)证明案件发生基本事实的证据,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卷宗资料;
(4)证明交通事故侵权后果及赔偿数额的证据
① 医疗费:要有正规的医疗、检查、药费收据,医院盖章确认的病例复印件,诊断证明(病例或诊断证明除病情结论外,要尽量注明住院期间需几人陪护、每天需要营养费数额、出院后休息天数,是否需要护理)、具体用药的总清单。
需要二次手术费的,要在诊断证明上写明具体的数额。未鉴定之前,保险公司也基本上可以根据第一次手术费总额的20-30%为限,核赔二次手术费用。
② 本人误工费:有具体工作单位的,要有单位出具的写明该受害人因何时发生交通事故而告假或发生误工,停发工资天数、具体数额,月平均工资数的证明,及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前三个月的工资表,超过缴纳个人所得计税额的,尽量要提供纳税或代缴纳税证明。
③ 护理费:没有收入的,按当地护工标准;有收入的,要有单位出具的写明该护理人员因谁发生交通事故去陪护,告假或发生误工,停发工资天数、具体数额,月平均工资数的证明,及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前三个月的工资表,超过缴纳个人所得计税额的,尽量要提供纳税或代缴纳税证明。
④ 被抚养人生活费:提交和上述(1)一样的证据;被抚养人系成年的,要提交其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和丧失劳能力的证明,具体的有劳动伤残鉴定结论、残疾证、有关鉴定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对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保险公司一般男的掌握到60周岁、女的掌握到55周岁。
⑤ 残疾赔偿金:提交构成何种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可以用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的结论,也可以用司法鉴定机构的伤残鉴定结论作为依据。上述结论除有构成何种级别伤残的结论外,对治疗终结或病情稳定后,是否需要护理,护理依赖级别,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最好也要有结论。
⑥ 构成残疾,需要安装辅助用具的,要有配置机构意见,上要表明更换周期,更换年限,每年的维护、零件更换费用。
⑦ 死亡赔偿金,要提交死者的《死亡医学证明》、《验尸报告》、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⑧ 根据最高院2006年4月3日《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的内容,以上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如果是农村户口主张按城镇居民对待的,要从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于城镇两方面举证,要提交受害人、被抚养人在城镇居住连续达一年以上证据,如暂住证、所在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在辖区经常居住的证明,有具体单位的可提交与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购房合同、房产证、租住的居住证明及日常生活缴纳煤气、电、水等费的缴费凭证。
⑨ 交通费,要尽量表明来往时间,能够说明具体花费目的,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以上证据都是保险公司顺利进行核赔的必备手续,缺少一个就会发生卡壳,要全面整理形成证据目录一览表,表明证据来源、份数、内容、证明目的,做到先程序、后实体,时间有序排列、数目对应准确;原件一份,以备法庭质证或证据交换时核对;复印件一式两份,一份交法院入卷,一份交保险公司用作支付保险款的理赔归档材料。
五、实践中我们可能碰到的、存在争议的问题。
1)侵权关系中的连带责任问题 
我们通常认为,交通事故中的各方责任在责任认定书中已经分清,对受害人的损失应该按照过错比例进行判决,只不过在比例上可以倾斜,这也是我们经常碰到的判决结果。
但,笔者办理涉及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对于机动车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常常碰到法院判决交通事故责任双方对其中一个机动车上的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况,这是一个有较大争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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