豌豆射手2图片简笔画:广告就是大忽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3/29 15:31:38

中央电视台315晚会点了郭德纲的名,顿时议论纷纷。在这个事件中,有几个问题值得一说。

第一,郭德纲很冤枉。
从现在中国《广告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来看,郭德纲没有错。从广告制作到广告发布,管理部门有很多道门槛可以不让这个广告出笼,郭德纲没有义务到管理部门去查验厂家提供的文件是否属实。但是,广告发布方应该是有这个义务的。说郭德纲收了200万代言费,发布方又收了多少广告费呢?应该比郭德纲多得多。所以,郭德纲招来一顿臭骂,的确很冤枉,谁让发布者大多是公家的,郭德纲是个个体户呢?老百姓不骂发布者,只骂郭德纲,那叫颠倒黑白,意气用事。再说,没有发布者同意发布,从逻辑上说,郭德纲就白做广告,说不定还拿不到钱。

第二,中央台无可指责。
不管人们私下里还是公开地说中央电视台有打击报复的嫌疑,但是,这种说法都上不了台面。中央台在节目里说的都是事实,怎么评论是大家的事情。中央台在述说事实的时候采取怎样的技术手段,只要没有例如拼接画面、伪造声效等作弊行为,也就没有问题。郭德纲的广告形象出现1次还是100次,那是中央台的权力和自由。

第三,明星代言无法管。
有人说明星做广告代言必须对产品负责。首先,中国的《广告法》好像还没有相关的条例;其次,郭德纲说他确实用过,而且有效,除非能证明他在说谎,否则就没什么可多说的。他有效别人无效,太正常了。再其次,即使证明郭德纲在说谎,除了道义上谴责一下,还能怎样?比方说我自己拍了一个广告,说我能把泥巴变成黄金,我自己就爱这么玩,犯不了法。媒体不允许这个广告发布就是了,管不了我拍。如果我自己发布,那么责任当然由我负。可惜现在发布者大多见钱眼开,不实广告很容易找到发布的地方。

第四,制定法律也没用。
有人说应该学习国外的法律,对于明星做广告多加限制。即便如此,这类限制也只能减少明星做广告的副作用,不可能解决根本问题。早年,美国烟草商为了让明星在电影里有一个抽烟的镜头(不必出现品牌,只要让大家学着抽烟),花几百万很正常。现在,很多电影、电视里出现的道具都是收钱的,性质与当年的抽烟一样,这算广告吗?总不能再规定电影电视里都不能出现品牌吧。再说,明星日常的生活用品也可以成为变相的广告,怎么管?比方说,明星穿了一件看得见品牌的衣服出席一个活动,厂家给他免费提供的衣服质量很好,顾客买回家却裤裆开裂,你还能去告他?

第五,广告就是大忽悠。
没有明星,广告也是在忽悠,有了明星,忽悠多了一种手段而已。国外某些广告忽悠起来更没商量。比方说,一个国外汽车广告,一个大美女衣着暴露地向镜头做出挑逗姿势,旁边有一句话:如果你不是第一个,你会介意吗?卖车还是卖春呢?明星做不实广告,使得人们对明星有了很多看法。其实广告的目的就是要想方设法勾引、挑逗你的欲望,明星出现不过是一个简单的勾引方式而已,没有明星的不实广告也很多,所以,问题不在明星身上,根本症结在广告本身。仅仅解决明星代言问题,根本无法解决广告的忽悠本质,也无法解决媒体向商业广告投降的可怜现实。

第六,索性广告不准出现人物。
我国《广告法》规定,医生、专家、患者之类不能用来做产品效果证明,为什么这个名单里偏偏没有明星?索性广告一律不准出现人物形象,岂不更简单?比方说,广告只允许介绍产品的几个功能,并且必须标明产品价格,是不是能解决很多问题?但是,现在谁会同意呢?反正我是主张广告应该标明价格,并且反对广告出现各种形容词,并且反对广告费用计入成本。有人指责郭德纲作代言的产品,成本6元却卖29元,你知道这个差价中间有多少进了发布者的口袋?都是老百姓买单。当年那个好几亿的标王,还不是媒体和广告主合伙掏老百姓口袋?

第七,群众的觉悟其实很高。
郭德纲广告事件后,新浪做了一个网上调查,近80%的人认为,明星广告代言基本都是商业炒作;近80%的人认为明星代言对于他们的购买行为“影响很小”,或“无任何影响”。以后发展下去,明星可能就会因为没什么忽悠价值,而被广告商抛弃,或者代言的价格大大降低。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时间长了,制造明星偶像的商业炒作肯定会被唾弃。

第八,广告观念需要改变。
目前的广告观念是在商品经济最快速发展的阶段形成的,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顾客尽可能地兑现购买行为,哪怕是冲动也好,哪怕是梦想也好,哪怕入不敷出也好,广告宣传的几乎全部都是享受。中国人几千年注重节约的优秀传统,现在已基本被彻底消灭,广告就是罪魁祸首之一。未来,这种广告的基本观念肯定要改变。这种改变将伴随着人类生活方式的重大改变而发生,人类不会任由现在这种追求物质享受的生活方式永远继续下去,人类需要的是有克制、有节制的理性生活。到那个时候,广告将不会是今天的样子。不知道这一天还有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