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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转帖]《宇宙悖论原理》第一章

阴柔阳刚 小大  1楼 个性首页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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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道友 帖子:1181 积分:6717 威望:0 精华:2 注册:2009-1-31 17:23:31 [原创]+[转帖]《宇宙悖论原理》第一章   Post By:2010-7-1 13:31:53

     题外话:

 

        《宇宙悖论原理》一书,是我心中相当崇敬的张无说(笔名)老师,花了二十多年的心血和经受各种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才凝聚成了这些文字符号,要转来的是本书中的第一章,这章首发在了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和中国中文核心期刊〈社会科学研究〉的2010年6月增刊上(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0-4769   国内统一刊号  CN51-1037/C)。

 

       这第一章所揭示的大宇宙的逻辑基础:从不矛盾-矛盾-悖论,说明了宇宙中存在着一个以前绝大多数人们没有认识到的自然定律-悖论律,以前的许多科学家和哲学家如著名的:爱因斯坦、芝诺、罗素......等等,虽然都发现了悖论,但却没发现悖论律,以为悖论是个逻辑怪胎,却不知,这悖论才是真正的宇宙总体逻辑法则,是宇宙事物的普遍属性。

 

     我老师用了近4万字,将悖论的产生、存在和各种悖论以及悖论的转化消解等等讲了出来,阴柔期待了好多年了,终于在今年是4月9日,才看到老师写的这书,这可谓是一种新的思想,吾辈能接受到,实在是太幸运了,感恩。

 

     这章中提到:“从不矛盾观到矛盾观,再到悖论观,这是人类认知历史中的一次新进步。

      从前的一些哲学理论,有的只谈不矛盾,有的只谈相互矛盾,有的已经开始谈论自相矛盾,但是将几者整合在一起谈悖论的,少之又少而且很不完全。可以说,目前我们已经抵达了一处认识、知识、智慧“跃迁”的门槛。

人类思维已经不能够离开悖论看问题了,一旦离开便会陷于认识的迷途。”

 

      不多说了,特将老师首发的这第一章转过来,今天,也是这书第一章面世的头一天,这刊物是双月刊,单月发,今天是发行日,让众网友先睹为快。

       由于阴柔的水平有限,不敢多言,只自认为是个智慧“宝贝”,在此献“宝”,希望你们读后都受启发和有收获,这点阴柔到毫不怀疑,同时也代表老师在这网上接受并回答各种质疑,有请有识之士提出自己的宝贵意见,阴柔在这里先谢了!(人类思想资源共享,欢迎转载)

   

    

 

 

                                发 现 宇 宙 的 逻 辑 基 础

                           ————从 不矛盾、矛 盾 到 “悖 论”

                                           作者:  张 无 说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7-1 15:15:0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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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系节选《宇宙悖论原理》第一章)传统的形式逻辑“三大定律”只表述了宇宙事物本身的一半属性(即不矛盾性),另外一半属性(矛盾性)并没有被包含其中。由于宇宙事物本身属性既包含了“不矛盾”,又包含了“矛盾”两个方面,因此“既不矛盾又矛盾”成为了宇宙事物本身同时具备的相反对立属性,这样就产生出了宇宙事物本身的“第一自相矛盾”。这种“第一自相矛盾”的本质就是“不矛盾律”与(新的)“矛盾对立律”之间的对立冲突,这也就形成了逻辑定律本身的自相矛盾关系,这就是宇宙事物的“本质悖论”。由于这种本质悖论具有普遍的意义,因此悖论就成为了宇宙事物的本质属性。文中还介绍了不矛盾与矛盾的各种相互关系,以及悖论的定义等等。

[关键词]  不矛盾;矛盾;事物本身的自相矛盾;悖论;宇宙事物的本质属性

 



这个世界的逻辑基础究竟是什么?这是人类一直想要弄清楚的问题。

    一般人总是说,万事万物是矛盾的;因此有人会问:那么有没有不矛盾呢?这个问题如同问:事物究竟是对立的,还是同一的?

问题就这么简单,但答案却出人意料之外。


第一节

不矛盾和矛盾

宇宙一切事物本身皆同时具备两种根本属性:不矛盾和矛盾。

首先,若按照一个事物自身独立存在的“不矛盾”状态来看,我们就可以认为它是一个独立的矛(或者认为它是一个独立的盾)。

其次,如果按照该事物本身天然拥有的“矛盾”对立关系来看,我们则可以确定出它与其它的事物之间,或者它自身所包含的相反对立关系(也就是可以同时确立出该事物拥有的矛与盾关系)。

这样,我们不仅可以看得见该事物自身独立存在时的不矛盾状态,同时还可以看清楚该事物本身天然拥有的矛盾对立关系,也就是可以同时看清楚这个事物本身具备的不矛盾和矛盾两种属性。

事物的不矛盾状态具有两种形式:不相互矛盾,不自相矛盾。

事物的矛盾对立关系也具有两种形式:相互矛盾,自相矛盾。相互矛盾是指相反对立的不同事物之间的矛盾,自相矛盾是指同一事物自身的矛盾。

事物的“不矛盾”定义由传统形式逻辑“不矛盾律”给出(附1)。事物的“矛盾”定义由(全新的)“矛盾对立律”给出(附2)。

附1:(1)“不矛盾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对同一对象所作的两个矛盾判断不能同时都为真,其中必有一假。

它要求在同议论中不能把两种相互矛盾的属性归于同一对象,即不能既断定某对象是什么,又断定某对象不是什么。

不矛盾律公式:A≠B,或A不能既是A又是B。

(广义的表述:A≠非A,或A不能既是A又是非A。)

只有遵守不矛盾律才能符合人的思维一惯性和不矛盾性,否则就会产生“自相矛盾”。

依据“不矛盾律”,还衍生出了“同一律”和“排中律”。

(2)“同一律”:同一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思想须和自身保持同一。A=A。

(3)“排中律”:排中律是指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不能同假,必有一真。A或者非A。

以上是亚里士多德以来的形式逻辑“三大定律”。这种传统逻辑的“三大定律”只有一个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绝对独立的确定性逻辑原点——矛(或者盾),其核心宗旨就是证明事物自身的绝对同一性、不矛盾性。

(特别注意:从前有不少人将“不矛盾律”误称为“矛盾律”。)

附2:(1)矛盾关系天然的具有两种形式(相互矛盾,自相矛盾),因此“矛盾对立律”包括了“相互矛盾律”和“自相矛盾律”两种形式:

①“相互矛盾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时间,同一条件下凡确立一个矛,必会出现一个盾;两个相反对立的判断都为真,其中没有一假。

相互矛盾律的公式:A:B,A对称于B,或有A必有B。

(广义的表述:A:非A,A对称于非A,或有A必有非A。)

比如:有正就有反。有黑就有白。有大就有小。有矛就有盾。

相互矛盾律就是说,对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能够同时肯定,但不能否定其中的一个;因为一旦否定其中的一个,另一个也就不能够成立。

②“自相矛盾律”是“相互矛盾律”(A:B)的一个变种。“自相矛盾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对同一对象所做出的相互矛盾的两个判断都为真,其中没有一假。它要求在同议论中把相互矛盾的不同属性归于同一对象,即既断定某对象是什么,又断定某对象不是什么。

自相矛盾律的公式:A=B,A即B,或“既A既B”。

(广义的表述:A=非A,A即非A,或“既是A又是非A”。)

比如:人既是物质的同时又是精神的。量子既是波同时又是粒子。

自相矛盾律就是说,对同一事物“既是这样又是那样”的属性、关系、行为能够同时肯定,但不能否定其中的一个方面,因为一旦否定其中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也就不能够成立。

“矛盾对立律”(包括“相互矛盾律”、“自相矛盾律”)的含义就是说“一切事物总是矛盾对立的”,矛盾是一切事物本身的必然属性,违反这一要求的逻辑错误,可以称为“失去矛盾”。

(简单的看,一旦把矛盾对立律用于表述不同事物之间的矛盾关系就能得到相互矛盾律,而把矛盾对立律用于表述同一事物自身的矛盾关系就能得到自相矛盾律。)

依据“矛盾对立律”,还衍生出了“不同一律”和“不排中律”。

(2)“不同一律”:不同一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同的思想能够和自身保持同一。A是非A。(或者,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思想可以和自身保持不同一。A≠A)。

比如:物质是指无机物同时也是指有机物。人是指男人同时也是指女人。

(3)“不排中律”:不排中律是指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不能同假,而必然同真。A又非A,“既A既B”。

比如:既有上又有下。既有冷又有热。既有生物又有非生物。

以上“矛盾对立律”、“不同一律”、“不排中律”是与传统形式逻辑“三大定律”相反对立的(新的)逻辑定律。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7-1 15:16:3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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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宇宙事物的“第一矛盾”关系

“不矛盾”和“矛盾”是一切事物本身天然拥有的两大基本特征和属性,任何一种事物皆同时具备这样的双重本质。

“不矛盾”和“矛盾”是相互依存的、不可分离、一在俱在的,这是人类的直观感知和直觉认识,是大自然天然固有的规定,甚至可以说是“无理由”的。

由此,在宇宙事物的矛盾对立关系中,最为基础的矛盾关系已经不再是传统上人们一般认为的“矛”与“盾”之间的对立冲突,而是事物本身的这种“不矛盾与矛盾”双重本质属性之间所形成的自相矛盾关系。

这种自相矛盾关系可以变成这样一句提问:事物究竟是不矛盾的,还是矛盾的?

可以讲,普天之下的“第一矛盾”关系就是这种事物本身“不矛盾与矛盾”的自相矛盾关系。

这是宇宙事物本身最为基础、简单、本质的关系,可以说,所有矛盾关系的“祖宗”就是这种“不矛盾与矛盾”的对立冲突,这也为(完备化的)矛盾关系学说奠定了第一块基石。

值得注意,这种“第一矛盾”关系的实质就是“不矛盾律”与“矛盾对立律”两条相反对立的逻辑定律之间的矛盾冲突。

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不矛盾律与矛盾对立律(包括其余几条逻辑定律)之间的矛盾对立关系已经成为一项自然公理。所谓公理就是直觉上显而易见的大自然本身的基本真理。


        第三节

自相矛盾、相互矛盾

综观宇宙,一切事物的产生和消亡由两种根本性力量推动,一种是事物自身的自相作用,一种是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两种作用力量交互运动产生出所有的矛盾和不矛盾的转化运动。

(依据事物自相作用和相互作用的运动属性,矛盾关系也就相应的划分成为了自相矛盾和相互矛盾两种类型。)

一般情况下人们会根据上述两种不同的作用方式来观察认识宇宙事物,一种是直接认识同一事物自身,另一种则是认识不同事物之间的关系。

在直接认识同一事物自身的时候,人们会发现,一旦将矛盾关系纳入同一事物自身来认识,就会形成这个事物自身的“自相矛盾”关系。比如在同一时间、对同一对象所作的观察中“量子是波、还是粒子?”“人究竟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宇宙是整体同一的、还是局部对立的?”等等。

值得注意,一切事物的“自相矛盾”关系看上去都是一个“相反或不同关系的总合”概念。比如:“人”就是男人和女人的总合概念;“物质”就是无机物和有机物的总合概念;“量子”就是波和粒子的总合概念等等。在这样的关系中,每一个总合概念必然同时包含两种相反对立(或不同)的特征、关系、属性、行为于一体。深入的研究表明,任何一个独立的同一性事物自身都包含着这样的无法消除的自相矛盾关系。

其次,当我们针对不同事物之间的相反对立关系来认识的时候,就会形成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矛盾”关系,比如正与反、敌与友、黑与白、冷与热、是与非、上与下、大与小、黑暗与光明、正义与邪恶等等。这些“相互矛盾”的关系既可以是彼此独立区分开的,但又是相互紧密依存的,每一个前面的概念(比如正)必须依赖于后面的概念(比如反)才能够成立。正因为如此,所有相互矛盾的关系也都是彼此不可分割开的,是永远并行成立的,是缺一不可的,是一在俱在的。


        第四节

    宇宙事物本身皆具有“既不矛盾、又矛盾”的双重特征

由于“自相矛盾”和“相互矛盾”的存在,这已经显示出宇宙万事万物自身和不同事物之间所必然存在着的、天然固有的矛盾对立属性和关系。

令人遗憾的是,自古以来人类压根就没有提出过一条真正的“矛盾对立律”来。(特别指出,从前一些人将“不矛盾律”误称为“矛盾律”,这是一件“搞笑”的事情;由于“不矛盾律”所定义的是事物的不矛盾属性,凡是单一借用“不矛盾律”来解释和定义矛盾对立关系的做法显然是不对的。)

因此,为了完备准确的表述一切事物皆具有“不矛盾”和“矛盾”的双重本质属性,人们必须在自然逻辑定律中增加一条与传统“不矛盾律”相互平行并列的,真正的“矛盾对立律”!(见一、附2)

在宇宙本身的逻辑关系中,“不矛盾律”和“矛盾对立律”是两条完全相反对立的定律。今天在我们眼中,两条定律皆是符合于宇宙事物本身天然固有属性的,两条定律之间没有先后之分,是平行并列的同时性存在关系。

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一个让人从前无法想象的情况发生了。

一旦人们想要全面完备的认识清楚宇宙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关系时,“不矛盾律”和“矛盾对立律”所各自规定的相反对立属性和关系就会同时并列的呈现出来。于是,任何一个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关系就变成了令人吃惊的“既是不矛盾的、又是矛盾的”!

由于这样的属性和关系是普遍性的,也就是说,宇宙以及一切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关系皆同时具备了“不矛盾和矛盾”的双重特征。


第五节“不矛盾律”与“矛盾对立律”的交互融合关系

“不矛盾律”可以正、反两用,首先可以由“不矛盾律”定义出一个正方事物,再由“不矛盾律”定义出另一个反方事物,两者之间就可以形成“矛盾对立”的关系。

正是这样,“不矛盾律”就可以被视为“矛盾对立律”的正或者反的单独构件;反之,“矛盾对立律”也可以被视为“不矛盾律”的正反相合。

也就是说,“矛盾对立律”必然依赖于“不矛盾律”,“不矛盾律”一旦正、反两用就能构建起“矛盾对立律”;同时,“不矛盾律”也可以由“矛盾对立律”来产生,一旦将“矛盾对立律”进行拆解,就可以得到两条相反对立的“不矛盾律”。

因此说“不矛盾律”与“矛盾对立律”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天然相互依存的、不可分离、无法割裂的。


第六节

人类观察事物的不同位置和角度

人们之间的三种称谓我、你、他(还有复数的我们、你们、他们)不仅表现了人际关系,也反映出我们观察和认识事物的方式。一般人的观察认识可以拥有自我的角度、对方角度、旁观者角度三种,可以说成是主观、客观、旁观(有人将旁观也称为客观)。

一般人皆可以随意地在自己的抽象思维中进行这样三种不同观察位置和认识角度之间的转换,人们不仅能够站在自身的位置和角度来看待问题,还可以抽象的站在对方以及旁观者的不同位置和角度来看待问题。


        第七节

事物具有“内在”、“外在”、“内部”、“外部”四种认识范畴

事物的各种属性和关系可以从“内在”、“外在”、“内部”、“外部”四种认识范畴来认识。

让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事物的“内在”和“外在”定义。

内在和外在不是指空间的区域,内在和外在是指一个事物自身紧密不可分的本质属性的蕴涵范畴。比如:人是利己的。一个人既是精神的,又是物质的等等。

事物的内在属性是无法直接看到的,只有事物的外在属性才能够被直观感知;事物的内在属性是通过其外在属性而抽象推论的。内在与外在是既可以被区分开的,又是相互贯通、一体化、紧密不可分割的,“外在”是事物内在属性的外在化呈现,“内在”是事物外在属性的内在化蕴涵。

由于内在和外在并不是指事物自身的空间区域,因此内在和外在是不能够包含不同的事物于其中的,但是内在和外在范畴却可以包含相反(或不同)的属性和关系。因此可以说,内在和外在就是指同一事物自身自相矛盾关系的一种呈现范畴,事物自身的自相矛盾属性和关系总是会在内在和外在范畴中被表现出来。(注意:外在并不是指事物的外表。)

接下来,我们再看一看事物的“内部”和“外部”定义。

“内部”和“外部”是指某一事物自身范围的内外可以被不断分割开的内部空间和外部空间区域,以及在这样的空间区域中包含着的进一步可分的不同事物。

内部和外部的定义是:一个事物自身空间之内,以及一个事物自身空间之外。(或者,一定的空间区域之内,以及一定的空间区域之外。)

内部和外部都是在指各种不同事物之间可以共同存在,并且发生相互作用和矛盾冲突的空间区域。

任何一个事物都必然同时拥有内部和外部两种空间关系。

比如:就宇宙而言,某个人是处于内部的,然而同时他与另外的人之间却又是彼此处于对方外部的;因此说这个人既能够被认定是处在(宇宙)内部的,同时也能够被认定是处在(另外人的)外部的(万物尽皆如此)。

再比如:一个人往往认为宇宙与自身是相互对立的关系(即外部关系),但是仔细一想,发现自己又是处在宇宙之内的(即内部关系)。

一个事物的内部或者外部定义实际上是由于观察者当下所处在的观察位置和(抽象的)认识角度不同而主观给定的;内部和外部的定义可以随着观察者的位置改变和(抽象的)认识角度调整而不断地进行转换;内部可以转换成为外部,外部也可以转换成为内部。

比如:同一车间的两名员工,在一位旁观者眼中他们是该车间的内部人员(即内部关系),然而你一旦亲临工作现场,你就会发现他们两人之间是彼此外部的关系。还有,地球与火星相互是外部的,但一想到太阳系,两者即刻就是内部的了。

(由于抽象认识的可转换特性,相对于同一观察者,一旦将一对外部关系置放入一个更大的空间范畴之中,就可以转变成为这个更大空间范畴中的内部关系;然而一旦观察者钻进这个空间范畴之中来进行观察,其中的各种内部关系又可以立即转变成为彼此不同事物之间的外部关系。)

以上说明,一个事物不仅可以同时具有内部和外部关系,还是“既处在内部,又处在外部”的,内部可以转换成为外部,外部可以转换成为内部。

因此说,对于同一事物(以及同一观察者)而言,内部和外部既是可以区分的,又是根本无法区分和割裂开的关系。外部中包含着无数的内部,内部中又可以不断的分割出无穷的外部;内部紧紧依赖于外部而存在,外部也紧紧依赖于内部而存在,是一在俱在的。

(在日常情况下,观察者可以忽略内部和外部的划分,直接将某一空间区域看作是各种事物共同拥有的空间活动场所,使得该空间区域获得“非内部、非外部”的通俗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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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矛盾的四种形式(不矛盾的四种形式)

由于事物的内在、外在、内部、外部四种范畴的存在,其中必然包含着各种(不同和相反的)属性和关系,因此就表现成为了“内在矛盾”、“外在矛盾”、“内部矛盾”、“外部矛盾”四种矛盾形式。

首先需要认识的是内在矛盾和外在矛盾,这是同一事物自身的自相矛盾关系。

“内在矛盾”的定义是:同一事物自身内在属性、关系、行为的相反对立。

“外在矛盾”的定义是:同一事物自身外在属性、关系、行为的相反对立。

其次还要认识的是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这是指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矛盾关系。

“内部矛盾”的定义是:在某一给定事物(或给定区域)本身之内,凡可以确定出相反个体就会构成该事物的内部矛盾关系。

“外部矛盾”的定义是:在某一给定事物(或给定区域)本身之外,凡可以确定出相反个体就会构成与该事物之间的外部矛盾关系。

总结上述,由“矛盾对立律”可以衍生出内在矛盾、外在矛盾、内部矛盾、外部矛盾(由传统“不矛盾律”可以衍生出与之相对应的四种不矛盾定义),任何一个事物皆是这些对立关系的综合产物。

因此可以将事物本身的不矛盾和矛盾关系汇总如下:

                                 

                                            事物本身属性

                                                    ↓

       “不矛盾”状态 ←———————————→“矛盾”关系

                    ↓                                                               ↓

               不矛盾律                                                   矛盾对立律

                    ↓                                                               ↓

          —————————                                —————————

           ↓                    ↓                                        ↓                  ↓

不自相矛盾            不相互矛盾                         自相矛盾          相互矛盾

      ↓                             ↓                                    ↓                  ↓

内在不矛盾←→外在不矛盾     内部不矛盾←→外部不矛盾       内在矛盾←→外在矛盾     内部矛盾 ←→ 外部矛盾

    ↓              ↓                                                     ↓                   ↓

—————————                                            —————————

          ↓                                                                         ↓

   事物的同一性                                                       事物的对立性

                     ↓                                                              ↓

                        ←—————————————————→

                                                      ↓

                                             事物的本质矛盾


 

第九节

(一)内在矛盾与外在矛盾互相转化

一个事物如果没有外在矛盾(特征),观察者根本就不能够看清楚它的内在矛盾。(我们无法看见一个事物自身的内在矛盾,只有外在矛盾才可以被我们直观所见。)

外在矛盾是事物内在矛盾的外在化显现,内在矛盾是外在矛盾的内在化隐含。内在矛盾总是以外在矛盾表现出来,而所谓内在矛盾只是观察者抽象认识中的产物。

就人类认识而言,内在矛盾与外在矛盾一旦通过抽象认识与具象观察的两种不同认识方式就可以互相实现贯通和转换。

内在即是外在,内在矛盾总是通过外在矛盾显露出来;外在即是内在,外在矛盾总是以内在矛盾隐含着。比如:量子“波粒二相性”,人既是物质的又是精神的,宇宙既是同一的又是对立的,事物既是整体的又是局部的等等自相矛盾现象都深刻地表明了这类关系。

(二)内部矛盾与外部矛盾相互转化

内部矛盾与外部矛盾关系之间也可以相互转化,这是由观察者的(抽象)思维认识特性以及不同的观察位置所决定的。

比如:将一对外部矛盾关系置放入一个更大的同一性范畴之中,就可以转化成为这个范畴本身的内部矛盾关系,因此内部矛盾就是外部矛盾的内置化;反过来将内部矛盾外置化就会转化成为外部矛盾,这完全取决于观察者所处在的位置,是采用超越该范畴的旁观观察,还是采用深入到这个范畴内部之中的主观、客观观察。

所谓内部矛盾其实就是将一对外部矛盾关系纳入到某一范畴(或区域)之中来进行观察并给予定义;所谓外部矛盾则是将一对内部矛盾关系放置到某一范畴(或区域)之外进行观察和给予定义。在这样的观察认识中,矛盾的(当事者)双方彼此会主观的认为自己与对方之间的冲突是外部矛盾关系,然而一旦抽象的(超越性的)将矛盾双方置于一个更大的同一性范畴之中,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立刻就会变成这个更大同一性范畴的内部矛盾关系。

比如:一个省与另一个省彼此之间的外部矛盾关系,放在一个国家之内来看,则是该国家的内部矛盾关系(地球上的国家与国家之间,银河系中地球人与外星人之间的矛盾关系皆是如此的)。

在矛盾关系中“内部矛盾即是外部矛盾,外部矛盾即是内部矛盾”,这取决于观察者所处在的观察位置和(超越性的)认识角度而定。


第十节

(一)同一性与对立性

事物的同一性由“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给出;事物的对立性由“不同一律”(“矛盾对立律”、“不排中律”)给出。(见第一节附①、附②)

同一性是指事物自身的“不矛盾”状态;对立性不仅指“矛盾”关系,还包括了“不同”事物之间的彼此“反对”关系。

“不同”和“反对”是由于宇宙万事万物的多样性、差异性、复杂性所形成的。因此,观察者总是可以选择一些不同的事物来反对另外一些不相同的事物。比如:这是桌子,而不是椅子;这是绿色,而不是蓝色;你是人,而不是猩猩;这是行星,而不是恒星等等。这样的关系并非典型的矛盾对立,彼此之间不会发生绝对的冲突,是平行并列的不相同的存在关系;因此无法简单的依据矛盾学说来完全定义和解释这类关系,只能采用“不同”和“反对”的关系予以表述。

正是由于事物除了矛盾对立关系之外还存在着这样一些“不同”和彼此“反对”的对立关系,因此事物的不同和反对关系是与矛盾关系平行并列的,它们都可以被纳入到对立性关系之中。

“对立性”这个概念不仅包括矛盾对立关系,还包括了不相同的事物之间彼此反对的对立关系,因此对立性概念要比单纯的矛盾概念范围更广、更大。

由此进一步看,“同一性与对立性”关系(包括了不矛盾、矛盾、不同、反对)要比纯粹的“不矛盾与矛盾”关系所包含的范围更广、更大。就事物自身的全面属性而言,“同一性与对立性”关系在先,“不矛盾与矛盾”关系居后;“不矛盾与矛盾”关系被“同一性与对立性”关系所包含,“同一性与对立性”可以成为认识一切事物的基础关系。

(同一性与对立性是事物的第一关系,所有的基础性理论问题都始终是围绕着同一性与对立性之间的关系而展开的。)

值得注意,“同一性”概念涉及到两个不同的认识方面:抽象认识中的“纯粹同一性”与“真实具体的同一性”,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认识(和存在)概念。

“纯粹同一性”是指抽象认识中的绝对同一,“真实具体的同一性”是指现实世界中包含着自相矛盾或相互矛盾的同一事物自身的属性,这样的两种不同的“同一性”概念之间经常会发生认识上的直接冲突。

就人类日常具体观察和认识而言,抽象中的绝对同一性是无法成立的,在宇宙万事万物和各种现象中只表现出了“真实具体的同一性”。

任何真实具体的同一性事物本身都天然的包含着自相矛盾和相互矛盾关系,因此“具体真实的同一性”其实是指“同一事物自身的矛盾同一性”,也叫做“同一性矛盾”。

但是必须注意,切不能简单的否定掉抽象认识中的“绝对同一性”,抽象中的绝对同一性仍然具有理论和实际运用的宝贵认识价值。(后续章节会阐述)

(二)“同一性矛盾”与“对立性矛盾”

“同一性矛盾”就是事物自身的“自相矛盾”,“对立性矛盾”就是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矛盾”。(“同一性矛盾”是同一事物自身不可拆解开的矛盾,“对立性矛盾”是指一个事物之中可以拆解开的矛盾以及发生在不同事物之间的矛盾。)

“同一性矛盾”是事物自身运动变化的内因,“对立性矛盾”不仅是事物运动变化的内部原因,也是事物变化的外因。

“同一性矛盾”与“对立性矛盾”互为条件、互为依存、紧密不可分,两者之间不存在以谁为先。在同一事物之中既包含同一性矛盾又包含对立性矛盾,在对立性的事物之间也既包含对立性矛盾又包含同一性矛盾。

(三)“同一体矛盾”与“对立体矛盾”

同一体矛盾和对立体矛盾都是在指相互矛盾。

同一体矛盾是指“同一事物内部的矛盾”。对立体矛盾可以有两种认识角度:一种是当事者(主观观察)认为的“我与他”之间的外部矛盾,另一种是采用旁观观察所认为的“不同事物之间的矛盾”(包括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

“同一体矛盾”与“对立体矛盾”两者之间也是可以互相转化的。

同一体可以成为更大对立体系之中的一个单独构件(一个矛),对立体也可以合并成为一个更大的同一体(更大的矛),这种转换关系是无限永续的(这不仅是由于宇宙万事万物可以进行连续不断的运动转化所造成的,也是因为“内部”与“外部”可以进行连续不断的认识转换所形成的)。

“对立体矛盾”经过微观分解,或者被置放入一个更大范畴区域之内就可以转变成为“同一体矛盾”;反之,“同一体矛盾”经过微观分解,或者被置放入一个更大范畴区域之中也可以转变成为“对立体矛盾”。这样的认识转换取决于观察者所处在的不同位置和观察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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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矛盾的消除和化解

矛盾的产生是永无止境的,矛盾的消除和化解也是永无止境的。但是在矛盾的消除过程中,相互矛盾的消除与自相矛盾的消除两者是有所差别的。

首先,相互矛盾的事物之间可以互相转化消除(强大的一方可以战胜并“吃掉”弱小的一方)。

另外一个方面,自相矛盾在于事物自身却是不可消除的(一个事物存在着,其自相矛盾关系就必然存在着)。

但是任何一个存在着的事物都可以被更大范畴或者更小区域中的各种相互矛盾运动来消解,随着该事物自身的消亡,包含在其中的自相矛盾关系也就一并会被消除。

(任何同一体都是更大对立体系之中的一个单独构件,随着对立体矛盾被转化消解,包含在其中的同一体以及自相矛盾也就随之被消除。)

因此,一切自相矛盾的消除,都是由于相互矛盾之间的转化运动而被消除的。

换一种说法,一个事物自身不可消解的自相矛盾(内在矛盾和外在矛盾)是由相互矛盾(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运动来予以消除的。也就是说,同一性矛盾的消除是由对立性矛盾运动来实现的。

值得注意,宇宙万事万物的矛盾产生是连续不间断的,矛盾的化解也是从不间断的,根本没有一成不变的固定矛盾关系存在着。任何事物都在按照不矛盾律的规定和要求不断地转向矛盾对立律的规定和要求,再从不矛盾律的规定和要求不断地反转向矛盾对立律的规定和要求,就这样交替不断的流变转化向前。


第十二节

关于不同和反对

事物的一般关系具有不矛盾、矛盾、不同、反对四种形式。不矛盾代表事物的同一性,矛盾、不同、反对代表事物的对立性。

除了矛盾之外,不同和反对也被包含在广义的对立性关系之中(传统的认识是将“不同和反对”纳入广义矛盾关系中,描述为A与非A的关系)。事物之间的不同和反对,其本质就是对立性、差异性、多样性、复杂性。

(一)矛盾与不同

不同是指具有差异性、多样性、复杂性的不同事物之间的对立关系。“不同”与“相反”是天然并列的,相反的关系就是直接的矛盾对立,不同的关系之间不发生直接矛盾冲突,不同的关系之间可以是相互反对的。

事物自身的演化总是会遵循“从一变为多,从多变为一”的途径,其中从来就没有过绝对相同的东西,因此不同的产生是必然的。

(二)反对和不反对

反对,一般是采用不同的事物来彼此反对(也可以采用矛盾对立的事物来“绝对反对”)。

    彼此反对的不同事物之间可以形成不反对的暂态关系(就像暂态的不矛盾关系一样),这可以叫“和而不同,和谐共处”。


第十三节

(一)“二律背反”原理

康德首先提出了这个原理。“背反”就是指违反排斥、相反对立的意思,“二律”是指两种认识概念或两条原理;“二律背反”就是讲两种相反对立、违反排斥的认识概念或两条原理之间存在着必然依存、不可分解的关系。

历史上关于二律背反命题的解释是:在同一个对象或问题中可以形成两种彼此矛盾的理论或学说,并且这样两种彼此矛盾的理论或学说能够同时成立。(我们可以理解为,从同一事物之中产生出了两个相互对立的结果来;或者,针对同一事物产生出了两个彼此矛盾的认识结论。)

在这样的情况下往往令人无法得出一个单一确定的认识结果,使人面临“两难选择”。

附:康德提出的关于总体宇宙的四种二律背反命题     (摘选自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经过简化)

第一对命题

正题:世界在时间和空间上是有限的;        反题:世界在时间和空间上是无限的。

第二对命题

            正题:世界中一切都是单一的、不可分割的;  反题:世界上一切都是复杂的、可分割的。

        第三对命题

正题:世界上存在着自由;                  反题:世界上不存在着自由。

第四对命题

正题:世界是有始因的;                    反题:世界是无始因的。

康德曾经论证了这四个正题和反题都能成立,从而使我们对于世界的认识陷入了严重的矛盾之中。

按照康德二律背反命题的格式,“二律背反”还可以产生出许许多多其它的例子。

例一、正题:事物是确定性的;

反题:事物是不确定性的。

例二、正题:美国处于中国的上方;

反题:美国处于中国的下方(这类现象是古人不可想象的,它是地球之外的观察者所看到的连续动态观察结论)。

例三、正题:量子是粒子;

反题:量子是波。

例四、正题:四维时空没有外部;

反题:四维时空有外部(比如“真空”、希格斯场、多宇宙理论等)。

例五、正题:事物的本质是可以认识的(事物的本质是存在的);

反题:事物的本质是不可认识的(事物的本质是不存在的)。

例六、正题:人是物质的;

反题:人是精神的。

例七、正题:宇宙是同一的;

反题:宇宙是不同一的。

例八、正题:事物是不矛盾的;

反题:事物是矛盾的。

例九、正题:任何一种现象是必然存在的;

反题:任何一种现象是必然不存在的(这是一种动态连续的观察结论)。

……

“二律背反”可以获得进一步推广的含义,这就是任何一个认识概念都能够找到与自己相互背反的概念。

有正题必有反题,有正概念必有反概念,有正认识必有反认识,有正事物必有反事物,有正定律必有反定律,可以直接理解为“有矛必然有盾”。

值得注意的是,二律背反命题一旦被纳入到同一事物自身就可以形成自相矛盾关系;二律背反命题如果作为相互对立的两个独立命题则可以形成相互矛盾关系。

按照康德的本意,二律背反命题描述了事物的自相矛盾关系,但是广义的讲,二律背反命题却也同时揭示出了相反事物之间的相互矛盾关系。

综观人类认识历史,只有二律背反命题第一次描述出了矛与盾之间必然对立和相互依存的关系,二律背反原理应该是人类第一次对于“矛”与“盾”的逻辑关系定位,它是“矛盾对立律”的原型。(正因为如此,二律背反定理曾经被一些人视为亚里士多德“不矛盾律”的死对头,只要是一味坚持“不矛盾律”的人,就根本无法认同“二律背反”。)

二律背反命题采用了事物自身的相反对立形式,描述了事物所拥有的“同一性矛盾”关系。

一切事物皆具有二律背反关系,这是事物本身的天然属性使然,人类所能认识到的一切事物和概念,都必然会产生出二律背反的结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规定。

(注:这里不得不遗憾的说,康德本人未能深入认识到“二律背反”定理的普遍应用性;康德也没有能够从理论和定理上给出明确的定义:二律背反命题可以作为普遍化的“同一事物的自相矛盾”形式,这是他的认识局限所致。

康德失掉了确立“矛盾对立律”的良机,另外也失去了发现“不矛盾律”与“矛盾对立律”之间可以构成二律背反结构的机会。)

(二)逻辑定律的二律背反

大自然拥有两套完全相反的逻辑定律,一套以“不矛盾律”为代表(包括“同一律”、“排中律”),另一套以“矛盾对立律”为代表(包括“不同一律”、“不排中律”),两套自然逻辑定律之间已经形成了二律背反的关系。

这种相反的自然逻辑定律之间的对决表明,不矛盾的东西皆是必然矛盾的,任何矛盾的东西又可以拆解为不矛盾的东西(对立的东西同时是同一的,同一的东西同时又是对立的)。

以“不矛盾律”和“矛盾对立律”两相结合所形成的“二律背反”结构,已经形成了总体逻辑定律的自循环结构;呈现为“既不矛盾律,又矛盾对立律”的互相依存的逻辑定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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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

(一)什么是悖论

例一:“说谎者悖论”

古希腊的“说谎者悖论”一直在逻辑思想史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位古希腊克里特岛的人曾经说:“所有克里特岛人都是说谎者。”由于讲话者本人也是克里特岛人,因此人们可从他的话中推出“他也是说谎者”,由此请问他所说的话是真话还是假话?

后来,这个问题被一个叫欧布里德的人改编并简化为:“我现在说的这句话是谎话。”这句话如真,即假;如假,则真。(这完全是一个自相循环的“怪句”!)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说谎者悖论”。

 

例二:罗素“集合论悖论”

罗素(B.Russell)指出,集合可分为两类:一类以自身为元素,另一类则不以自身为元素。所有不以自身为元素的集合构成一个集合,此即所谓“罗素集”。由此便引出这样一个问题:该集合是否以自身为元素?于是便有:

如果罗素集以自身为元素,则有罗素集不以自身为元素;

如果罗素集不以自身为元素,又有罗素集以自身为元素。

这就是所谓的“罗素悖论”。

 

例三:“理发师悖论”

“理发匠悖论”是罗素本人为让人们通俗理解“罗素悖论”而提出的。

一位乡村理发师宣称:他给所有自己不刮脸的人刮脸,而不给自己刮脸的人刮脸。

一位智者问:理发师先生,你是否应该给自己刮脸呢?

理发师无言以对。假如他给自己刮脸,就与他宣称的“不给自己刮脸的人刮脸”自相矛盾;假如他不给自己刮脸,根据他的原则,他就应该给自己刮脸,也产生了自相矛盾。

 

例四:“上帝是万能的”悖论

上帝能否造一块他自己举不起来的石头?

造不出吗?那他就不是万能的。造得出吗?那他就举不起这块石头,他也不是万能的。

 

例五:“自相矛盾”的悖论

中国古代,一个卖矛与盾的小贩拿起一根矛说:“我的矛是天下最锐利的,可以戳穿任何盾。”接着又拿起一个盾叫卖:“我的盾是天下最坚固的,任何矛也不能戳穿它。”旁边一位人问他:“用你的矛戳你的盾,如何?”小贩无言以对。

 

例六:芝诺的“二分法”悖论

一位旅行者步行前往一个特定的地点,他必须先走完一半的距离,然后走剩下距离的一半,然后再走剩下距离的一半,永远有剩下部分的一半要走;因而这位旅行者永远走不到目的地!(而现实中这位旅行者却能够顺利到达自己要去的目的地。)

例七:芝诺的“飞矢不动”悖论

飞箭在运动过程中的任一瞬间时刻必在一个确定位置上,即是静止的,而时间是由无限多个瞬时组成的,因此箭就动不起来了。(而实际上飞箭却能够射向目标。)

例八:“我没有说话”悖论

一个人讲“我没有说话”这就是悖论,因为当他讲出“我没有说话”的时候,却正在说话。

(注意,“我没有…”这个句式可以演变出无数种“我没有…”却正在做的事情。)

 

例九:事物“既是自己,又不是自己”悖论

比如:一个人是(全部)细胞的,还是整体的?一张桌子是桌面板的,还是四条腿的?一个量子是波,还是粒子的?宇宙是整体的,还是万物的?

 

例十:悖论图形

      这幅图究竟是白色的酒杯,还是黑色的两张人脸侧面?

   天使(白色)还是魔鬼(黑色)? (M.C.Escher 作品)

最早明确提出“悖论”概念是在古希腊时代,如果仅仅针对传统形式逻辑法则的规定而言,悖论就是指“荒谬的理论或者自相矛盾的事情和话语”;总之,各种各样的悖论有着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从一个事物自身可以推导出“自相矛盾”来。

 

(二)如何认定悖论

    日常情况下,悖论的形成必须依附于一个主体事物(或一个确定性的认识范畴),悖论是指同一事物自身属性、关系或行为中的自相矛盾关系;再简单的悖论也必须依据于一个确定性的主体事物自身的形式逻辑关系以及自相矛盾的构造推导而来。

因此首先要明白,悖论是以同一事物自身的“自相矛盾”关系来定义的。

    另外还要特别注意,悖论并不是指两个相反对立事物之间的纯粹相互矛盾关系;两个相反事物之间强大的一方会战胜或者吃掉弱小的一方,这样两者之间的相互矛盾关系就会被消除掉,于是也就不会形成(同一事物自身的自相矛盾)悖论了。

纯粹的相互矛盾关系是指两个对等的、可以独立分开的相反对立的东西,而悖论关系是指一个不可分开的自相矛盾的东西。

没有一个(不矛盾的)同一事物作为认识悖论的必备前提,悖论的认定是根本无法进行的;悖论正是从一个(“不矛盾律”所规定的)“同一事物”这样的认识原点开始构建的,正是由于在一个不矛盾的“同一事物”自身发生了自相矛盾的事情,才会出现(违背了“不矛盾律”的)悖论。

 

悖论是说:一个本来不应该矛盾的同一事物却发生了自相矛盾。

 

      这个“本来不应该”是由于人们以一个先入为主的认识观念所造成的,这就是传统形式逻辑“三大定律”(特别是“不矛盾律”)所规定的内容。

 

正因为如此,可以直接说,建立任何一种悖论的必须前提首先就是“不矛盾律”(当然,紧接着登场的就是“矛盾对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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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悖论的定义

悖论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

1、同一事物自身拥有相反对立的属性、关系或行为,并且同时为真、不可消解;达成一种“亦此亦彼”的自指性循环关系。

2、如果仅仅依据传统形式逻辑法则,一个事物自己则不能完全解释包含于自身的自相矛盾关系,因此一个事物既无法自己(证明)肯定自己,也无法自己否定自己。

凡是悖论的事物都必须具有一种自指性(自己指向自己)的自相矛盾特征,当你认为一个事物自身的属性、关系或行为是如此这般的时候,它却可以表现出另外一种相反对立的属性、关系或行为;这样就会发生“一个本来看上去不矛盾的事物,自身却拥有了无法消除的矛盾,因此形成了一种整体性的自相矛盾关系”。

就是说,一个不矛盾的东西,同时却又是矛盾的东西,而且这种“既不矛盾,又矛盾”的整体自相矛盾关系是不可消解的,这样就形成了悖论。

因此悖论的事物可以是:一个不矛盾的事物却是矛盾的事物,因而成为了一个自相矛盾的整体。悖论就是指这样一种特殊性的自相嵌套的整体性自相矛盾结构。

悖论是人们坚持单一的传统形式逻辑法则来认识和看待某一事物时才会出现的逻辑“怪物”;悖论有一个基本特点,就是从一个给定的不矛盾的同一事物可以推导出“自身不可消解的自相矛盾”来。

因此,悖论的定义就是:同一事物自身不可消解的自相矛盾。

(注:这里的“同一事物”可以泛指同一个体、同一整体、同一系统、同一类别、同一认识范畴、同一概念、同一语境、同一时空等等。)

悖论是以同一事物自身不矛盾、矛盾、整体自相矛盾三大要素为基本构件的,但还不完全,必须加上“不可消解”的规定,即悖论是“同一事物自身不可消解的自相矛盾”。(如果同一事物自身中的矛盾可以被消解,那么就一定是相互矛盾。)

由悖论的定义可以产生出悖论定律,需要注意,“悖论律”实际上就是“自相矛盾律”以及它的变种。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悖论与矛盾在本质上并不是两种东西、两回事情,两者在根本上可以说是一致的。悖论的纯粹形式就是同一事物自身的自相矛盾,甚至可以简单直截的说:悖论就是自相矛盾。所谓悖论实际上是自相矛盾的代名词。

但是,由于万事万物具有同一性、对立性、多样性,因此自相矛盾可以演变出三种不同的形式,这就是“一与一”、“一与二”、“一与多”三种不同的自相矛盾关系。

我们可以将这样三种不同的自相矛盾关系分别用公式表述:

1、A=B;

2、A=ab;

3、A=abcd…。

其中,第一种A=B就是自相矛盾律,是纯粹的自相矛盾关系,也就是“一与一”(“矛即盾”)的悖论关系,它可以叫做“基础悖论”形式。

接下来,需要特别认识的是第二种形式,我们可以将不矛盾作为A,将矛盾作为B,代入到A=B公式之中,于是就能够得到A=ab(文字描述为:不矛盾等于矛盾),这就是“一与二”的悖论关系。可以说,这是最具代表性的悖论形式,它是宇宙自身的一个纲领性结构,我们称它为“典型悖论”。

再继续看第三种,我们还可以将同一性作为A,将万事万物的多样性作为B,将它们代入到A=B公式之中,就可以得到A=abcd…。这就是“一与多”(“同一性即多样性”)的悖论关系,我们可以称它为“广义悖论”。

接下来再分别阐述一下上述三种悖论关系中的一些要点。

在第一种A=B的“基础悖论”公式之中,包含着“A即B”(“矛即盾”、“既矛既盾”、“非矛非盾”)等纯粹自相矛盾关系。然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纯粹自相矛盾关系可以拥有两种完全不同定义的观察认识角度,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单一的运用“不矛盾律”来看待它)A与B之间就可以形成相互否证、互相诋毁,两者皆不能成立的“否定性悖论”关系;(如果单一的运用“矛盾对立律”来看)则可以形成双方共同肯定、同时成立的“肯定性悖论”关系。(也就是说,这种“基础悖论”本身可以分别由“不矛盾律”或者“矛盾对立律”来给出两种完全不同的认识和价值定义)。

其次,在第二种A=ab的“典型悖论”公式之中,可以形成同一事物自身“既不矛盾又矛盾”(“不矛盾即矛盾”、“非不矛盾非矛盾”)的自相矛盾关系。(在这个公式中,能够拥有一个自身首先不矛盾的同一事物A,进一步发现它又是矛盾的ab,因此是整体自相矛盾的。)这就是日常运用最多的典型悖论形式。

再者,在第三种A=abcd…的“广义悖论”公式之中,可以形成同一事物自身“一即是多”(“既一既多”、“非一非多”)的自相矛盾关系。(在这个公式中,首先拥有一个自身不矛盾的同一性事物A,进一步发现它又是多样性、复杂性的abcd…,因此是整体自相矛盾的。)这也是一种经常需要运用的悖论形式。

由上可知,悖论的复杂性、困难性正在于此。自古以来,人们对于悖论的认识和定义难点也在于此,咋看上去都是悖论,但实际上各种悖论关系的定义却可能是很不一样的。

因此,实际上完整的“悖论律”包含了上述所有的三种形式,这样的三种形式都能形成悖论;其中最简单、最根本的形式就是A=B,只不过日常认识中人们最常使用到的却是第二种具有典型意义的A=ab,当然在看待事物的同一性与多样性所产生的悖论时,还必须用到A=abcd…。

附:不矛盾和矛盾也具有多种形式

宇宙事物皆拥有一与一、一与二、一与多的关系,因此不矛盾和矛盾也会拥有三种基本形式及其变种,共计九种:

1、不矛盾A≠B(包括A≠ab,A≠abcd…);

2、相互矛盾A︰B(包括A︰ab,A︰abcd…);

3、自相矛盾A=B(包括A=ab,A=abcd…)。

前面已经讲过,在日常情况下,如果不能确定出一个可被认识的(确定性)主体事物,我们就根本无法确认依附于它的悖论关系,这是一条原则。

从前有一些人喜欢直接将悖论称之为自相矛盾,但又总觉得意犹未尽,其中似乎缺少点什么。因为一般纯粹的自相矛盾关系(即第一种“基础悖论”)是以“矛”与“盾”为构件的(A=B,A即B),(依据传统“不矛盾律”的规定)这样就会形成“矛即盾”的互相否定关系,其中就会缺失对一个(确定性)主体事物的认定。由于这种A=B描述了同一事物“既是A,又是B”(即两个完全对等的相反事物),AB之间就可以发生彼此否定,出现自身诋毁,因此就会形成“既不是A,又不是B”的关系,这样就使观察者无所适从,不能从中得到任何具有实用价值的认识结论。

(前面已讲到,虽然根据新的“矛盾对立律”也可以产生出“肯定性悖论”,但自古以来由于传统“不矛盾律”已经深入人心,具有决定性的认识限制作用,因此人们一旦单一的使用“否定性悖论”往往就会导致日常认识中的灾难。请注意,传统“相对主义”就是将这种单一的“否定性悖论”作为诡辩的工具。)

与第一种有很大不同的是,第二种“典型悖论”却是以不矛盾和矛盾为基本构件的,是A=ab(不矛盾等于矛盾),这样就要求我们必须首先定义出一个不矛盾的主体事物,同时又定义出其中所包含的矛盾,并且由于这种“既不矛盾,又矛盾”的整体自相矛盾关系是不可消解的,于是就会形成悖论(显然,这种自身首先以不矛盾的确定性状态而呈现出来的“主体事物”是完全可以真实存在的)。

因此一般而言,日常情况下的所谓悖论并不是指(第一种)“矛即盾”的纯粹自相矛盾,而是指“不矛盾即矛盾”的典型悖论(或者说是指同时确认“肯定性悖论”和“否定性悖论”双方的“典型悖论”),这是认识悖论的一个要点。

因此在这里,我们需要重点认识清楚的就是第二种“典型悖论”A=ab。

“典型悖论”表述的是“不矛盾即矛盾”所结合形成的一种整体自相矛盾关系,因此它的公式成为了A=ab(A即ab),用文字可以表述为“一个不矛盾的事物却是矛盾的,因此是整体自相矛盾的”。这也就是“典型悖论律”。

(这一定律中可以包含一个主语和两个彼此相反的宾语,因此是“一主二宾”、“既一既二”的语言关系结构。)

这种“典型悖论律”表达的内容是说同一事物自身“不矛盾等于矛盾”;也是说一个不矛盾的事物就是矛盾的事物(一个不矛盾体就是矛盾体)。说到底,这一定律表述的是“不矛盾”与“矛盾”双重属性相互并列、等同的一种特殊自相矛盾关系。

    (注:也可以将“同一律”a,“不同一律”b代入该定律,这样A=ab就可以表示一个事物“既是同一的,又是对立的”。一个同一的事物就是对立的事物,一个同一体就是对立体。)

其实所有类型悖论的实质“万变不离其宗”,就是一个看上去(原本)不矛盾的同一事物自身发生了不可消解的矛盾,形成了这个事物自身“既不矛盾,又矛盾”的整体自相矛盾关系。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指出,在“典型悖论律”A=ab公式中,ab所代表的“矛盾”包括了两种类型,也就是包括了相互矛盾和自相矛盾两种类型。

就是说,以A=ab而言,其中的ab既可以代表自相矛盾,也可以代表相互矛盾。

这其实是说,悖论不仅可以由不矛盾与自相矛盾两者之间构成的整体自相矛盾关系来形成,另外还可以由不矛盾和相互矛盾所构成的整体自相矛盾关系来形成。

因此要特别指出,除去不矛盾与自相矛盾两者可以形成悖论关系外,不矛盾和相互矛盾之间同样也可以形成悖论关系。比如前面所列举的(例九)“事物既是自己,又不是自己”悖论中可以看出,由于不矛盾与各种相互矛盾(整体与个体、整体与局部、整体与内部)的关系是不可消解的,因此也就可以形成事物自身(不矛盾与相互矛盾)的整体自相矛盾关系。这其实是在说,任何一个事物只要具有(相互可以拆解开的)个体关系、局部关系、内部关系(这些都是相互矛盾关系),一旦被纳入到同一整体(同一事物)之中,也就一定能够形成该同一整体(同一事物)自身的悖论,该同一整体(同一事物)就一定“既是自己,又不是自己。”

比如:问一个人,你是头部的,还是躯干的?一台汽车是车身的,还是发动机的?一个国家是整体的,还是全部公民个体的?这些(相互可以拆解开的)关系都包含着“同一事物自身不可消解的自相矛盾”,因此都会形成悖论。

前面已经提到,(纯粹的)相互矛盾关系是不能够作为悖论的,但是如果将一对相互矛盾关系纳入到一个更大的同一整体之中,就会形成该同一体自身的自相矛盾(悖论),这个同一体就一定“既是自己,又不是自己”。(注意:这种矛盾关系本质上仍然是在表述事物的“内在矛盾”关系。)

总之,悖论是借由同一事物自身的整体自相矛盾关系来包纳所有自相矛盾和相互矛盾的,这样就会形成各种矛盾和不矛盾关系的综合嵌套。可以说,一切形式的不矛盾和矛盾所构成的整体自相矛盾关系都能够形成悖论。

(接下来,第三种“广义悖论”的形成方式与典型悖论是基本相似的,我们只需要将同一性与多样性代入A=B中,就可以得到A=abcd…,具体的描述这里从略。)

归纳所述要点:

1、认识宇宙事物的基点有两个:一个是不矛盾,一个是矛盾(包括自相矛盾和相互矛盾)。

2、由于悖论就是自相矛盾,因此纯粹的相互矛盾关系一般情况下不作为悖论。(但是若将相互矛盾关系纳入到一个更大的同一性范畴之中,该同一性范畴自身就会形成悖论。)

3、一切悖论皆是以“不矛盾”、“矛盾”、“自相矛盾”、“不可消解”为构件的,四者缺一不可。

4、说事物是悖论的,根本上是讲这样一种关系:同一事物自身不可消解的整体性自相矛盾。悖论是这种关系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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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节

     谈一谈给定的“同一性事物”

    日常中,认识和定义悖论的前提条件首先需要一个“同一性事物”,也可以说,人们之所以能够认识到悖论是由于在我们心中早已预设了一个“同一性事物”的概念。我们正是依据于这样一个自身原本不矛盾的“同一性事物”概念,才会进一步发现这个事物自身具有“既不矛盾,又矛盾”的整体自相矛盾关系的。

       “同一事物自身不可消解的自相矛盾”可以进一步描述为:就观察者而言“在一个给定的不矛盾的同一事物自身发生了不可消解的自相矛盾”。

       所谓“给定的”同一性事物(一般人会在具体观察或者抽象假想中来给定)可以是一个东西,一种实体,一个概念,一个公式、一句话语、一个事件,一个系统、一个认识范畴、一个时空区域……;既可以是具体所指的,也可以是抽象中的某个认识对象。它包括现实中的“同一性事物”和抽象思维中的“同一性事物”两种类型。

这种“给定的”同一事物是谁给定的呢?其实是人类观察者自己主观所给定的。它首先是由于人的先天认知局限所给定的,其次还是由传统形式逻辑三大定律来给定的。

 

      “给定”是指生物大脑中的一种(天生的)局限性观察认识效应,它总是让观察者处于一定的认识局限范围之内,这使得我们面对任何一个被认识对象的时候,总是由我们的这种主观认识局限来给定。观察者当前所处在的位置、视角、视距、视界等共同决定着这种给定的“同一性对象”。所谓给定的事物就是指你当前认识能力所能涉及到的区域以及注意力所集中认识的对象,然而这样的区域和对象永远都是有局限的。(第二章还会谈到“退相干”认识所造成的“给定”局限性)

另外,给定的“同一性对象”也可以说是我们在不自觉的思维认识中由传统形式逻辑“三大定律”来给定的,这已经成为我们观察认识一切事物时的一种习惯(也可以反过来说,形式逻辑“三大定律”曾经正是由于顺应了人类天生的“给定”认识习惯才被建立起来的)。

       可以说,所有能够被人类观察认识的事物和对象,都是由我们的主观认识所给定的“同一性事物”,这是人类大脑认识事物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天然特征。

 

      悖论的出现是因为我们在一切认识中总是首先给定(或假定)了一个本身绝对同一的事物(或认识范畴),然而面对现实存在着的一切真实事物(对象)时却根本寻找不到这样一种绝对的“同一性事物”独立存在着。因为任何一个“绝对的同一性事物”其实都是我们主观认识(或者是仅仅依靠传统形式逻辑)所给定的,当然也就是经不起理性深入剖析的。

 

      依据新的悖论定义,同一事物自身一旦兼具了两种(以上)不可消解的特征或者属性,这样的“同一性事物”就可以是悖论性质的。由此我们发现宇宙中所有的“同一性事物”都是如此的,比如:人是物质的、又是精神的;量子是粒子的、又是波的;事物既是单一的、又是复杂的;宇宙既是自身同一的,又是万事万物的。

归根到底,悖论是任何一个“给定同一体”自身的必然属性,就是说一个不矛盾的事物自身必然又是矛盾的,进而是整体自相矛盾的。这就是“悖论律”所揭示出来的自然真理。


第十六节

(一)“现象悖论”和“本质悖论”

2000多年以来,人类从前所发现和列举出来的悖论都只能算是悖论现象,或者叫“现象悖论”。“现象悖论”就是指一个事物自身关系、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自相矛盾现象。

那么,什么是“本质悖论”呢?

     “凡不矛盾的皆是矛盾的”这就是事物自身的一种天然本质悖论。事物自身的这种“既不矛盾,又矛盾”的自相矛盾关系,成为了同一事物自身不可消解的自相矛盾属性,也就成为了事物自身的“第一本质悖论”。

本质悖论是观察者对于事物自身本质属性的抽象化表述,本质悖论可以演化出各种各样的形式和种类,比如可以给出事物自身“既同一,又对立”,“既确定,又不确定”,“既变化,又不变化”,“既绝对,又相对”等等本质属性的悖论。由于其不可限数,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二)“逻辑法则悖论”与“总体逻辑法则”

其实“本质悖论”的实质就是“逻辑法则悖论”,所谓逻辑法则悖论是对于事物自身“既不矛盾,又矛盾”的逻辑形式描述,也就是“既不矛盾律,又矛盾对立律”的逻辑法则自循环结构。

逻辑法则悖论可以采用A=ab来表示(其中A 代表不矛盾律,ab代表矛盾对立律)。

逻辑法则悖论可以表述为: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对逻辑法则所作的既采用不矛盾律,又采用矛盾对立律的两个矛盾判断可以都为真,其中没有一假。

       逻辑法则悖论的解释:当你采用“不矛盾律”去看待一个事物时,它自身必然又是“矛盾对立律”的;反过来,当你采用“矛盾对立律”去看待一个事物时,它自身必然又是“不矛盾律”的;因而定义一切事物的“总体逻辑法则”是自相矛盾的。

因此,逻辑法则悖论“既是不矛盾律的,同时又是矛盾对立律的,但根本上却是自相矛盾律的”,这也就是“总体逻辑法则”。

(换一个角度看,两条相反的自然逻辑定律的“二律背反”结构,也可以成为这种“逻辑法则悖论”的解释来源。)

就大自然自身的“总体逻辑法则”而言,逻辑法则悖论是“不矛盾律”和“矛盾对立律”的总体托盘,“不矛盾律”和“矛盾对立律”是逻辑法则悖论分解后的单独构件。

      

      自古以来人们已经发现了许许多多、各式各样的现象悖论,但是真正基础性的悖论却是“逻辑法则悖论”。一切形形色色的悖论现象就其本质而言,都是由于(不矛盾律和矛盾对立律)两条逻辑法则之间彼此不相容所造成的,因此“逻辑法则悖论”成为了最为根本的悖论形式;事物自身“既不矛盾律,又矛盾对立律”的自相矛盾关系,成为了一切悖论现象的终极来源。

(从另外一个认识角度看,人们从前发现的悖论现象并不是“悖论”本身。就像日常生活中人们只能够看见矛盾现象一样,真正的矛盾定义是指一种纯粹抽象的理论归纳,是由“矛盾对立律”来描述的。)

只有逻辑法则悖论才是真正的标准悖论,说到底,一切悖论的最终表述形式就是“不矛盾律”与“矛盾对立律”自相矛盾的嵌套融合。

        可以牢记,人类所观察到的一切悖论现象都是不矛盾律与矛盾对立律发生冲突的表象效应。根本上说,一切悖论现象都是由逻辑法则悖论所演化和衍生出来的,“逻辑法则悖论”就是其它一切现象悖论的“母体”。可以说正是由于大自然拥有这样一种神奇的逻辑法则的本质悖论关系,才造就出了诸如“说谎者悖论”、“罗素集合论悖论”、哥德尔“不完备性定理”……等等悖论现象。

由于逻辑法则悖论是“不矛盾律与矛盾对立律”的自相矛盾关系结构,这样的关系始终是自我嵌套、自我相关、自我融合、自我循环、自我超越的,因此事物的属性也尽皆如此。

也正是因为事物自身本质属性形成了这样的逻辑“怪圈”结构,因此任何一个事物自身根本就不能够获得一个单一独立的、绝对确定性的存在状态和定义,事物在本质上必然形成“既矛既盾”、“既一既二”、“既一既多”(包括否证性的“非矛非盾”、“非一非二”、“非一非多”)的关系。由于事物自身所具有的这种不可消解的自相矛盾属性,因此我们也就只能够对一切事物的本质做出自相矛盾的解释了。

 

       就事物的“逻辑法则悖论”而言,“既不矛盾律,又矛盾对立律”这是人类观察认知中一个永远不可解开的“死结”;但是反过来讲,这种总体逻辑法则悖论,也正是我们认识一切事物和理解这个宇宙的真正“钥匙”。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在事物的“本质悖论”范畴中,另外还有一类叫做自然定律悖论,它们是由相反对立的自然定律相互结合形成的。这种类型的悖论中大量包含着自然科学中的悖论,比如“能量守恒与熵增加”悖论、光速悖论、引力—反引力悖论、波粒二相性悖论、量子“测不准”悖论、量子非定域现象,甚至“广义相对论与量子力学悖论”等等。(后续章节会有论述)

 

       从前人们只是从一些自然的奇异现象入手去解析悖论现象,而现在我们知道了一切事物的悖论现象是由逻辑法则悖论所产生出来的,大自然以它自身所包含的相反的逻辑法则之间的对抗和融合决定着一切事物的本质属性。

        只要我们将一切事物自身的相反对立属性以逻辑法则悖论的形式结合在一起,融入到一个整体同一范畴来看待,该范畴自身“既不矛盾,又矛盾”、“既同一,又对立”、“既不包含自己,又包含自己”的等等悖论关系就必然会产生出来,这是由于宇宙事物自身本质属性所决定的,是根本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逻辑法则悖论的问世给予了我们一种启示,在日常生活中只要我们坚持以绝对同一性去看待任何一个具体事物的时候,事物自身就必然会产生出悖论,这将成为我们今后的一种认识基点。


第十七节

悖论的普遍性

(一)悖论是宇宙事物的普遍属性

悖论不单是一种认识中的自相矛盾形式,更是一切事物自身的本质属性。以宇宙发展的历史眼光看,一切事物皆是悖论的,悖论具有无可争议的普遍性。

另外以“悖论律”而言,悖论律是一切事物基本属性的“万能代入模式”,一切事物自身的不矛盾与矛盾、同一与对立的各种关系都可以被代入。

比如问“事物究竟是不矛盾的,还是矛盾的?”“事物是自相矛盾的,还是相互矛盾的?”“事物是变化的,还是不变的?”“事物是确定的,还是不确定的?”……,这些都与问“‘克里特岛人’说的是真话还是谎言?”在悖论关系形式上是同构的。

虽然2000多年前人类就已经发现了悖论,但从前人们压根就没有想到过悖论的普遍性;其实悖论是无处不在的,可以说凡是拥有事物(包括认识对象)的地方,悖论就必然存在。因为一切事物的最终本质皆是自相矛盾——悖论的,悖论比比皆是,人类从前所发现的悖论现象还远远不够。

       事物的悖论属性可以表现为:“既不矛盾,又矛盾”、“既一元,又二元”、“既同一,又对立”、“既确定,又不确定”、“既绝对,又相对”、“既是自身,又不是自身”、“既不包含自己,又包含自己”、“既有界限,又没有界限”等等。

其实,一切悖论都包含着相同的基本道理,这就是事物究竟是同一的,还是对立的?究竟是合二为一的,还是一分为二的?(广义的说,是“合多为一”,还是“一分为多”的?)

       由于数千年以来,形式逻辑“不矛盾律”深入人心,在日常生活和传统的认识中,人们总认为凡是自相矛盾的事物就一定是谬误的,从前,任何事物都不能够以自相矛盾的面目出现,人们总认为一切存在着的事物必须是不自相矛盾的,我们曾经的任务就是去消除掉各种各样的自相矛盾。

       这就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因为从整体宇宙和一切事物讲,都包含着无数不可消解的自相矛盾;在以往的岁月中,不能够认识到悖论存在的合理性、普遍性,这是由于人类自身的认识局限所造成的。

 

      曾经有人说“悖论并不存在于客观对象世界,而是存在于人类已有知识系统之中。”这样的观点是不完全化的。

人们从前有多么的坚信不矛盾律,现在就应该有多么的坚信矛盾对立律,以及由两者融合所形成的自相矛盾的“悖论律”。

 

(二)我们可以“一体三面”的看待事物

由于“悖论律”的出现,事物的本质属性已经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认识角度和定义:

1、  不矛盾定义(包括不自相矛盾、不相互矛盾)。

2、  矛盾定义(包括相互矛盾、自相矛盾)。

3、“既不矛盾,又矛盾”的整体自相矛盾——悖论定义。

(另外事物的存在方式还有第四种形式和定义,将在第二章中论述。)

事物自身的属性究竟是不矛盾的,还是矛盾的,进而是悖论的?这已经成为了一个基本问题。

        一直以来当我们单独采用不矛盾律去认识和定义一个事物的时候,事物就是不矛盾的同一体;当我们单独采用矛盾对立的眼光去看待事物的时候,事物就是矛盾对立的;而现在当我们同时采用不矛盾律和矛盾对立律来定义“同一性事物”的时候,事物就是悖论的了。

       对待任何一个事物仅仅以不矛盾或者矛盾来单独定义都是偏颇的,只有悖论的定义才是完全化的,因此说,任何一个事物的本质属性的完全化定义都应该是悖论的。

      这是对于宇宙事物的三种不同认识角度,也是三种根本不同的定义。由于这样的三种认识角度同时存在,我们说一切存在着的事物的自身属性都可以是“一体三面”的,人们完全可以根据自己所处在的位置和从不同的认识角度去认识和定义某一事物。

不矛盾、矛盾和悖论是相互紧密交织纠缠在一起的,是根本不可分割开的,不矛盾和矛盾是悖论的分离显化,悖论是不矛盾和矛盾的嵌套融合。

      

     不矛盾是“同一性认知”的结果,矛盾是“对立性认知”的结果,悖论是观察者对同一事物自身的自相矛盾属性的“超越性认知”结果。对悖论的判断和认识皆取决于观察者的超越性认知能力。

 

      一个观察者在观察同一事物时,如果发现该事物只是一个独立的东西,它与其它事物是分别呈现的(A是A,B是B),那么他所看到的就是不矛盾的东西;如果他发现同一范畴中既有A又有B,这就是看到了矛盾;如果他发现一个事物自身“既是A又是B”,这就看到了悖论。

      从不矛盾观到矛盾观,再到悖论观,这是人类认知历史中的一次新进步。

      从前的一些哲学理论,有的只谈不矛盾,有的只谈相互矛盾,有的已经开始谈论自相矛盾,但是将几者整合在一起谈悖论的,少之又少而且很不完全。可以说,目前我们已经抵达了一处认识、知识、智慧“跃迁”的门槛。

人类思维已经不能够离开悖论看问题了,一旦离开便会陷于认识的迷途。

      “一体三面”的看待事物,其核心就是以悖论去看问题,这已经成为我们对于宇宙事物本质属性的一种基本认识方法。

附:需要特别指出,“悖论原理”并非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一般道理。

“不矛盾”和“矛盾”才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广泛使用的认识方法,悖论是我们认识宇宙事物根本属性时才必须采用的方法。

努力践行“不矛盾律”和“矛盾对立律”的原理规则,这是日常生活的常态选择;以不矛盾的方式不断地去解决和消除各种各样的矛盾,这是人类社会(包括每一群体和个体)以自身现实生活和生存发展进步为价值取向的必须选择。

当然,一旦我们想要深入认识事物的本质和终极真相时,悖论就必然会出现。(更多阐述可见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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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节

悖论具有复杂多样的无穷形式

(第十八节、第十九节涉及的问题比较深入一些,一般读者可以选择阅读)

悖论具有复杂多样的无穷形式,这里大略列举几种代表形式。

 

(一)现象悖论与本质悖论

      同一事物自身同时包含两种(以上)不同的属性、关系、事物、行为并且不可消解,就会形成事物自身的现象悖论。另外,同一事物自身同时包含两种不同的逻辑定律(自然定律)并且不可消解,就会形成事物自身的逻辑法则悖论(也叫本质悖论)。

 

(二)具体真实的悖论与抽象认识中的悖论

       就像康德曾经讲,当人们的认识从感性、知性进入理性阶段时,必然陷入悖论。悖论有时就是抽象认识与真实存在之间的冲突。

人们从前发现的悖论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现实具体的悖论,比如:“说谎者悖论”、“理发匠悖论”、“人是精神的又是物质的”悖论、“我没有说话”悖论,在其中所呈现的悖论现象都是现实而具体的。

       第二种情况是发生在抽象思维中的悖论,它与现实的真实景况是不相同的,比如芝诺的四大悖论。拿“飞矢不动”悖论来说,现实中并没有发生“飞矢不动”的现象,而是由于芝诺假设了抽象的时空区域中可能发生的悖论;这就是说现实之中“飞矢必动”,而在芝诺假设的抽象同一的时空形态区域中才会发生“飞矢不动”的悖论。(这个问题放在第三章“新的空间几何”篇中解释)

       悖论还可以是抽象与具象交互嵌套的结果。比如从一个事物自身“从前不存在、现在存在、将来又不存在”的(从产生到消亡的)动态流变转化进程来看,每一种事物都是“既具象,又抽象”的(这种悖论可以放在前一秒钟,这一秒钟,下一秒钟的动态流变转化运动进程中来看待)。

 

(三)单义悖论与多义悖论

1、单向悖论与双向悖论

       悖论可以有单向悖论和双向悖论之分。比如“我没有说话”就是单向悖论;而“这个语句为假”则是双向悖论,就像事物的运动拥有左手系、右手系一样,这种悖论可以拥有两个相反方向的选择。

 

      单向悖论是一种基本的自相矛盾结构,而双向悖论具有了“正向”与“反向”的选择,事物可以“向左转”或者“向右转”,两个不同方向的认识结果彼此之间是相互矛盾的。这样,双向悖论就“悖”得更彻底了,它可以包括不矛盾(不自相矛盾、不相互矛盾)与矛盾(自相矛盾、相互矛盾)的所有排比关系。

      单向悖论就是单一方向的自相矛盾,双向悖论是正反方向的自相矛盾。

 

2、二值悖论与多值悖论

         悖论有二值悖论与多值悖论之分。一般性的悖论就是二值悖论,多值悖论一般都是由二值悖论叠加或嵌套所形成的。

 

3、“多位一体”悖论

       “一种对立物”;“既同一,又对立”;“既不矛盾,又矛盾”这样的话语首先是语义悖论,也可以是现象悖论,同时也是本体悖论,还可以是逻辑悖论。因此说,这类悖论是“多位一体”悖论。

 

(四)“狭义悖论”与“广义悖论”

        狭义悖论就是指同一事物自身“矛即盾”、“不矛盾即矛盾”的自相矛盾关系。

        广义悖论是指互相依存的“不同”关系的总和,它包括相同和不同(反对)的各种关系。

        狭义悖论一般是指一分为二,合二为一的关系;广义悖论可以是指一分为多、合多为一的关系。

        广义地说,同一事物自身包含着“不相同”就是悖论,事物自身的“非同一”(即对立)属性即是悖论。凡同一事物具有(不同的)对立属性并不可消解,这就可以形成广义悖论。

广义悖论是指不相同、多样化的所有存在形态,即由同一事物自身的不同性、反对性所形成的自相矛盾关系。

广义悖论可以表述为“事物自身不可消解的不同”,事物可以形成“既相同,又不同”的悖论。

广义悖论还可以是指“综合性悖论”,也就是将矛盾的和不同的关系融合在同一事物中,形成同一事物自身“既矛盾,又不同”的嵌套纠缠的交织结构。

 

(五)“同一体悖论”与“同一类悖论”

          同一事物这个概念包括着“同一体事物”与“同一类事物”两种类别。因此会产生出“同一体悖论”与“同一类悖论”。

就“同一体悖论”而言,比如:一个人可以是“双性”的。一个人既在开车,同时又在吃东西。一台电钻既包括电动机,又包括钻头。一瓶蓝墨水中加入了红墨水等等。这样的悖论是针对同一体事物自身的不同属性、不同行为、不同关系的。

        这就是说,凡是将对立的关系纳入同一体(同一范畴)之中,互相依存、不可消解,就会形成同一体悖论。

而在“同一类悖论”关系中,虽然“类”是一种抽象的认识概念,但也可以产生出由不同概念、不同事物所构造出来的悖论。比如人类的概念:“既是男人的,又是女人的”;“既是古人的,又是今人的”;“既是欧洲人的,又是亚洲人的”;“既是单一种族的,又是全部人种的”。再比如物质的概念“既是无机物的,又是有机物的”。动物“既是爬行类的,又是哺乳类的”。

通过以上认识可以得出结论:一个同一体,又是对立体;一个同一类,又不是同一类。因此这样的事物皆是悖论的。

 

(六)静态悖论(平行时空悖论)与动态悖论(时空纵向运动悖论)

        悖论可以划分为静态悖论和动态悖论,悖论关系不仅可以是静态对立的状态,还可以是一个动态流变的进程。

1、有静态和动态矛盾,就必然有静态和动态悖论

       “静态悖论”是指同一事物在一个瞬间“既是这样的,又是那样的”,比如事物在同一时刻“既是同一的,又是对立的”属性。

       “动态悖论”则是指同一事物在连续的时间进程之中“既是这样的,又会是那样的”,比如以不同时间来看一个事物可以“既是存在过的,又是不存在的”。

         在动态悖论的观察中,首先要分别建立“短程时空观”和“长程时空观”。有些事物自身的变化采用“短程时空观”(只在“当前”)看是相互矛盾的关系,而一旦运用“长程时空观”动态连续去看(以产生与消亡的全过程看)就会成为同一事物自身前后的自相矛盾(悖论)关系。

         要学会静态地看、动态地看、短程时空看、长程时空看、局部看、整体看,从内部看、从外部返观;这样,事物自身普遍的悖论关系就会呈现出各种不同的状态。

         我们还可以调换一种角度来认识,将“二律背反”现象在同一时刻置入同一事物自身就是自相矛盾的静态体现;将“二律背反”现象在不同时刻置入同一事物自身就是自相矛盾的动态体现。因此“二律背反”现象可以被划分为:静态的二律背反现象和动态流变的二律背反现象。

        静态地看,二律背反命题可以是同一事物自身同时性的相反立论;动态流变地看,二律背反命题可以成为一个给定事物自身(前后自相矛盾且不可消解)的不同时流变演化悖论。

    

2、“既静态又动态”悖论

    悖论既可以是静态的,又同时可以是动态连续转化的进程,两者交相融合形成了“既静态又动态”悖论。

比如整体宇宙就是这样一个体系,在它之中充满着各种瞬间的单一状态,也充满着动态连续流变转化的复合状态;不仅充满着事物在某一个瞬间“既是这样,又是那样”的“静态悖论”,同时还充满着连续动态流变转化的“既是这样,又会是那样”的“动态悖论”;“静态悖论”与“动态悖论”交互融合,就形成了“既静态又动态”悖论。

(悖论还可以分为“同时性悖论”和“非同时性悖论”,“连续性悖论”和“非连续性悖论”;以及更为复杂的“同时性即非同时性悖论”,“连续性即非连续性悖论”。这里省略不谈。)

 

(七)简介几种特殊的悖论形式

1、事物自身质变悖论

     悖论可以是指同一事物自身动态流变转化的质变运动进程(这是一个重要概念)。比如采用总体同一性来看,将一个事物自身自相矛盾的前体、现体、后体(“产生、存在、消亡”)视为一个绝对同一体自身质变的连续流变转化进程,于是这个事物就“既是自己,又不是自己”了,这就会形成一种“整体性流变悖论”。

       这样的悖论有一种通俗的解释就是“自己给自己制造麻烦”,“自己使自己背反性转化”,“自己成为自己的掘墓人”,现实中这样的事情比比皆是。

 

2、“一般性悖论”与“背反性悖论”

    “一般性悖论”就是指一个事物形成之后所表现出来的悖论现象。

    “背反性悖论”可以是指一个事物从无到有、再从有到无的动态流变转化进程;也可以说是“看得见的呈现”与“看不见的背景”两者相互结合所形成的悖论。

    “背反性悖论”也可以称为“显在与隐藏”悖论,或者叫“看得见与看不见”悖论,是一种整体性动态流变转化悖论。

产生与消亡,呈现与背景,是与非、有与无、存在与不存在……,这些关系静态地看都是平行对立的矛盾关系,而一旦动态连续流变转化地看,它们全部都能够转变形成为绝对同一体自身的“二相性、多相性结构”,即自相矛盾的悖论。

 

3、“整体宇宙悖论”(“不存在与存在”悖论)

      一切事物(包括这个宇宙)究竟是存在,还是不存在?过去不存在、现在存在、未来又会不存在,至少从这个宇宙(包括一切事物)不断行进着的“自身流变转化运动”来看是如此的。

我们可以将二律背反作为事物存在状态的一个判断标尺,即正题与反题是同时成立的,因此单纯的存在是不能够包含一切的,存在必然对应着不存在,唯有如此,存在自身才能被呈现出来。本体论的真实含义就是说“存在与不存在既是对立的,又是同一的”。

因此“二律背反”原理告诉我们,不存在和存在是同时“存在”着的,将两者作为同一性宇宙自身动态流变转化属性来看待,宇宙就是“既存在,又不存在”的。这就是悖论。

         再比如:正题“宇宙是包含一切的”,反题“宇宙不是包含一切的”,两者之间已经形成二律背反命题。因为只要你能够描绘出一个具体宇宙,那么必然就会有它的“背景”存在着,两者之间仍然形同于“既存在,又不存在”的关系。

       “整体宇宙悖论”就是指一个给定的整体系统,居然可以自我相生相灭,既产生,又消亡;既存在,又不存在。

再进一步分析,还会形成这个整体宇宙“既是同一事物,又不是同一事物”、“既是自身,又不是自身”的悖论等等。(这些问题将在后续章节展开论述)

   

4、“精神与物质悖论”

       以整体同一性宇宙而言,其自身包含着精神与物质两种不同性质的东西,这就形成了“既是精神,又是物质”的同一性宇宙悖论。

小结

悖论原理研究的真正突破口,除去传统的语义悖论和数理逻辑悖论等之外,必然还在于上述各种不同类型的悖论形式之中。

悖论关系研究将占据认识论、本体论、逻辑方法论探索的最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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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节

悖论的主要形式与悖论的嵌套

(一)悖论形式的复杂性、综合性

就同一事物自身属性而言,不矛盾与矛盾、相同与不同都可以结合形成悖论。

悖论的复杂性在于它包含了“不矛盾与矛盾”、“相同与不同”所形成的各种类型的自相矛盾关系,因此说,所有形式的不矛盾和矛盾,相同与不同所构成的整体自相矛盾关系都可以形成悖论。

事物自身的自相矛盾(悖论)关系包括以下一些主要的形式:

1、一个事物自身(A=B)“矛即盾”(“既矛既盾”、“非矛非盾”)属性所形成的纯粹自相矛盾关系。

2、一个事物自身(A=ab)“既不矛盾,又矛盾”(“非不矛盾,非矛盾”)属性所形成的自相矛盾关系。包括三种主要形式:

①一个事物自身“既不自相矛盾,又自相矛盾”(“非不自相矛盾,非自相矛盾”)属性所形成的自相矛盾关系。

②一个事物自身“既不相互矛盾,又相互矛盾”(“非不相互矛盾,非相互矛盾”)属性所形成的自相矛盾关系。

③一个事物自身“既相互矛盾,又自相矛盾”(“非相互矛盾,非自相矛盾”)属性所形成的自相矛盾关系。

3、一个事物自身(A=abcd…)“既同一又多样”(“既相同又不同”、“非相同非不同”)属性所形成的自相矛盾关系。

4、一个事物自身“既矛盾又不同”(“既矛盾又反对”、“非矛盾非不同”)属性所形成的自相矛盾关系。

 

(二)不同类型的悖论是交互纠缠在一起的——悖论与悖论的嵌套

上面所列举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悖论形式是交织纠缠在一起的。

总体宇宙中的悖论绝非是单一性的悖论,或者“一对一”那么简单,而是“一种悖论嵌套另一种悖论”、“大悖论嵌套小悖论”,层层叠叠、无穷无尽。这些都是悖论关系的特征。


第二十节

悖论的消解与不可消解

 

     一切事物的产生和消亡皆由相互矛盾和自相矛盾运动来推动,由于相互矛盾和自相矛盾都具有转化消解事物的能力(以及自相矛盾与相互矛盾两者之间也可以互相转化),因此一切悖论(初看上去)都可以被转化和消解。

(一)悖论首先可以由相互矛盾运动来消解

悖论是指同一事物自身不可消解的自相矛盾,任何悖论的消解都必须是随着同一性事物自身消亡而被消除的。

我们已经知道,一般而言自相矛盾是同一性事物自身不可消解的矛盾,而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矛盾则是彼此可以消解的。

因此,任何同一性事物自身的消亡,首先就是由相互矛盾运动来实现的;一旦相互矛盾运动使得某一个事物消亡了,包含在该事物自身之中的悖论也就随之消除而不复存在。

也就是说,事物自身的自相矛盾是不死的,而相互矛盾则是有生有灭的;一切自相矛盾的消除是由(事物外部和内部的)相互矛盾运动来完成的。

(二)悖论也可以由事物自身的自相矛盾转化运动来消解

同一性事物的消亡另外还有一种内在原因,这就是事物自身的自相矛盾运动。

事物具有自相作用的属性,这就意味着事物自身也会发生自发性的流变转化运动;因此一个事物也就可以随着本身的流变转化运动,自发的从“此事物”消亡转变成为“彼事物”(比如粒子自然衰变),这样该事物的“前体”与“后体”就可以成为两种完全不同质的东西,在这样两种前后完全不同的东西之间可以产生出全新的相互矛盾关系;也就是说一个原本自相矛盾的东西会自发性的流变转化成为前后两种完全不同质的全新的相互矛盾的东西。

正是这样,随着一个事物自身的转化消亡,先前包含于其中的自相矛盾关系(悖论)也就一并被消除了。

(三)悖论“既可消解,又不可消解”

由于相互矛盾与自相矛盾始终是交互嵌套、紧密不可分的,于是悖论最终会演变成为“既可消解,又不可消解”的怪物。

首先,初看上去一个事物自身的悖论是可以消解的(同一性事物的消亡可以由更大或者更小范畴的对立体之间的相互矛盾运动转化,以及事物本身的自相矛盾运动转化来完成);但同时悖论又是根本不可消解的,凡是有同一性事物存在着,悖论就必然存在着,因为一个先前的同一性事物消亡了,另外新的同一性事物又紧接着会被产生出来;也就是说,一个先前的悖论可以被消解掉,但同时又会不断的产生出无数的新生事物,其中又会涌现出无数新的悖论;一方面在不断的消解,同时另一方面又在不断的产生,这在于宇宙事物本身是一种永续的进程。(另外横向平行的看,由于无数的不同事物同时存在着,一个悖论消解的同时,无数其它的悖论依然存在。)

这种“既可消解,又不可消解”的关系是由于事物本身属性具有既可消除——相互矛盾的,又不可消除——自相矛盾的双重性质所决定的,并且也是由于事物自身以及不同事物之间纵向和横向的嵌套交织、层层延伸扩展所引起的。

(四)相互矛盾与自相矛盾互相转化

值得注意,相互矛盾和自相矛盾之间可以通过事物本身的流变转化运动发生转化,即相互矛盾转化成为自相矛盾,自相矛盾转化成为相互矛盾。

一个事物从自相矛盾关系转化成为相互矛盾关系需要跨越一条临界线,这就是事物自身的质变。一个事物一旦超越自身质变的临界线后,就会转变成为另外一种事物,于是先前包含于其中的自相矛盾关系随之被消除;但是如果站在一个更大的同一性范畴来看,该事物质变前后的两种不同形态(不同事物)之间的关系就可以形成新的相互矛盾关系。

这就是说,事物自身的流变转化运动可以促使先前的自相矛盾自动的转化成为新的相互矛盾关系,而这样的相互矛盾关系又可以被进一步纳入到一个更大的同一性范畴之中再次变成为自相矛盾。也就是说,一旦将相互矛盾的对立性事物融合到一起就会形成一个更大的同一性范畴,而这个更大的同一性范畴自身就会产生出新的自相矛盾(悖论)来。

这就是宇宙事物“既自相矛盾,又相互矛盾”的连续性流变转化悖论,它其实仍然是在讲悖论“既可消除,又不可消除”的特性。

因此当你一旦认为相互矛盾可以消解时,自相矛盾却不可消除;当你认为自相矛盾不可消除时,相互矛盾却又可以消解,真叫人奈何不得。

有趣的是,到达这里,让人注意到“既可消解,又不可消解”这本身又成为了一个悖论。

上述分析,可以促使我们大概了解悖论消解与不可消解之间的一些简要关系。

旧的悖论消除了,新的悖论又必然产生出来,并且层出不穷;悖论是“既可消解,又不可消解”的。“既可消解,又不可消解”成为了一种永恒的悖论。

这也是在说,宇宙消解悖论的方式本身就是悖论式的。

(五)其它相关的问题

1、“相互矛盾即自相矛盾”的悖论

       在悖论关系中还涉及到一个重要的认识问题,这就是由于相互矛盾与自相矛盾可以互相转化和消解,于是就会形成“相互矛盾即自相矛盾”悖论。

“相互矛盾即自相矛盾”的悖论有些像“不矛盾即矛盾”悖论。

由于任何一个事物皆拥有“既同一,又对立”的关系和属性,因此可以说任何事物既是同一性事物,又是对立性事物。

另外,由于任何一个事物可以通过流变转化运动演变成为(前后不同形态的)两个相互矛盾的东西;反过来看,两个相互矛盾的事物又可以合并成为一个更大范畴自身的自相矛盾关系。

因此任何一个事物本身皆同时包含着自相矛盾和相互矛盾两种关系,从事物自身同一性去看,自相矛盾与相互矛盾是浑然一体、不可分别、不可消解、自相转化、自相循环、自相超越的,于是可以说“自相矛盾即相互矛盾,相互矛盾即自相矛盾”。(同理,这种关系还可以形成“自相作用即相互作用,相互作用即自相作用”悖论。)

2、有悖论就会有不悖论(有矛盾就会有不矛盾)

       所谓不悖论,就是指事物的“不自相矛盾”状态。

       在我们的日常认识中由于认识“退相干”的作用(第二章讲述),事物可以暂时呈现为单一、独立、确定性的东西,这样的一种现实具体的独立事物就是“不自相矛盾”(不悖论)的。也可以说这是一种(准)静态和局部性的观察认识效应,当然随着认识和分析的不断深入,我们又会进一步发现该事物(是矛盾的)同时也是悖论的,于是事物就会变成为“既不悖论,又悖论”的。

 

       值得注意的是,“既不悖论,又悖论”(“既不自相矛盾,又自相矛盾”)这又是一种悖论。

只要你有一双善于发现的眼睛,宇宙中任何不矛盾的事物都会是矛盾的,任何矛盾的事物又都可以是不矛盾的;也可以说任何同一的事物,又都是对立的;任何对立的事物,又都是同一的;还可以说任何自相矛盾的事物,又都是相互矛盾的;任何相互矛盾的事物,又都是自相矛盾的。这些都是宇宙事物悖论属性的基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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