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戊申日: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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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仔细研读下面这个文,重点看红色字体部分文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颁布时间:2009-1-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



另外再说明一点,计征个税的并不一定是工资,大部分货币化的福利费应当计征个税。    

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是完全两码事,不是说计入了会计意义上的福利费就不用计征个税,也不是说会计上的福利费和企业所得税法上的福利费是相同的。

就算计入了福利费的个人收入,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也有大部分是要征税的,因为计征个人所得税是按个人所得税法来确定的,并不是根据会计核算时计入哪个科目来决定的。这也并不是说取消了福利费这概念,毕竟福利支出与工资薪金是不一样的,对个人来说都是收入,应当计征个税没错,但对企业来说,工资薪金是必要支出,而福利费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支出的,并不是必须性质的,核算内容不一样。

这样就出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针对税务操作
                  和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针对会计处理
的相关处理不一致的地方,既然存在不一致,就会存在纳税调整。


下表总结了这两个文对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不同点:

财务规定

税法规定

对此分析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未明确

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职工薪酬》内容的阐述,体现为与准则的衔接,即职工福利费包括下列准则第二条中的(二)和(六):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1、财务上明确为“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较3号文中的“
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更为合理。原
3号文此处规定曾引起争议。
2、“集体宿舍”相关费用财务上明确为福利费,税法上没有明确。可以理解为职工提供的一种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福利费。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福利费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

职工疗养费用

未明确

财务作为福利费,税法未明确规定。实务中可能会被认为与生产经营无关费用,而不得税前扣除。

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

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1、增加“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更切合现实。
2、这部分支出因为企业取得是餐饮发票,企业所得税前的处理一直是征纳双方的焦点。这个文件无疑更增加了该问题的热度。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不属于福利费

未明确 

对比上条,即现金补贴,税法和财务都不作为福利费,作为工资处理。

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

供暖费补贴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

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防暑降温费

职工防暑降温费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职工交通补贴

财务上对交通补贴支出是区分处理的,或作为工资或作为福利费,税法未作明确区分,统一作为福利费。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住房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同交通补贴相同,财务上对住房补贴支出区分处理,或作为工资或作为福利费,税法未作明确区分,统一作为福利费。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未明确

财务处理区分处理,或作为工资或作为福利费,3号文未明确为福利费。

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

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

抚恤费

抚恤费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

职工异地安家费

安家费

财务处理强调“异地安家费”,是与3号文并不矛盾。

独生子女费

未明确

财务作为福利费,税法未明确规定。

探亲假路费

探亲假路费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未明确

税前处理:很多地区出文明确:该项支出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未明确

税法采取了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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