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鬼传诱眠之牙:矿产资源整合参与企业须注意税收筹划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0 08:27:45

2010年02月09日  

山西省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已经进入收官阶段。2009年12月中旬,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WWW.cnmN.COM.Cn。该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需进一步推进整合的矿区逐一登记造册,确定整合范围,要求在2010年3月底前完成审批和备案。WWW.cnmN.COM.Cn。此次整合涉及煤、铁、锰、铜、铝、铅、锌、钼、金、钨、锡、锑、稀土、磷、钾盐等15个重要矿种,一场全国性的矿业整合迫在眉睫。矿山企业之间的重组并购行为不可避免地涉及税收问题,税收成本是交易成本中的主要部分。无论是作为并购方还是被并购方,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都需要注意选择合理的交易框架和方式,以实现并购的最大效益。为此,记者专访了一直从事能源矿产法律服务的丘训利律师(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其带领的能源律师团队参与了多起矿山企业兼并重组业务。)

记者:能不能先简单介绍一下矿产资源整合的相关情况?

丘训利:自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文)以来,国土资源部、国家安监总局等多部委连续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地方政府开展以煤炭等重要矿种为重点的整合工作。目前,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基本收官,今年将向全国推开,内蒙古、山东、河南等省(区)已陆续表示将推进本省的煤炭资源整合。此次整合将涉及更多矿种,也会有更多的矿山企业参与。

记者:为什么矿山企业在参与资源整合的过程当中要特别注意相关的税收法律规定呢?

丘训利: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矿产资源整合,究其本质是矿业企业之间的整合,用法律术语来讲,就是矿业企业之间的并购。当然,此次资源整合矿山企业的并购也具有一些自身的特点,例如“以煤置股”。

税收成本往往关系到并购的成败及交易框架的确定,对于专业的并购律师及公司法律师而言,并购的税收筹划问题不得不详加研究。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降低企业并购的成本,实现并购的最大效益,甚至可以影响企业并购后的兴衰存亡。企业并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很多环节,包括选择并购目标企业、选择并购出资方式、选择并购所需资金融资方式、选择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等环节,不同的环节可以开展不同的税收筹划。

记者:矿山企业资源整合主要涉及到哪些税收呢?

丘训利:并购中的税费有时能占到整个并购成本的10%甚至更多的比例,但不同的并购方式以及不同的并购结构,税种、税负也会有很大的差别。按照出资方式来划分,并购可以分为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两种。

资产收购是收购目标公司的资产,收购的资产不同,涉及的税种也会有较大差异。作为被收购企业来说主要是涉及资产转让,在资产转让过程中,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视同销售征收相关税收。收购企业仅涉及到印花税、契税以及收购资产的计税基础等问题。如果被收购企业涉及存货、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的处置(转让给收购方或自行销售),就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收购企业可能需缴纳印花税、契税等。

而股权收购是直接整体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相比资产收购来讲,涉及的税种较少,主要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

当然,在考虑交易架构和方案时,除了税收成本,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果涉及的资产比较多,资产收购需要办理大量的房产、土地等转让手续,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相比来讲,股权收购就比较简单,但股权收购完成后,收购方需要对被收购企业的债务承担更大的责任,风险也会更大。尤其是要考虑到矿山企业的特殊规定,比如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的,如果条件不符合,用资产收购的方式完成矿权收购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此外,参与资源整合的矿山企业还要注意国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记者:对于矿山资源整合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丘训利:前面已经提到,矿产领域的资源整合实质上就是矿山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在我国出台的十大产业振兴规划中,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既是产业振兴的重要内容,也是主要手段。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规范了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普通重组和特殊重组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对特殊重组给予税收优惠,有利于推动企业重组,实现产业调整和振兴。

特殊重组就相当于税收递延或免税重组。《通知》对特殊重组规定了5个必须符合的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不低于75%。(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参与资源整合的矿山企业,应当尽可能采用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的方式完成并购,以降低成本,达到最好的收购效果。此外,对于矿山企业当地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当加以注意。例如,山西省地税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税服务的意见》就规定了一些资源整合税收优惠的细节。

记者:除了税收优惠,国家或者地方对矿业公司参与矿产资源整合有没有其它鼓励性政策?

丘训利:目前,国家尚未颁布专门针对矿业上市公司参与矿产资源整合的鼓励性政策,但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在相关文件中多次规定了各种针对矿产资源整合的鼓励性政策。举个例子,根据国家以往的政策,银行贷款不能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但是银监会2008年出台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却打破了这一坚冰。该《管理指引》还明确规定,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

当然,地方政府也有诸多优惠政策。例如,在山西省,其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优先安排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用于煤矿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转产转型等,并切块设立专项基金,与中央设立的专项基金一并,按不同产量规模,支持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并允许并购后形成的特大型煤矿企业集团组建集团财务公司进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