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鬼传装备推荐:矿业权价款不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3/29 20:34:05
  (浏览次数:80 发布时间:2009-11-26 )  

●目前我国地质遗迹资源大部分是无偿使用

●地质遗迹资源价值有偿使用有理论基础

●在制定地质遗迹资源法律法规时加入关于有偿使用的规定

●科学确定地质遗迹资源价值评估方法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当今,资源有价已成共识,资源价值和价格问题的研究日益受到关注。地质遗迹资源是社会、经济、生态环境三大运行系统总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水、森林、草原、矿产、海洋等资源一样,必须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合理有序开发、有偿使用。地质遗迹资源有偿使用是一个新课题,在理论、方法和具体实施方案方面需要深入研究。

地质遗迹资源有偿使用现状及问题

    随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地质公园计划和建立世界地质公园网络工作的开展,地质遗迹资源的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已成为新时期我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与地质遗迹资源相关的旅游业,逐步受到人们的青睐,地质遗迹开发利用程度也越来越高。目前我国地质遗迹资源大部分是无偿使用,只要经过批准,就可投资开发,无需向国家缴纳任何费用,少数地方则是向当地政府缴纳一些费用。因此,出现许多问题:

    一是所有权主体模糊。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国家应依据所有权对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的企业收取一定费用,以真正实现对地质遗迹的所有权。实际上,国家没有向资源开发者收取费用,而是由地方政府收取,导致利益主体不清,从而导致所有权主体不明。

二是收费标准缺乏。现实中,有些地方政府制定了一些政策或措施向地质遗迹开发利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地收取的费用名目不一,标准不同,不仅滋长乱收费现象,也导致原本是国家资源资产收益的费用与国家财政税收相混淆。

三是国有资产流失、利益分配不公。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国家所有。国家统一行使对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开发地质遗迹资源单位的资金由国家计划拨款,利润上缴国家,因此地质遗迹资源无偿开发在经济上没有损害国家所有者权益。在市场经济下,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投资出现多元化,国家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开发地质遗迹资源的企业无偿或低价使用国有资源资产,不仅违背了“等价交换”的市场原则,也违反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既侵犯了国家的合法权利,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又出现少数投资人无偿或低价使用全体国民的资产,造成利益分配不公。因此建立地质遗迹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当务之急。

地质遗迹资源有偿使用的理论与法律依据

地质遗迹资源价值的理论基础是西方经济学中的效用价值论、产权理论等。

根据效用价值论,地质遗迹产品是否具有价值,取决于地质遗迹产品是否有效用及地质遗迹产品是否稀缺。地质遗迹资源具有观赏价值、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等,能够满足旅游者的审美需求及科研需要.说明有效用。旅游产品是否稀缺是与旅游需求相对应的,地质遗迹资源与其他资源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它具有美学观赏价值。主要表现为“雄”、“秀”、“险”、“奇”、“幽”等,以地质遗迹为主要景观的地质公园,越来越受到旅游者的喜好。

     从效用价值论来看,旅游产品是有价值的。

    此外,在地质遗迹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建立合理的产权制度,明确界定地质遗迹资源国家所有权,明确资源使用者的权利、义务与有偿使用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地质遗迹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地质遗迹属于国家所有在《宪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中都有明确规定。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因此地质遗迹资源全部所有权归属国家。

    《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资源环境保护法律,确立了土地、矿产、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为地质遗迹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地质遗迹有偿使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因此,当地质遗迹资源的使用权出让时,国家依据所有权得到收益,即对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的企业收取一定费用,以真正实现其对地质遗迹的所有权。然而目前我国地质遗迹资源的开发是无偿的,国家所有权经济上没有真正得到实现,国家所有权形同虚设。

地质遗迹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

    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地质遗迹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并制定具体的法规制度,确定地质遗迹资源有偿使用费用的征收、管理、使用方法等。为体现地质遗迹资源的价值,必须用法律、法规规范和约束人们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的行为,实行收费制度。参照《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自然资源立法中对于有偿使用的规定,在制定地质遗迹资源法律法规时加入关于有偿使用的规定。

    收取地质遗迹资源有偿使用费。地质遗迹资源有偿使用费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地质遗迹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向地质遗迹所有权人支付的财产性收费,是所有者权利的体现。地质遗迹资源有偿使用的实质是国家凭借其地质遗迹资源所有权人的特殊地位,向开发和使用地质遗迹资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相应的费用,这也是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实现形式之一。地质遗迹资源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地质遗迹的调查、评价和保护等活动,以促进地质遗迹可持续利用。   

    针对地质遗迹资源不同类型,采取有差别的使用制度。根据现有地质遗迹资源的特征,从科学价值、景观价值、开发利用基础以及特殊功能等四个方面将现有地质遗迹资源分为两种利用类型,采取不同的使用制度:一是“旅游观光”型。主要是针对具有较好的景观价值的地质遗迹资源,如壶口瀑布地质遗迹、翠华山山崩地质遗迹等。这类地质遗迹资源有的已经成为中外著名的旅游胜地和国家地质公园,有较高的旅游价值,可逐步实现有偿使用。二是“科研一型。该类型多为科学价值较高但观赏功能较弱的地质遗迹资源,以地层剖面和古遗址为代表。如小秦岭元古界地层剖面、大荔猿人遗址等。这类资源可作为公益用途,不实行有偿使用。

政策措施建议

    加强地质遗迹资源价值理论研究。地质遗迹资源具有科学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等多方面的价值。必须确立科学的地质遗迹资源价格理论和科学的定价方法,真实地评价地质遗迹资源的价值,才能保证地质遗迹资源有偿使用顺利开展。

    科学确定地质遗迹资源价值评估方法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国内外关于旅游资源评价的方法很多,有体验性的定性评价、技术性的单因子定量评价和综合因子的定量评价。由于地质遗迹评价的复杂性,价值评价目的不同,对评价对象掌握的信息不同,不可能有一种适合所有情况的唯一评价方法和标准。应对地质遗迹进行分类,根据对地质遗迹相关信息掌握程度,按照不同类型,对其进行从定性到定量不同深度的评价,确定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建立健全具有权威性的管理机构、制度、程序。建立和健全具有权威性的地质遗迹资源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地质遗迹资源有偿使用的配套制度和保障  制度顺利实施的程序,确保地质遗迹资源有偿使用的实现。积极开展试点,推进有偿使用。地质遗迹资源有偿使用涉及面广,程序复杂,不可能短期内一步到位.应选择典型地区和典型地质遗迹资源开展试点,逐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