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鬼传极吧:我们该如何看待药家鑫案?_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5 17:41:30
3月23日药家鑫案在西安开庭审理,律师"激情杀人"辩护、500人的调查问卷以及随后央视的新闻报道一时间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回顾庭审前后,虽然众声喧哗,但流露出更多的依然是对权大于法的担忧。[详细]
 
罪犯也有申辩权,律师为药家鑫辩护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辩护律师以"激情杀人"作为辩护理由,无可厚非,律师身为嫌疑人的委托者,必须提嫌疑人想尽办法开脱,这不仅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职业要求,更是现代司法精神的体现——罪犯也有罪犯的申辩权。从情感上出发,人们往往不愿看到他们自己认为是有罪的被告得到帮助,特别是那些"众人皆曰可杀"的被告。过往的司法实践已经告诉世人,没有充分申辩,只会铸成一个个佘祥林式的悲剧。
而在药家鑫案件中,辩护律师认同检方的有罪指控,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在于,药在案后主动投案,符合自首要件。投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一直如实供述罪行。同时,律师辩称,药家鑫的行为不是一起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纯属偶然突发事件。同时药家鑫因长期重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心理显然受刺激,属临时起意的激情杀人,请求法庭酌情从轻量刑。从司法程序上来看,并无任何不妥。[详细]
律师提出的"激情杀人"有严谨的法律定义
在本案中引起轩然大波的"激情杀人"也并不是律师的空穴来风,激情犯罪最早源自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提出的一个犯罪学假设,而作为刑法上的概念,激情犯罪定义严谨得多。"激情"是指"一种强烈的、短暂的、爆发式的情绪状态",处于激情状态下的人,理性受到抑制,行为控制能力减弱,学理上认为,激情犯罪通常是一时的激愤情绪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行为人没有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和目的。[详细]
 
出狱后的赵作海。佘祥林式悲剧早已告诉世人,保障被告充分的申辩权,是避免错案和冤案的有效途径。
“众人皆曰可杀”是仇权仇富思维和杀人抵命的旧式逻辑
律师"激情杀人"的申辩传出后,更激化了网络"围观"者的愤怒情绪,"激情杀人"一词成为公众斥责、调侃的中心靶子,在微博网友发起的一项"药家鑫是否该枪毙"的调查中,"既然激情杀人,那就判个激情枪毙"的支持者占到了所有参与者的80%以上,也有多家报章发表立场明确的评论,认为律师辩词理由不成立,斥其"讼棍"。仔细回顾案件经过,不难发现,药家鑫案件仅在河北李启铭撞人逃逸案后数天,而"李刚门"中公众的愤怒情绪也被延续到了药家鑫事件中,网民热衷于揣测药家鑫"显赫"却略显神秘的家庭背景,渲染药家的"活动能力","药刚门"也成为网民对药家鑫案件的普遍看法。[详细]
公众对药家鑫的仇视,更多的是对权贵的另一种忧思,而药家是否真的“权贵”,依然值得怀疑
 
过往司法实践中调查问卷并不常见,缺乏制度设置依据
此次药家鑫案件中,向旁听人员展开问卷调查也引起了广泛关注。3月23日的庭审现场,旁听人都收到了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就两个问题征求旁听人意见: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据称,"西安中院通过听取旁听公民对案件审理程序、量刑的意见,可以使合议庭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参考调查问卷结果,确保最终的判决更加公平公正。"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并非英美法系国家,在审判过程中对群众进行问卷调查获取民意的行为,本身是否合乎中国法律系统的管理或明文规定,法院方面目前没有给出详尽公开的说明。按201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陪审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时需要本人提出申请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由法院培训后方可。[详细]
英美陪审制度,仅做事实认定,是否判刑是法官职责
即使是陪审团制,按目前英美法系惯例,陪审团的作用在于认定案件事实,仅能对是否有罪进行意见的提供,并不能提出量刑要求,量刑还是法官职责。陪审员的产生往往十分复杂,陪审员的挑选也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会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法官的助手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初陪审员候选人数,挑选过程也是公开透明,法官和双方的律师都应在法庭现场。
同时在陪审员确定后的调查问卷中,也不会涉及与量刑相关的问题,例如在环境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中会问及"你对环保和工业发展如何看"、"是否受到环境污染侵害"等,在艾滋病的案件诉讼中,调查表上会列出"你对同性恋如何看待"之类的问题,并不会涉及"您认为是否该判死刑"、"是否该判20年"涉及量刑的此类问题。[详细]
尽管早在2007年中国就已开始试点人民陪审制度,但从人民陪审的条件和规则上来看,此次问卷调查更像是公审公判的思路,而并非陪审制度
考虑"社会和政治意义"的"民意审判"是司法逃避责任的表现
中国法治缺失最大的问题是在办案时太过注重所谓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在大多数情况下唯上办案,政治办案,前不久发生的天价过路费案件中,案件判决结果引起社会极大凡响之后,河南省高院迅速纠错,将中院涉案法官免职,这种看似雷厉风行的做法完全违背了"法院上下级之间为监督关系,并没有人事任免权,中院的法官职务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司法程序。[详细]
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少数情况被民意裹挟,无法独立、客观的办案。邓玉娇案件的争议至今犹存,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法院也会非常顾及被害人家属的感受,担心被害者家属闹事上访,一般不敢轻易轻判。表面上尊重"民意"的判决,却是司法逃避责任的表现,背后所体现的是和公审公判一样陈旧的群众运动逻辑。而在一个成熟法治社会下审判无需考虑"社会和政治效果",唯一需要注重的就是"法治效果",是否符合法治精神即可。[详细]
前不久发生在河南的“天价过路费案”,看似快速的纠错,却实实在在地伤害了法治
 
"舆论审判"暴露的是司法权威的不足
中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法》第8条第(三)项明确,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权利。《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第七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这是中国目前关于司法独立的一些具体条文,但在司法实践中,似乎公众舆论对司法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影响,这背后暴露的是司法权威的不足。[详细]
媒体舆论左右审判不过是唯权办案的表象
在药家鑫案件过程中,民众担心更多的是来自对权贵背景干预司法的警惕――早在2010年底,就有媒体报道称药父曾是"西安某机械厂副师级军代表"。而此后央视专题报道《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这位身陷看守所的音乐学院高材生在镜头前满眼含泪,悔恨诉说人生经历。虽然该节目可能确实让一部分观众感叹中国学生教育之弊、惋惜药家鑫"一念之差"铸成大错,但在那些已经对CCTV报道模式抱有负面印象的人看来,这段访谈不过是引导舆论的新途径而已。[详细]
而后孔庆东因在一家视频网站节目中认为药家鑫"能够进学校学习,自己开车,一定是有背景的人",同时怒斥新闻"为杀人犯开脱,毫无廉耻、毫无人味",相伴而来的大量媒体评论,不由得让人联想起河北"李刚门"事件。央视报道中只要有些许缝隙,群众似乎就能解读成权贵勾结的血酬定律。[详细]
对"犯罪嫌疑人"公开报道有违国际惯例,央视官方身份更易引起网民揣测
在司法实践中,未经法院正式判决,已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施以其他强制措施的刑事被告人,包括法院正在审理期间的刑事被告人都被定义为"犯罪嫌疑人"。按照"无罪推定"和"罪行法定"原则,在正式判决前,被告在法律上并不能称之为"罪犯"。为避免对独立判案带来影响,媒体对于嫌犯的报道,在英美等国都有着严格的限制。在英国,媒体必须去法院看有没有法官的禁令,如果法官不允许报道,媒体必须服从,否则,媒体会被起诉。在美国一些具有争议性的审判结束前,媒体报道庭审都会受限,嫌犯照片也不能随意发表,媒体可以用手绘图替代。 [详细]
另一方面,作为传统媒体金字塔尖的央视,其半官方的身份也是导致民众揣测的原因之一。而相伴而来,央视独有的采访资源造成的"独家报道"也产生了部分影响,正如专栏作家宋石男所说,如果说其他媒体也能进看守所采访,也有机会充分报道,如果药家鑫案的报道有一千个媒体角度而《新闻1+1》只是其中一个哈姆雷特,那李玫瑾教授的犯罪学分析又算得了什么呢? [详细]
没有司法独立的保障,公众对于权力干涉司法的怀疑就永远不会消失
现代司法实践中,律师为被告辩护无可争议,药家鑫案中的调查问卷是否合乎司法程序仍值得商榷,与其说公众担忧舆论左右司法、不如说是司法本身权威不足。而对于公众来说,与其讨论药家鑫是否该死,不如思考是什么样的成长环境酿成了药家鑫式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