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徽手机高清壁纸:谁该为假冒“LV”买单-人民法院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3/29 17:20:46
谁该为假冒“LV”买单 本报记者 林晔晗 本报通讯员 黄思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案情:一家五星级酒店在大堂内大量销售假冒国际著名品牌LV商标的手提包、背包、钱包

  和衣服等商品,被诉至法院。

  回 放

  酒店大堂内的交易

  2010年10月20日,广州市某五星级酒店大堂的JH-C商场外,两位男子在橱窗前驻足良久,目光落在了橱窗里各式LV女包、钱包上。他们注意到,商场内并没有悬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随后,他们进入商场,选购了带有Louis Vuitton字样的手提包和钱包各两个,衣服一件、皮带两条。

  两人选好商品后,来到酒店前台刷卡付款,共计支付货款2900元,并取得了盖有该酒店专用章的《广东省税收通用发票》(电子)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是3680元,开票项目为“旅店业:房费”。

  这一幕看似再正常不过的交易,却被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的两位公证人员默默记录在案。

  原来,在酒店内选购商品的两人,正是受LV商标专用权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所托,为LV商标打假维权行动进行证据保全工作。经鉴定,两人在该酒店购买的几件商品均不是正品,全是假冒商品。

  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认为,该五星级酒店销售假冒LV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第241012号(英文字母LV和风格化花瓣、四角星等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第3226107号(深浅凹凸条纹)等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该酒店提起13案诉讼,各案均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犯其商标权的库存或待售商品,向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赔偿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万元。

  直 击

  租赁关系能否对抗第三人

  2011年3月14日下午,案件第一次开庭。

  刚一开庭,原、被告双方就围绕谁是商品销售者的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辩。

  “原告方是在JH-C商铺内购买到假冒商品,而商铺是由酒店出租给饶某使用,饶某才是商铺的实际经营人,因此酒店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购买行为发生在商场内,但商场是位于酒店大堂内的,而且仅有‘商场’字样,没有悬挂其他销售主体的排除性识别标志;我方人员刷卡付款时,收款方是酒店,发票和消费账单也由酒店前台开具。从消费者以及商标权利人的角度看,售假的商场就是酒店设立的销售机构,酒店显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只是出租方,不是销售者,只负责代收款和代开发票。原告购买商品时,由于商场的营业执照还在办理中,所以才没有悬挂,但是现在已经办妥了。”被告委托代理人边说边向法庭出示了《商铺租赁合同》、收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据。

  “你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饶某才是经营者,即使酒店与饶某存在租赁关系,但那只是酒店在实施经营活动时与具体经营者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公众。”原告委托代理人反驳道。

  争论过后,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打开了由公证处封存的七件假冒LV商品进行质证。

  双方均认为七件商品上所标示的商标图案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证明上显示的商标样式一致。

  但是,被告方坚称在开具发票时并没有看到这七件商品,也不确认酒店开具发票的2900元商品就是被封存的商品,被告委托代理人更直指原告存在“钓鱼取证”行为,使庭审进入了又一个高潮。

  “原告方人员在购买商品时,提出刷卡付款,要求将房费连同购物费用一起支付,并要求酒店开具名称为‘房费’的发票。开具发票时,对方并没有告知被告所购买的是什么商品,被告只须承担代开发票、虚开发票的责任。”

  “我方的购买行为属于正常的取证活动,并没有诱使酒店虚开发票,至于销售者开具何种项目的发票我们无权过问。”原告委托代理人说。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主持双方调解。

  被告表示愿意13件案共计赔偿原告12万元,但不同意赔礼道歉,而原告却不同意被告的调解方案,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五星级酒店内的购物场所,基于普通消费者对于酒店高档消费环境的信赖,不同于消费者可能因贪图便宜知假买假的情况,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权利,也对消费者构成欺诈,酒店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委托代理人说。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宣判。

 

  高档酒店应有更高视野

  “本案中,酒店方能否以与实际经营者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为由对抗第三人,是本案的核心问题。”本案主审法官、天河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助理审判员何宇说。

  何宇说,由于商场位于酒店大堂内,而且没有其他排除性的标识,也没有悬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消费者无法判断酒店和商场之间是否仅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一般都会认为商场是属于酒店的一部分,酒店就是商场的经营者,“所以本案要重点审查认定酒店能否以与具体经营者之间的租赁合同来对抗消费者”。

  何宇告诉记者,租赁关系如果不能对抗消费者,则对于实际经营者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责任,酒店可以依据其与实际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另案解决。

  “这个案件也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如今,国际品牌的维权意识很强,维权行动非常积极,高档酒店在对外经营上也应当有国际化的视野和要求。作为出租方和管理者,在为酒店内的实际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的同时,也要履行必要的审查和监督义务。”何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