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优雅不要污女声优们:新增值税疑难问题解答100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3 21:24:32

新增值税疑难问题解答100题      新增值税疑难问题解答100题

  

                目     录

                              

1、个人以实物出资是否交纳增值税?……………… 4

2为什么增值税条例修订中,没有明确废旧物资发票抵扣税款的   规定?…………………………………  4  

3我公司2008年12月底购买一批生产性设备先暂估入账,增值税发票2009年1月份厂家才能开具,这批货物取得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4

4、公司内部调拨固定资产不是用于销售,是否交纳增值税?……………………………………………………… 5

5一张08年材料发票已认证,但08年没有账务处理,税务部门是否允许09年进行账务处理?……………  5

6软件记帐的增值税明细科目年初余额要不要清零6

7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6
8我厂是工业企业,购入的无形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7

9进项税额发票超过90天未认证,在账务处理上应怎样入账………………………………………………… 7                         

10、企业需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几种情况… 7 

11、一般纳税人超过90天的销货退回,如何税务处理

12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没有销售需要补税吗?…8

13将租出的固定资产转让以抵货款应如何交纳增值税………………………………………………………8

14、销售免税货物产生的下脚料是否交纳增值税?…9 

15增值税转型后租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9

16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否涉及增值税处理?………………………………………………   … 9
17增值税转型后对存量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9

18收货方和发货方均为一个单位,取得的公路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9

19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买的工程物资可否进行进项税额抵扣?……………………………………10

20现货交易中电子商务的营业收入中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10

21、我公司销售大型设备一台,采用一次交货分次收款的方式结算,请问如何开发票?…10
22、无偿提供劳务是否视同销售?…………………………………………………………… 11

23哪些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征消费税的车辆……………………………………11

24、增值税新规定,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物品销售,能否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11

25、用库存钢材分配给了投者,是否涉及税收问题?……………………………………  11

26、如何理解增值税的出口零税率与增值税的出口免税……………………………… 11

27、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出口退税会计账务怎么样处理为好?…………………12   

28购入无形资产的增值税能否抵扣?……………………………………………………… 12 

29、进口货物进关前发生的运费能否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12

30、多缴税款怎么办理退税?什么情况下多缴的税款退还可以获得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12

31、二级单位增值税的缴纳是否必须分开?…………………………………………………13

32、请问出口退税收入能否并入税后利润?………………………………………………  13

33、.荆条、柴火、扫帚,是否属于农业产品?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3 

34、存货盘亏进项税转出吗? ………………………………………………………………  14

35、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好几种形式,如预收货款、托收承付等,请问在时间上有没有限制?

36、企业经营“卤菜、熟食”,应该按增值税缴税还是按营业税缴税?……………………14 

37、进行股份制改造固定资产评估发生增值,请问是否要缴纳增值税?…………………14

38、销售货物开具发票并已申报纳税,但一直没有收到货款。是否可以退还税款?……15

39、我公司准备2008年10月份从深圳市里搬到县里,注销时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已认证),到县里重新登记后留抵税额能否抵扣?………………………………………………………15

40、怎样计算“免、抵、退”税?能否详细介绍该办法先进性和科学性?……………… 15

41、热电厂的工程剩余材料转入本单位的材料帐,能不能抵扣增值税?凭证如何制作?如何抵扣? ………………………………………………………………………………………………16 

42 我公司为一商贸企业,现出口一批钢材到韩国,运费有国内段运费和国外段运费,这些运费可否抵扣进项税额?……………………………………………………………………16

43、可以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吗?………………………………………………17

44、企业购进材料,进行组装形成新的产品后又对外出租如何纳税?……………………18

45经营豆粕饲料不免税吗?………………………………………………………………  18

46、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18 

47、销售商品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也缴增值税吗 ?……………………………………… 18 

48、我企业自制机井一眼,在满足自身用水的同时,向周围居民供水并收取水费,我企业是按13%还是按6%的税率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8

49、什么是增值税的先征后返 ?如何具体操作?………………………………………… 18

50、海关代征增值税税票的抵扣期限有何规定?……………………………………………19

51、农机的零配件是否按13%的税率征税?………………………………………………  19

52、我公司收到的“返款” 交营业税,还是交增值税?如何会计处理?……………… 19

53、分公司(非独立核算),全部划转给另一个企业是否应交纳增值税呢?…………… 20

54、股东抽资用公司货物抵减投资,该交增值税吗?………………………………………20  

55、制药厂捐献药品赈灾是否缴纳增值税 ……………………………………………… 20 

56、如何理解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是当期申报的增值税单列计算吗?………………… 20

57、我企业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如何处理?……………………………………………20

58、从销售方返还的宣传费用能否冲减产品销售费用?……………………………………21 

59、新增值税条例是否规定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1

60、债转股企业投入到新公司实物资产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21

61、融资租赁的设备200812月所有权转让我公司是否缴纳增值税?…………………22

62存货计提跌价准备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应转出?…………………………………22

63跨年度的销售退货增值税如何处理?……………………………………………………22

64、赠送打折券如何计算增值税?……………………………………………………………23

65、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如确定销售额?………………………………………23

66、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如何区别?……………………………………………24

67、国有粮食改变用途是否缴纳增值税 ?………………………………………………… 24

68我公司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如何理解扣除载体部分的金额……………………………25

69、.我公司生产软件产品是密码卡\金融卡\社会保障卡,载体就是普通的塑料卡是否享受优惠政策?………………………………………………………………………………………  25 

70、现金折扣如何确定销售额?………………………………………………………………26

71、折扣销售如何确定销售额?………………………………………………………………26

72、实物折扣如何计算销售额?………………………………………………………………26

73、买一增一如何计算销售额?………………………………………………………………26

74、、销售折扣如何确定销售额?…………………………………………………………… 27

75、销售折让如何确定销售额?………………………………………………………………27

76、以旧换新、还本销售如何确定销售额?…………………………………………………27

77、以货抵债如何确定销售额?………………………………………………………………28

78、视同销售业务如何确定销售额?…………………………………………………………28

79.我公司取得的销售反利算如何确定销售额?……………………………………………28

80、国际货运发票上加盖有税务局监制章是否可以按运输费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28

81、国外的运输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 28

82、向关联企业调拨货物(外购货物)是否交纳增值税? ……………………………………29 

83、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如何理解价外税和价内税的异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缴纳对企业有何影响?…………………………………………………………29
84、价外收入是否属于含税价收入,如何计算交纳增值税?……………………………30 

85、我公司购入货物时与销售货物时的运费,有的作为进项税额,有的作为销项税额。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扣?什么情况下计算销项税额?………………………………………30
86、我公司销售货物出租包装物没有收回是否计算缴纳增值税?………………………30
87、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与增值税免税项目有如何区别?………………………………31
88、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后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31

89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的如何处理? …………………………………………………………………………………………32 
90、增值税转型矿产品具体范围是什么?增加矿产增值税税率有没有过渡措施?…32 91、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纳税?………………   32  
92、增值税转型后对于已经抵扣的固定资产,用途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33

93、增值税转型后国家对于废旧物资经营方面的税收政策方面有什么变化?…………33

94、增值税转型后国家在水泥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上有哪些变化?……………………33  
95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有什么不同?…………… 33   

96暂估入帐材料如何增值税处理?………………………………………………………33

97、收货方和发货方均为一个单位,能否抵扣进项税额?………………………………34
98、增值税转型后企业销售废品、下脚料等取得的收入,如何交纳增值税?…………34

99增值税转型后个人销售汽车是否要交增值税?………………………………………35

100进项税转出与视同销售如何界定……………………………………………………35

1、个人以实物出资是否交纳增值税?

我准备以一批使用过的包装物出资与其他人共同成立一家有限公司,那么我以这批包装物投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是否规定要交纳增值税?

答: 按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以实物对外投资政策是不同的。个体工商户用实物对外投资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用实物对外投资,免交增值税。
     因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所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将使用过的包装物物作为投资,与其他人共同成立一家有限公司,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所以,根据新细则的规定,对于您使用过的包装物作为投资,与其他人共同成立一家有限公司的行为,免交增值税。

2为什么增值税条例修订中,没有明确废旧物资发票抵扣税款的规定?

答: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中,没有规定废旧物资发票抵扣税款的政策,因此,财税(2008)157号文件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这是因为: 
    一、从2001年5月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并允许下个环节购进免税废旧物资按照普通发票10%进行抵扣。这种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扣税的做法虽然扶持了废旧物资回收、促进循环利用的作用,但是违反了“征多少扣多少、未征收不扣税”的基本原理,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在执行中也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问题:
    二、产废企业容易偷逃增值税,故意隐瞒销售废旧物资时应缴纳的增值税;
    三、是会诱发利废企业虚增进项税额抵扣,导致回收单位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享受免税,利废企业用虚开发票多抵扣税款,从而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破坏了税收征管的秩序,也严重影响回收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四、税务机关采取了很多措施加强征管,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制度设计的缺陷,所以必须从根本上进行调整才可以扭转不利的局面。
    所以,在修订增值税条例时没有将废旧物资发票纳入条例作为合法抵扣凭证。并在财税(2008)157号文件中进行了具体规定。

3我公司2008年12月底购买一批生产性设备先暂估入账,增值税发票2009年1月份厂家才能开具,这批货物取得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之规定,能够抵扣的固定资产进行税额应满足两个条件,即(1)发票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2)购销业务实际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之后,判断购销业务的实际发生可以通过合同、标的物交付、款项支付等信息来判断。

贵司购入一批生产性设备实际采购时间在2008年,故不满足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要求,因此,不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4、公司内部调拨固定资产不是用于销售,是否交纳增值税?

问: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交纳增值税。我公司总部机,下属同一省市不同县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公司内部调拨固定资产不是用于销售,只是作为内部使用是否还要交纳增值税?

天津市华成电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张志强

答:总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之间内部调拨固定资产涉及增值税的有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总机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在同一市(县)内部调拨固定资产,不视同销售,不交纳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是总机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内部调拨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第三种情况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独立核算,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市(县),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内部调拨固定资产不是用于销售,只是作为内部使用所有权发生转移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增值税

第四种情况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独立核算,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内部调拨固定资产不是用于销售,只是作为内部使用所有权发生转移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增值税。

除了第一种情况外,如果该项固定资产为不动产,那么总公司在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确认收入,开发票并计算交纳营业税。
    如果该项固定资产为动产那么总公司在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确认收入,开发票并计算交纳增值税

如果调拨固定资产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属于增值税范围.

第一种情况属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第二、三、四种情况属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对于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之间内部调拨固定资产视同销售,增值税计算的依据从2009年1月1日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文件执行。内部调拨固定资产视同销售属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17%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属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内部调拨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内部调拨固定资产视同销售属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17%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5一张08年材料发票已认证,但08年没有账务处理,税务部门是否允许09年进行账务处理?

答: 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不同
一张08年材料发票,已认证,,08年没有进行会计处理,可以在09年进行会计处理。不然的话账和物会不附。
   但是,税务处理不是按账处理,而是按政策处理。
   也就是说您08年的发票在当月已经认证了,08年没有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在09年进行会计处理。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抵扣期,在计算交纳增值税的时候就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了。
    因为《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17号)(有效)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O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当月的纳税申报期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所以,您说的情况,按原票入帐,但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6软件记帐的增值税明细科目年初余额要不要清零

答:1、无论是从科目本身的性质还是从财政部、国家税总的规定来看,应交增值税科目年末应无余额。
    2、一般年末结转只需要考虑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是不需要结转应交增值税及其三级明细科目的。
    3、应该在年末将应交增值税下的明细科目全部结转到进项税额中,若进项税额科目仍有借方余额则表明有留抵进项结转到下年,若为零则表示年末无待抵扣进项税,
    4、采用财务软件处理账务的企业,年末应该将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三级明细科目的余额进行对转清零。
    因此,使用会计电算化进行年末余额结转时,不再需要人工结转,可自动将年末未抵扣数结转为下年的“待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方年初数。将年末未交数自动结转为“应交增值税”贷方的年初余额,年末多交数自动结转为“应交增值税”借方的年初余额。其余“待交增值税”的下级明细科目年末全部结平,不留余额结转下年。
7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044号)》规定:增值税检查调账方法如下: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二、税收罚款及滞纳金 
1、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其他应交款——税收罚款及滞纳金
2、交罚款及滞纳金时 
借:其他应交款——税收罚款及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企业所得税的查补 
1、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涉及库存产品或材料,则在库存产品、生产成本、产成品、销售成本等中进行分配后,调减“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罚款及滞纳金不准税前列支,不影响企业所得税。

8我厂是工业企业,购入的无形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答:属于无形资产的软件,在购入时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其他无形资产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无形资产,如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规定购入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一些地方对这个问题有明确规定,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第241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并购入的软件,构成固定资产原值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购入的其他软件如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二)(六)项规定的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注: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后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9进项税额发票超过90天未认证,在账务处理上应怎样入账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第018号)的规定,对于超过90天认证期限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没有认证所以无法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也就无法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对于该专用发票是无法让对方重新开具发票的,只能直接将其全额入账,即入账的存货成本为含税价的金额。

10、企业需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几种情况 

 答:一、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生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具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帐;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有些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虽然未经购买方认证,也可以由购买方开具通知单,销售方凭所据此重新开票,国税总局的补充通知规定以下两种情况: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销售方凭出具的通知间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 

  对既不符合作废条件,同时购买方又未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开票有误的情况,开票方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按规定重新开票。国税总局的补充通知规定以下两种情况: 

(一)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1、一般纳税人超过90天的销货退回,如何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一般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且《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主管税务机关对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如果贵单位取得的发票超过90天未认证,不能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

12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没有销售需要补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时,库存未实现销售不需要补税。

13将租出的固定资产转让以抵货款应如何交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欲将一批经营租赁给其他公司的生产设备永久转让给该租借的公司,转让是以该批设备的账面净值为转让价,用以抵减我公司欠该公司相同金额的货款,该笔转让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答:您所述事项中租赁资产、转让资产、抵欠货款在进行流转税处理时,应作为个涉税事项处理。
    、将一批租赁给其他公司的生产设备租赁给其他公司属于营业税范围。

二、设备在贵公司原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转让给该租借的公司,属于销售设备则按销售旧固定资产进行增值税处理。
具体进行增值税处理时,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抵欠货款,不涉及流转税。 

14、销售免税货物产生的下脚料是否交纳增值税? 

答:销售免税货物产生的下脚料不是销售免税货物,属于企业的其他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第023号规定:2.其他业务收入。包括企业除产品销售以外的应纳增值税其他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如材料销售收入;废品、下脚料销售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等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的规定: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因此,销售下脚料、废品等货物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销售产品或提供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交纳增值税。 

15增值税转型后租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

答:具体的租赁方式又有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不同的方式。

1、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应由租入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价值转移是通过租入企业的产品实现的,会计和税法也规定其折旧由租入企业计提。基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实质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取向标准的一致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由租入企业抵扣,相应地租出企业不得申请抵扣。

2、经营租赁固定资产应由租出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和税法也规定其折旧由租出企业计提。基于经营租赁业务的实质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取向标准的一致性,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由租出企业抵扣,相应地租入企业不得申请抵扣。

16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否涉及增值税处理?
答:企业固定资产存在减值风险,为了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价值,按照会计准则,会计上每年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该项业务只是改变企业资产的市场价值,以更好地为企业管理服务。对正在使用的固定资产来说,并没有降低其使用价值,价值也能够转移到企业产品中去。因此,对于固定资产减值,增值税是不要做任何处理的,换句话说,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增值税计算缴纳无关。
17增值税转型后对存量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增值税由“生产型”一次转为“消费型”。对固定资产增量所含税金允许购进抵扣,存量因素不作调整。即转型后允许企业当年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一次进入抵扣。对转型前企业拥有的存量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予抵扣。

18收货方和发货方均为一个单位,取得的公路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在外地购进的货物因需火车运输,故由汽车运到火车站,承运方开具公路运输发票,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和铁路运费发票,收货方和发货方均为一个单位,取得的公路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5〕192号文件的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而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规定: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二)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外,其他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这两个文件并没有针对收货方和发货方均为同一个单位这种具体情况作出规定,在实际管理中,特别是该纳税人描述的这类短途运输,收货方和发货方这种情况确实大量存在,根据文件精神,只要纳税人取得的运输发票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同时能够证明运输交易真实,即使发货方与收货方为同一人也是可以抵扣的。

19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买的工程物资可否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由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买机器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是否企业购买原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呢?工程物资一般包括两类,一类是为安装设备所用的物资;另一类是为建造房屋所用的物资。 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购进的材料用于房屋建筑物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用于建造不动产所购进的原材料其进项税不能抵扣。用于机器设备的物质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20现货交易中电子商务的营业收入中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因此,现货交易中电子商务的营业收入中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增值税中的价外收入在国税交纳增值税

21、我公司销售大型设备一台,采用一次交货分次收款的方式结算,请问如何开发票?
答: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款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合同设立符合该条款规定,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及金额开具发票。 

22、无偿提供劳务是否视同销售?

无偿提供劳务不属于文件规定的视同销售范围,不交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0号)规定;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23哪些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征消费税的车辆

答:新《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属于奢侈消费品,个人拥有的上述物品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堵塞漏洞,借鉴国际惯例,规定凡纳税人自己使用的上述物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4、增值税新规定,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物品销售,能否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

  “…………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5、用库存钢材分配给了投者,是否涉及税收问题?

我单位是物资联营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钢材等金属材料。今年因资金困难对应分配给予投资者的利润150万,用库存钢材分配给了投者,是否涉及税收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第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应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贵单位分配给投资者的库存钢材应视同销售货物计提销项税金。 

    将低顶的库存钢材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率为10% 

    计税价格:

           150x(1+10%)=165万(销售价)

    计提税金:

           165x17%=28.05万(销项税金)   

其帐务调整为:   

           借:应付利润;28.0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金)28.05

26、如何理解增值税的出口零税率与增值税的出口免税

答;1、零税率有抵扣权,免税无抵扣权。增值税零税率是由免税、抵扣、结转和退税等形式相互结合实现的(其中抵扣是指出口货物所含的进项税可以在内销货物中抵扣);而增值税的出口免税一般是指免除出口货物在出口环节应纳增值税,但对纳税人以前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不予抵扣,所有的进项税都要由纳税人自己消化。 
   2、零税率实现了货物不含税出口;而免征出口货物增值税只能保证出口货物在最后一个环节不含增值税,其中间环节所含增值税不予退还,从而达不到货物不含税出口的目的。 
增值税的出口零税率与出口退税的不同是:1、出口退税需要根据退税率计算退税额,而退税率并不一定是征税率,所以货物出口时未必能实现零税率;2、出口退税运用的方式主要是“先征后退”和“免、抵、退”;零税率除了“免、抵、退”方式外,还可通过免税购进(零税购进)实现。免税购进,是指出口商凭有关证件可以从生产商手中免税购进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对其购买的出口货物只付货款,不付税款;而生产商在计算应纳税时,其销售给出口商的出口货物要按零税率计算。这种方法,使出口货物在生产商手中是零税率,到了出口商手中仍然是零税率,货物出口后自然也是零税率。

27、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出口退税会计账务怎么样处理为好?   

 答:零税率是指除某个销售环节免税之外,还可以扣除本环节的进项税额.销售者可以得到退税,因此,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务不计算应交增值税。对按进项税额退回的税款设(出口退税)专栏.会计账务处理退税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发生退货或退关而补交已退税款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企业为了完整反应出口退税的核算也可用红字冲减,做红字会计分录。 

28购入无形资产的增值税能否抵扣

答:企业关于购入无形资产对用于生产的软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9、进口货物进关前发生的运费能否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答: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因此,进口货物进关前发生的运费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30、多缴税款怎么办理退税?什么情况下多缴的税款退还可以获得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销售了产品,未收到货款而缴纳了增值税;购货单位退货,企业已经缴税,多缴税款怎么退?

什么情况下多缴的税款退还可以获得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立即退还;超过三年的,不再退还。

企业也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退给企业或在以后应缴纳的税款中低缴。

    对于纳税人多缴的税款,国家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退还,并可以获得多缴税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下面具体说明这方面的几个问题。 
  一、要明确应退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这就说明,纳税人如果缴纳了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就有权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和应得的利息。税务机关也有义务按照规定程序退还。这是法律规定的。如果税务机关不依法退还就是违法,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要明确退还的项目范围。税务机关退还的或者纳税人要求退还的多缴税款,是指纳税人实际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是实际上的多缴税款,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并且对这三种退税不加退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要明确退还的时间范围。关于对纳税人多缴税款退还的时间,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方面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退还时间作了具体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对于“发现”的具体时限没有作具体规定,这就说明,只要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就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另一个对纳税人自己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时间作了明确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的,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这就对纳税人“发现”的具体时限作了具体规定,也就是说,纳税人如果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超过三年后,发现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就可不予受理退还申请,办理退还手续。 
  四、要明确退税利息的计退标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获得多缴税款的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利息时必须把握三个原则:一是要把握好办理退税利息利率的时间,必须是办理退税手续的当天,而不是纳税人申请之日,或税务机关发现“多缴之日”;二是要把握好利率的标准,必须是活期存款利率,而不是定期(如:一年、三年期)的存款利率,也不是贷款利率;三是要把握好利率的限制范围,必须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利率,而不是其他任何金融部门自行规定的利率。 
  五、要处理好退还过程中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退还多缴税款及相关利息时,如果其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滞纳金,甚至存在被查处偷税的、罚款,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缴税款、滞纳金、所偷税款及罚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31、二级单位增值税的缴纳是否必须分开?

集团内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增值税的缴纳是否必须分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对增值税纳税地点作了明确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国发{1998137号文件(有效)又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发生: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以上两种经营行为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末发生上述两种情况的,则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32、请问出口退税收入能否并入税后利润?

我公司下属有一个不锈钢公司,出口量大,获得出口退税。该企业微利,但出口退税数额较大,在年末如何处理?相关文件理解不一,请问退税收入能否作为税后利润?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有效文件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缴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可见出口退税款只能依规定冲抵相应进项税额或已缴增值税税金,不可并入税后利润。   

33、.荆条、柴火、扫帚,是否属于农业产品?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我单位从农村购进生产用的荆条、柴火、扫帚,是否属于农业产品?是否能够抵扣?有依据吗? 

:根据财税字[199552号(有效)文件,附件中关于林业产品的注释,贵单位从农村购进生产用的荆条、柴火、扫帚,属于免税的农业产品,可以进行抵扣进项税额。

34、存货盘亏进项税转出吗

存货盘亏是否进项税转出? 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盘亏,所耗原材物料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存货盘亏属正常损耗则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如属非正常损失则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35、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好几种形式,如预收货款、托收承付等,请问在时间上有没有限制? 答:您说的是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6、企业经营“卤菜、熟食”,应该按增值税缴税还是按营业税缴税

 我单位下属三产企业经营“卤菜、熟食”,应该按增值税缴税还是按营业税缴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所以,按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烤、卤菜、熟食制品(如烤鸭、烧鸡)等行为,均应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以上熟食制品的,均应征收增值税。   

37、进行股份制改造固定资产评估发生增值,请问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的下属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造,但其中一部分占用总公司的固定资产评估发生增值,请问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进行所得税处理,作为增值税,因为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视为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方面;

(一)会计上的处理 
  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当根据评估确定的资产价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并可以计提折旧。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的贷方,资产评估净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当企业按照规定在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或者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企业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增值准备未实现前不作处理,待到实现后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二)税务上的处理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有效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其精神就是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缴纳所得;《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 有效文件第二条规定,资产评估增值的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其精神是资产评估净增值部分,不仅仅指固定资产增值部分,还应包括流动资产增值部分都应缴纳所得税。

38、销售货物开具发票并已申报纳税,但一直没有收到货款。是否可以退还税款?  

:销售货物开具了发票并已经申报纳税,不属于多缴税款和不属于政策规定免税的,不可以退税。未收回的货款应当做应收帐款处理。

39、我公司准备2008年10月份从深圳市里搬到县里,注销时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已认证),到县里重新登记后留抵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深国税发[1998]121号通知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跨区变更,当期的留抵税额经原主管征收分局审核证明后,现主管征收分局应当予以承认,并按规定抵扣。具体由原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税款留抵证明,存入企业档案,转入现所在地税务机关继续抵减。

40、怎样计算“免、抵、退”税?能否详细介绍该办法先进性和科学性?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对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依照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或免征其应纳税额。“免、抵、退”税是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中的一种,“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企业当月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免、抵、退”税办法是当前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退(免)税办法,被西方许多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所采用,具有其先进性和科学性。由于生产企业往往发生既有内销又有外销的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税法规定,其外销货物应实行退(免)税,内销货物应依法征税。“免、抵、退”税办法就是把征、退税的这两个需要结合起来管理,即:首先对企业的出口货物在出口环节实行免税,出口货物使用的原、辅材料的进项税额用来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抵顶不完的部分给予退税,从而在征税和退税两个环节上实现紧密共管,避免征、退税管理的脱节。 

    总的来说,“免、抵、退”税办法简化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兑现过程,密切了征、退税管理部门的联系,具有减少出口企业资金占用,减轻中央财政退税支出的压力,减少退税现金流量,促进外贸出口等作用。

   在执行“免、抵、退”税办法以前.很多企业(特别是老三资企业)执行的是“不征不退”政策。为便于大家理解,现举例对两种办法加以比较:

    例:某生产企业当期内销收入5000元(不含增值税),出口销售收入折人民币10000元,当期购买原材料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500元(其中用于出口货物1000元,用于内销货物为500元),产品的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7%,假设无上期留抵税额。

    1)按照“不征不退”办法,出口销售免税,该部分货物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或退税,则:

    企业当期应纳税款=内销收入×税率-内销货物应抵扣进项

     =5000×17%-500+10000×0=350(元)

    (公式中的“10000×0”用来体现出口货物免税,下同)

    2)按照“免、抵、退”税办法,出口销售免税,但该部分货物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可用来抵扣内销货物应纳税款和用来退税,则:

    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内销收入×税率-内销货物应抵扣进项-出口销售货物应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额

    =5000×17%-500+10000×0-1000= -650(元)

    计算出的纳税款为 -650元,说明当期出口部分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后还有剩余,可予以退税。

    从上述计算中,两种方法的区别在于对出口货物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1000元是否用来抵扣。实行“不征不退”的办法是不得用于抵扣,而在“免、抵、退”税办法下,1000元进项税额不但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未抵顶完的650元还可以退税,体现了“免、抵、退”税办法的“抵”税和“退”税的规定。

41、热电厂的工程剩余材料转入本单位的材料帐,能不能抵扣增值税?凭证如何制作?如何抵扣?  

 答:按照规定,企业购进用于工程的材料是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的,但是如果你厂工程剩余的材料,当时已取得了增值税发票,并且能做到货票一一对应,经当地国税部门核实无误后,可以抵扣增值税.如果未开增值税发票的,不得抵扣增值税.额。  

42 我公司为一商贸企业,现出口一批钢材到韩国,运费有国内段运费和国外段运费,这些运费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企业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应按照出口货物离岸价格(FOB)计算确定,运费如符合运费抵扣条件,可允许其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企业出口货物必须以离岸价(FOB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额,以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价(C&F)成交结算的,可先按成交价格记入出口销售收入账,当期以外币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一律冲减销售收入(以收到运、保、佣单据,实际入帐为准)。

一般贸易方式适用:如果企业以到岸价格作为对外出口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应扣除发生的由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财务费用);以CFR价成交的,应扣除运费。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计算方法

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一)计税依据。

“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离岸价”(英文编写为FOB价)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但这个交货价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买卖双方风险划分都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因此,FOB价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价的换算方法如下:

FOB价=CFR价-运费=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因此,如果企业以到岸价格作为对外出口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应扣除发生的由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财务费用;以CFR价成交的,应扣除运费。

(二)计算方法

1、一般贸易

(1)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2)以上计算公式的有关说明:

①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

③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送但、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金额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按金额大的征税,按出口货物报关单记载的金额退税。

④应纳税额小于零的,结转下期抵减应交税额。

举例说明:

例1、某鞋厂2000年3月出口鞋30,000打,其中:(1)28,000打以FOB价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2)2,000打以CIF价格成交,每打240美元,并每打支付运费20元、

保险费10元、佣金2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当期实现内销鞋19,400打,销售收入34,920,000元,销项税额为5,936,400元,当月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鞋的退税率为13%。用“先征后退”方法计算应交税额和应退税额。

①计算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到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外汇人民币牌价=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836=49,834,137.60(元)

②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5,936,400+49,834,137.60×17%-10,800,000=3,608,203.39(元)

③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

税率-49,834,137.60×13%=6,478,437.89(元)。

FOB-离岸价格

CFR-成本加费用

CIF-到岸价

C&F-运费价          

43、可以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进项留抵税额可以抵减增值税欠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44、企业购进材料,进行组装形成新的产品后又对外出租如何纳税?

企业购进材料,进行组装形成新的产品后对外租赁,按月收取租赁费。请问:是否对其所购进材料所抵扣的进项税转出,只对租赁费交纳营业税?还是对其产品作为增值税视同销售来交纳增值税,然后在租赁的时候,对其租赁费交纳营业税?

答:企业购进材料,进行组装形成新的产品,对外租赁,按月收取租赁费,按增值税的规定,属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因此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对其租赁费,按营业税的租赁业交纳营业税。

45经营豆粕饲料不免税吗?

是饲料加工厂,今年2月份我厂从外地调进4吨豆粕,3月份已全部对外销售。我厂认为豆粕是饲料,应属于免税项目,于是没有向当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前不久,国税稽查人员来我厂进行检查时,作出了要我厂补缴经营豆粕的增值税和罚款的决定。请问,税务机关作出这样的决定有税法依据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的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的单一大宗饲料,是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花生粕等粕类产品。根据这一规定,你厂应交税。 

46、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对电力企业和各级“三电办”等收费部门出售用电权或用电指标取得的用电权收入、集资收入,以及其他收费项目,除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 有效文件规定的“供电工程贴费”性质的收费外,不论是一次性收取,还是分次收取,也不论企业如何核算,均应作为价外资用缴纳增值税。       

47、销售商品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也缴增值税吗 ? 

我公司为国有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经营五金、电料。今年初,公司向某单位销售一批价款16万元的商品,并与该单位约定:货款于半年后结算,按年利率10%收取利息。税务人员在最近对我们进行检查时,通知我们对结算收取利息部分按17%的税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请问,这笔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贵公司销售商品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应该缴纳增值税。

48、我企业自制机井一眼,在满足自身用水的同时,向周围居民供水并收取水费,我企业是按13%还是按6%的税率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您说的情况属于销售自来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9 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6%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9、什么是增值税的先征后返 ?如何具体操作?

答:先征后返增值税是税制改革后,为了保证新旧税制的平稳过渡,维护政策的连续性,支持企业发展,在一定期限内对一些特定行业和项目实行的一项特殊政策。其做法是:实行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先按统一税收规定征税,后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征收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原征税科目退税。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所退税款属于中央预算收入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由地方财政负担。

 先征后返,就是纳税人应按正常规定缴纳增值税,然后再由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将纳税人已缴纳的增值税款全部或部分返还给原纳税人。先征后返与免税政策相比,是有很大区别的:实行先征后返的纳税人需要按规定向购货方收取销项税额,并开具专用发票;应按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公式向税务部门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纳税人可实实在在地取得一笔税款返还。
  因为,原先缴纳的增值税款实际上是由购货方支付承担的,只是先由纳税人代缴而已,但现在代缴的税款却直接返还给了纳税人。由于增值税最终是由消费者承担的,因此,先征后返相当于国家向最终消费者征收增值税,然后将一部分税款让度给先征后返环节的纳税人。因此,它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国家税收减少,优惠享受者获益,而最终消费者的税负却没有变化。

 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先向税务部门缴纳,一般由财政部门报经财政部驻省专员办批复后按原征税科目退税,

先征收后返还 的具体做法是:
  按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先征收后返还政策的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仍应按规 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然后按下列程序办理税款返还: 
  1、向所在地、市财政局中企组();[地、市财政局已委托县()办理的,为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报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书; 
  (2)已纳税款的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3财政局中企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地、市中企组(科)接到企业申请后进行初审,符合退税条件的,在企业申请 退税的书面报告和"退税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企业报送的缴款书复印件一并 报送财政部驻省专员办。 
  3、财政部驻省专员办收到地、市报送的资料后,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核,根 据审核结果下达准予退付或不予退付的批复。 
  4、地、市中企组(科)收到批复后,对准予退付的税款,开具"收入退还书"退库。

50、海关代征增值税税票的抵扣期限有何规定?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128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1、农机的零配件是否按13%的税率征税?

答:《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有效规定: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的征收范围,不适用13%的低税率,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4.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 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52、我公司收到的“返款” 交营业税,还是交增值税?如何会计处理?

我公司是商品企业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各大品牌电子产品的销售,每季度都会付我们一笔“返款”(比如卖一件产品付50元返款),我们会开商业普通发票给他们,普票上面开“促销费”。请问我怎么进行帐务处理?交营业税,还是交增值税?

    答:就你说的情况看,“返款”是与您公司销售产品的数量多少相联系的,因此,“返款”的性质是厂家对您公司的“销售返利”。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有效)规定:“自19971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 

二、由于货物已经销售,销售成本已经结转(如尚未结转,应按进价金额结转),冲减进项税额后的“返点”款余额应当增加本年利润(如果经销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进项税,“返款”应全额增加本年利润)。

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收到的“返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本年利润

53、分公司(非独立核算),全部划转给另一个企业是否应交纳增值税呢? 

如果一个企业将自已所有的分公司(非独立核算),全部划转给另一个企业,不收取任何补价的情况下,这向划转行为是否需要交税呢?分帐的时候将存货转给新企业是否应交纳增值税呢?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有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

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企业转让产权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54、股东抽资用公司货物抵减投资,该交增值税吗?  

 我公司股东想抽回投资,但公司不能拿出那么一大笔现金,于是准备用库存商品抵减他的投资。对于转出的这部分货物该不该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答:对于视同销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中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是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因此您公司对用库存商品抵减投资额,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交纳增值税。

55、制药厂捐献药品赈灾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因此您制药厂将药品向灾区捐献,属于税法中“无偿赠送他人”的范围,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

56、如何理解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是当期申报的增值税单列计算吗?

答:即征即退是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对税法列举的即征即退项目当期征收当期退库。可以在申报交纳当期即征即退项目增值税时同时进行退税申报。当期申报的增值税应单列计算,当期交多少退多少。即征即退增值税由税务部门办理。

57、我企业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如何处理?

我企业经营的商品毛利率很低,只有增长营业额才能增加盈利。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应交增值税”科目都是借方余额。请问:我企业在“进项税额”未抵扣完前是否应交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当“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出现借方余额时,该期不需缴纳增值税,该借方余额即反映为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58、从销售方返还的宣传费用能否冲减产品销售费用?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今年1月,公司购进了一批货物,并取得了销售方返还的宣传费。之后,财务人员做了冲减产品销售费用的处理。请问这样做是否正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有效,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你单位应依据上述规定计算并冲减进期定额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项税额,同时调整已做的帐务。 

59、新增值税条例是否规定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公司购进一批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有效)

国税发[1993]023号

 二、增值税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确定

  (一)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

  1.外购原材料

  (1)原料及主要材料:指经过加工后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和材料。

  (2)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便于生产进行,但不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材料,包括:

  a.被劳动工具所消耗的辅助材料。如维护机器设备用的润滑油和防锈剂等。

  b.加入产品实体和主要材料相结合,或使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使产品具有某种性能的辅助材料。如油漆、染料等。

  c.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而消耗的辅助材料。如工作地点清洁用的各种用具及管理、维护用的各种材料等。

  (3)外购半成品(外购件):指从外部购进需要本企业进一步加工或装配的已加工的半成品(外购件)。

  (4)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指为修理本企业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的各种备件。

  (5)包装材料:如纸张、麻绳、铁丝、铁皮等。

  (6)外购燃料;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各种液体、固体、气体燃料。包括:生产过程中用的燃料;动力用燃料;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用的燃料;为生产经营提供运输服务所耗用的燃料。

  2.外购低值易耗品

  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

  (1)一般工具。如刀具、量具、夹具等。

  (2)专用工具。如专用模型等。

  (3)替换设备。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

  (4)管理用具。如办公用具等。

  (5)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6)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3.外购动力指纳税人为进行生产耗用的电力、蒸气等各种动力。包括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外购的水。

  4.外购包装物指包装本企业对外销售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

  5.委托加工费指为生产应税产品委托外单位加工所支付的加工费。

60、债转股企业投入到新公司实物资产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4号)(有效)规定,债转股企业投入到新公司的实物资产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又根据新《中华人民于债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因此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1、融资租赁的设备200812月所有权转让我公司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请按下面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514号(有效)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在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时,政策执行不一,有的征收增值税,有的征收营业税,为统一增值税政策,严肃执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 [2000]909号有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的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62存货计提跌价准备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应转出?

答: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是作为存货的抵减项目,其核算内容是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不调整存货科目余额。由于该科目的设置只是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存货状况,而不涉及增值税法中的“非正常损失”,所以无须作进项税额转出。 

63跨年度的销售退货增值税如何处理?

单位在2005年销售货物给客户,并于当年开发票,在2007年,客户对其中一批货物要求退货,此情况下,要部分作废原2005年的发票,需对方出具退货证明,由对方开具红字通知书,这样处理对吗?退货证明有时间限制吗?

答: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从文件规定来看,您企业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作废条件,不能作废。按新的规定,不再出具退货证明,而是应当由购货方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此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据以冲减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64、赠送打折券如何计算增值税? 

商场为促销向顾客赠送打折券,顾客用打折券再次消费时,券的金额大于所购的物品,且消费金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了,请问此部分销售是否算作赠与,是否计提销项税? 

答:“赠送打折券”的销售赠送形式,认同为折扣销售。
通常的做法是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金额的不同得到不同面值的代金券,在固定范围内消费时抵顶现金或用来换取固定商品。
 销售赠券(或称代金券)销售形式情况。例如:某商场搞促销,采取销售商品赠送代金券的销售方法,如顾客一次性消费满100元,可返一张50元的代金券,此赠券可在该商场指定的范围再次消费时抵顶现金50元。我们且将赠送代金券和使用代金券分成两个环节来看。
    在第一环节,商家对外赠送的代金券只是作为一种商品销售打折的书面承诺,但究竟能否兑现,要等到再次消费时。所以在此阶段的代金券不应对已售商品的计税依据产生影响,应按实际收取的价款计征增值税,而不应扣除或加记代金券的金额。如上例,商场赠券50元并未对此阶段的收入100元产生任何影响,只是给消费者一个下次打折的承诺,因此应按100元计提销项税金。
   第二环节在使用阶段,即消费者在消费时使用代金券,焦点问题应是收取的代金券如何处理,是将其视为正常销售款还是作为折扣。视为正常销售款的理由是,此阶段的销售并未打折,是正常销售,代金券收取时抵顶了部分货款,应视为销售费用的增加。作为折扣的理由是,因赠送阶段只是赠送了一种书面凭证,并未对收入产生任何影响,此时收取了代金券,实际上是打折的实现,企业应该按照打折以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算收入,计缴增值税。
   因此:销售额和折扣额没有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代金券视为正常销售款,计缴增值税。
    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企业应该按照打折以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算收入,计缴增值税。

 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如购物满100元,赠50元代金券,成本分别为70元和20元,赠券收回。该类企业的帐务处理方法是:
在赠券销售时,

借:现金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4.53
收回返券 借:主营业务成本90 70+20
 一并结转成本 贷:库存商品90
销售额和折扣额没有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在赠券销售时,

借:现金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4.53
月底收回返券 

借:销售费用50 
贷:主营业务收入42.7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7.26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90 
贷:库存商品90

65、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如确定销售额?

答:(1)、以旧换新是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形式,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回收价格。

  (2)还本销售是纳税人销售货物后,在一定期限内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购货方部分或全部价款。还本销售的销售额就是货物的实际销售额,而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还本支出。

(3)以物易物是购销双方不以货币而以同等价格的货物互相结算以实现货物销售的一种方式。以物易物双方都必须做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成本计提进项税额。

66、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如何区别?

  (1)折扣销售是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因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从销售桶中扣除折扣额。

  (2)销售折扣是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给予的折扣优惠,它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抵减销售额。

  (3)销售折让是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为避免购货方退货而给予的一种价格折让。二者虽然都是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但销售折让的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实际减少,所以可以按折让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
67、国有粮食改变用途是否缴纳增值税 ?

国有粮食收储单位(粮站)用自制的调拨单和粮食销售发票将按政策收储的玉米,销售给外省的饲料加工企业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9号(有效《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明确如下: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站、转运站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零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政策性粮食,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性粮食是指: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食。根据以上规定,粮食收储企业按政策性粮食收储,但未用于政策规定的对象,政策性粮改变为商品粮销售,因此应缴纳增值税。

68我公司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如何理解扣除载体部分的金额

我公司生产销售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税率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现税务部门要求计算软件产品收入时扣除载体部分的金额,请问是否有相关政策规定?谢谢!

答:1、什么是软件。
   电脑软件,是人们为了告诉电脑要做什么事而编写的,电脑能够理解的一串指令,有时也叫代码、程序。
   根据功能的不同,电脑软件可以粗略地分成四个层次。最贴近电脑硬件的是一些小巧的软件。它们实现一些最基本的功能,通常“固化”在只读存储器芯片中,因此称为固件。系统软件包括操作系统和编译器软件等。系统软件和硬件一起提供一个“平台”。它们管理和优化
电脑硬件资源的使用。常见的中间件包括数据库和万维网服务器等,它们在应用软件和平台之间建立一种桥梁。应用软件种类最多,包括办公软件、电子商务软件、通信软件、行业软件,游戏软件等等。
2、什么是软件产品
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3、什么是载体
(1)在信息技术中,微电子是基础,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是载体,软件则是核心。
(2)计算机的程序"附着"在计算机内存或外存上,软件就是一大段程序,具有专门而完善的功能。比如我们熟悉的字处理软件WPS和Word,就具有完善的文字编辑功能。 人类的著作用墨汁印刷在纸张上呈现给我们看,音乐录制在磁带上给我们欣赏,软件则是存贮在软盘或
光盘上供我们使用。所以,软件并不是软盘或光盘,只是以它们为载体而已。 
4、对您说的载体部分的理解。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三)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四)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对软件产品的载体金额并没有规定全部扣除,而是对(三)规定的“分别核算”
   对(四)规定的载有软件存储介质产品的载体金额是不用扣除的。
  因此,1、您说的载体如是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 就应该扣除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不包括软盘、硬盘光盘)金额。
       2、您说的载体如是软盘、硬盘光盘存储介质的软件产品可不扣除金额。

 69、.我公司生产软件产品是密码卡\金融卡\社会保障卡,载体就是普通的塑料卡是否享受优惠政策?  

答:软件的载体是很多的,是有属于存储介质的载体才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对文件的理解:文件规定,

(四)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1、文件规定的是软件产品给予优惠政策。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

2、也就是说没有存储介质就不能行成软件产品。软件只有在存储介质中才能叫软件产品。

3、你公司生产软件产品是密码卡\金融卡\社会保障卡,载体就是普通的塑料卡 。

   如你说的载体(密码卡\金融卡\社会保障卡)是属于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就不需要扣除载体金额。就是文件规定的软件产品。享受优惠政策。

   如您说的载体(密码卡\金融卡\社会保障卡)不是存储介质,是用存储介质输入的程序,就要扣除载体金额,这部分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70、现金折扣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现金折扣,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主要发生在企业以赊销的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对现金折扣的处理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总价法,即以未减去现金折扣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这种方法是把现金折扣理解为鼓励客户提早付款而给予的经济利益。销货方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现金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就可作为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二是净价法,即将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确认为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按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客户超过折扣期多付金额,可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超过折扣期限而多收的金额如不能开在同一张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仍要视同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

71、折扣销售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72、实物折扣如何计算销售额?

答;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的或购进的,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应计算销售额交纳增值税。

  但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税法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且为价格折扣,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折扣后,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如某客户购买10件商品,应给1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按销售11件开具销售数量和金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另一行用红字开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按照税法的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

73、买一增一如何计算销售额?

 答; 买一增一是属于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的或购进的,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应计算销售额交纳增值税。

  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且为价格折扣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如某客户购豆油一件,商场赠给豆油1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按销售2件填开数量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另一行用红字开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按照税法的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

如购买一大瓶豆油赠送同品牌一小瓶豆油。大瓶进价30元/瓶,售价45.2元/瓶;小瓶进价7元/瓶,售价11元/瓶(以上售价为含税价,税率13%)。同一张发票上的另一行用红字开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额, 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缴纳的增值税。帐务处理为:
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现金45.2 
贷:主营业务收入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7
贷:库存商品30+7
 如没有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另开发票,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帐务处理为:
借:现金45.2 
贷:主营业务收入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30 
贷:库存商品30
赠品帐务处理:

借:营业费用11

贷:主营业务收入9、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借:主营业务成本7
贷:库存商品 7
74、、销售折扣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销售折扣,也就是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许诺给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惠,其实质是一种融资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①销售时,应按总销售额确认收入,计提应交增值税。

    ②如买方在折扣期内付清货款,折扣部分在财务费用中列支。

    ③如折扣期已过才付清货款,则没有优惠。

75、销售折让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销售折让,是指销货方售出的产品在品种、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而购货方未退货,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销售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销售额计税,但应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具备下列材料: 

  1、购货方要求退货或折让、销货方同意退货或折让的证明(同一份证明,双方确认)

  2、申请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报告。

  3相关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后,可按折让后的销售额计税。

76、以旧换新、还本销售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以旧换新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所谓还本销售,是指销货方将货物出售后,按约定的时间,一次或分次将购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货方。还本销售的销售额就是货物的实际销售额,而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还本支出。

以旧换新的旧货收购支出以及还本销售的还本支出均应在企业营业费用中列支;不得从销售中扣减,以旧换新销售方式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77、以货抵债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 以货抵债,是指有购销关系的企业,经双方协商签定协议,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一种特殊销售结算方式。销售额的确定应以税务局同意的,双方协商签定的协议为准。

  税法规定,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抵债货物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于抵债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得以抵扣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将以货抵债事项确定下来;二是债务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要报经税务机关的批准。

78、视同销售业务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1、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部门或无偿赠送给社会公益部门,应计提销项税额,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不通过“产品销售收入”账户核算直接结转成本。

   2、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无偿赠送给一般纳税人时,可开具专用发票,以便于接受单位进行进项抵扣,也不通过“产品销售收入”账户核算。

3、纳税入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时,直接以货物流出的形式体现货币流出,应计提销项税额,开具专用发票,并通过“产品销售收入”账户核算。

79.我公司取得的销售反利算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你公司销售反利应计入销售收入计算交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80、国际货运发票上加盖有税务局监制章是否可以按运输费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我们将货物销售给国外客户,运输业务由“长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武汉分公司”代理,发票项目开具“产品运费”,发票上加盖有税务局监制章。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规汇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据此,我们认为接受的发票可以抵扣,但税务人员认为不能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您公司支付给长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国际货物运输费用属于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81、国外的运输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的规
定:(国税发〔2003〕121号 )

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三条   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第四条  纳税人除报送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未单独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的,其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附件: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

(四)省级国家税务局和总局进行比对省级国家税务局每月进行本省发票的比对。总局每月进行全国发票信息的比对。

根据以上规定,对国外的运输发票不属于税务部门批准的自行开具运输发票的运输单位开具的,也不属于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开具的,又不能进行电子信息比对,所以,不能低扣进项税。

82、向关联企业调拨货物(外购货物)是否交纳增值税?  

答:关联企业之间调拨货物,主要看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即市场价格)收取费用 。如果是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移送货物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是同一市(县)统一核算企业,可作内部调拨。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计算销项税额。如果是不是同一市(县)统一核算企业,内部调拨。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收取款项,不计算销项税额。

83、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如何理解价外税和价内税的异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缴纳对企业有何影响?
答:价外税是指与销售货物相关的增值税额独立于价格之外单独核算,不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增值税的应税销售收入中不含销项税额,销售成本中一般也不含进项税额,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当然也不能作为收入的抵减项计入利润表中,因此,一般而言,增值税的计算缴纳与利润表无关。而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不仅应税销售收入中包含消费税税额,实际交纳的消费税也需要记入销售税金中去,缴纳的消费税是作为收入的抵减项目计入利润表中,直接影响纳税人最终的利润。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购入 A 商品 100 件,每件 10 元(不含税),价税合计 1170 元,用支票支付完毕。经过生产、加工后,每件销售 20 元(不含税),全部销售完毕,货款已经收到。增值税税率是 17%,消费税税率是 10%,则: 
应纳增值税=20×100×17%-10×100×17%=17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10%=200(元)
税前利润=(20-10)×100-200=800(元)
假设增值税税率为 13%,则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100×13%-10×100×13%=13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10%=200(元)
税前利润=(20-10)×100-200=800(元)
再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 20%,则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100×13%-10×100×13%=13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20%=400(元)
税前利润=(20-10)×100-400=600(元)
可见,无论增值税税率如何变化,都不影响企业获得的利润,而消费税税率一旦变化则明显影响企业利润。

84、价外收入是否属于含税价收入,如何计算交纳增值税? 

答:价外收入是含增值税的,需要换算成不含税金额,按销售的货物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产品500件,每件价税合计300元,用自备车运输收取运费15000元,包装费2000元,以及优质费用1000元,计算销售产品的销项税额。
则销售额=500×300=150000(元),这里的销售额是含增值税的,应该换算成不含税价来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150000+18000)÷(1+17%)×17%=24410.26(元)。

85、我公司购入货物时与销售货物时的运费,有的作为进项税额,有的作为销项税额。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扣?什么情况下计算销项税额?
答:关于运费是计入到销售额中计算销项税额还是按照7%的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处理。例如:假设甲、乙两个企业,甲企业将一批货物销售给乙企业,那么对于运费的不同支付方式,我们可以区分不同的情况来处理:
  (1)假设是甲企业(销货方)负责运输,甲企业自己有运输工具,它负责给乙企业运输,同时这个运输不是无偿的,乙企业要支付一定的运费,甲企业用自己的车队负责运输而收取的运费,就应该作为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含税的,在计算的时候应该换算成不含税的,然后并入到销售额中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2)假设合同约定是甲企业负责运输,但是甲企业自己没有运输工具,它找了一家运输单位,由甲企业支付运费,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的付款单位是甲企业,那么这个时候,这个运费就不属于价外费用,因为它不是甲企业收取的,而是甲企业支付的,这个运费就应该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假设合同约定是乙企业自己运输,那么甲企业对这笔运费就不需要处理了,但是乙企业应该将这笔运费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剩余的93%的运费计入到采购材料的成本中。

86、我公司销售货物出租包装物没有收回是否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 包装物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包装物按其具体用途主要可分为四类: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的包装物。包装物具有一定的周转性,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对某些包装物收取一定的押金。对这些押金是否要缴税的问题,各税种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规定。

  增值税:超一年不退还要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缴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对包装物押金逾期作了解释:包装物押金缴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缴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了“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重新明确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缴税。
    鉴于酒类包装物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缴税。
  比如某企业销售自产的产品,销售价款10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并将包装货物的包装物出租给购货单位,合同中约定租期为半年,并且包装物单独核算,包装物押金为10万元,如果到期因包装物没有收回而不再退还押金,则押金10万元就应该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1+17%),再按照销售的货物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

消费税:不按时退还要缴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针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规定,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企业所得税:超过三年要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87、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与增值税免税项目有如何区别?
答:非应税项目是指对某一税种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不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而不是减税或免税的项目。对于增值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于其他税种来说,也同样存在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非应税项目,例如:销售货物对于营业税来说就是非应税项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是有区别的。免税项目是应征收增值税但国家予以免税,非应税项目是项目本身不属于应征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88、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后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我商业企业于2008年7月31日被税务机关取消了一般纳税人资格。7月31日账面库存商品100万元,“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5万元。问:该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账面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的规定,原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在划转前发生的货物未销售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补缴入库;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不予退还,一律转人成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因此,当期末应交税金体现为正数时(即“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应及时组织入库;当期末应交税金体现为负数时(即“应交税金”科目借方余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亦按此原则处理)。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50000 

89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的,纳税人在原受理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票手续:  
    (一)如果纳税人能收回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且退票发生在开票当月,税务机关可对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填开专用发票;  
    (二)如果纳税人收回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但退票发生在开票次月或以后月份,税务机关收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并据此开具负数专用发票,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填开专用发票;  
    (三)如果纳税人不能收回专用发票及抵扣联,纳税人须取得购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的《通知单》开具负数专用发票,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填开专用发票。  
    对新开发票税额小于原开票税额的,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税款差额;对新开发票税额大于原开票税额的,税务机关按新开票税额全额征收税款,退还纳税人原已征的税款;对无需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征的税款。对于代开发票已征税款的退还,统一按照目前CTAIS退抵税流程办理。  

90、增值税转型矿产品具体范围是什么?增加矿产增值税税率有没有过渡措施?  

答:矿产品指的是现行执行13%税率的金属矿和非金属矿的采选产品。转型改革后,矿山企业外购的机器设备也将纳入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范围,整体税负将有所下降。为了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应从13%恢复到17%。实际上,调整矿产品增值税税率,由于下个环节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增加,最终产品所含的增值税在总量上不会增加,只是环节之间发生一定转移,国家并不会因此增加税收收入。  

91、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的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上述规定外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 ,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上述规定外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92、增值税转型后对于已经抵扣的固定资产,用途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即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93、增值税转型后国家对于废旧物资经营方面的税收政策方面有什么变化?

    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变化:

    1、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免税以及用废单位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2、自2009年1月1日起,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按正常经营企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销项税额减除进项税额的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在2010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具体比例为:2009年返还70%,2010年返还50%。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负责初审和复审的财政部门办理。 
 94、增值税转型后国家在水泥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上有哪些变化?  
    答:此次政策调整,停止了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是因为立窑法工艺生产水泥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技术,而且在实际中存在能耗高、污染重、产品质量不稳定等缺点,为了更好地体现产业政策导向,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取消了这项政策。

95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有什么不同?   

答:预收货款销售货物,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或劳务接受单位预先收取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因此,应明确合同的性质,按合同规定,先收货款属于预收货款销售货物。
   每次发货的计税依据,以发票的开具为纳税义务发生的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条例的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赊销或者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就是后收货款。
   赊销即信用销售,赊销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销售)买方与卖方签定购货协议后,卖方让买方取走货物(或卖方送货),而买方按照协议在规定日期付款或以分期付款( Installment )形式逐渐付清货款的过程,称为信用销售。信用销售又分为产品信用销售(产品赊销)和商品信用销售(商品赊销)。
   纳税义务人采取赊销或者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在分期收款方式下,每笔收款分别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96暂估入帐材料如何增值税处理?

答: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4]财会字第31号)“购入材料因未收到发票帐单而于月终暂估入帐时,是否要暂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购入材料因未收到发票帐单而于月终暂估入帐时,可只估计材料成本,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帐”之规定,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已入库,但因销货方未开具发票或者发票尚未收到,而应于月终暂估入账时,可只按材料成本暂估入帐,而不需要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亦作暂估入账处理。据此,购入货物,已入库未收到发票时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原材料——××材料估价
贷:应付账款
收到发票后,红字冲上述分录,然后按正常分录进行核算。
对于跨年度按暂估入账的材料,如果也按暂估进行了税前列支材料成本。(未收到发票不应税前列支,属于虚列材料成本)发票收到后,如有差额,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对于跨年度收到增值税发票,按([1994]财会字第31号文件规定,按发票于月份收到时计入进项税科目。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外税是指与销售货物相关的增值税额独立于价格之外单独核算,不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增值税的应税销售收入中不含销项税额,销售成本中一般也不含进项税额,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当然也不能作为收入的抵减项计入利润表中,因此,月份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进行认证,按规定计算当月应交纳的增值税 。

97、收货方和发货方均为一个单位,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在外地购进的货物因需火车运输,故由汽车运到火车站,承运方开具公路运输发票,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和铁路运费发票,收货方和发货方均为一个单位,取得的公路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规定: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二)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外,其他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
    所以,贵公司开具的发票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应可以抵扣。

98、增值税转型后企业销售废品、下脚料等取得的收入,如何交纳增值税?

答:销售废品、下脚料等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应当依照条例缴纳增值税。具体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规定: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023号)文件规定:

附件;《增值税计算管理办法》

 一、计税依据的规定
   2.其他业务收入。包括企业除产品销售以外的应纳增值税其他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如材料销售收入;废品、下脚料销售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等等。

99增值税转型后个人销售汽车是否要交增值税?

 答:增值税转型后个人销售汽车不交增值税。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原细则规定对于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征收增值税,其他物品免征增值税。新细则取消了上述征税规定,全部给予免税。

100进项税转出与视同销售如何界定

答: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扺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企业的货物按其来源可分为购入的货物及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两大类。购入的货物未再加工,从理论上讲,其价值没有变化,但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由于经过加工,其价值已经发生变化。按其用途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两大类。对内是指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对外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对内不需要考虑价值变动,而对外需要考虑价值变动。按此原则,货物在何种情况下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何种情况下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如: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4000+4000×17%        4680
      贷:原材料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
    借:在建工程(5000+5000×17%           5850
        贷:原材料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
    2、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在这种情况下,货物虽然没有增值,但其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由于货物已经离开企业,其价值已经实现,尽管没有作为销售处理,但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确认销项税额。
    3、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尽管货物没有离开企业,但其价值有增值,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况下,货物有增值,且已经离开企业,价值已经实现,因此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A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产品成本为57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6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67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17%                       10200
    如果上述产品不是在建工程领用,而是由福利部门领用,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                             67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17%                       10200
    如果上述产品是用于对外投资、捐赠等,也需要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