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罗马:乐见新三招堵“特权”,司法腐败可否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3/29 20:56:56
梁石川

 今早逛网,去读网友云谷川2月8日在《人民网》强国社区网友之声所发表文章《取消“特权”才是整治司法腐败关键》,感触迫深。

 该文通过五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党政三套政权机构交叉重叠形成了权力过大过于集中的局面;交叉任职使党员、官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于一身,集决策、执行和监督权力于一身,形成了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法不治权、法不治党和法不治官机制形成了“特权”。“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都是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的结果,都是“特权”惹的祸。所以,取消“特权”才是整治司法腐败关键。

 受其启发,笔者在网路上搜索中国司法进程的相关报道时发现,2月20日的中广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为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对办案工作的不当干扰,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廉洁司法,目前,最高院已经出台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旨在加强对法院内部人员自我约束,帮助广大干警抵御请托说情之风,不仅有利于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同时有利于办案干警进行。

 与此同时,新京报在综合新华社电文时也指出,针对人民法院在司法廉洁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院将在2011年上半年推出三项制度,进一步加强法官回避、防止人情干扰等方面的规定:一是针对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容易导致利益冲突的问题,研究制定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二是针对司法领域请托说情之风时有发生的现实状况,研究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防止人情干扰的若干规定》;三是针对一些地方法院管理松弛、少数干警作风不正等问题,探索建立了以明察暗访方式督促法院干警依法履职、遵章守纪、文明办案的审务督察制度。

 

众所周知,司法审判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人员是否清廉、司法程序是否公正,向来是影响民心走向的重要因素。由于中国特殊的社会背景,或该系统中存有诟病,故而人们在打官司时,更注重人际关系,民众担心的往往除了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关说讲情的阴影更是挥之不去。此时,最高法院公布施行《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其中不但严禁法院相关人员、领导干部,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资料、打听案情,关说办案;同时也对违规者设下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惩戒的处分,对涉及犯罪者更是严惩不贷,无异是在纠正和杜绝上述问,题所痛下“重锤”。

 以上举措,如若有效实施,无异是我国法院自主办案的一大步,更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为推动司法制度的改革,更是出台各项促进审判公开、规范审级关系和推动廉洁司法的解释与规范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最新起草完成的3项新制度文件,规范内容更加详尽,不但明文禁止人情关说,尚有法官从业利益冲突的任职回避、督促干警的审务督察等。以上各项解释及规范,预计于今年全面推行,必将对我国各级法院的运作造成重大影响。

 由此可见,司法独立的基础,其实是奠基在司法人员的品质上的。司法独立须以司法人员的廉洁与公正为前提,否则危害更大。

 回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循序渐进的发展建设过程:1997年时,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计划从1997年到2010年间,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分为3个阶段:九届全国人大期间,“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届全国人大期间,“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一届全国人大到2010年,则应“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了2011年,目前已制定现行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各项领域的法律规定已经基本齐全,于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就法律的数量和规范形式来看,可谓达阵。

 不过,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落实,需要可靠的司法系统。《人民日报》日前刊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的意见,强调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点之一,即是建立独立的司法体系。窃以为,司法独立,乃是司法改革的第一步,更是社会正义的保障。它不但可以促进法制的健全,同时,鉴于中国“特色”,推动司法独立,排除外力干预审判,更具有权力监督的意义,即而防止体制的腐败,才会让其有不断自我更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