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服套裙的英文:一个欧美客户对供应商要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3 14:41:57

一个欧美客户对供应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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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是一个欧美客户对他的供应商的要求,全文分六个部分,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二部分,贴出来大家分析下:

 

 

1  导言

 

1.1  总则

  A认同公司有责任在其影响范围内保证尊重人权,并遵守必要的最低人权标准。

  作为A的合作伙伴的基本先决条件,A要求其供应商遵守这些最低标准并按本标准对待雇员,不论他们是固定员工,在家工作或相对于固定员工来说的任何其他身份。界定的标准是他们在A产品生产过程中参与其中。该等人员在下文中被称为“雇员”。

    基于这些理由,A制定了以下的社会标准,参与A产品生产过程的各方必须尊重本标准内的最低要求。

供应商必须保证他们的外包加工商和供应商实行并遵守A社会标准。

 

1.2 提供信息的义务

    供应商必须将本标准翻译成雇员的当地语言,或以其它合适的方式公告全体雇员。同时,供应商必须把本标准内及适用的国家法律所界定赋予雇员的权利及其义务清楚告知雇员。

    供应商必须保证上述相关的信息也同样传达至其外包加工商及供应商的雇员。

    供应商必须委任社会责任专员负责本标准的实行。这些社会责任专员的名单,必须知会A。

 

1.3 守法

  A的所有业务伙伴必须遵守所在国家劳动和社会福利的所有法律法规及达到本标准内的最低要求。

   最低要求的制定是以《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为依据。它们代表对雇员基层权利的保障和推广的最低而非最高限度。要是国家法规的立法目的和本标准不一致,则使用给予雇员最大保护的规定。

 

2标准

 

2.1童工

    A不会与雇佣童工或试图雇佣童工的商业伙伴建立或继续合作关系。

   目前,在雇佣之日未满15周岁及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均被视为童工。

    如果供应商总公司的注册地所在的国家的经济和教育体系没有得到完善的发展[限制聘用15周岁的儿童标准不适用],需要聘用14周岁的儿童接受职业培训,如雇员组织已存在,雇主可按照双方协议,作为特殊情况处理。

 

   不得通过虚假的培训计划(即并非旨在获取知识和技能的学徒身份)来规避禁止使用童工和对青年员工的保障。A即使在没有疑点下,也会随时采取行动验证其合作伙伴有否雇佣童工。

   当国家法律赋予更广泛的权利时,此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

   凡允许或试图使用童工的商业伙伴将受到本标准第6条中界定条款的相应制裁。

 

2.2强迫劳动

  A不会容忍强迫劳动。

  A商业伙伴不得采用任何方式或形式雇佣受强迫的劳动者、契约佣仆或奴隶。A尤其禁止使用监狱劳工生产其产品。

   雇员只需按照法律要求向雇主提交用于建立和维持雇佣关系文件。供应商不得要求雇员交纳“押金”或扣押身份证明文件原件。雇员享有自由离职的权利,但应于约定的通知期或以前通知雇主;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无论在工作时间还是下班后,均不允许限制雇员的行动自由。

   雇佣关系应以自愿及在国家有关法律及实践认可的范围内履行。

 

   凡允许或试图在其企业内部强迫劳动的商业伙伴将受到本标准第6条中界定条款的相应制裁。

 

2.3健康和安全

    供应商应当给雇员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鼓励雇员接受职业相关的健康检查和职业训练以加强职业安全意识,从而减少工作场所的事故和伤害,尤其是生产设备操作方面。雇主须向雇员提供适当的信息。

    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

    假如雇主有提供休闲或宿舍设施,上述的规定同样适用。

 

2.4 人道的工作条件

雇员的尊严应该受到尊重。任何体罚、精神、性和语言骚扰、身体虐待和任何形式的威胁都是被禁止和不能接受的。

纪律措施必须符合国家劳动法和国际接受的人权标准。

 

2.5 禁止歧视

所有雇员应得到平等的待遇和均等的机会。不容许基于性别、年龄、种族、国籍、宗教信仰、组织派别(包括工会)、政治主张、性取向或任何其他个人特征的歧视。

 

2.6最低工资

    商业伙伴应当以货币形式或雇员选择的实物方式支付雇员的工资,其数目应足够支持雇员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并必须达到或超过生产地国家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

    当国家法律赋予雇员更广泛的权利时,此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

   没有征得雇员的明确许可,不允许法定以外的任何扣减,尤其是用作惩罚或纪律性的。雇员应以书面形式收到关于其雇佣合同的信息和工资清单。另外,供应商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使不识字的雇员也能了解相关内容。

 

2.7最长工作时间

   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制定的工时规定。如果国家法律未对工时作出规定,或者规定的工时并没有《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的规定严格,则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并且每周包括法律许可的加班工时后的总工时不得超过60小时。

   雇员每周至少有一次连续24小时的休息(即一整天)。一个工作周包括6个工作日。

   并尽可能顾及和考虑雇员的宗教习俗。

  当国家法律赋予更广泛的权利时,此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

 

2.8最短的带薪年假

所有雇员均可享受带薪年假。雇员每年至少可享受相当于12个工作日(即约两周)的带薪年假。此外,应保证雇员每6天连续假期后可享受连续一天24小时的休息天。此规定与上述2.7条款中的第二段的内容一并执行。

当国家法律赋予更广泛的权利时,此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