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黑社会吴俊红: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 E)的申请与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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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9-11-24 点击数:6554

——政策利用
中国—东盟自贸区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FORM-E),是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证明文件,由出口成员方的政府机构签发。成员方应将其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政府机构名称及地址通知所有其他成员方,并提供该政府机构使用的签名式样及印章印模。在我国,检验检疫机构是唯一有权签发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 年9 月将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机构使用的签名式样及印章印模向东盟各国进行了备案。
一、 申领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其产品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均可申领FORM-E证书:
(1) 货物出口到东盟任一成员国;
(2) 必须是在目的国可享受关税减让的货物;
(3) 货物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和签证核查程序。
二、申领流程
1、注册登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发货人(以下称申请人)在申领原产地证书前,应预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称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人办理注册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
(2) 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3)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复印件;
(4)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
(5) 产品成本明细单;
(6) 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签证机构经审核、调查,对符合申请签发FORM-E 原产地证书条件的货物予以注册登记。
2、证书的申请
申请人应于货物出运前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FORM-E 证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1)原产地证书申请书;
(2)填制正确的原产地证书;
(3)出口货物商业发票副本;
(4)对含有非原产成份或签证机构认为需核实原产地真实性的货物,申请人还应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5)后发证书需提交报关单、提单或运单,
(6)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自 2007 年8 月1 日起,检验检疫机构开始实施新的原产地业务管理系统。申请人只要在自己的电脑上安装原产地证电子申报软件,就可以在网上申请FORM-E 证书,签证机构在网上审证,对需要原产地调查的产品进行实地调查。产品通过审核的,签证机构向企业发送正确回执,申请人即可自行打印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持缮制完毕的FORM-E 证书及有关文件到签证机构签字、盖章。
3、特殊情况下的申领
(1)后发证书的申领
特殊情况下,如由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时或出口后立即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申请人申请补发证书时,应提交报关单、提单或运单,由签证机构在证书第12 栏加盖“补发”章(ISSUED RETROACTIVELY)
(2)更改证书的申领
申请人要求更改已签发的证书内容时,应向原签证机构说明更改理由并提供依据,经签证机构核实并收回原发证书后方准予换发新证书。
4. 证书的签发
签证机构对每一份FORM-E 申请进行审核以确保:
(1)申请书及原产地证书正确填写并经授权人签名;
(2)产品的原产地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3)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与原产地证书中的其他说明相符;
(4)所列明的货物名称、数量及重量、唛头及件号、件数及包装及待出口产品相符。
5. 原产地调查
为确保 FORM-E 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签证机构可在签证时或签证后对所签产品进行原产地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证单,为调查工作提供便利。
进口成员方可以请求进行后续随机抽查,也可以在有理由怀疑有关文件的真实性或有关产品或其某部分真实原产地的准确性时,请求进行后续核查。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进口成员方可以暂缓执行优惠待遇的规定。如果产品不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的货物,又没有发现有瞒骗嫌疑,海关可以在履行必要的管理手续后将产品放行给进口人。收到后续核查请求的政府签证机构应及时做出回应,并在收到请求后3个月之内做出答复。
三、注意事项
1、未再加工证明
凡经香港或澳门转运至各成员国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出口产品,在获得签证机构签发的FORM-E 原产地证书后,申请人需持证书及有关单证,向中国检验有限公司(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东翼29楼九龙科学馆道9 号新东海商业中心401-406)或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澳门分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以证明货物未在那里进行任何再加工。
2、外国商标的使用
对使用外国商标的商品,凡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可以申请签证。但该商品及包装不得出现中国以外、香港、澳门、台湾产地制造的字样。
3、证书提交要求
进口人应向进口成员国海关提交下列单证,以使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1)签证机构签发的FORM-E 证书正本和第二副本;
(2) 联运提单;
(3) 产品的原始商业发票副本;
(4) 证明产品符合直运规则的其他证明文件。
如出口到某指定成员方的全部或部分产品的目的地发生变化,在产品到达该成员方之前或之后,应按下列规则办理:
(1)如果产品已经向指定的进口成员方海关报关,进口人应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由海关对全部或部分产品改变目的地的情况在原产地证书上签注认可,然后将正本交还进口人。第二副本应返还发证机构。
(2) 如果在运往原产地证书所指定的进口成员方途中目的地发生变化,出口人应向原签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要求对重新发证。
4. 证书提交期限
证书应在签证机构签证之日起4 个月之内向进口国成员方的海关提交;如产品按直运规则的规定经过一个或多个非成员方境内,证书的提交期限延至6 个月;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出口人无法控制的合理原因致使不能遵守提交期限,进口成员方的有关政府机构仍应接受已经超出期限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产品在原产地证书提交期限内已经进口,进口成员方有关政府机构可接受该原产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