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皇后大酒店洗浴群:香港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对政府职能承载的相关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0 09:46:58

香港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对政府职能承载的相关性

(汕头大学公共管理学系,刘智慧,515063)

 

摘  要:社会中介组织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载体。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尚未形成统一管理格局,立法滞后,素质低下,而香港的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状况良好,尽管香港和内地处于不同体制下,而且香港的社会中介组织也具有特殊性,但香港的实例仍然值得借鉴与参考。学界已经对社会中介组织、市场中介组织界定和作用等作了一定深度的探讨,然而对香港地区社会中介组织的介绍和论述甚少。本文从香港社会中介组织的基本情况出发,透过香港政府其的定位,分析香港社会中介组织对其政府职能承载的相关性。

关键词:香港;社会中介组织;政府职能

 

一、前提概念

 

我国提倡大力发展的“社会中介组织”,是广义的社会中介组织概念。“不仅仅是指市场中介机构,而是指所有介于政府、企业、个人之间,并起着为社会管理提供服务、沟通、监督作用的社会组织,是非政府性质的社会事务管理机构。”[1]“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消费者协会、税务事务所、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经纪公司等,这些与市场直接相关的中介,一般被称为市场中介;各种研究会、学会、基金会、协会、联合会、俱乐部、联谊会、交易所、民间社团和咨询机构等,通常被称为狭义的社会中介。市场中介与狭义的社会中介被统称为广义的社会中介”[2]“社会中介组织基本上是一种非政府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政府一定的社会性、公益性、事务性的社会管理职能,以沟通政府(管理主体)同社会(管理客体)之间的联系,为社会提供内容广泛的服务,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王健刚,1998)[3]。从政府职能的角度看,狭义的社会中介组织区别于市场中介组织,最突出的特点是其非营利性和其可以承载政府职能的功能,它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载体。本文构建在共同认识的狭义社会中介组织的概念基础上。

在香港政府官方的用语中,并不存在“社会中介组织”这一称谓。但事实上,香港的社会中介组织又是发展得相当立体的,众多的社会中介组织活跃在社会各个领域当中,为不同的社会群体提供一定的社会服务,直接地承载着一部分政府公共管理的职能。香港政府的官方文件中常常使用的是:非政府机构、非牟利团体、本地团体、专业团体、自愿团体、慈善团体、政府有关机构、咨询和法定组织等等称谓。这些不同称谓的组织实质上很多是重叠等同的,只是表述出发的角度有所偏差,而这些称谓也经常被交换着使用。香港的社会中介组织形形色色,以前提概念为基准,其基本类别和情况主要如下。

 

二、香港社会中介组织的概况

 

1、政府有关机构(Government Related Organizations),半官方性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这类组织共有60多个,依据各种法律条例建立,职能由法律制定,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全面由政府拨款,但是独立于政府,可以向政府部门提出法律诉讼,有权制衡政府的行动。各组织必须依法办事,主席由政府委任并对政府负责。这类组织为市民提供法律援助、权利维护、医疗卫生、职业培训等等广泛服务,为提升工商业界竞争力提供的广泛服务。

此类组织代表性的有:(1)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成立于1996年,是一个法定机构,负责执行《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工作由委员会监察,成员包括一名政府任命的主席及其它十五名委员,来自医学界、学术界、立法会等界别。主要致力由于消除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怀孕、残疾及家庭岗位而产生的歧视。委员会具有若干职能,包括就投诉进行调查及调解、就系统性问题或关怀广泛公众利益的问题进行普遍性调查、策略性地提供法律协助,及通过教育、研究及培训推广平等机会。理念是维护自我发展权,让每个人更有能力自给自足。财政上,该组织接受来自政府的全面拨款。(2)香港医院管理局,于1990年根据《医院管理局条例》建立,负责管理发展香港所有公立医院系统。医管局是一个独立机构,只须通过卫生福利局局长向政府负责,卫生福利局局长负责制定医疗卫生政策及监督医管局的工作。医管局实施政府的政策,致力保障及促进市民的健康,并确保为市民提供医疗及卫生服务,尤其照顾需要依赖资助医疗服务的广大市民,使他们不会因经济困难而得不到适当的医疗服务。向公众树立关怀病人、竭诚服务、善用资源的服务形象,并鼓励市民参与医院事务,以更直接向公众负责,就市民对公立医院服务的需求,向政府提供意见。为了有效执行任务,医管局大会采取了专责委员会架构。财源上,接受政府的经常性拨款,部分来自服务收费。(3)香港生产力促进局,于1967年依据法例成立,拥有多元化的专业技术知识,工作目标是提高香港的生产力,鼓励香港工商业界采用更有效率的生产方式。每年为超过四千间公司提供各种服务。包括产品开发、顾问、培训及技术转移。目前香港经济正从装配生产转移到高价值产品,为保持香港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该局不断地推动工商界引进新应用技术。工作由理事会监察,成员包括一名主席及二十名委员,来自资方、劳方、学术界、专业团体和关乎生产例事务的政府部门。财政来源部分是政府资助,其余来自服务收费。

2、专业团体(Professional Organizations),此类的组织数目众多,横跨众多领域,以某种专业为基础,在众多行业和学科,以及工商企业界发挥沟通、服务、监督、咨询、研究、维权等等功能。它们以非牟利为根本宗旨,采取委员会的组织构架,吸纳众多专业人士为会员,收取会费作为运作经费,不属政府的管辖和资助范围之列。这类组织主要有三种称谓:协会、商会和学会。协会,主要是指未涵盖工商行业协会在列的其它行业的协会组织。此类组织的宗旨是维护特定职业的权益,和改善特定职业的工作环境,维持特定的职业操守,为从业人员提供培训机会等;商会,也是属于行业协会一类的组织。由于香港的工商业异常发达,数目众多,这类组织的会员的性质非常明显,是营利性的工商企业。因而有必要分离出来成为特定的一类。商会可分为:一般商会,服务有关的商会,产品有关的商会;学会,相当于学术研究会。此类组织主要向公众普及特定领域的知识,向会员提供学术交流的平台,举办学术讲座,创办学术刊物,鼓励和组织学术的其它有关活动等等。

此类组织代表性的有:(1)香港记者协会,由前线新闻工作者于1968年建立,宗旨是改善记者行业的工作环境,致力维护新闻自由及新闻操守。每年同国际人权组织就第十九条发表一份言论自由年报。当采访权、公众知情权及公开资讯等新闻自由的权利受到威胁时,该协会都会站在前线高调争取。该协会还经常举办讲座及培训办,以提升会员的专业水准,组织访问团到重大新闻发生的国家,让会员有机会实地考察。该组织独立自主,不接受政府或商业团体的直接资助,经费主要来自会员年会及每年记协晚会筹得的款项。(2)香港医学会,成立于1920年,其宗旨是提高香港医学执业水准,在香港所有注册医生中,培养友好的专业及社交关系。该会提名会员参与各医疗机构、有关法定及非法机构事务,包括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等。该学会拥有超过5000名会员,占香港注册医疗执业者的大比数。由一百余名志愿医生参与多项活动,包括公众卫生教育新闻发布会、电台医学节目、电视医学节目、公众卫生讲座及展览以及印制教育宣传册,积极向公众传播医学知识。向会员发布学术刊物,刊载会员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3)香港中华总商会,成立于1900年,是香港历史最长以及最具规模的商会之一。会员人数逾6000名,其中包括团体会员、商号会员及个人会员。会员经营之业务遍及香港工商各业。该会致力为商界提供工商业资讯交流的机会,促进国际间的沟通和推广工商贸易。该会以服务社会、与时并进为宗旨,致力为商界提供工商业资讯交流的机会,促进国际间的沟通和推广工商贸易。积极参与社会事务,表达香港商界的意见,在立法会,金融管理局、资讯科技及广播局、教育统筹局,以及众多公共和工商团体均有代表。与政府各部门保持联络,为涉及工商范畴的政策提供意见。

3、慈善组织(Charities),此类组织数目众多,全香港现阶段大约有3400间注册慈善组织。涉及面包括:艺术文学、社会服务、救灾济贫、教育、体育、康乐、科学、医院、宗教团体、保护动物、保护环境等等。这些性质各异的慈善机构从政府和捐款的慈善机构得到拨款,以及从不同的基金和公司得到捐款和资助。两个为人熟悉的捐款机构是香港赛马会和公益金,这两个机构从投注和市民捐款收集资金,然后重新分配给其它慈善组织。资金的收集和接受均受到法律监管,以防止欺诈。该类组织在举行会议、帐目、终止任命及选举执事人员等方面,必须合乎行事规则。

此类组织代表性的有:(1)香港儿童癌病基金,成立于1991年十一月,最初是一位死于血癌病人的母亲基于慈善目的发起,由热心的医生、护士、癌病儿童的家长和热衷公益事务的人成了一个委员会。成功募集善款后,成为独立基金并向政府注册为慈善组织。宗旨是向社会募集慈善资金,为提高癌症儿童及其家庭的生活素质,在身心健康及人际康乐等方面予以周全服务,协助医生提高治愈率,资助公立医院购买先进仪器,改善儿童癌症治疗的设施及服务。(2)香港失明人协进会,于1964年成立,是一个非牟利慈善团体,香港首个由视障人事组织及发展的自助团体。一直以来以鼓励视障人士发挥自助互助精神,并且推动平等机会,社会共融为目标,在教育、就业、康复及生活支援方面提供服务。每年的支出约25%由政府资助,其余75%则依靠社会热心人士及机构的慷慨捐助。(3)香港新一代文化协会,成立于1986年,是由一群教育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关注青年事务的朋友携手建立,一个以青少年为服务对象的非牟利慈善团体。致力为青少年提供最合适的活动和服务,青少年科技普及和创意教育更成为协会的工作重点。

 

二、香港政府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定位

 

1、公共政策智囊团。在香港政府的施政理念当中,社会中介组织对施政的重要影响是极度受到重视的。政府在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把咨询众多社会中介组织的意见当作必经步骤,把社会中介组织视为施政的重要伙伴。比如,政府与以中华总商会为代表的多个法定商会经常保持联系,特别是涉及工商范畴的政策制定与执行的时候,都会征询它们的意见。政府也经常派代表参加多个福利机构的会议,了解他们对政策的态度和意见。“各种各样的咨询和法定组织是香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辅助政府施政的重要作用。同时,它们也是市民参与公共政策制订的重要渠道。政府高度重视为数约五百个咨询和法定组织的职能、角色和组成方式。”[4]因为社会中介组织涉及社会的广阔领域,直接为广大民众为提供热心服务,它们了解民众的心声,很大程度上表达各个领域的民众利益要求。非牟利性、公益性特点,决定它们是政府可靠的政策信息来源。香港政府还计划进一步强化社会中介组织的参与政策制定与执行的作用。2004年行政长官施政报告提到,“广泛延揽各方英才以增强代表性;强化咨询和法定组织作为政府施政重要伙伴的角色,增加他们在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参与;进一步发挥咨询和法定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的作用;进一步树立咨询和法定组织作为市民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深化咨询和法定组织培训领袖人才的作用;加强咨询和法定组织联系政府与市民、解释公共政策、鼓励市民讨论的功能;强化对咨询和法定组织的工作评估;以及提升咨询和法定组织作为公共政策智囊机构的地位。”[5]众多的社会中介组织也非常乐意于这样做。因为在它们的组织目标和宗旨里面,参与政策、倾诉代言团体利益是预先设定的。比如,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的主要宗旨之一就是,对政府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代表工业界发表意见。

2、提供公共服务的合作伙伴。在提供公共服务的方面,香港政府把社会中介组织看作是合作伙伴。众多的慈善团体的正在社会福利提供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它们直接面对群众,提供福利服务的素质信赖程度高。香港社会福利署是统筹香港福利事业的政府机关,向整个社会提供福利服务,致力于建立一个关怀互爱的社会,维护社会繁荣稳定,促进社会团结和谐。然而,仅凭政府部门独自的力量和资源满足众多有需要民众的福利服务,显然是难以胜任的。“通过新的福利服务资助制度,与受资助机构合力提升服务质素、创新服务、加强问责、提高成本效益,并使服务切合时宜。”[6]香港政府通过财政资助和相互监督的模式,与广大具有福利服务功能的社会中介组织通力合作,发挥政府资源的最大效率,同时也利用来自民间的众多力量。并且,社会福利署和非政府机构一起,加强现有福利服务和检讨服务模式,实施服务表现监察制度,以明确具体的标准去评估福利服务的素质。社会福利署为了是提升整个福利服务工作表现,推动福利服务员工的培训,为社会福利署和非政府机构的福利服务员工举办各种训练课程,从1999年到2000年,社会福利署就为此类员工举办13个训练课程,受训人数超过13000。社会福利与非政府机构紧密合作,企求这些机构的服务更能符合服务表现监察制度的要求。

3、资助与独立的关系。香港政府认为,对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大力的资助,给予它们足够的资源才能发挥它们的真正作用。社会中介组织中,除了专业团体政府少有给予资助外,政府有关机构接受政府的全面资助,运营的费用全部来自政府定期或一笔过拨款。慈善组织的资金来源渠道则有:政府拨款、拨款机构赛马会和公益金的拨款、基金会、企业和个人的社会捐赠。国际联合劝募协会亚洲副总裁陈达文先生作过一个统计:香港特区政府一年给大约170个社会福利性组织的经费总额是70亿港币,占香港整个预算的3%。这个统计还未包括对其它社会中介组织的拨款。由此可见,政府拨款使得香港社会中介组织经济来源有保障。在2000-01年的预算讲话中,政府建议给非政府组织提供大量的拨款,同时将支出决策权下放给这些非政府组织。尽管政府控制到大部分社会中介组织的生存命脉,但是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之间是法律上保持独立的。对半官方的社会中介组织而言,这关系的设置对它们工作的影响更为重要。香港的政府官员认为:若不是一个法律和足够资源的独立机构,这类政府有关机构的工作很难开展。“我们虽然是半个政府机构,但实际上的角色却是一个非政府机构,并且在有关香港的联合国听政会上,以对立与政府的身份发言。”[7]包括平等机会委员会、廉政公署在内的一些法定半官方社会中介组织,职能由法律制定、不受行政机关干预,虽由政府全面拨款,但是独立与政府,并且可以向政府部门提出法律诉讼,有权制衡政府的行为。其它类的社会中介组织,如香港保护海港协会,曾在2003年就政府填海工程是否违规的问题与政府对簿公堂,迫使政府进行让步和重新咨询各界的意见。

 

三、香港社会中介组织对政府职能承载的相关性

 

香港政府施政理念和提供公共服务模式的一直在变化,香港政府顺应时代潮流,在政府公共管理中引进私营的等模式。公共管理的主体逐步趋向多元化的同时,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和力量越来越突出,已成为公共管理活动中是不可或缺的一元。香港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法制健全成熟发展的配套支持和监管下,其日常运作相对规范,生存空间得到保障,并且也得到政府施政理念上的足够重视。“考虑到香港经济的特色和历史发展,我们认为 ‘大市场、小政府’及低税制是香港发展的重要基石。”[8]香港政府走的是“小政府”的发展道路,在此进程中,香港社会中介组织作用将愈发明显。透过香港社会中介组织的实际状况和香港政府对其的认识,可分析以下关系:

1、社会中介组织承载政府职能的可行性

(1)社会中介组织具有公共管理功能。社会中介组织具有自主性、自律性、中介性、公众性的特质,“社会中介组织由其性质和特征决定了其具有行使服务、沟通、公正、监督等职能,这些职能的行使其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9]从香港的社会中介组织运行的情况看,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组织发挥的主要功能有差异。归纳起来是:商会一类涉及经济领域的组织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主要发挥着协助政府实现维护市场秩序、经济调节功能;500多个咨询和法定组织以及专业性团体,介于政府与社会之间,主要实现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协调沟通,实现社会稳定与民主管理职能;众多慈善组织在政府与社会的支持下,主要发挥着提供公共服务、社会救济、环境保护等功能;以平等机会委员会为代表的维权组织,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主要发挥着社会公平维护的功能。此外,众多的社会中介组织还创造可观的就业机会,为政府解决一部分失业问题。从香港的实例可见,发展立体的社会中介组织体系,它们在某些领域实际上是代替着政府,发挥着政府管理公共事务应当赋有的功能。事实上,它们本身已就被政府认为是管理公共事务的有力合作伙伴。

(2)社会中介组织可以有效监管。社会中介组织需要独立的地位才能发挥其作用。香港的政府注重在法律上赋予社会中介组织独立的地位,妥善处理资助于独立的关系,解除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化倾向。香港社会中介组织主要受到健全法律体系的监督。各个法定的组织的职能受法律的解释,其行为不准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特别是慈善组织,资金的收集和接受都受法律监管,举行会议、帐目、终止任命及选举执事人员等方面,必须合乎行事规则,以防不法人员扭曲组织的非牟利性质。此外,半官方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委员会主席由政府任命对政府负责,社会中介组织的工作受政府的监督。慈善组织往往吸收来自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为委员,专业团体则常由政府派遣有关官员或议员代表参加会议,保证自身是受到政府的监督。另一方面,社会中介组织的工作表现也可通过一定程序得到监督。比如,香港政府社会福利署和非政府机构一起,实施服务表现监察制度,评估政府以及社会中介组织中慈善服务组织的绩效,来制定政府对其此类服务组织的拨款力度。

2、社会中介组织承载政府职能的优越性

(1)社会中介组织具有效率取向。香港的社会中介组织经过较长历史时期的发展,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管理规范、营销战略、治理思路等。这些经验经受较长时期的实践,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和创造力,其行为效果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从组织架构上看,香港社会中介组织一般采取委员会的组织构架,与发挥同等功能的政府官僚机构相比,社会中介组织的组织层次更少,组织架构更为精简,行政官僚作风更少,并且直接与服务对象接触,管理和运营的成本更为低廉。比如,香港支持内地教育和希望工程事业的 “苗圃行动”慈善组织的正式员工就只有5人而已。从资金来源的渠道看,与政府部门相比较,社会中介组织的来源更广。香港社会中介组织部分组织受到政府的全面拨款,部分组织受到政府的部分资助以及基金会、企业和个人的社会捐助,部分组织则收取会费和服务费作为经费。以外,慈善性质的服务组织在政府的鼓励和各界的帮助下,吸收大量义工的力量以便向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2000年的数据显示,香港有超过300多个组织参加了义工运动,注册义工超过19万人。香港各阶层组成的庞大义工队伍构成了香港社会中介组织尤其是慈善组织生存环境的显著特征,而在这里面,公益与社会责任的价值观也显得格外醒目。而商会一类社会中介组织,则自律地、有效率地解决市场问题、维护市场秩序,根本就不需依靠政府提供的拨款。社会中介组织在很大程度上聚合着整个社会的力量。另一方面,从社会中介组织的理念看,特别是半官方的社会中介组织尤其注重效率,采取各种途径削减成本。平等机会委员会是这方面的典范,“平等机会理念的本质就是自我发展权,让每个人更有能力自给自足,从而减轻政府的负担。”[10]相反,纯粹的政府官僚机构则缺少这样的节俭观念。

(2)社会中介组织具有公平取向。许多社会中介组织是在一定时代和社会背景下成立的,成立当初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比如,1974年4月,香港物价飞涨,市民大众对商人牟取暴力的行为采取遏止行动,因而成立了消费者委员会,致力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类似的组织涉及的领域广泛,在政府核心职能:科学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方面,为弱势的群体服务,表达弱势群体的意愿。社会中介组织里的许多法定和咨询组织作为政府公共政策的智囊团,特别是工商界的商会,发挥着工商业界的传声筒的重要角色。政府咨询它们的专业意见的过程,也就是民意表达、民主沟通的过程,使得政府政策制定能兼顾各界利益,使公共政策具备更多合法性。社会中介组织还具备的监督政府行为的功能,防止政府违法行为侵犯公共利益。2003年,香港保护海港协会因政府填海工程与政府对簿公堂,就是社会中介组织维护公共利益的一例。应该说,政府也有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的责任,但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主体,对社会公平的诉求的理解路线是由上至下的,很容易与现实发生偏移。而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出的公平声音是由下至上的,更能防止政府忽视某些自身不愿做、不能做、没做好的社会空白领域,甚至在这些领域弥补政府的缺位。

3、政府职能承载给社会中介组织的必要性

(1)政府资源有限。受制于资源的有限性,现代的政府和聪明的政府,总是希望自己的职能足够小,自己管辖的是全局性,关键性、核心的范围。于是设法将其它的社会公共事务通过私营化、合作、委托等等方式,放心高效转移出去一部分社会公共与经济事务,又不会违背政府固有的责任,又能兼顾公平与效率。那么致力于塑造高效的政府,是乐于这样做的。发展规范的社会中介组织显然是承载政府部分社会职能的理想单位,因而成为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多元主体之一。香港是一个以低税制作为经济发展基石的社会,最近四十年来,随着显著的经济增长,失业率在最近二十年来一直非常低,只有一部分人口需要政府提供社会保障,同时税收收入也得到大幅增长,政府有足够财力改善它的社会服务提供。但是,当经济发展的势头下坠的时候,尤其是经历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后,经济发生明显衰退,税收水平急剧下降,造成政府入不敷出,逐渐出现了巨大财政赤字。而政府的公共开支基于各种社会压力少有缩减的空间。面临着恢复经济竞争力的挑战,最大化地利用社会的资源,政府放权成为必然的途径。回归后,香港政府显示出和私人部门和第三部门紧密合作的趋势。政府大力倡导利用社会资源来提高效率,这样使得政府规模保持在适当的限度内。事实表明,香港的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在这种势态中得到了政府的前所未有的重视。

(2)政府职能“小政府”定位。从港英政府时代的20多年前开始,香港政府就开始筹划 “小政府”的道路。尽管有数据显示,近十年来,香港“小政府”的规模在不断扩张,GDP中公共开支的比重不断增加,但香港政府尚未丢失“小政府”的标签。“小政府”有别与“一般政府”和“大政府”,“小政府”的职能是精干的,定位在提供纯粹的公共物品:国防、法律与秩序、财产所有权、宏观经济管理、公共医疗卫生和保护穷人这些职能上。香港政府能力有限,整体的税收受限制,逼迫于社会的压力,难以压缩在教育、医疗及社会福利和其它方面的公共支出。但政府又必须肩负这些社会发展的天然责任。将具体执行和服务的事务通过社会中介组织等的社会力量转移出去,将政府机构的规模保持在适当的规模,维持合适的行政开支恰好迎合政府面临困境的需要。而政府在这过程中,如若监督和管理到位,不会有违背固有责任和丧失合法性的危险。另一方面,来自社会中介组织等的社会支持是政府能力得以发挥的基础。政府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主要起规划、组织、指挥、监督和协调的作用,政府目标是通过社会组织、指挥、监督和协调的作用,最终通过社会公民的具体劳动才得以实现的。政府与社会是一种互动的关系,缺乏社会支持的政府则是一个软弱无力的政府。政府必需充分利用具有承载部分政府职能功能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力量,使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保持有效性。而且,社会中介组织在法制和社会的监督下,并不会轻易偏离公共的价值取向。政府职能保持“小”的过程是社会中介发挥作用承载政府职能的过程。

总之,从香港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概况以及香港政府对其的定位分析,社会中介组织对政府职能的承载具有可行性。虽然效率和公平难以兼顾达到最优,但是比起发挥同等功能的政府机构,效率和公平的双取向,使得社中介组织承载政府部分社会职能具有优越性。另一方面,政府在面临巨大政治、经济、社会压力的挑战下,利用社会中介组织承载其部分职能又有其必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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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胡仙芝,论社会中介组织在公共管理中的职能和作用[J],《中国行政管理》,2004年第10期,p86。

[2]李恒光,成功中介必读[M],石油工业出版社2002,p33。

[3]转引:胡仙芝,论社会中介组织在公共管理中的职能和作用[J],《中国行政管理》,2004年第10期,p86。

[4]董建华,香港行政长官施政报告,2004年。

[5]董建华,香港行政长官施政报告,2004年。

[6]董建华,香港行政长官施政报告,2000年。

[7]胡红玉, NGO与社会性别问题,第二届公共政策与管理国际研讨会讲辞, 2002年。

[8]梁锦松,香港财政司司长财政预算讲话,2000年。

[9]陆伟明,试论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N],人民日报,2004-06-21,第九版。

[10]胡红玉, NGO与社会性别问题,第二届公共政策与管理国际研讨会讲辞, 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