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莱安逸境:对药案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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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杂谈』 对药案的看法

点击:105  回复:8 作者:幼稚成魔  发表日期:2011-3-25 11:31:00         发表一下个人对药案的观点:
1、网民有表达自己观点的自由,有评论社会事件的权利。那种以法律专家自居,要求网民不要干扰司法的观点,首先就违法了,而且是效力最高的宪法。
再说,司法就那么好干扰吗?说这个话的人表达出的是对司法的严重不信任。就这素质,就别冒充法律专家了。
  2、药案定性应该是故意杀人,法定量刑首选死刑,除非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药被判死刑基本上是板上钉钉了。在这个前提下,辩护律师、死者家属、不良媒体最大限度的发挥了主观能动性,什么激情杀人、有自首情节、品学兼优、心理创伤、痛哭下跪、给个机会等等东西纷纷出笼,其目的只有一个:减刑。下面逐一评论。
  3、激情杀人论无非是想说明药并非预谋杀人,人身危险性较低,社会可以改造,没有必要一杀了之。我的观点:激情杀人属于故意杀人,法定首选死刑;
  和蓄谋杀人犯相比,激情杀人犯人身危险性更大。法律专家们先别激动,听我道来,蓄谋杀人不管是情杀、仇杀,都有一个根深蒂固的原因导致犯罪的发生,只要没有此类情形,根本就是个正常人;而一个随身带刀的激情杀人犯,随便有个什么事就可以拔刀相向,正常人根本无法预测其行为,其人身危险性更大。
  4、自首情节是否存在本身存在争议,我的观点是以法院认定为准,因为我们对本案的认知基本来源于媒体,很容易与客观事实出入。即便存在自首情节,自首可以从轻,但也可以不从轻,要由法院根据案情作出裁判。药某杀人灭口的动机路人皆知、自己也供认不讳,主观恶性特别大、情节特别恶劣,法院会从轻处罚?我持保留态度。
  5、心理创伤说,且不论真伪,要想从轻减轻处罚,要有精神病鉴定报告做依据,否则就是扯淡。
  6、痛哭下跪?一般犯人的一般表现。如果没有归案,他还会痛哭下跪吗?目的是什么不言自明。
  7、品学兼优、给个机会,无非是说药是个好孩子,是个人才,要珍惜生命。我建议说这个话的人到死者的尸体旁去讲这个话,不觉得自己太龌龊了吗?如果说干扰司法,这才是典型的干扰司法。
  8、还有人说了,药某父母如果不予赔偿,死者家属一毛钱也拿不到。言下之意,死者家属还是识相点,拿点钱算了。药某虽已成年,但为在校学生,经济上并不独立,其父母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电视新闻看得明白,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不是药某一个人,另外几个应该是药的亲属。另外,一般主动赔偿的目的是要得到家属谅解,没见过用钱要挟人家谅解的。再说本案中,药的父母表明并没有钱,打不打算给钱还不确定呢,不过最终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并不以他们的打算为审判依据。
  9、有人说,已经死了一个人了,再死一个人是真的悲剧啊什么什么的,然后说道国民的愚昧等等。我说你要讨论的是应不应该废除死刑的问题、中国文化中的报应观念合不合理的问题。中国文化未变、中国刑法未改的情况下,你说这种话是不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文盲和法盲?另外,用一种文化来审判另一种文化就合理吗?
  10、这种情形可以不判死刑的话,就是在破坏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