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唯美发学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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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保监罚[2011]25号

  受处罚单位: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6、7、8、9、11层

   主要负责人姓名:于志刚

  2010年 4月26日至2010年6月28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的银保、团体、个险和意外险业务合规情况进行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未按规定使用备案的条款费率,销售过程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和欺骗投保人的问题。

  你公司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6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2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6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2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95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1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3个月改正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使用备案的条款费率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6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2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销售过程中未提示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事项和欺骗投保人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6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2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我局已于2010年11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保监告[2010]53号),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提出陈述和申辩,请求我局减免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经审核,我局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予采纳。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517),并将缴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且未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